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保监会与银监会并入银监会后,保险代理员会成为正式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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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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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3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银监会、保监会不再保留,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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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月13日,国务院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形成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延续多年的“一行三会”结构,出现重大变化,中国银行(4.190, 0.02, 0.4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若此方案在两会上获得通过,未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就将形成新的“一行两会”结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
一是顺应综合经营方向,落实功能监管加强综合监管;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的职能,让监管专注于监管执行;三是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针对机构改革对保监会的影响,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会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调整。
日,中国保险业再度迎来重要的命运转折点,传闻已久的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为媒体所披露,根据报道,国务院拟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
近几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备受瞩目。时至今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终于尘埃落定,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实际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经历过一次从合并到分离的过程,为什么又一次出现合并的情况?当然,我们正处于大变革的时代,一切改变都不惊奇。
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虽然落幕,却未结束。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具有历史和现实必然性。站在承前启后的历史关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肩负着更为重要的监管责任,引领保...
从银监会“三三四十”大整治到资管新规落地,金融监管走过激荡的2017年,针对金融业的严监管也取得初步进展。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如何弥补监管短板,协调“一行三会”打造具备“适应性”的金融监管体制,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他表示,从各个国家的情况来看,由于证券市场具有特殊性,一般的来讲,证券市场的监管要由单独的监管机构来进行。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进行整合是有必要的,这可以体现在微观审慎层面上,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相结合和相统一。监管整合能够给这些机构的经营形成一个统一的政策空间,对于未来防范金融风险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的创新起到助推作用。
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包括什么,难以界定,清楚划分界限是关键,同时,央行如何持续提升审慎监管规则制定的专业性也很重要。
近几年,银行保险业发展迅猛,机构、产品、服务创新速度较快。其中,涌现出一些金融集团、金控集团,既做保险业务也做银行业务,有时也兼具其他相关的金融业务。此外,近年来不同金融产品融合加快、产品的边界模糊、金融科技的发展等也对整个监管体系带来挑战。
这一改革,主要是因为银行和保险本来联系就很紧密,包括资本筹集、营销渠道、资金运用、产品竞争等都有密切联系,分开监管的话,两家监管机构在分别监管条件下所制定的政策有时候难免顾此失彼,出现漏洞,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来说就会有隐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将银监会、保监会合并,有助于加强这方面管理,未来在制定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风控标准时,就可以更好地协调统一起来,这有助于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看来,银监会、保监会合并的好处在于,将外部沟通协调转化为内部的部门间沟通协调,有利于解决统筹协调金融发展、填补监管真空、加强监管的有效性、兼顾金融的包容性发展和市场力量均衡等问题。
  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by CF40成员、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
近日,全国人大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监管部门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三是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一、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合并银监会与保监会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银行与保险深度合作、融合发展的特征明显。一是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寿险产品除了传统的保障功能外,发展出与银行存款类似的储蓄功能,成为“储蓄寿险”。二是银保合作不断深化,我国银行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促进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统一银行与保险监管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有利于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专业化优势。银行与保险在监管理念、规则、工具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对监管资源和监管专业能力也有相近的要求。例如,保险业“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制定不同风险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就类似于银行监管中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因而“偿二代”又被视为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III”。在我国金融监管资源和专业人才“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尤其是地方层面保险监管人才匮乏,统一监管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管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使监管者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专业性有效性
我国近年来暴露的一些金融乱象和微观局部金融风险,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的监管部门目标冲突是重要原因。正如IMF金融稳定评估指出,中国金融乱象与监管和发展不分有很大关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分离发展和监管职能”的重要背景。此次会议决定改革金融管理体制,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金融发展职能由人民银行承担,能使监管者专注于监管,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人民银行承担的重要发展职能包括:一是统筹金融业发展规划,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不再编制本部门发展规划,以实现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二是统筹金融业立法,金融立法不再各自为政,避免不同法律之间存在冲突、部分法律立法进程滞后等问题;三是统筹金融业并购重组、对外开放的安全审查。
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由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重大监管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有利于确保发展与监管职能的切实分离。监管规则外生降低了监管执行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增强监管政策的透明度,从而保证监管者专注于监管,防止目标偏离。二是有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明显的背景下,金融风险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传染并放大的特点明显,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超出了单个领域监管部门的能力范围,以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万能险为例,其资金链条可能横跨银、证、保多个行业,从单个监管部门的角度看,都监管合规、风险可控,但从全局看其风险隐患可能已威胁金融系统稳定。因此,由中央银行从维护金融系统全局稳定的角度,负责重大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包括制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实现穿透式监管,统一同类产品监管标准和规则落实功能监管,从而有效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力维护金融稳定。
三、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落实“三个统筹”
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的国际监管改革经验看,主流做法是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构建完整有效的宏观审慎管理体制。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习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的“三个统筹”的改革要求。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落实“三个统筹”是保证金融安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基础。
一是人民银行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人民银行统筹负责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制和机构认定,并具备检查权、处罚权,对高管的人事任免具有否决权。
二是人民银行统筹规划、建设和监管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含各类金融资产登记托管机构),对金融交易所主要业务规则制订修改人民银行具有否决权。
三是人民银行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涉及宏观调控、系统性风险等重大问题时,人民银行可根据履职需要进行直接数据采集。
