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能用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直接转有限责任公司吗?
以实物投资的税务处理及发票开具
增值税,以实物投资视同销售,投资方开票计销项税额,被投资方取得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开发票没问题。
会计上,以实物投资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开发票也没问题。
企业所得税,以实物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实物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方可以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成本。按企业所得税的这种一般处理,开发票也没问题,但特殊处理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的情形呢?
土地增值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一方为房开企业的,以房地入股应征土地增值税,既已征了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可以按评估价入帐,开发票也没问题。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是房开企业的,以房地入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可以按评估价开发票吗?
最纠结的是营业税,以房地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以后转让股权也不征营业税。能开发票吗?应征营业税的项目应该开发票,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也应该开发票,但不征营业税的项目能开发票吗?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企业以实物投资,存在发票管理办法十九条说的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行为吗?
另,企业以实物投资,以前只在纳税处理上视同销售,会计上并不视同销售,那么,以实物投资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细则开具发票要求的确认营业收入吗?
以房地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以后转让该股权也不征营业税,本来是卖房卖地,搞个投资入股再转股,营业税就完全逃避了,这是个政策漏洞,没办法。
土地增值税,如果双方都不是房开企业,也只是暂不征收,以后再转让时要征收。如果在投资时税务部门按评估价为其开具了发票,以后房地再转让时,其扣除项目金额肯定是评估价而不是原购买价,那么,企业原购买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增值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就流失了。
本人认为,以货物和增值税劳务投资入股,应做销售,开发票。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应该开发票。
投资方帐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
&&&贷:营业外收入&&&评估价
借:营业外支出&&&&原价
&&&贷:无形资产&&&&原价
被投资方凭投资协议和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入帐,按评估价计提的折旧摊销应允许税前扣除。被投资方以后处置作为投资取得的房屋土地,按差额交营业税,扣除金额应为评估价。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应该为投资方原购买价。
个体工商户转有限公司怎么转
不可以转,你要到工商局注册成了一家新的公司,具体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高于3万元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五)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1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或者资产评估公司、验资公司、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征信公司。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股东出资情况(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和价值共为3000万元的旧设备以及材料投资到M公司。旧设备系2006年购入,原值2000万元,已经计提了1000万元折旧,净值1000万元,作价1500万元(含税)。材料为自产,成本为1000万元,作价也为1500万元(含税)。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
1、旧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以使用过的设备投资应当视同销售,具体缴纳税款按照以下方法:
应交增值税=1500&(1+4%)&4%&2=28.85(万元)
注意要点:
(1)、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不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而2009年后,根据财税【2008】170文件规定,“不超原值不征税的规定已经作废”,无论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旧固定资产价值是否超过原值,一律缴税。
(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销售额的增收率按照3%计算。&
例如,假如本例中用旧固定资产投资的A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1500&(1+3%)&2%=29.13(万元)
(3)、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该项增值税款,被投资企业得不到抵扣。
2、材料投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材料投资应该视同销售,同卖材料的纳税方法相同。
本例中,用材料投资应缴增值税=1500&(1+17%)&17%=217.95(万元)
注意要点:
(1)、A公司以材料投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M公司可以凭借该发票进行抵扣,因此上下游企业合计税负为0。之所以规定货物投资行为要缴纳增值税,是因为要保持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则M公司无进项税额抵扣,整个增值税链条不完整。
(2)、本案例中是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A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以构成“业务组合”的部分资产对外投资,可以考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免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投资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1、旧设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收入=&(1+4%)&4%&2]==1471.15(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0=471.1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71.15&25%=117.79(万元)
2、材料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收入=&(1+17%)&17%]==1282.05(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0=282.0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82.05&25%=70.51(万元)
注意要点:
(1)、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但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精神并未废止,根据条例规定,该项行为仍属于征税范围。
(2)、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出现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本例中以材料进行投资做账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
贷:库存商品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7.95万元
即,会计上该项业务部确认损失,而税收上认为库存商品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282.05万元,因此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二行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282.05万元、附表三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从而达到纳税调增282.05万元的目的。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1282.05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填入附表一中,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如果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该项业务税收同会计无差异。
(3)、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曾经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超过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因此5年均匀纳税的规定已经废止。
由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当时并未取得现金流,如果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过大,可能引起企业纳税困难,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资产收购,对于投资资产占企业资产75%以上的行为,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则计税基础按照评估价值确认。例如,本例中以材料投资如果采取会计制度记账,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17.95万元,但是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
假设A公司只有材料投资形成的一项股权,且转让该项股权作价1500万元,则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282.05万元&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会计账面价值为282.05万元,应该纳税调减282.05万元。
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做账,则该项税收与会计差异不会形成。
(5)、由于以设备或材料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被投资企业M公司而言必须需要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或折旧费用。只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不能作为M公司的合法扣税凭证。
(6)、对于M公司而言,接受旧设备投资的目前总局无明确文件界定其折旧年限,一般认为按照其剩余折旧年限比较合理。比如本例中,旧设备在A公司已经计提折旧10年,在在M公司应该按照10年来提取折旧。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从侧面说明总局对接受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按照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来处理的。
(7)、假设投资方A公司是个人张先生,虽然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的第522项已经将319号文件作废,因此即使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仍然应该就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被投资企业M公司应当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8000万&万分之五=4(万元)
