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直系亲属,无法律认养手续能领死亡抚恤金领取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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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非因公死亡一次性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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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67岁,企业退休人员,6月去世,抚恤金和丧葬费金额多少如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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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女士,接到您的诉求养老局工作人员十分重视,在日14点05分回拨回访电话,现书面回复如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经办规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1)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2)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丧葬费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退休费。(3)离休人员从2011年8月起(老战士从2012年1月起)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丧葬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在其死亡次月携带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已故通知单、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企业办理的)、办理人身份证(指家属办理的)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区分局拨付科办理相关手续。
抚恤金的问题请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咨询电话为12333。
丧葬费需要直系亲属办理吗?
办理丧葬费应为单位代办,无单位的由办理丧事的亲属代办,持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带注销章页),填报《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企业办理的),办理人身份证(家属办理的)在经办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为经办期),到分局拨付科办理死亡领取丧葬费手续。丧葬费发放到死者的养老金发放存折或卡中。
您对我们的答复非常满意,感谢您的支持,谢谢您!
如果您在有养老保险的问题,欢迎您登陆http://www.sysb.gov.cn养老保险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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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维护:民心网信息发布中心案例:工伤员工去世,直系家属可以领取抚恤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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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伤员工去世,直系家属可以领取抚恤金吗?
结合三茅4月18日工伤的案例,我也有个疑问:如果某员工因工受伤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合同继续维持,工作另有安排);此员工因病去世后,其未满18周岁子女向单位提出抚恤金要求,可以获得支持吗?问题点:因员工一直属在职不可能领取离职后才能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现在又是因病去世,也不属于工亡范围,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怎么办?(提问者:)牛人解析: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此条款各省可能略有不同,参照各省相关规定)可见:职工因病死亡,由社保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而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金则由企业支付。另:各地政策具体规定或有不同,以咨询当地社保管理中心为准。(2013秋值班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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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知识:一、如果逝者是企业(含央企、国企)在职和退休职工的话,享受以下待遇:退休工人死亡后可以领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执行的。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如下(各地略有不同):(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职业退休职工丧葬费领取流程(原单位已无)二、如果逝者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职和离退休),则享受以下待遇: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3、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遗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退休职工去世抚恤金标准日起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16490元调整为18360元。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退休职工去世后补多少个月工资(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公务员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遗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企业单位1、退休工人死亡后可以领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执行的。2、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补充:《湖南省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二、资金渠道: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本文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号)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5元。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2009)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和遗体告别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639号]同时废止。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一、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日以后(含7月1号)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三、对号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号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一律不再补发。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 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六、支付渠道: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本通知从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二○○七年七月三十日《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内蒙古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从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业或参军的;(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四、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四、本通知自2009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F是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不管是在职,退休死亡(病亡、工亡、遇外死亡等)的人员,在办理死亡待遇时,要提供有关资料:1、死亡证明书;2、火化证明书;3、身份证;4、银行存折(卡)、社保卡。然后,死亡亲人带齐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并填上《在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社保经办人员将资料输入电脑,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因病、非因公死亡〉,一式二份,一份给死者亲人,当月核定,次月发放到银行存折(卡),或者社保卡。核定在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共6个月,1、丧葬费=上年度社平工资x3个月;2、一次性抚恤金=上年度社平工资×3个月。例如,张三己参加保险,期间因病死亡,核定死亡人员待遇,上年度社平工资是4577元,丧葬费=31元;一次性怃恤金=31元,共27462元。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车祸死亡:(一)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消费支出,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1(渝北,不争一秒)(二)根据人民法院赔条款1,二十七条,上年平均数.6个月,以6个月总额为线:仟元,《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用法律,关于受害人赔偿:按照上年工资平均收入,平均数x20=?如果受害人超过60岁死工,超一年,在20年一年=?以此内推,另:如果受害人已满75岁,以乘5=?所以20年是对60岁以下,75年就乘5年=?家属赔偿:未满18周岁,以上年城镇工资平均消费平均数x20=?以上是交通事故。2.(渝北,相互谦让)1.丧葬费: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死者身份证,注销户口薄,医保卡,根据《重庆市丧管条例〉:应当火化。(三)根据中共中央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推动实施改革意见”由共产党员、干部、起带头作用,推动实施,企业工伤赔偿,按照国家标准:因工死亡以上一年城镇工资平均收入的平均数,妻子40%计算,儿子30%计算,孤人在以上基础加10%,因公死亡:以上一年城镇人口平均消费平均数,按照生前工资顾取6个月。2.领取丧葬费:火化证,身份证,工资卡,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工资卡上交消费掉)到社保领取丧葬费:人民币:2000仟元正,领取死者生前平均数15个月,接一家统筹项目基金标准,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企业因工死亡抚血金,3(渝北,礼仪相让)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前几天一个事件,79岁的琼瑶奶奶写公开信“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要求儿子、儿媳在自己将亡时,不要抢救,要有尊严地死,火化后采取花葬……公开信一经流出,瞬间将这位近80高龄的奶奶又送上了热搜!天呐,这样一位具有时代意义的女作家都如此淡然地看待死亡了,为什么我等屁民还要为着一点死亡抚恤金而苦恼?为什么呢?因为穷啊!生前尚不能开心地活,死后还不能多拿点赔偿让子孙开心一下吗?所以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抚恤金的问题,看看你死后到底值多少钱。最高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二级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级待遇:普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垫底待遇:农民抚恤金是什么?除此之外还有个丧葬费: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对于生活困难的遗属有个补助费: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有人会说,哇,10个月、20个月工资什么的,算下来也不少了。其实不是这样的一般而言,职工的工资都是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等组成的,基本工资通常都会有个下限,而岗位工资、津贴等是无上限的。对于高薪职业来说,他们的薪水高,正是岗位工资和津贴高。仔细一看,抚恤金里的月工资全部都是基本工资,假设这个基本工资为2000元,40个月才8W元,10个月才2W元……所以说,人活着才是资本。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有事找律师法律咨询关注我的微信号:go12348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遗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严格说应该叫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各地或有差异。以四川为例,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请注意:本内容来自悟空问答,版权归悟空问答所有,本网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赞同以上意见,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网联系!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提供,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如有任何不妥,请与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联系:猜你还喜欢: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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