当前金融乱象与改革的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风险事件频发,凸显了防控化解风险的紧迫性。正因如此,党中央提出要用3年左右时间,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尽管大家都意识到防控化解金融风险的紧迫性,但由于对风险症结在认识上不尽相同,因此开出的药方也各有差异。厘清风险乱象背后的症结,统一思想认识,既关系到能否坚持金融市场正确的发展和监管改革方向,又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大局,更关系到新时代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转型。在当前金融乱象频发的环境下,应进一步强化央行的统筹作用而非简单的协调作用。下一步,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框架下,探索更好地实现央行的“三个统筹”、以及央行在负责宏观审慎的基础上有效统筹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综合监管改革方案,补齐监管短板,打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攻坚战。
一、如何正确认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机构表外业务泛滥、同业业务异化是金融乱象的重要表现。对此,有观点认为,这些乱象的症结,就在于混业经营,监管改革的方向,就应当对混业势头进行打压,甚至回到分业老路上去。这种看法,本质上仍是“分业经营等同于金融安全,而混业经营等同于金融危机”传统观念作祟,根源基于三个常见的认识误区。
第一个误区,混业经营是金融危机的“原罪”。分业混业之争,最早始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在政治诉求和社会诉求的共同作用下,有关混业经营是金融危机“原罪”的观点占据上风,最终促成了以分业经营为主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下简称“《格法》”)的诞生。然而,越来越多证据显示,该法案实际是误读了金融危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1996)就认为,分业经营要求是基于对历史事实完全错误的解释而做出的规定,削弱了银行业通过提供多元化服务降低风险的能力,也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事实上,混业经营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大多数其他行业一样,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内在要求,其内在动力源于科技进步,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是科技促进金融体系不断从量变到质变的时代产物。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幅推进,金融市场的产品、工具、组织结构也得以进一步优化,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信息化、综合化经营渐成趋势。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为适应激烈的全球竞争环境,也需要给跨国经营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由此可见,混业经营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和科技进步促进金融机构经营效率的结果,这一趋势本身自然是金融深化和效率提升的集中体现,关键在于金融监管制度框架设计与人才队伍建设是否能跟得上金融体系的时代发展步伐。
第二个误区,分业经营有助于将风险“分而治之”,从而提高金融竞争力以及维护金融安全。事与愿违的是,尽管《格法》出台的初衷是通过严格分业降低风险,但事实证明,这样做并未给美国银行业带来安全,反而由于其业务被长期束缚而加剧了风险。上世纪80年代储贷协会危机,其破坏性仅次于大萧条和此次金融危机。这次危机表面上是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利差收缩导致其风险偏好上升,过度涉足房地产。但当时的另一个重要背景,是面对货币基金大量分流储蓄、以及证券公司事实上经营放贷业务的冲击,储贷机构作为受《格法》限制最多的银行业机构,无法对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以减缓利差收缩冲击,最终走向高风险房地产融资这一不归路。事实上,《格法》实施后的年代,美国金融业并不太平,几乎每隔20年到30年就有一次银行业系统性危机,1984年银行倒闭数量达到大萧条之后的最高峰。不仅如此,分业经营也压抑了美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使得国际大银行在上世纪70-80年代主要集中于日本、德国,这也是美国1999年最终废除《格法》,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而代之的重要背景。
第三个误区,从历史发展周期来看,简单认为此次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是再次进入“分业—混业—分业”的轮回。事实上,危机后美国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除了“沃尔克规则”对自营交易限制与隔离的规定与《格法》有些相通外,看不到其他重回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的分业经营趋势。伯南克在《行动的勇气》中指出,混业经营不是问题,美国碎片化的分业监管才是真正的问题。盖特纳在《压力测试》中更为尖锐地指出,“美国的分业监管体系,充斥着各种漏洞和各种势力的角逐,充满着若隐若现的勾心斗角,然而却没人会为整个系统的稳定性负责。”
从我国实践看,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发展趋势不适应,同样是监管套利大行其道、金融乱象丛生的症结所在。较之其它国家,降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功能相同但规制不同产生的套利外,由于体制机制等深层次原因,我国的监管套利更为严重。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思维影响,我国监管部门习惯于将自己视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目标与发展目标不分。虽然很多金融创新产品本质是一致的,在功能相同金融产品业务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竞争,这原本并不一定是坏事,但是在“重发展、轻监管”倾向下,对同样的金融产品缺乏统一规制前提下监管竞争,差异容易演变成竞相降低监管标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损害监管有效性和金融稳定。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例,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和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在本质上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类信托业务,但其面临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却有较大的。就通道类业务而言,信托公司要扣减1‰到3‰的风险资本,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只要扣万分之几的风险资本,基金子公司没有净资本要求。二是分业监管体制造成市场分割,导致市场竞争并不充分,严重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以公司信用债券发行为例,国际市场上一般要求公募发行由政府予以注册或审核,私募则可豁免注册。而我国目前由多个部门对公司信用债券进行注册或审核,既未区分公募与私募发行的管理严格程度,又因多个部门的具体规则不统一且穿透式监管难以有效实施,不但令发行主体难以适从,同时也给寻租留下了空间,扰乱市场秩序,大大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三是分业监管体制人为造成了监管人员知识体系和专业技能的割裂,不利于提高监管专业性和有效性。在上世纪80-90年代,将金融监管与中央银行相分离的改革浪潮中,最常见的支持论点就是分业监管有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性。从我国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历程来看,1998年从人民银行分设出保监会和2003年从人民银行分设出银监会的初衷都是为了强化行业监管,具体说是为了避免央行货币政策(救助能力)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目标冲突。但这种观点是具有历史阶段性的。近20年的实践表明,由于央行没有监管权,但事实上承担救助责任,权责不对等,难以有效应对监管宽容和道德风险,导致处置成本高昂,无法及时防范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从监管专业化的角度讲,专业化并不等于专门化,各历史阶段对专业化的要求也是与时俱进的。面对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现实背景下,监管人员专业化不仅是要求针对特定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求系统掌握市场动态和监管规则的能力。从目前我国监管队伍来看,这样的人才是匮乏的,监管人员的知识体系是落后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市场机构人员已对分业监管重心和运作模式了如指掌,能够在不同行业之间套取资金,进行监管套利。无论是引发2015年股灾的场外配资业务,还是导致2015年险灾和2016年债灾的各类资管计划,背后都与之紧密相关。
二、如何看待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近期一些大股东掏空金融机构等乱象,是引入民营资本的恶果,主张驱除民营资本或限制民营资本投资金融。这种观点实际上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正是因为现象和本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我们认识过程的曲折性和复杂性。
从现象上,在前期各种乱象中,不难发现其背后既有一些民间金融大鳄,也有一些普通民营企业。应该说,这些监管乱象,暴露了少数民营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利用监管缺失和漏洞,大搞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掏空”金融机构。
但从本质上看,引入民营资本并不是这些乱象的根源,分业监管部门“以准入替代监管”,监管割据与监管者“不作为、不担责”并存才是重要原因。最近出现了一些民营资本并购、重组中小金融机构之后,滥用大股东权利,完全把持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造成事实上治理缺失,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私募股权、商业保理公司等层层隐蔽通道,将资金挪用于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致使金融机构被逐步“掏空”的现象。更需警惕的是,在整个风险事件爆发过程中,地方政府、省联社、地方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既未能及时察觉,也未能及时处置。放在体制背景下看这个问题,仍旧是分业监管格局下,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封建领地式监管思维导致的本位主义观念作祟和行为扭曲,狭隘地将监管责任理解为“谁的孩子谁抱”,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市场分割、重准入轻监管、以审批代监管、重发展轻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此外,分业监管体制对金融机构资本管理规则不一致,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第一,分业监管缺乏穿透性,监管部门局限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对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缺乏关注。以2016年“宝万之争”为例,宝能系借助各种金融渠道,通过对各类杠杆资金的组织,尤其是对资管计划的嵌套使用,耗资430亿元成功收购了万科25%的股权,从而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从收购资金来源上,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尽管穿透看,整个收购是用债务资金作股权投资,明显有违常理,风险明摆在那,但从分业监管角度看,所涉及的中小保险公司行为又均属合规。事实上,除了前海人寿股权配置满足保监会“不突破 30%的红线并保证资本金充足”的要求之外,其背后的关联公司质押、融资等一系列高风险运作,并不在保监会监管范围,而证监会只管市场收购行为是否合规,其他问题不在其监管范围,最后就是事实上高风险但形式上又都合规的荒唐。第二,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对金融机构复杂股权架构实施有效的穿透式监管,无法识别虚假注资、循环注资、资本不实、“隐形股东”等违法违规行为。一些金融机构股权关系较为复杂,股东层级较多,往往利用复杂股权结构作掩护,实现“过桥增资”、自我注资,以掩盖资本不实的事实。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利用分业监管盲区,通过大量的影子壳公司来持股金融机构,导致其核心公司与旗下所控制的绝大部分金融机构,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股权关系,成为事实上的“隐形股东”以规避监管。
