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车祸交强险赔偿标准和三者险驾驶员险车祸在我车上的开车人受伤保险公司可以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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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星涉酒驾遇车祸因经济问题不愿赔偿 交强险你买了吗?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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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8月7日消息,据香港媒体报道,昨日网上流传一条撞车短片,据悉事发为7月25号凌晨,肇事车辆严重损毁,司机涉嫌醉驾被捕。车主为电台DJ陈达仁胞弟,事发时同在车上兼受伤的陈达仁就声称当时系由嫩模卢颂之(DaDa)驾驶,事发后卢颂之曾承诺会赔偿,不过其后女方又指自己跟男友赵劲皓已分手,经济出问题而暗示不愿赔偿。
  记者及后致电陈达仁,他承认日前在青山公路近青龙头回旋处发生交通意外,车主为其胞弟,事发时由卢颂之负责驾驶:“我当日同DaDa做完节目,然后同另一个男性朋友去喝酒,但全程我都没见到DaDa有饮酒,到离开时她主动说帮我开车,谁知道差不多快到家时时发生意外。”
  不少车主不买商业险续保选择“裸奔”因为他们存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这种事不会降临到他们身上,殊不知,要是有个意外的话怎么办?不管买不买都要先了解下加强险。
  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责任限额
  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日前)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简要业务流程
  交强险简要业务流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酒驾行为
  交强险酒驾挂钩制度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具体的浮动标准是:上年(指上一个保单年度)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5%。
  对于主动接受酒后驾车处罚的,其交强险的费率将调低5%左右;对于不主动并且超过年度保险接受处理的,其交强险的费率将以顶额的费率收取;对于没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其交强险的费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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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以案释法:车祸受伤获交强险赔偿后再获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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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人:斜阳梦思
原标题:以案释法:车祸受伤获交强险赔偿后再获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车祸受伤获交强险赔偿后再获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以案说法之——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可同享?
亚心网讯 (通讯员 房静静)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者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他赔付了部分医疗费,这部分医疗费是否还可以纳入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再次获得赔偿呢?近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这起案件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肯定回答。
现如今,小汽车对普通百姓早已不是稀罕物,成为许多家庭的必备品。随着私家车增多,汽车保险市场风起云涌,车主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大多会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有的车主还会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此有关保险的纠纷日益增多,而很多车主在投保和理赔时均“一头雾水”。5月21日,亚心网结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这起案例,为您阐述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同享的法律法规。
意外遭遇车祸索赔偿
“意外之事年年都有发生,虽然我们不愿意看到此事,但我们却无法阻止。……”2012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沙雅县小伙关阳(化名)购买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日,关阳驾驶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沿沙雅县某社区土路行驶时,与前方叶云驾驶的普通货车迎面相撞,致使关阳身体受伤住院治疗25天,花费医疗费用6063.75元,其中叶云垫付医疗费5000元。
后经鉴定,关阳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关阳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事故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云与关阳负事故同等责任。
日,关阳将叶云和叶云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20.45元。
日,经沙雅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向关阳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共计29574.82元,某保险公司退付叶云垫付给关阳的医疗费5000元,叶云向关阳支付鉴定费650元,关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日,关阳再次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去某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自己因车祸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3万元。
人身意外伤害险该赔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阳诉称,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30000元,某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3000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关阳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已经赔付完毕,不应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内再行赔付。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关阳身体伤害,关阳为此造成的损失,虽已经依据侵权责任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但关阳在保险公司投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在承保时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此案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关阳支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费4771元,残疾保险金3000元。
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同享
沙雅县人民法院法官杨春武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阳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他赔付了部分医疗费,这部分医疗费是否可以纳入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再次获得赔偿?
本案中,关阳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两项:意外身故残疾烧伤和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适用条款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金额30000元。其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元,其中医疗费用应当以扣除事故免赔额100元的80%的给付比例,并以保险金额的20%为限予以赔偿。关阳在“投保人声明“栏中签名,声明保险人对投保单所附的投保险种适用条款作了详细介绍,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以及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该合同的订立情形符合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的规定,应视为某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投保单所约定内容及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格式条款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关阳予以赔付,其上诉认为理赔项目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已赔偿不应再次赔偿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补偿费4771元(所花费医疗费用6063.75元减去免赔额100元乘以80%)。
其二,在双方的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中确定了一至七级伤残保险金赔偿比例,其中七级为10%,未确定七级以下伤残等级赔付比例,其中七级为10%,未确定七级以下伤残等级(八至十级)赔付比例。双方该合同约定情况不能当然理解为七级以下伤残不予赔偿。关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应该比照七级伤残等级保险金赔偿10%的比例支付保险金3000元。
综上,此案最终做出了某保险公司赔偿关阳共计7771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国家领导人在任时,往往公务繁重,退休之后不再承担具...
热门关键字租赁车交强险过期未续保 出了车祸到底谁埋单?-交强险 续保 汽车租赁公司 新车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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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交强险过期未续保 出了车祸到底谁埋单?