案例二:2011年5月,A公司以原值3000万元的不动产出资,B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出资。双方合资成立M公司,各占50%股份,A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之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注意要点:
1、以货物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缴营业税。其原因在于,一般来说,增值税为环环抵扣,上游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下游环节则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增值税链条上的单环节免税是无意义的,因此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货物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原则上没有抵扣的规定,如果对投资行为征税,则随着投资链条的拉长,被投资的资产就会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所以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由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投资行为不能开具发票,M公司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得扣税凭证。
3、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仍然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在税收策划中,先投资再转让股权的案例较为多见。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意要点: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2006年3月2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如果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则该项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
因此,本例中M公司应该缴纳契税,如果本省规定契税税率为3%,则缴纳契税:5000万&3%=150(万元)
注意要点:
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那么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属于175号文件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无偿划转”呢?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曾经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即: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规定,对子公司增资行为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遗憾的是该文件已经作废。当时应当看到,514号文件之所以作废,是其依据的上位法财税【2003】184号文件已经作废,但是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解释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却被财税【2008】175号文件承继,因此认为不动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仍然应该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行为”不征税契税。
(三)企业所得税
同上例分析:
视同销售收入=50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3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000万&25%=500(万元)
(四)印花税
同上分析,被投资方M公司应该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税。
印花税=1亿元&万分之五=500(万元)
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权作价750万元,M2公司作价2000万元,合计作价2750万元作为出资,投资到B公司;张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作价2000万元投资到B公司。
(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M1公司作为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是A公司的资产转让行为,因此该项行为应该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收入=750万&
视同销售成本=500万&
应纳税所得额=250万&
应纳所得税额=250万&25%=62.5(万元)
(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权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该文件第5条的5个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A公司以M2公司投资到B公司的行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万=0&
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
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万元。
(三)张先生投资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中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此张先生虽然以持有的100%股权投资到B公司,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00万
个人所得税=1000万&20%=200万元
(四)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以股权投资的行为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被投资企业则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0]7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以此类推,投资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是否也不属于股权转让不缴纳印花税呢?目前这是一个尚未完全明确的问题。
个人股东动产类非货币性出资涉税问题
原文作者:IPO税收小兵
案例:近来读到多位税务专业人士写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资料,感觉尚未与民企股东出资有效的结合,以笔者接触的事例:某民企原账外形成多项资产,如存货、研发形成的设备,在资产评估与审计过程中,将其作为股东出资计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也有部分资产以员工名义注入公司。
上述问题在税收上有两个疑问,一是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问题,二是实物转移环节涉及给出方与接受方问题。注意,在此不讨论个人账外经营所涉偷漏税问题,通常这种问题也往往通过补缴税款,甚至直接并账的方式纳入报表,当前的审核要点及发审委似乎认为“原罪”是可以原谅的,更有作出补税义务承诺这种“荒唐”的要求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针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作出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国税函【2011】89号文出台之前,还存在一部目前已经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税函【2005】319号失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只界定了单位与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间的实物赠送,除了房屋列为应税可能性之外,其他尚无触及,但地方性的粤地税函[号却对此作了突破,此为个案。
&1)以当前个人股东以实物出资来看,上述情形中适用增值税的情形应不存在,除非此个人是个体工商户,本身从事经营活动。由于不是应税行为,此时就可凭评估报告作为未来记账凭证依据。
2)在个人所得税上,评估增值面临的高额的税负,已明确是存在的,不再适用延期纳税(未来转移时纳税)。
3)实物赠送,理解意义上应没有接受方的应税义务,除了广东。但是谁又会去关注你是不是赠与呢。
特别备注:资本市场,很多时候是一场“游戏”(难道买的真是被投资企业的收益回报?),如评估增值问题,这完全是一个“强取豪夺”的典型,试想,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形下,仅凭一张评估值的调整,就认同了其货币对价购买的新高,特别是在流动性如此大的今天,这是对未评估企业的不公平的一方面,同时评估增值也没有增加真正的社会生产价值,为什么这么多人热衷于重组评估,不只是概念这么简单了,所以精明的人评估来评估去,财富自然就会积累于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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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57条规定、实物、知识产权,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可以的、非法人组织、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能以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其他公司。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国家、工会等等: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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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最低资本数额的要求,那么投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最低资本数额的要求,那么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可以是3万元或者5万元又或者10万元可以吗人申报的出资额可以是3万元或者5万元又或者10万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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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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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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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故具备法人地位的企业才能适用破产法申请破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适用破产法。
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今年3.23号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我们处罚20万。而我认为依照90条更适宜,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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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90条规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方面,及事故发生后负责人的责任追究;109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1相关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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