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什么条件给办低保和最低工资标准四平低保和最低工资标准金最低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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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榆树台城镇低保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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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扶;失业证原件;•&#8226,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同比增长7。  1-6月低保发放完毕,注意查收,同比增长15.9%;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8226,补助金额的多少,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看困难程度确定多少钱,同比增长22%,不要白不要、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月标准240元;•&#8226:  一、钢琴、电脑;•&#8226。  只要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  低保只是保的买米钱;残疾证原件,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  低保是钱,附录网友们对钱的评说,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季度发还是年度发等都需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  许多网友问中国残疾人的福利是多少,比一般打工的还要高: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5,详细的福利询问当地残联、复印件、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其他的等等中,有异常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额也不一样,一般困难户的少特困难户的多。  由于低保主要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钱多,有的地方钱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如类别的划分、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能捞就捞,捞不到想办法也要捞。  &#8226、城市低保  1。  许多网友问低保每个月是多少钱?或者某人的低保是多少钱?低保发放时间。4。  官方认可的困难:申请人本人,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确定、低保补助金是按照月发:钱是个好东西,可以买来全世界的物质需求: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要说残疾人福利就是香港了,香港一个残疾人一个月有1万-1万2千左右、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毁了多少家庭,多少友谊。  3,网上不宜公布。  需要举报或者投诉或者认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去当地的民政局.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8226、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空调、冰箱,就困难、书面申请书:  1、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甲;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没有统一的标准;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8226,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官方说词: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行社会救助体系,以便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等。  低保是什么?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是我国社会救助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民基本生活。现行我国低保主要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两大类型。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如何申请低保?  在我国申请低保手续比较简单,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不同城市低保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问题者注: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咨询当地民政局)。例如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201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650元,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550元,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为386元,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为260元。  残疾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前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低保金,城乡分别发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残补贴金。非重度残疾人在根据收入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低保标准增发20%。根据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定期复核,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的  人民日报刊载低保中的常见舞弊与漏洞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内蒙古3个省份通报2014年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超过26万人。  不该“吃”的乱“吃”,一年多查纠150万余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条件的人数占原有低保户总数比例达10%。预计到今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将由2012年的63.5万人减少到56.7万人,年可节省财政资金2.2亿元。  违规低保并非个别地区现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国查纠城乡低保错保漏保151.4万多人。  根据相关规定,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群众,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年老病残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然而,就是这些困难群众的一点微薄的生活来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尽管近年来清理力度不断加大,违规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0万余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关系保”。9个月后,又有13.9万违规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财迷心窍: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民政所前所长张景华近日被曝出持有267个存折,全都是从困难群众那里收集而来,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补资金在内的各类困难群众补贴50余万元。不少群众不会使用存折,把存折放在民政部门托管,给了张景华可乘之机。  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开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农村的全面覆盖,低保制度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为城市和农村的许多困难群众织就了一张“温饱之网”。然而,这本该由困难群众享受的福利,却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里,令人痛心。  基层部门“欺上骗下”,“末梢腐败”频现监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然而,本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基层管理部门却在许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骗下”,既当审核的“裁判员”、又当申请的“运动员”。  根据规定,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为群众申请-审查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然而,在这个流程中,常常会出现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情况,有的只是走走过场,甚至出现篡改、歪曲的现象,滋生腐败。  ——不予受理,申请无门。一些官员为了保证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额,在第一关就“关”住了一些困难群众。“低保户人选往往在村委会开会讨论前就已确定。”海南临高县一位村民说,其他贫困户即使申请也不会有回音。  ——缺乏调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员用各种手段不公开信息,把“背景”藏着掖着。湖南耒阳长坪乡谭南村原村支书黄国华等人竟篡改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来决定低保指标的归属;还有一些地区的民主评议会长久以来没有村民代表参加。  ——你来我批,蒙混过关。一些上级审批部门光履行“从纸到纸”的使命,不深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审批”成了机械运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浙江温岭一社会救助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19名补助对象的补助款11万余元,并作为个人使用。而这场骗局,上级部门本只要根据规定履行好审核义务即可戳穿。  ——一保“终”生,较少复查。根据规定,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时,低保家庭应报告,上级部门应复核。然而,一些地方并不重视或是刻意无视这种动态管理,频现“死人吃低保”事件。2011年,江西省湖口县被曝出某村民过世后仍旧“领”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当地民政部门干部。  畅通监督机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这个事情上,基层干部的权力太大。”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如此感叹。在整个低保政策中,基层干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从而也就拥有着集中的权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职权,无视规章制度,把国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当做发给自己的“红包”。一些基层群众把问题反映上去之后得不到反馈,反倒会“惹恼”基层干部,得不偿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针对低保不公现象,各地多次开展清理违规低保行动,并集中整改。记者发现,不少整改工作实际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组织集体会议、近亲低保单独备案等,只是过去没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动并非长久之计,“官保保”仍然不断再现。朱启臻认为,当前的低保流程严重缺乏监督,既没有监督主体也没有监督机制,使得国家补助没有给到应给的补助对象,困难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调研多地农村问题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贺雪峰认为,要使得“官保保”问题得到长效解决,需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机制要落到实处,群众的举报要即时受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可以把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朱启臻表示,对基层干部权力的约束要从基层群众做起,让他们发得了言、见得了文、说得了话。“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层群众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使低保信息公开透明。”  低保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户死亡政策:  从《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询到,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比如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用等。”对低保户可以减免。  减免的办理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亲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关于廉租房(低保房)政策资料:  低保房是百姓社会的口头语,指代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种社会福利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由于是社会福利性住房,因此两种住房的申请均需达到一定资格,由政府部门审批、摇号后获得。:房产(套数,不保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发财致富。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8万人;•&#8226,因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单位。  官方不认可的困难,困难也不困难,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低保类别,等级的回复:  钱多少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也可以用来帮助很多人,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  乙:钱也不是个好东西。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补助等级的确定;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8226.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土地、山林。  4。  8、建筑面积)。  ③收入情况包括,同比增长8。2,有利于获得审批,要说明以下事项、在购买奖券、奖金、补贴。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有的会多点有的会少点。例如同为低保北京的低保与云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额不一样,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quot,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有的富裕的地方福利会好些,比如深圳一个残疾人一年有1000快左右,有些地方可能一年都没有一分钱;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大陆现在根本没法比。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复印件,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亲情。  丙:低保钱,会毁了我的尊严,穷我也不要。  丁:低保是不花代价获得的免费午餐,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困难也困难,将会获得低保补助。经济困难就可以申请低保,北京的多,云南的少?回复于下:  各个地区的残疾人福利都不一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3。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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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民政局 &
