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直管公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安置进行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

日,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公布了2017年本市补偿相关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及时拟定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并定期公布更新。本标准明确了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特殊特困补助、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等六个方面的补偿标准。全文如下: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证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常政发规字〔2012〕15号)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常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关于搬迁费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二、关于临时安置费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城区范围以外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三、关于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城区范围以内奖励标准为:第一奖励期内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计算;第二奖励期内奖励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户的按12000元/户计算;超过第二奖励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城区范围以外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日《(条例》实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在日后搭建的,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五、关于特殊特困补助
对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常住户籍且为实际居住的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对象,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补助对象及金额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举报或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六、关于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1.住宅类直管公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住宅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20%和80%进行货币补偿;并对承租人参照个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
2.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经认定为&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并经产权人认可的: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30%和70%进行货币补偿;对承租人不安置商业用房,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予以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住宅类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补偿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公布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和拆(搬)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常熟市房屋征收特殊特困补助标准
注: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其它住宅房屋搬迁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789人有用535人有用586人有用381人有用年初旧改方案不断,广州城市更新迫不及待!上月中,《陆居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下面为大家整理2018年中国修宪主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12-00132
发布机构: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称: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苏住建规〔2012〕9号
分&&&&类: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
发文日期:日
主&题&词:
内容概述:一、直管公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证记载使用面积的认定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实行货币补偿四、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不解除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五、征收直管公房时,承租人欠缴房屋租金的,应当先交清欠租,才能进行补偿。六、征收直管公房时,以标准租金租赁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已死亡的,七、房屋征收决定颁发后,征收部门应当与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就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补偿安置事宜签订协议。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直管公房建筑面积的认定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情况,由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核定后提供给征收部门。承租人租赁使用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一)直管公有非居住房屋,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混合结构多层成套住宅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证管理机构出具的产权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三)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砖木结构及简易结构的,按租赁证上载明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换算得到的面积,作为安置补偿时认定的建筑面积。(四)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混合结构非成套住宅的,按该宗房屋全部租赁证上记载的使用面积占《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得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时认定的建筑面积。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证记载使用面积的认定&&&&(一)租赁证上的独用面积、合用分摊面积及辅助面积内的应认定部分面积的总和,可作为使用面积认定。(二)辅助面积内记载的晒台面积不作为使用面积认定;阳台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三)原结构中存在的合法阁楼,其使用面积应当重新丈量认定:净高2.2米(含2.2米)以上按实际面积计算使用面积;1.2米至2.2米(不含1.2米)按实际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1.2米以下部分不计使用面积。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未予认定的搭建阁楼不计使用面积。凡已列入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有居住房屋,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一律停止使用面积的变更。对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征收面积有异议的,应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实行货币补偿(一)征收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补偿1.以标准租金租赁的,房屋评估值的80%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是普通住宅的,房屋评估值的20%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房屋是控保建筑或文保建筑的,按房屋评估值的30%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可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2.以协议租金租赁的,租赁协议终止,房屋评估值全额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3.征收居住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直管公房,房屋评估值的30%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70%给承租人。4.房屋装修评估值给装修出资人。5.居住房屋的非承租部分(如门房间、走道、备弄等),其评估值全额结算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二)征收直管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补偿1.非居住房屋属拨用产的,房屋评估值的30%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70%给房屋管理人,房屋装修评估值给装修出资人。2.以协议租金承租的非居住房屋,承租协议终止的,房屋评估值全额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偿、房屋装修评估值给承租人。3.对改制前单位以标准租金承租的,该单位在改制后仍租赁使用的,房屋重置价款全额补偿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房屋评估值扣除房屋重置价后的30%直接补偿给承租单位,其余部分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偿、房屋装修评估值给承租单位。4.非居住房屋补偿款总额扣除给承租人的补偿额后,其余部分应当全部结算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四、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不解除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继续以安置房屋的标准租金租住。征收直管公房中属代管、托管产权的(不含宗教包经租房产),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五、征收直管公房时,承租人欠缴房屋租金的,应当先交清欠租,才能进行补偿。六、征收直管公房时,以标准租金租赁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已死亡的,符合租赁关系变更条件的,应当办理租赁变更手续,由符合承租人条件的同住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然后按本规定进行补偿;不符合租赁关系变更条件的,原租赁关系自动终止,直管公房由所有权人收回并对所有权人补偿。七、房屋征收决定颁发后,征收部门应当与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就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补偿安置事宜签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协议在拆除直管公房前,将货币补偿预付款存入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指定的账户。补偿预付款原则上不少于补偿总额的70%。直管公房被征收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按实结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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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标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长住建发[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angsha.gov.cn/xxgk/gfxwj/szfgzbm/sjw1/90.html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此文章仅供VIP会员浏览,请登陆浏览全文在线数据库收录50万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可提供全文检索等多种组合检索方式,同时有会员收藏、自定义首页等个性功能。VIP会员服务费:960元/年,98元/月,5元/天。现在注册,网上付款,实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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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中心城区直管公房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开始签订搬迁协议
来源:赣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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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直管公房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签订搬迁协议等工作昨启动
  2016年赣州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姚衙前等地块直管公房征收工作有序推进,5月15日,腾房验收、办理退租手续、签订搬迁协议、发放《选房序号单》等工作正式启动。截至当天下午4时,已有308户直管公房承租户签订搬迁协议,并领取安置房源《选房序号单》。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市公房管理处设置了3个动迁小组和1个选房序号发放组,分别位于章贡区大公路15号、攀高铺8号(攀高铺管养站)、解放路16号以及南京路26号。15日上午,在直管公房动迁现场办公点内,许多承租户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赣州晚报记者了解到,承租户需办理房屋腾退验收、退租、签订搬迁协议等手续,再到市公房管理处(南京路26号)领取安置房源《选房序号单》。
  市公房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办理房屋腾退验收手续时,承租户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到房屋所辖动迁小组办理,在房屋经验收封门后领取《搬迁交房验收单》,交回直管公房租赁合同。随后,承租户返回房屋所辖动迁小组办理退租手续,领取《退租凭证》,并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及《退租凭证》与动迁小组签订搬迁协议。最后,承租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搬迁交房验收单》及《退租凭证》,到市公房管理处选房序号发放组,领取《选房序号单》。
  接下来,市公房管理处将本着公开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公开安置房源,组织动迁户按照已发放的《选房序号单》依次选房。对自愿放弃安置的承租户,原则上在5月18日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今年4月,2016年赣州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姚衙前等地块直管公房征收工作正式启动,涉及总户数1919户,总建筑面积约10.7万平方米。 (李春兰 曾慧金 记者赖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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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明确 前30天搬迁分时段给予奖励
  赣州晚报记者5月15日从市公房管理处了解到,2016年赣州中心城区姚衙前等地块直管公房(住宅)征收补偿政策日前已经明确,除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外,凡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前30天完成搬迁的,还可获得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奖励金。
  据了解,我市对现房安置的直管公房承租户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对期房安置的据实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标准按原承租房屋面积每月不超过8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另外,凡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前30天完成搬迁的,分时段给予奖励,分别是:第1天至第10天完成搬迁的,给予6000元/户的奖励金;第11天至第20天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金;第21天至第30天完成搬迁的,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金;超过30天的,一律不予奖励。搬迁补偿标准按原承租房屋面积5元/㎡计算,搬迁补偿费不足750元的,按750元计算。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承租户,我市实行现房安置或租赁补贴的安置政策。对现租住直管公房但自愿放弃安置的,作终止租赁合同处理,一次性给予6000元/户的经济补偿。(曾慧金 记者赖天然)
编辑: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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