事实上,造成大股东“隧道挖掘”、“内部人控制”等,并不是民营资本独有现象,而是现代公司治理中常见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也并非对不同属性的资本进行区别对待,反而应当是一视同仁,执行一致的市场准入、监管约束以及退出要求。从国际实践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金融机构股东均是强调资质和行为合规性的监管要求,而非对某些特定属性资本的歧视和限制。由于对一些乱象背后的本质认识不清,盲目否定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积极意义,视民营资本为“洪水猛兽”,不去强调监管问题,而是通过金融抑制方式对资本属性进行资质限制的做法,是违背事物发展规律的,也是与党的十九大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相违背的。
三、如何看待金融领域非法集资乱象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当前非法集资乱象丛生的源头来自于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道德沦丧,主张以“属地监管、属地处置”方式对其进行牌照式管理。这种观点本质上仍在走封闭僵化老路,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辩证思维、底线思维”格格不入。
一方面,从辩证思维来看,分业监管体制容易造成体制内金融压抑,进而引发体制外更为扭曲的混业经营的爆发性增长。国际实践证明,分业监管体制地盘意识浓厚,“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带来的后果不仅是监管割据,更有可能是以邻为壑,人为制造监管漏洞,将金融风险引向其他部门,但整体金融风险非但没有得到控制,甚至有所恶化。在我国,由于政治、法律、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分业监管部门更趋于保守,往往因过于强调管辖领地内的风险底线,限制甚至扼杀正常金融创新活动,将社会融资需求逼到体制外,无视乃至放任体制外混业经营爆发式增长。表面上,很多非正规金融风险在体制内管住了,但实际上金融风险在体制外快速滋生且不受监管。更为糟糕的是,一旦爆发风险,分业监管部门又以管辖半径为由,相互推诿唯恐避之不及。近年来,“e租宝”等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集中爆发,就是分业监管体制带来的典型体制外乱象。这些原本可能满足普惠金融诉求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因“谁的孩子谁抱走”压抑式监管理念,始终无法融入整个金融体系良性运转。在违规收益与成本极度不匹配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异化为庞氏骗局。这种由于监管漏洞造成的激励与约束的极度不对称,与其说是道德风险,不如说是监管体制扭曲带来的畸形激励和纵容。分业监管体制所带来的金融抑制,直接危及金融体系的新陈代谢过程,不但阻碍了金融创新,而且放大了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从底线思维来看,互联网时代没有属地的意义,很难对其进行属地管理,非法集资并非地域风险,而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是社会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既具有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又因借助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使得跨行业跨地域活动变得更加便利,同时也使得风险变得更具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一些从业机构注册地与业务经营地往往不一致,资金端和资产端来源地也不一致,对“属地监管、属地处置”形成挑战。再加上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披着普惠金融“外衣”,受害对象通常是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识别能力的社会公众,社会影响更为恶劣。而在“属地监管、属地处置”割裂式、碎片化监管模式下,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受限于自身管辖半径,监管力量和资源不足,监管政策和工具缺乏前瞻性,事前对互联网金融资质准入把关不严,事中对风险事件的发生后知后觉,事后对风险处置缺少协调合作甚至相互推诿,成为前期非法集资乱象的深层次体制根源。国际上,“属地监管、属地处置”相关教训比比皆是,美国就是最好的例子。长期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格局以碎片化、复杂化、属地化著称,严重限制了联邦和地方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次贷危机前,2005年美国所有次级抵押贷款中,只有20%来源于联邦监管机构监管下的银行和储蓄机构,30%来源于联邦监管对象旗下的非银行类子公司,其余50%来源于各州特许设立的、几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抵押贷款公司。事后证明,只有马萨诸塞、北卡罗来纳等少数州对非银行类抵押贷款监管到位,而大多数州因缺少资源和政治支持,监管相对缺失。此外,互联网金融很难区分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对于守住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之初是小贷公司,而针对小贷公司主要实施行为监管。但问题是近年来,一些小贷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范围迅速覆盖到全国,一旦爆发风险,很可能是系统性的。从这个意义来看,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问题,亟需一个机构能够全面负责统筹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
总而言之,上述金融乱象充分反映出当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紧迫性。无论是缺乏有效监管约束的混业经营,还是对少数民营资本不当行为在前期的监管不作为和现在的监管乱作为,抑或是金融抑制下的非法集资乱象,都再次暴露出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发展趋势不适应这一体制性矛盾。在技术进步和市场配置资源功能不断深化的推动下,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不可逆转,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而不是倒退回“封闭式、碎片化、画地为牢”式的分业监管模式。事实上,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监管改革,也绝不是所谓回归分业老路,恰恰相反,无论是强调设立顶层协调机制、强化央行金融监管职能、加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协调、统筹集中使用监管资源等,都是考虑如何在混业下建立央行主导的、统筹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综合监管框架。以英国为例,危机后彻底否定了1997年将微观审慎监管从英格兰银行剥离的做法,将英格兰银行打造成集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的“超级央行”,就是为了适应混业经营下强化统一监管的现实需要;同样,美联储危机后监管权力的进一步扩大,也是这个道理。
从我国情况看,无论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三个统筹”理念,还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十九大提出的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的双支柱调控框架,都集中体现了监管改革的方向是加强央行统筹、完善体制、补齐短板、堵塞漏洞,而非回归分业老路。
在当前金融乱象频发的环境下,应进一步强化央行的统筹作用而非简单的协调作用。下一步,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框架下,探索更好地实现央行的“三个统筹”、以及央行在负责宏观审慎的基础上有效统筹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综合监管改革方案,补齐监管短板,打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攻坚战。
  今日(3月13日),国务院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拟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从目前来看,随着“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矛盾显现,近几年对于金融监管框架调整的需求日益迫切。研究探索未来的改革路径,就需要对我们现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加以了解和总结。
早期的混业经营:
“金融大一统”到“百家争鸣”
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期间
我国社会经济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高度集权化的实物计划经济背景下,金融只是计划部门的配角、财政部门的出纳,整个金融处于高度压抑状态。当时中国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而且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我国开始实行 “改革开放”的战略方针, 这一时期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开始起步,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也开始了探索阶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逐步恢复停办了二十年的国内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后又从该金融机构管理司设出条法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国务院作出决定,由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此后,央行设立了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工商银行从央行中分立而出,加上之前的中行、建行、农行,中国形成了四大专业银行体系。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则专注于中央银行的职能。这一期间金融监管的措施主要采取报告制度、年检制度、评级制度等等,并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完善了商业银行报表专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一系列监管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考核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中国的这种专业银行体系持续了约十年之久。
1993年12月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重塑中国的金融体系。事实上,从效果看,这一决定基本奠定了今后中国金融生态的大框架。《决定》提出的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根据上述决定,国开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相继成立。在此之后,股份制银行、农信社、城信社也渐次登上金融舞台,一时间,中国的银行业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9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但靠央行进行金融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亚洲金融危机与
“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的形成
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随着中国股市的建立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
1992年10月
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股票发行上市的监管,而央行仍然对债券和基金实施监管。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开始起步。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奠定了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也为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奠定了现实基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四法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与金融监管立法工作加快相一致,这段时间的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和改革不断加快。