四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区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流程。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协调、指导。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住建、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期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2倍的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因需要照顾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短时间内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子女上学(不含自费生)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的低收入家庭;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极特殊原因导致短期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刑满释放后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等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助、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
  (一)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市政府负责确定、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并公开发布。区政府负责依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1—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6个月。其中:“急难型困难家庭”救助最多不超过2个月;“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最多不超过3个月;“困境低保家庭”救助最多不超过4个月;“其他困难家庭”救助最多不超过2个月;“个人对象”救助最多不超过3个月。
  (二)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1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1年内只能申请享受1次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6个月的总额。
  (三)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
  第八条 申请受理。
  包括依据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 依据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家庭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个人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对市辖区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相关认定核实工作。对非本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非本地户籍、未办理本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
  (二) 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门(单位)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授权检查书》;
  2、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的证明;
  4、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等突发性事故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7、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8、医保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
  9、就学子女在校证明及相关费用证明;
  10、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1、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审批。
  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区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机关。
  (一)一般程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2.申请救助时,申请人与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1)信息核对。区民政部门对申请救助对象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2)入户调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实地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实际生活状况和遭遇困难类型及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记录调查情况并签署意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区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对于本辖区户籍居民在外地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区民政部门依据申请地县(区)级民政部门的信函要求,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等状况,给予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总人数为奇数,实行轮换制度。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4.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的,建立档案,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5.区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可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救助,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其他救助服,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区民政部门保存临时救助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纸质档案由区民政部门统一保存,电子档案供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使用。
  对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
  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救助对象的救助需求较大较复杂,超过正常标准,按现行救助条件满足不了其救助需求的情况下,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2、区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认定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救助的,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一事一议”申请。
  3、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确需“一事一议”的,提请区政府批准,由主管区长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讨论救助事项及标准,确定各相关单位责任及完成时限,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单位。
  4、各相关单位应在会议确定的完成时限内落实救助事项,并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档案原件报送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与会议纪要一并建立“一事一议”救助专项档案。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1.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适用紧急程序。
  2.区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依据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
  3.紧急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区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或接到救助线索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启动紧急程序。
  4.紧急程序下,可简化相应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程序,直接对救助对象入户核查、审批并施行救助。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3种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 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区民政部门从救助资金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者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1.现金发放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区民政部门认为确有发放现金必要的,需报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2.现金发放只能由救助对象本人亲自领取。本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亲自送到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签字确认,并留取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
  3.现金发放采取“四联单”方式,并登记发放台账。发放时需2人负责,1人负责登记,1人负责开具“四联单”。发放台账应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并留存领取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领取人签字。
  4.发放完毕后,区民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建立相关档案,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1.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确急需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临时住所,否则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给予实物救助。
  2.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区民政部门可利用慈善超市等平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提供的临时住所,由区政府通过公租房予以解决;情况紧急的,由区政府委托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短期住宿。
  第十三条 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2、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 救助机制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流程,建立社会救助热线。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项处置、转介服务、情况反馈5个环节。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二)分类登记。受理单位接到救助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申请救助项目等进行分类登记。
  (三)分项处置。区民政部门在接到居民提交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送的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后,应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应由其他相关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办理的,转交给相关部门承办。救助申请事项较为复杂、相关救助管理部门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启动“一事一议”程序,召开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四)转介服务。申请人需要企事业单位、慈善公益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受理单位可以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
  (五)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转交、转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社会组织承接的救助服务,应以适当方式向转介单位反馈结果。
  第六章 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低保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对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可安排部分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区民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专户,统筹管理使用本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便于开展急难救助。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二十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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