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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有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牟联章、重庆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何成均、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莫一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有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牟联章、重庆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何成均、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莫一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
负责人:张杠,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联章,男,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牟江海(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远友,重庆市云阳县心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绍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中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成均,男,汉族,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向仕珍。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尊宁,经理。
原审被告:莫一斌,男,汉族,居民。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2009)万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日7时50分,莫一斌为何成均雇佣的驾驶员罗明浩代班驾驶渝AF0872富康出租车进入万州区兴茂现代城小区,返回时,莫持空档向下滑行过程中其车熄火,导致行车制动效能下降,莫在惊慌中先后撞击小区内行人牟源媛和牟联章再与牟奇斌驾驶的渝FB1397号轻型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重庆市万州区刘氏水产品有限公司)相撞,从而造成牟源媛死亡(已赔付完毕),牟联章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莫一斌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牟源媛、牟联章、牟奇斌不负事故责任。牟联章受伤后五次住院治疗,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诊断为:1、右侧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肱骨中段骨折;4、右额颞叶脑挫裂伤;5、右额骨、顶骨骨折;6、左颌面部、顶部软组织脑挫伤,双顶部软组织损伤,双顶部软组织挫裂伤。经过近六个月住院、门诊治疗和休养,伤情趋于稳定。日,牟联章的伤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被鉴定人牟联章颅脑损伤愈后遗留智力缺损的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右眼玻璃体积血伴玻璃体机化条索形成致右眼盲目四级的伤残程度系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牟联章左肱骨骨折内固定物后期手术取出的住院手术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5000元左右,住院时间约三周左右。牟联章的医疗费除何成均支付了70731.37元外,牟联章自己支付了医疗费60345.03元(其中重庆三峡中心医院23031.56元、三医大36531.47元、白羊中心卫生院782元)、鉴定费1440元、交通费3420元、住宿费230元、配制眼镜一副748元。何成均另外支付牟联章赔偿费38100元,牟联章还向何成均借支3万元,共计68100元。诉讼中,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牟联章的医疗费发票元申请了鉴定,其结论为牟联章与伤情不符的医疗费金额为1528.80元,即与伤情相符合的为元,那么牟联章实际垫付且与伤情相符合的医疗费为58816.23元。
另查明:1994年2月起,牟联章因父母在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石龙社区石龙路79号修建房屋,后经营饲料、百货等开办门市,牟联章除在重庆市万州上海中学和重庆市万州第三中学读书外,一直与父母、姐姐居住与此。日,莫一斌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牟联章不要求莫一斌承担赔偿责任。再查明:日,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将所有的渝AF0872富康出租车一辆承包给何成均经营;双方签订了合同书,期限为日至日。日,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将渝AF0872出租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日起,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由8000元调整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莫一斌驾驶渝AF0872富康出租车将牟联章撞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莫一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予以采信。现因牟联章不要求莫一斌承担责任,故莫一斌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经营者何成均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天子客运出租公司将渝AF0872富康出租车发包给何成均承租经营,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天子客运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牟联章请求的合理费用,首先由财产保险万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牟伦生、龙春蓉赔偿一案中已赔付元和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故本案应赔偿9669.4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在无责赔偿范围内赔偿牟联章12000元后,不足部分由何成均与天子客运公司连带赔偿。牟联章虽然出事时户口在农村,但因其父母一直在城镇经商,且牟联章也一直在万州城区上学,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人口赔偿为宜。牟联章的交通费3420元,酌情考虑3200元。关于牟联章主张的8万元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提起损害赔偿。《刑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限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等或物质损失提起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是有关民事侵权的内容,适用于民事侵权的范围,不包括刑事犯罪。牟联章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违《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精神,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规定,同样体现了受害人因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而受损害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刑事案件中通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处罚,已经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与民事侵权案件是不同的,没有必要再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犯罪分子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现牟联章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牟联章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8816.23元、鉴定费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6元〔12元×(142+21)天〕、营养费3260元(20元×163天)、护理费17598元〔22422元÷251天×(163+34)天〕、牟联章父母的误工费3573.20元(22422元÷251天×40天)、残疾赔偿金元(14368元×20年×56%)、后续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3200元、住宿费230元、配制眼镜一副748元,以上共计元,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赔偿9669.47元,尚余元,再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在无责赔偿范围内赔偿牟联章12100元,尚余元,由何成均赔偿,应品除何已付68100元,尚欠元,此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何成均应付赔偿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莫一斌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牟联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22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何成均连同赔偿款款一并偿还给原告)。
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牟联章系学生,虽在城镇上学,但在城镇没有收入,主要靠其父母扶养生活,因此,应以其户籍登记地的居民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且残疾赔偿金计算比例错误;护理费用计算方式不当,误工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牟联章辩称,牟联章系农村户口属实,但至1994年3月起就随其父母搬到万州区白羊镇石龙路79号居住,后一直在万州城区读书,其父母系个体工商户,牟联章有正当生活来源,故一审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及比例正确,护理费用也无不当,误工费系牟联章的父母为其鉴定、借款等的误工费用,也应赔偿。