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危机始于泰国、后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市、股市轮番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
1997年年底
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上一轮金融监管改革开始,改革的结果是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当时,针对中国金融体系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中央提出对金融业实现分业监管的目标,并逐步将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
国务院决定将证券委员会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央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中国证监会。
1998年11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区组建九家分行,以增强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至此,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2003年12月
我国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并接管了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入分业监管的新时期。
分业监管时期,央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即“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
新形势下分业监管面临挑战
海外金融混业经营大潮风起水涌,国内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深化、金融创新趋势也日趋明朗。
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该法规开启了我国各金融监管部门合作监管的大门。
新修订的《证券法》,全面修改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条款,为混业经营预留了制度接口;随后诸多法律的颁布均为我国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交叉性产品、交叉性业务和交叉性工具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金融危机爆发,出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考虑,当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一份通知要求,央行会同“三会”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重新启动。但是这次启动时,央行并没有获得话语权,只是“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带来的弊端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国务院再次发文批复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此次批复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这是该制度的第三度重启。
关于十三五规划的说明指出,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此后,关于一行三会机构调整的各种方案在市场出现。
金稳委成立,办公室设在央行。“三会”都表态,坚决服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
国务院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形成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与交叉融合不断深化,金融行业混业经营趋势日渐明朗,各种新业态、新产品不断涌现,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但监管机制与监管方式改革依然相对滞后,明显不适应金融发展形势的要求。
总体上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于缺少牵头责任部门,对各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约束力、缺少有效争端解决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等问题,在运作中难以解决金融监管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甚至还会出现利益冲突外部化的现象。(本文综合自新华网络电视、央视网等)
  文 / 魏革军
中央决定对人民银行组织管理体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格局以及建立现代经济体系要求的改革,有利于强化中央银行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维护金融稳定。
重塑监管体制,是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历史性变革,借鉴了国际监管的新经验,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契合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趋势,也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后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相关派出机构,以及各地方政府金融办(局)组成。这样的安排,既明确了货币政策、宏观审慎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分工,又强调了三者之间的配合和协调;既实现了发展与监管政策的适度分离,又强调了共同的目标;既强化了专业监管、责任监管,又注重全面监管和功能监管。新的改革还发出强烈信号:让监管回归监管,让金融回归本源。
这是金融改革持续深化的结果。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监管体制的方向:加强监管协调和监管责任,消除机构间“交叉区域”“真空区域”的套利机会;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做好对“交叉地带”潜在风险的化解;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构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双支柱的金融调控框架。之后,一系列措施相继实施,促使我国宏观杠杆率稳定并略有下降,为改革奠定了基础。这次改革从组织上强化了监管职能,立足新格局,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统一规划、监管协调、监管覆盖、风险处置,是我国监管体制的深刻变革,必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好的金融环境。
因应变化改革监管体制是一个普遍规律。发达经济体为应对金融结构、金融市场变化和问题,多次对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数次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1992年之前,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管理职能。日之后,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内设金融管理司,主要对国有专业银行开展运营监管,对新业务进行审批。199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上世纪90年代,相继成立并整合证券监管职能成立证监会,分离保险监管职能成立保监会。2003年,分离银行监管职能,成立银监会。经过前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形成了“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经过第三次和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促进了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也有效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但随着经济“三期叠加”影响加大,监管体系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出现了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金融资产过度扩张以及各种庞氏融资骗局等。这几年来特别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反思、调整和改革。这次改革可谓顺势而为、水到渠成。
金融监管改革是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改革再出发的集结号。这次改革涉及多个部门,涉及机构、资源、业务、市场等要素的重整,需要在新的格局和定位上规划,需要自上而下理顺新的体制变化,需要不同市场主体积极适应新的监管格局。我们相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的政策指引,新的监管制度一定会在规范秩序的轨道下稳健运行。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杂志2018年第6期&
作者系中国金融出版社社长、中国金融杂志社社长
  直击|国务院机构改革:民众留影,在这些即将消失的牌子前
3月1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该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当日消息一出,民众纷纷来到即将消失的机构门牌前拍照留影。
银监会门牌前▼
保监会门牌前▼
农业部门牌前▼
国家工商总局门牌前▼
国土资源部门牌前▼
环保部门牌前▼
国家卫计委门牌前▼
质检总局门牌前▼
即将消失的门牌▼
(本文图片 东方IC 视觉中国 新华视点)
  “银保”合并,混业监管筑牢金融“防火墙”
银保混业监管,适应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新趋势,打破了监管部门壁垒,对银行、保险中的所有机构、业务和产品实现穿透式监管,有助于提高监管的广度和深度。
文 | 罗天梁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关于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直在讨论和尝试中。应该说,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有多种模式,每种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但也都有一些缺陷,所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模式,在社会各界基本形成了共识。
金融混业监管是金融监管体制的大势所趋。这是因为监管资源统筹整合后,可以改变过去由于监管部门分设,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有效性不足的弊端,更有利于监管政策、规制和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可以说,银保合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金融混业监管迈出重要一步。
银保整合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业创新发展。
由于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混业经营加速发展的趋势,分业监管跟不上混业经营的需要,如果不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就会制约金融业进一步发展。而在混业经营中,银行和保险融合比较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正像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所说,银行和保险本来联系就很紧密,包括资本筹集、营销渠道、资金运用、产品竞争等都有密切联系。
所以,实行银保混业监管后,与银保混业经营的业态相匹配,可以引导和促进银保创新,保持我国银保活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银保整合有利于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要实现有效消除风险隐患,需要清晰识别我国金融体系中潜藏的风险,做好政策储备。
银保混业监管打破了监管部门壁垒,对银行、保险中的所有机构、业务和产品,由一个监管机构实现穿透式监管,有助于提高监管的广度和深度,找到风险的源头,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风险的措施,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将迎来“一行两会”时代。银保监管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实行银保混业监管后,防控金融风险的责任更加明确,手段更加多样,效果也将会更加明显,实现银行和保险业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更有保障。
