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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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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一、劳务派遣工工资的税务处理1、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2)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4)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2、劳务派遣工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1、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对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根据以上税法规定,企业跨年度发放的职工工资是否可以在上一年度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计提了该金额;(2)次年的5月底之前支付了;(3)个人所得税已扣除并申请缴纳。5、未申报个税也未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针对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交社会保险费用,但规定没有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已经申报个人所得税,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工资,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核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6、大学生的实习工资和见习补贴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的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1]16号)第八条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单位接受大学生实习,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或见习补贴,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必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税务处理,直接计入费用,不计入“应付职工新酬”会计科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或见习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7、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不缴纳社保,符合国税函[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四个条件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 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关键看是否属于“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根据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作为判断标准。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的规定可知,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如宁波地税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8、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这是在会计上的规定,但是税法上是否允许该费用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企税总办函[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9、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性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工资薪金支出,不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号)第二条规定是一致。10、支付工资与缴纳社保不在同一个单位的税务处理第一,将支付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单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复印一份并盖法人章,给缴纳社保的单位备查;第二,将缴纳社保的社保记录单复印并盖法人章,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备查。点击下方 “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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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什么需要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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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人力资源简单的来说:一规避风险(主要指劳动纠纷或是相应赔偿,你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会共同承担风险,而非你公司单独面对。);二节约公司开支(公司在人力资源部门投入会少很多);三机制灵活(用人的时间和需求量可以被灵活调节);四责任明确、节约劳务资源(主要是指公司可能在阶段性需要针对某个劳动项目开展所需要的劳动服务,如果只是暂时性需要某种类型的技术性人才,就此项目可以请劳务公司的人员帮忙聘用,那就只是阶段性的雇佣即可,对人才和公司来说,都是比较实际的。)但是现在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还并不是很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也并不尽如人意,因此,请你对劳务派遣所带来的优劣势,还要进一步进行了解为宜。
采纳率:40%
节约开支、机制灵活,那么很有可能就得不到任何的补偿】这是我对最近接触过的一些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企业的直观的经验,劳务工只能拿基本工资,且基本无其他福利待遇】,二是可以避免辞退正式员工所需支付的高昂代价【企业的正式员工若是被无正当理由辞退,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或在补偿时多补偿一个月的薪水什么共同承担风险,企业就需要多补偿一个月的薪水,但是劳务工无此待遇,就算被用工企业辞退后、节约资源,全是废话,如果是那些真正做劳务外派工作的,此外,员工在该公司每满一年,那就没什么话好说了。但是对于国内那种 长期在同一个公司的同一个岗位上工作,却只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来说,唯一的目的,一是省钱【正式职员可以拿高薪,只要劳务输出公司继续为他寻找其他公司的工作岗位即可,若员工不愿意调换公司和岗位!!
看着提问 和
回答 的方式,以及 个人信息,怎么都觉得是自问自答的?蛮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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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后,是由公司申报,还是劳务公司?离职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又是那边来付?
从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第二节专门用了十一个条文对劳务派遣的性质、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该法在第九十二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理解,用工单位(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受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解除合同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派遣单位承担。
关于解除合同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派遣单位承担。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工伤认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向社保局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可以由劳动者直接向社保局申请。申请认定工伤所需材料请到工伤发生地社保局咨询。工伤待遇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称用工单位或要派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
虽然劳务派遣公司未按规定将签订的协议或劳动合同返还你一份保管,但并不影响你们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工作中发生事故,应当被认定工伤。
由于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五险...
向用人单位辞职,相关手续在派遣单位办理。
你可以在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申请,职务、资产等交接手续。
社保,公积金,退工单由派遣单位办理和开具。
我已经鉴定了伤残等级十级:社保局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打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上后我如何向用人单位要求给我?
:这就是给你个人的,单位无权扣留。
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利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答: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当天就可以办好。如果是诉讼离...
答: 老兄:第一,女婿和儿媳是不能继承遗产的。第二,无论女婿和儿媳在调解书上签字或者不签字,都不影响调解书效力,调解书只要继承人签字即可。第三,法院搞错的是不该让女婿...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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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企业为什么要选择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
企业为什么要选择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
  1、劳务管理便简,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被派遣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人员的人员聘用、异地劳务引进、档案接转、
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工伤申报劳动纠纷处理等诸多人力资源管
理事务性工作由派遣公司负责完成。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有更多精力专注于提高企业核心竟争力的管理,如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员工考核
、员工技能的培训等等方面。使企业真正实现"用人不管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2、用人机动灵活,提高员工管理的效能
    许多被派遣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变化很大,采用人才派遣用人形式,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
,公司用人进出灵活,不受编制限制,人员进出手续都由派遣公司进行专业化服务,充分展现被派遣单位择人和个人择业自主权。
    3、避免人才流失,提高企业竞争力
    被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有中心调集和管理,在合同期,中心对派遣人员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这样完全可以保证被派遣人
员在合同期安心工作,被派遣单位不会担心人才在安排之外出现流失和“跳槽”。
    4、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首先,被派遣单位不必增加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由派遣公司完全承担这一任务,为被派遣单位节约
了管理成本。(一般在原单位建立派遣人员进行管理,沟通和工人的工伤的负责)
    其次,可大幅降低常规性人力资源管理费用支出,如:劳务招募广告、退休资遣费、用错人成本等等。
    再其次,由于用人的机动性,被派遣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依据岗位效益、市场的工资价格灵活地调整工资的标准,其员工的支
出成本比使用固定在编员工的支出要大大降低。
    5、规避劳动纠纷,维护企业信誉
    被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人才派遣公司。这样,作为被派遣单位避免了与被派遣
人员人事(劳动)纠纷的发生,从而节省被派遣单位的管理精力,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同时,由于第三方的加入,有效化解人事(劳动)纠纷。
    6、确保员工素质,分散用人风险
    因单位采用派遣形式,所用人才可进可退、能上能下,其机制十分灵活,大大降低和分解用人风险。
   7、建立劳务转接。确保用人好处
   因为企业和我们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我公司的义务加大(缺少一个人的奖罚制度)我们会加大单位宣传力度,并进行培训确保劳务人员
的稳定性。并且在我们派遣地区附近的企业知名度。形成一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在一个企业上班的好局面
  欢迎企业/个人前来发布招聘和求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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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要求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北京-顺义区&06-14 12:47&&悬赏 0&&发布者:fjkj20…… & 回答:(5)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已经三年半了,前三年一直与该外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限期至日,合同期满后我要求续签合同,但公司提出让我与其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我不同意,所以一直搁浅到现在,今天公司领导又一次提出让我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拒绝了,公司领导说要辞退我,我知道这不合法,但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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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续签你可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如有需要请来电,以作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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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你未定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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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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