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何成均均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的上诉意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未作辩称。
本案争议焦点:一、牟联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是否正确;二、护理费的计算是否正确,误工费的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白家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双方分别复述了一审中的相关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在性质上系财产损害赔偿,即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对于赔偿权利人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其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在城镇受伤后,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必须同时满足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赔偿权利人牟联章系学生,虽在城镇上学,但在城镇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其残疾赔偿金仍应以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欠妥,应变更为:42910.4元(4126元/年×20年×52%)。关于护理费,按照牟联章父母从事的批发和零售业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为12101.74元〔22422元÷365天×(163+34)天〕。关于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因伤治疗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至于牟联章父母主张的误工费,因其父母并非本案当事人,故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依法改判护理费和误工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9)万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9)万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牟联章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8816.23元、鉴定费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6元〔12元×(142+21)天〕、营养费3260元(20元×163天)、护理费12101.74元〔22422元÷365天×(163+34)天〕、残疾赔偿金42910.4元(4126元/年×20年×52%)、后续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3200元、住宿费230元、配制眼镜一副748元,以上共计元,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赔偿9669.47元,尚余元,再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在无责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元,尚余元,由何成均赔偿,应品除何已付68100元,尚欠39892.9元,此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牟联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兰光华
审 判 员 杨 超
代理审判员 徐永凌
二○○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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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中国平安在横琴有大动作,或将影响横琴的整体城市发展
  南都讯 记者李洁琼 通讯员刘心宇 3月8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与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智慧城市建设、横琴平安金融大厦项目和金融创新三大领域达成合作,将共同加快推动建设兴业、惠民、善政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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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软件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签战略合作协议
  3月4日晚间,卫宁软件(300253)公告,公司于3月4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于2月28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经过双方认真友好的商务交流与磋商,对于甲方大病医保及相关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通过信息化及知识库手段创新审核监管机制,以此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及控制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双方同意在中国医疗保险业务领域合作。  根据协议,甲、乙双方同意在中国医疗保险业务领域中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甲方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甲、乙方承诺,在双方协议有效期间,互为中国医疗保险业务领域的优先合作伙伴。  卫宁软件表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本次协议签署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医保基金监控审核相关领域的市场,对于加速大病医保及相关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同时,还签署了首期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18万元。后期甲方将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陆续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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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8日讯 据港媒消息称,(601318,)计划2018年分拆旗下陆金所、平安好医生、金融壹账通和平安管理四家子公司在香港上市,筹资624亿港元,总估值高达6341亿港元。
图为: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CEO 马明哲&
  陆金所及平安好医生将于月底提申请上市,前者目标最快3月上市,后者拟第二季挂牌;紧随其后的有金融壹账通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计划最快下半年上市。软银将领投入股最少三家公司,涉资180亿港元。
  陆金所预计4月份上市 估值约600亿美元
  据悉,陆金所拟定于2018年1月底港交所交表,预计4月份上市,承销为大摩、美林、美国银行、、瑞信。
  上海(600663,)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于2011年9月在上海注册成立,截至目前,陆金所为国内最大的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已实现注册用户超3300万,服务超数10万高净值人群,资产管理规模近5000亿,2017年度净利润为50亿,2018预计净利润为100亿人民币。
  该公司有意愿将其持有的约3000万美元股份价值(560,057股,每股55.28美元)出售。交易结构为:通过境外BVI持有;退出方式为:无限售条款,二级市场退出;兜底条款为:上市后退出价格如低于本次转让估值,差价将由原股东全额补足:高于600亿美元估值部分收益归属东。
  目前,陆金所估值约为600亿美元(陆金所年预测将有40%的年复合增长率,预计二级市场的市盈率在40倍)。
  在中国平安的支持下,陆金所委托(600030,)、花旗集团、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作为其上市的联席保荐人。
  平安好医生估值达到30亿美元
  据国际新闻评论(IFR)周一报道称,中国平安旗下“平安好医生”就其10亿美元的IPO(首次公开募股)计划,与投行花旗和摩根大通进行接洽。而另有消息称,平安好医生计划2018年年中前在香港上市。
  2016年,平安好医生通过第一轮融资获得5亿美元投资,估值达到30亿美元。
  日,金融界从平安集团举行的2017平安开放日上获悉,平安集团首席信息执行官陈心颖表示,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安好医生已经拥有注册用户约1.8亿人,每日活跃用户约500万,日咨询人次40万人。
  平安好医生是2015年4月正式发布的一款A产品,集在线问诊、家庭医生、购药商城、健康社区、健康档案等为一体,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健康咨询及健康管理服务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平台。在2016年5月完成了A轮5亿美元的融资,整体估值达到了30亿美元。
  金融壹账通估值达80亿美元
  另据报道,平安旗下的金融科技服务公司上海壹账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近日刚完成了A轮融资,估值达80亿美元。
  据了解,金融壹账通前身为平安金融科技咨询公司。2015年8月,平安一账通、前海、银行一账通三大业务整合,同年11月同业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成立。在此框架上,2015年底,金融壹账通横空出世。作为平安旗下打造3.0开放平台的重要载体之一,金融壹账通近两年发展迅速,智能银行云、智能保险云、智能投资云、金科空间站开放平台等领先金融科技和服务相继问世。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其先后为超过450家银行、2200家非银机构伙伴提供一站式金融科技解决方案,零售客户端的使用量过10亿人次,机构端的交易量超12万亿,交易量、合作银行数、客户规模等均呈现跨越式增长。同时,去年年底,在深圳金融办的指导下,平安集团发起并由金融壹账通承办,联合230家会员银行共同成立了“中小银行(深圳)联盟”。
  平安医疗健康管理估值约88亿美元
  至于管理医保及帐户等服务的平安医疗健康管理,估值约88亿美元(约686亿港元),集资额初步定为逾78亿元,软银拟入股11.5亿美元(约90亿港元)。
  平安集团四家子公司估值共达6341亿港元,接近昨日收市价计算的市值6710亿港元。有分析员表示,分拆子公司则令中国平安相关估值获得市场肯定,可帮助价值释放,对中国平安的股价有利。
  事实上,近两年来,中国平安旗下多个的子公司完成了多轮融资,并开始启动上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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