罗天梁(业内人士)
  一是顺应综合经营方向,落实功能监管加强综合监管;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的职能,让监管专注于监管执行;三是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中国证券网讯 13日,国务院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显示,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研究员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近几年,银行保险业发展迅猛,机构、产品、服务创新速度较快。其中,涌现出一些金融集团、金控集团,既做保险业务也做银行业务,有时也兼具其他相关的金融业务。此外,近年来不同金融产品融合加快、产品的边界模糊、金融科技的发展等也对整个监管体系带来挑战。
有关监管机构合并是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十九大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顺应金融发展趋势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首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其次,扩大监管覆盖范围,原来的监管盲点和不足的地方通过监管资源的整合进行强化;另外,便于监管协调,有助于化解金融风险,更好的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陈婷婷)
  本报特派两会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
“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或将作古。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布,其中提到拟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管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方案》称,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指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王刚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按披露出的《方案》看,这一职能划转,似乎意味着央行成为规则制定者、银保监管委员会成为执行者。
国务委员王勇在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作出说明时表示,银保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王刚还提示道,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包括什么,难以界定,清楚划分界限是关键,同时,央行如何持续提升审慎监管规则制定的专业性也很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
对于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计划可以追溯到2015年。当时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即提出了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建议》指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制”,还提出要“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今日(3月13日),国务院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拟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从目前来看,随着“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矛盾显现,近几年对于金融监管框架调整的需求日益迫切。研究探索未来的改革路径,就需要对我们现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加以了解和总结。
早期的混业经营:
“金融大一统”到“百家争鸣”
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期间
我国社会经济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高度集权化的实物计划经济背景下,金融只是计划部门的配角、财政部门的出纳,整个金融处于高度压抑状态。当时中国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而且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我国开始实行 “改革开放”的战略方针, 这一时期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开始起步,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也开始了探索阶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逐步恢复停办了二十年的国内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后又从该金融机构管理司设出条法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国务院作出决定,由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此后,央行设立了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工商银行从央行中分立而出,加上之前的中行、建行、农行,中国形成了四大专业银行体系。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则专注于中央银行的职能。这一期间金融监管的措施主要采取报告制度、年检制度、评级制度等等,并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完善了商业银行报表专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一系列监管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考核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中国的这种专业银行体系持续了约十年之久。
1993年12月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重塑中国的金融体系。事实上,从效果看,这一决定基本奠定了今后中国金融生态的大框架。《决定》提出的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根据上述决定,国开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相继成立。在此之后,股份制银行、农信社、城信社也渐次登上金融舞台,一时间,中国的银行业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9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但靠央行进行金融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亚洲金融危机与
“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的形成
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随着中国股市的建立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
1992年10月
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股票发行上市的监管,而央行仍然对债券和基金实施监管。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开始起步。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奠定了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也为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奠定了现实基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四法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与金融监管立法工作加快相一致,这段时间的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和改革不断加快。
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危机始于泰国、后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市、股市轮番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
1997年年底
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上一轮金融监管改革开始,改革的结果是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当时,针对中国金融体系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中央提出对金融业实现分业监管的目标,并逐步将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
国务院决定将证券委员会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央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中国证监会。
1998年11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区组建九家分行,以增强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至此,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2003年12月
我国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并接管了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入分业监管的新时期。
分业监管时期,央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即“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
新形势下分业监管面临挑战
海外金融混业经营大潮风起水涌,国内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深化、金融创新趋势也日趋明朗。
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该法规开启了我国各金融监管部门合作监管的大门。
新修订的《证券法》,全面修改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条款,为混业经营预留了制度接口;随后诸多法律的颁布均为我国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交叉性产品、交叉性业务和交叉性工具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金融危机爆发,出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考虑,当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一份通知要求,央行会同“三会”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重新启动。但是这次启动时,央行并没有获得话语权,只是“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带来的弊端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国务院再次发文批复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此次批复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这是该制度的第三度重启。
关于十三五规划的说明指出,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此后,关于一行三会机构调整的各种方案在市场出现。
金稳委成立,办公室设在央行。“三会”都表态,坚决服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
国务院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形成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与交叉融合不断深化,金融行业混业经营趋势日渐明朗,各种新业态、新产品不断涌现,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但监管机制与监管方式改革依然相对滞后,明显不适应金融发展形势的要求。