  据《青年报》报道,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购买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消费者先以每月付租金的形式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同,待合同到期后再以一定的价款购买所租赁的这辆车。有车族高先生也选择了这种方式并最终购入一辆小轿车,但“新车”到手没几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此时交强险恰恰已过期。面对无人续保的交强险,高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争议焦点]租赁合同到期 无人为交强险续保  日,高先生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为期13个月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高先生出租车辆。合同到期前4日,高先生以6万余元的价格留购这辆车。双方在租赁期间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本只需将车辆的所有权过户到高先生名下,双方的合作便顺利告一段落。没想到高先生还未成为“真正的车主”,就在日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者小腿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高先生才发现这辆车的交强险在日就已经过了承保期且过期后未按约投保,这起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3年,受案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高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伤者12万余元。之后,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连带责任赔偿款7.9万余元,高先生支付4万余元。  时隔一年,汽车租赁公司将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向该公司支付连带赔偿款7.9万余元。同时,高先生也反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高先生已付的赔偿款4万余元。  租赁车辆因交强险脱保所产生损失的过错究竟应由哪方承担?高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各有各的说法。  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写明:“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赁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代为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不计免赔险、交强险、车辆盗抢险,并在整个租赁期间不间断地维持此种保险的有效。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肇事车辆因未投保而造成的损失应由高先生承担。  高先生则辩称:“在租赁期间,交强险就已经过期了,是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尽到保险义务人的职责,才导致我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享受到交强险的赔偿!”  [法院说法]车辆使用人、管理人各有过错  法院认为,第一,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交强险投保的约定均明确要求处于融资租赁期间内,而交通事故发生时,融资租赁期间已经届满,故双方合同约定并不适用。第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在租赁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该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交强险投保义务,其对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购买交强险存在过错。第三,高先生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在租赁期届满后未办理转移手续前,理应不再继续使用租赁车辆,且其在使用车辆时,作为驾驶人亦应注意所驾驶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在未投保情况下也不应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故高先生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亦存在使用过错。  综上,双方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即双方各承担6万余元。遂判决高先生在期限内向汽车租赁公司补齐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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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交强险过期未续保 出了车祸到底谁埋单?
日 08:25 来源:东方网
  据《青年报》报道,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购买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消费者先以每月付租金的形式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同,待合同到期后再以一定的价款购买所租赁的这辆车。有车族高先生也选择了这种方式并最终购入一辆小轿车,但“新车”到手没几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此时交强险恰恰已过期。面对无人续保的交强险,高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争议焦点]租赁合同到期 无人为交强险续保  日,高先生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为期13个月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高先生出租车辆。合同到期前4日,高先生以6万余元的价格留购这辆车。双方在租赁期间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本只需将车辆的所有权过户到高先生名下,双方的合作便顺利告一段落。没想到高先生还未成为“真正的车主”,就在日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者小腿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高先生才发现这辆车的交强险在日就已经过了承保期且过期后未按约投保,这起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3年,受案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高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伤者12万余元。之后,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连带责任赔偿款7.9万余元,高先生支付4万余元。  时隔一年,汽车租赁公司将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向该公司支付连带赔偿款7.9万余元。同时,高先生也反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高先生已付的赔偿款4万余元。  租赁车辆因交强险脱保所产生损失的过错究竟应由哪方承担?高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各有各的说法。  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写明:“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赁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代为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不计免赔险、交强险、车辆盗抢险,并在整个租赁期间不间断地维持此种保险的有效。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肇事车辆因未投保而造成的损失应由高先生承担。  高先生则辩称:“在租赁期间,交强险就已经过期了,是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尽到保险义务人的职责,才导致我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享受到交强险的赔偿!”  [法院说法]车辆使用人、管理人各有过错  法院认为,第一,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交强险投保的约定均明确要求处于融资租赁期间内,而交通事故发生时,融资租赁期间已经届满,故双方合同约定并不适用。第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在租赁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该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交强险投保义务,其对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购买交强险存在过错。第三,高先生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在租赁期届满后未办理转移手续前,理应不再继续使用租赁车辆,且其在使用车辆时,作为驾驶人亦应注意所驾驶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在未投保情况下也不应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故高先生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亦存在使用过错。  综上,双方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即双方各承担6万余元。遂判决高先生在期限内向汽车租赁公司补齐余款。手机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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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相关法条明确解释了“被保险人”的含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为了尽可能的减轻的损失,对事故受害人进行救济,我国自2006年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是不是出了事故都得赔呢?近日,经过阆中法院一审、南充中院的一起交通事故尘埃落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交强险&赔偿请求。
  货车侧翻驾驶员当场死亡
  2013年7月的一个凌晨,赵某驾驶着满载石料的货车,从阆中市文成镇前往巴中市送货,当车行至一处急转弯道下坡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货车向右侧翻在道路上,赵某当即被甩出车外,并不幸被右侧倒车镜架砸压致其当场死亡。根据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情况,阆中市交通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赵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阆中某运输公司的名下,是其与好友李某合伙经营的运输车。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事故车辆在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
  亲属要赔偿一审认定交强险赔付
  事故发生后,赵某的妻子、父母与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但因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争议较大,协商久久没有结果。最终,赵某的妻子等5名亲属将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6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运输公司认为,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损害后果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虽然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交强险&只对除驾驶员与乘客外的&第三者&负责,赵某作为驾驶员不应该是&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条例&所指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可以发生变化。死者赵某在事故发生之前为车上人员,但在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导致死亡,这时赵某已在车外,应属于&第三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共计赔偿61万元。
  转化引争议二审驳回赔偿诉求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我国《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相关法条明确解释了&被保险人&的含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本案中,赵某属于事故发生当时的车辆驾驶员,无论是否被甩出车外,都不能当然的转化为&第三者&。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A你好,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A你好,如果受伤者告你,你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你来赔偿,但是也要分清你和共享汽车公司的协议,出现事故的赔付责任划分。
A你好,有保险的话,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另外,不同的保险,赔偿的范围会有所不同,因此保险赔付会和保险险种有关系。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
A这个需要委托律师到法院诉讼,可以到办公室面谈
A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你当原告起诉车主与保险公司。第=种,你等车主起诉,你当被告。
A你好,建议向交警反映相关情况,看通过交警沟通能否由其先垫付医疗费用。如实在对方不垫付,可自行想办法垫付相关费用,保存好票据,以便以后诉讼中向对方主张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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