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承受的一个问题

法定的债的概括承受是指什么?
法定的债的概括承受是指什么?
  法定的概括转让,主要指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  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原来的企业丧失法律人格而合并成另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新企业;吸收合并是原来的企业并入一个企业,被并入的企业丧失法律人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发生合并的,不论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继受,即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在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分出一部分财产,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是企业本身不再存在而以其财产分割设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企业合并、分立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而依通知或公告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至合并、分立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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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定的债的概括承受是指什么?》相关的作业问题
简单地说,债包括债权和债务,仅转让债权的叫债的让与(也叫债权让与),仅承受债务的叫债务承担,债权债务一并承担的叫债的概括承受(具体定义可百度一下).如甲向乙买了1万元的货物,如果乙已供货,甲没付款,乙将对甲所享有的1万元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丙,这这债的让与;如果丙要求替甲付款,乙同意了,这叫债务承担;如果甲乙刚签订了买卖合
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债的概括承受,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在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
债的概括移转: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主要是两种类型:合同移转和企业合并合同移转  合同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规定.实际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发生债的关系,例如遗嘱.因此通说认为,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
  债的发生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规定.实际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发生债的关系,例如遗嘱.因此通说认为,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包括消费税(列举酒、烟等14种消费品作为应税消费税)、资源税(列举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作为税目)等 再问: 那消费税也属于概括税了? 那这个题的答案为什么是C? 按概括法定税目的是 A 增值税 B 消费税 C 营业税 D 关税 再答: 哦,我刚才只注意列举法,没注意到概括法。 消费税是列举法定税
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鲁迅《自嘲》)
法定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指的是通过立法的程序予以解释的一种法律解释途径.
法定代理是意定代理的对称,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与意定代理的区别在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
赤壁之战,是指三国形成时期,刘备、孙权联军于建安十三年(208年)在长江赤壁(今湖北赤壁西北)一带大破曹操大军,奠定三国鼎立基础的以少胜多的著名战役.
人性就是指人天生就具有的本性,即只要是人所具有的属性都可以是人的本性.1、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2、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性.表面上这个定义没有问题,但我觉得还没有准确的表达人性的定义:第一层意思:人性是人的本性或本能.没错.但说“人性”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形成”,却为“人性”打上了“意
一般而言资本主义指的是一种经济学或经济社会学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绝大部分的生产资料都归私人所有,并借助雇佣劳动的手段以生产工具创造利润.就像欧美,一些公司企业都是个人的,不像我们中国的,大部分都是国家的.
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
1.指那些自卑的人,每个人都需要成长的时间,总拿自己的短处和别人的长处对比,越发显得自己一无是处.特别是经济实力和天生身体条件来看,都是不能改变的因素,或者很难一下子改变的.2.身高却是是天生的优势,但是光有身高仍然属于屌丝的大有人在;富有,家庭条件,这个不能选择和一下改变,但是贫寒出贵子这个古话仍然具有普遍性;帅,就
一、公孙龙关于“白马非马”的辩论 现存的《公孙龙子》中的《白马论》有关于“白马非马”的详细的论证.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这个命题,以及他的关于这个命题的辩论,也反映辩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同一性与差别性的关系的问题.他从另一个出发点讨论了上面说的“同一性在自身中包含着差别性”这个问题,得出了与惠施正相反的结论.惠施是
对国家安全的理解和概括,一般是指作为政治权力组织的国家机器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广义的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外交、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隐蔽战线等方面,狭义的国家安全仅指隐蔽战线安全
你指哪方面的概括能力啊?如果是指看电影听故事类————建议多写读后感,多上网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是指阅读写作文类————建议用笔画出文中的主语、主旨句、中心思想有必要可以找我交流交流~
将:是指廉颇相:是指蔺相如和:是和好的意思本文以”将相和”为题,讲述的是将和相之间由闹矛盾到和好,团结的事,直接点出课文内容.主要内容:本文通过对完璧归赵,渑池之会,负荆请罪三个小故事的记述,写出了将相之间由不和到和好的经过,赞扬了蔺相如勇敢机智,不畏强暴的斗争精神和以国家利益为重,顾大局的可贵品质.也赞扬廉颇勇于改过
个别授权是指,授权对象是特定对象的授权.概括授权是指,授权对象是不特定对象的授权.举个例,如果您写了本书出版了,然后您在最后那页说“这本书的全部内容,所有人都可以拿去用,怎么用都行,作者不追究”.则这就概括授权.如果您在最后那页说“这本书的全部内容,只有某某某可以随便用,其他人用的话先经作者同意”.那就个别授权.例子举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的例子 好急啊,谢谢网友们_百度知道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的例子 好急啊,谢谢网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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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  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二)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  企业合并后,称为法定概括承受。《合同法》第88、90条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做了规定,即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因而属于法定移转。  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企业合并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对此。企业的合并不同于企业破产,为了保证相对人和合并企业的利益,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在后者。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对方也不能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则脱离合同关系,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债的概括承受。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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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由第三方承受的规定
发布时间:日
权利义务由第三方承受的规定
  合同承受,是指一方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制度。合同承
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说,当
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
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转移。
  合同承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承受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并存的情况,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
,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4)须经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转移,还包括合同义务的转让,必须
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在合同对方第三人不同意时,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合同承受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主要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其后,如果合同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也不得再诉请
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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