总体上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于缺少牵头责任部门,对各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约束力、缺少有效争端解决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等问题,在运作中难以解决金融监管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甚至还会出现利益冲突外部化的现象。(本文综合自新华网络电视、央视网等)
  文 / 魏革军
中央决定对人民银行组织管理体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格局以及建立现代经济体系要求的改革,有利于强化中央银行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维护金融稳定。
重塑监管体制,是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历史性变革,借鉴了国际监管的新经验,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契合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趋势,也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后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相关派出机构,以及各地方政府金融办(局)组成。这样的安排,既明确了货币政策、宏观审慎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分工,又强调了三者之间的配合和协调;既实现了发展与监管政策的适度分离,又强调了共同的目标;既强化了专业监管、责任监管,又注重全面监管和功能监管。新的改革还发出强烈信号:让监管回归监管,让金融回归本源。
这是金融改革持续深化的结果。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监管体制的方向:加强监管协调和监管责任,消除机构间“交叉区域”“真空区域”的套利机会;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做好对“交叉地带”潜在风险的化解;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构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双支柱的金融调控框架。之后,一系列措施相继实施,促使我国宏观杠杆率稳定并略有下降,为改革奠定了基础。这次改革从组织上强化了监管职能,立足新格局,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统一规划、监管协调、监管覆盖、风险处置,是我国监管体制的深刻变革,必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好的金融环境。
因应变化改革监管体制是一个普遍规律。发达经济体为应对金融结构、金融市场变化和问题,多次对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数次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1992年之前,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管理职能。日之后,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内设金融管理司,主要对国有专业银行开展运营监管,对新业务进行审批。199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上世纪90年代,相继成立并整合证券监管职能成立证监会,分离保险监管职能成立保监会。2003年,分离银行监管职能,成立银监会。经过前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形成了“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经过第三次和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促进了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也有效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但随着经济“三期叠加”影响加大,监管体系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出现了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金融资产过度扩张以及各种庞氏融资骗局等。这几年来特别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反思、调整和改革。这次改革可谓顺势而为、水到渠成。
金融监管改革是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改革再出发的集结号。这次改革涉及多个部门,涉及机构、资源、业务、市场等要素的重整,需要在新的格局和定位上规划,需要自上而下理顺新的体制变化,需要不同市场主体积极适应新的监管格局。我们相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的政策指引,新的监管制度一定会在规范秩序的轨道下稳健运行。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杂志2018年第6期&
作者系中国金融出版社社长、中国金融杂志社社长
  文/丁安华 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金融监管改革尘埃落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整合原有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能,组建国务院直属的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
金融监管缘何而变?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是一个过于简单化的结论。由于事关重大,我们应当抽丝剥茧,深入地分析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因由,从而把握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1、改革因由:金融控股和混业经营
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监管体系(上层建筑)与金融活动实践(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原有监管架构乃基于分业经营的格局,但近年来金融子行业之间的壁垒逐渐消融,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发展迅猛,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金融乱象和金融风险也由此滋长。金融监管改革已形成共识,如若坐视不理,行业“野蛮生长”所积累的系统性风险很有可能吞噬我国经济发展来之不易的果实。去年10月的十九大报告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金融监管改革成为“防风险”的必然要求。
但是,就“如何改”的问题此前各界仍然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继续“分业经营”,筑起严厉的监管壁垒是隔离和阻断风险的良方。回过头看,上世纪90年代我国金融业处于发展初期,朱镕基总理当时所确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无疑是正确的选择。然而事易时移,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当前我国的“金融控股”“混业经营”趋势事实上源于对“效率”的追求,是金融发展难以阻挡的内生趋势。
从国际经验看,重回“分业”“画地为牢”,难以隔绝“风险”。年“大萧条”后,美国政府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确立了美国金融业在其后半个世纪的分业监管格局。但是,这一法案不仅未能阻止金融危机的爆发,还抑制了美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得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银行业被蓬勃发展的日本银行业所超越。九十年代末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摈弃了严格的分业管制体系。事实上,允许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本质上是尊重市场的选择。
2、改革特点:普适要求与中国特色相结合
那么,此次金融监管改革体现了哪些特点呢?首先,新监管框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理论发展与主流的监管实践,既体现了“宏观审慎”的普适特征,又结合我国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原有体系的特定弊端。
次贷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都对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程度不一的修补和改革。其中主要强化了“宏观审慎监管”(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以之作为连接货币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micro-prudential regulation)之间的桥梁。简而言之,微观审慎监管的假设是独立性,即个体的安全意味着整体的安全,因此注重的是单个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特别是内部风险。这一假设已经被次贷危机的爆发所证伪,系统性风险这一命题独立于微观审慎之外,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成为当前各国央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之外的另一项任务。这就是所谓“双支柱”: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此次监管改革强化了央行的角色,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此外,次贷危机后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体现了“功能监管”的趋势。相对于基于分业经营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主要是适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以求更好地解决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问题。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合并银监会与保监会就是为了适应功能监管的要求。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到:组建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为了“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改革方案体现了“宏观审慎”的普适原则,并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原有监管体系的诸多问题。银行业和保险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最具“系统重要性”,首先反映在资产规模上:截至2017年底,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突破人民币250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也已突破17万亿元。此外,银行业和保险业也是“大而不倒”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最为集中的行业。在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2017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中”(G-SIBs, 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我国有15家银行上榜,数量为全球之最(全球共有76家,美国11家);而平安集团也一直都位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s,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Insurers)之列。将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子行业统一监管,能更有效地实施“穿透式”监管,弥补监管漏洞,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管竞争”的问题,从而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
3. 激进的“双峰模式”仍有争议
金融监管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到改革的成本。纵观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有着不同的演化路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成本”方面的原因。简单来说,好房子人人想住,但并不是谁都负担得起。例如,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呈现出“碎片化”和“多头监管”的特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联邦和州分权的政治体系下,美国整合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难以落实,因此采取了“打补丁”的修补方式。政治、经济、文化都会形成对“制度”的“成本约束”。对我国而言,现阶段的监管架构改革,相较于更为激进的方案(例如“双峰模式”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模式)更具可操作性。双峰模式需要将原有监管框架彻底拆散、颠覆与重构,不论是对政府部门还是对市场机构来说都意味着巨大的成本。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去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一行三会”之上设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是对原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升级。此次整合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改革举措,完美体现了“渐进式”改革的真谛。
万众期待的金融监管框架已然“落地”,我国的金融发展将拥有更为优越的制度环境。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准备,拥抱变革。总体来看,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方面吸收了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最新进展的精华;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动态发展和金融监管的现有弊端。但是,金融行业是动态发展的,金融监管也应是动态发展的,双峰监管模式虽然过于激进,但仍值得我们继续研究。此次改革,或许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改革的完结。从这个角度看,目前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随着形势的发展还有进一步深化和优化的空间。
  直击|国务院机构改革:民众留影,在这些即将消失的牌子前
3月1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该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当日消息一出,民众纷纷来到即将消失的机构门牌前拍照留影。
银监会门牌前▼
保监会门牌前▼
农业部门牌前▼
国家工商总局门牌前▼
国土资源部门牌前▼
环保部门牌前▼
国家卫计委门牌前▼
质检总局门牌前▼
即将消失的门牌▼
(本文图片 东方IC 视觉中国 新华视点)
  “银保”合并,混业监管筑牢金融“防火墙”
银保混业监管,适应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新趋势,打破了监管部门壁垒,对银行、保险中的所有机构、业务和产品实现穿透式监管,有助于提高监管的广度和深度。
文 | 罗天梁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关于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直在讨论和尝试中。应该说,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有多种模式,每种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但也都有一些缺陷,所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模式,在社会各界基本形成了共识。
金融混业监管是金融监管体制的大势所趋。这是因为监管资源统筹整合后,可以改变过去由于监管部门分设,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有效性不足的弊端,更有利于监管政策、规制和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可以说,银保合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金融混业监管迈出重要一步。
银保整合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业创新发展。
由于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混业经营加速发展的趋势,分业监管跟不上混业经营的需要,如果不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就会制约金融业进一步发展。而在混业经营中,银行和保险融合比较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正像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所说,银行和保险本来联系就很紧密,包括资本筹集、营销渠道、资金运用、产品竞争等都有密切联系。
所以,实行银保混业监管后,与银保混业经营的业态相匹配,可以引导和促进银保创新,保持我国银保活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银保整合有利于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要实现有效消除风险隐患,需要清晰识别我国金融体系中潜藏的风险,做好政策储备。
银保混业监管打破了监管部门壁垒,对银行、保险中的所有机构、业务和产品,由一个监管机构实现穿透式监管,有助于提高监管的广度和深度,找到风险的源头,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风险的措施,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将迎来“一行两会”时代。银保监管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实行银保混业监管后,防控金融风险的责任更加明确,手段更加多样,效果也将会更加明显,实现银行和保险业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更有保障。
罗天梁(业内人士)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范小云13日在政协经济界分组讨论时,对于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事项,她表示,我国金融体系越来越复杂,有很多全牌照的金融机构,银行和保险的分业监管不能适用,综合金融是越来越现代的标志。银监会和保监会分离时很难理清监管责任,为了鼓励各自行业的发展,会出现竞争性的鼓励,强监管的时候又有竞争性的监管重叠,分不清监管责任就不利于监管问责。本次合并有利于提高统筹监管的效果,顺应了全球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趋势。
但她认为,两会合并作为重大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塑,还有些工作要抓紧做。在法律体系方面,对原有大量法律法规要进行梳理和调整。方案中,把原来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责划入了央行,怎么界定向央行转移(职责)的范围,要尽快搞清楚。
其次,两会合并有协调成本的问题,宏观审慎协调问题还是存在的,两会合并要整合原来的监管职能,还要加强和央行宏观审慎政策的沟通。
第三,两个监管机构合并后,银行业和保险业内在的深刻联系,通过合并要得到认可和重视,还有一些要抓紧研究的新课题。
此外,要防止合并过程中,短期内对市场和银行监管秩序的冲击。
  一是顺应综合经营方向,落实功能监管加强综合监管;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的职能,让监管专注于监管执行;三是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中国证券网讯 13日,国务院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显示,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研究员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近几年,银行保险业发展迅猛,机构、产品、服务创新速度较快。其中,涌现出一些金融集团、金控集团,既做保险业务也做银行业务,有时也兼具其他相关的金融业务。此外,近年来不同金融产品融合加快、产品的边界模糊、金融科技的发展等也对整个监管体系带来挑战。
有关监管机构合并是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十九大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顺应金融发展趋势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首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其次,扩大监管覆盖范围,原来的监管盲点和不足的地方通过监管资源的整合进行强化;另外,便于监管协调,有助于化解金融风险,更好的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陈婷婷)
  本报特派两会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
“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或将作古。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布,其中提到拟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管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方案》称,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指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王刚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按披露出的《方案》看,这一职能划转,似乎意味着央行成为规则制定者、银保监管委员会成为执行者。
国务委员王勇在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作出说明时表示,银保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王刚还提示道,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包括什么,难以界定,清楚划分界限是关键,同时,央行如何持续提升审慎监管规则制定的专业性也很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
对于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计划可以追溯到2015年。当时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即提出了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建议》指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制”,还提出要“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13日,国务院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显示,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金融机构经营层面上来看,现在混业经营、金融创新是大势所趋。监管作为一种上层建筑,要跟金融业态的发展相适应。
“前两年,金融业之所以乱象丛生与监管不到位脱不开关系,比如说银行、证券或者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并且形成了一些隐患,形成一些监管套利、资金空转等问题。这与跟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政策不统一都有关系。”郭田勇解释道。
他表示,从各个国家的情况来看,由于证券市场具有特殊性,一般的来讲,证券市场的监管要由单独的监管机构来进行。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进行整合是有必要的,这可以体现在微观审慎层面上,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相结合和相统一。监管整合能够给这些机构的经营形成一个统一的政策空间,对于未来防范金融风险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的创新起到助推作用。(陈婷婷)
  庹国柱:银保合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显示,将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就此表示,这一改革,主要是因为银行和保险本来联系就很紧密,包括资本筹集、营销渠道、资金运用、产品竞争等都有密切联系,分开监管的话,两家监管机构在分别监管条件下所制定的政策有时候难免顾此失彼,出现漏洞,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来说就会有隐患。
他表示,监管机构合在一起就能避免这种问题,这对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肯定是有利的。比如此前,有的机构从银行借款来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保监会查处这种问题的时候就存在一些障碍。保险投资也是这样,对于许多海外投资,保监机构监管并不容易,而通过银监会就方便多了。
  裂变与重组——详解中国金融监管40年沿革
作者:辛继召
3月13日,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形成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中提到,对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银监会、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他表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裂变——中国金融监管历史沿革
中国金融改革的过程是一个裂变的过程,从中国人民银行到四大行的组建,增加十多家股份制银行,再到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的涌现,外资银行逐步涌入。在此过程中,人民银行把管理的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分离出去。1992年,证监会成立;1998年,保监会成立;2003年,银监会成立。
中国金融监管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2年之前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阶段,第二阶段为1992年~2009年,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第三阶段为2009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之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体制,实际上全国只有一家金融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
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银行,对内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中国农业银行曾经三次成立三次撤销,中国建设银行是财政部的内设机构。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宏观控制上,金融监管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1978年,人民银行从财政部独立。
1979年~1984年,中国先后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开始在北京等城市设立代表处。再次情况下,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要。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责,负责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开展金融监管。
由此,形成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所有金融业务都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1990年和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別建立,中国证券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需要有专门机构负责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批和交易监管。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股票发行上市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依然对证券经营机构、债券和基金实施监管。
1997年1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1998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并入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业监管,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机构开始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同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统一监管。
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正式组建,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分工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确立。这一阶段,金融监管机构党的领导体制也发生重大调整,于2003年3月撤销1998年设立的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各金融监管机构均成立了党委。
在“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框架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专业化、规范性不断提高,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方式不断改进,金融监管的针对性、专业性明显增强。同时,逐步研究探索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2003年信用社改革试点中,中央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o此后,中央陆续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组织的管理职责交由地方政府承担,逐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金融办为主、地方其他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理念发生重大变化。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并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推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
一是研究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和风险处置责任。为进一步明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职责,落实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国务院相关部门正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于日下发《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明确省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是:(1)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在监管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2)承担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依法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重点是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3)农村信用社管理。继续承担农村信用社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督促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指导农村信用社加强自我管理。(4)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政府不得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金融政策,不得制定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和贷款增长目标,不得干预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排名。
二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为适应金融创新日益活跃和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大趋势,解决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并存、监管尺度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2013年8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在金融信息共享、工作协商、政策协调和行动配合等方面的协调与合作,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银监会的15年
从2003年4月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成立,到2018年3月与保监会合并,其间整整15年。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规定。新设立的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决议,由银监会行使和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和履行的法定监管责任。4月28日,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至此,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
中国银行原董事长刘明康担任银监会首任主席,他提出了提出了银监会监管工作的“四个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四个目标”是: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六条良好监管标准”是: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要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要对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要鼓励公平竞争,只顾市场份额、不计成本的无序竞争必须受到有效的监控;要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银监会成立后,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通行做法,特别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部银行法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分六章五十条。
自2004年至2007年,银监会结合中国的金融环境逐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初步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基础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框架。制定了资本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审慎监管法规,明确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审慎监管指标。在这一过程中,工、中、建、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
随后,银监会内部探索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有效协调机制。日,银监会成立专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研究和协调的监管部门——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致力于统一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标准。
在银行理财业务上,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2003,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银监会自2005年11月开始实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分类,提出风险管理要求。
2006年,银监会成立了银行监管四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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