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从外资银行有哪些辞职干私募

& & 一年都不去两次银行,是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银行的物理网点作用被分拆,我们可以不用亲自去银行就能办理好多业务了。但是银行并没有离我们越来越远,它们一直都在我们身边。
& & 由于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传统银行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的兴起,网上理财、借贷平台的出现,都想与传统银行争抢地盘。这就使得银行提供服务的方式也有了很多转变。
& & 很多以前必须跑银行办理的业务,现在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它种类的支付工具就办理了。所以,除非是有些开销户、存取现这样的业务,其它业务都可以不用去银行的物理网点办理了。这就是一年去不了两次的直接原因。
& & 尽管一年去不了两次,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离我们远了。如果没有银行最基础的存取款交易,没有银行为其它支付工具提供支持,也不会有这么多的支付结算方式产生出来。
& & 也正是银行和其它非银行类机构不断推出和完善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地参与利率竞争,才使得我们客户得到实惠,能够享受到方便快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科技改变金融,科技改变生活。这应该是我们近年来的深切体会吧。
相关文章推荐外资私募基金投资国内上市公司模式解析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外资私募基金投资国内上市公司模式解析
总评分3.4|
浏览量123439
用知识赚钱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一文读懂引导基金与投贷联动模式及详解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协议的条款——引资购商
还没有超天才帐号,
一、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政府引导基金需要兼顾政策性与市场化,根据在各国政府引导基金在设立运行中的偏向性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与混合引导型。
一、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政府引导基金需要兼顾政策性与市场化,根据在各国政府引导基金在设立运行中的偏向性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与混合引导型。
1、 市场主导型
比较典型的是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融资担保模式,即政府在设立引导基金初期是通过提供信用担保而非直接出资的方式来发起设立引导基金。但该种模式对市场的要求较高,需要具备较为成熟的信用担保体系和债券市场。
美国的SBICS的支持方式归结为两种:一是通过SBA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二是通过一种类似优先股的参与证券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长期债券。
德国在1989年推出了&创业投资贷款担保计划&(BJTU)。BJTU初期只支持创业投资公司,为投资者提供90%被担保的无息再投资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总体而言,投资者只需承担10%的投资风险却能享受到60%的投资收益,对投资者而言相当有诱惑力。
2、政府主导型
以色列在1993年设立国有独资的YOZMA基金,并由政府直接进行管理和运作。YOZMA基金为母基金,以色列政府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及海外资本成立数只子基金,并由经验丰富的管理公司运营。YOZMA基金对每家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40%,每家子基金均采用有限合伙制,政府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投资决策权,确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YOZMA基金的一大特点是,以色列政府制定了类似看涨期权的激励制度:封闭期前5年内,每个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可以优先以约定的价格(一般以出资成本加5%-7%的收益率水平定价)买走YOZMA基金那40%的份额。此外,如果投资失败,YOZMA基金与其他投资者共担损失。
3、 混合引导型
以澳大利亚IIF基金为代表的参股基金模式可归属于混合型引导基金。政府将资金交给特定的管理机构来管理,由管理机构以直接参股的方式设立或参与相应的产业投资基金,从而形成&政府-管理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IIF基金的主要特点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匹配率是通过竞标确定的,最低为1:1,最高为2:1。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根据比例收回实际交付的资本和利息,此外的收入在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间以1:9的比例分配。
二、国内引导基金模式
根据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地域分布,在北上广深等投资行业态势良好的地区政府引导基金数量密集而模式多样,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相对较少。
国内的政府引导基金的模式大致包括阶段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其中阶段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三种模式中政府引导基金都是以投资者角色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根据市场化运作要求承担风险以及获利;而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则是政府资金的纯支出,只能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一种辅助性手段。
1、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政府引导基金向创业/产业投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以母基金(FOFs)的形式,与社会资本及投资机构成立若干子基金,通过子基金投向具体项目。在此过程中,一般遵循市场化运营原则,政府引导基金不享有管理权,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并根据事先签署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退出。
阶段参股模式是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主流运营模式,跨时间段及地区也能够适应良好,一般作为基础模式,在阶段参股的基础上,辅以其他手段及创新。
2、融资担保
上文已经提到过融资担保模式,国内的融资担保与此并无太大差异,变相引导资金投向特定领域。
融资担保在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的较多,如深圳,深圳市国资委控股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国有资金为主,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吸引外资、民间资本以及其他区域性政府引导基金,同时,由深圳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具有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的典型特征。
3、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政府以同等条件对项目进行跟投,可以视作政府的直接投资行为。但是跟进投资的适用受到了限定。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创业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
4、风险补助
风险补助是政府对已投向投资机构提供的资金补助,用于弥补投资机构的投资损失,风险补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以避免投资机构借此套取国家补贴。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人民币。风险补助多适用于规模小的区域性政府引导基金。
5、投资保障
投资保障是所有模式中唯一一种直接补贴被投资企业的模式。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所谓&辅导企业&的标准,可以理解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测评,筛选出的初创期有发展潜力、投资价值却存在一定风险的企业。
6、其他模式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扶持激励政策作为辅助手段强化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
比如大连,凡符合在大连市新注册登记、主要投资方向为大连市产业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总规模的60%)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包括落户补贴、办公用房补贴、税收补贴、引导投资和高管人员所得补贴等一系列扶持政策。
三、联合投资的运作模式
政府引导基金的模式大体可以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两种。松散型联合投资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投资各方针对单个具体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性质的、非正式的联合投资。英格兰Nstar联合投资基金和我国杭州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是此模式的代表。紧密型联合投资模式下,引导基金的管理部门通常会首先设立联合投资基金并设定投资准则和目标,其次对合作伙伴进行招标,进而通过资格申请和评审认定一批引导基金的联合投资合作伙伴,最后委托合作伙伴进行项目筛选评估并作出投资决策。苏格兰联合投资基金、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联合投资计划和我国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项目跟进采取的都是这种方式。
管理主体设计
由于现阶段在中央政府层面尚未设立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主体,而政府部门作为公共财政预算和事权主体又不能直接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股权,所以需要另行设计资金管理主体。
在这方面,国家新兴产业投资计划的管理模式可资借鉴,即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担当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代表中央政府对联合投资合作伙伴进行选择,对合作伙伴关系进行管理,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评审,代持国家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联合投资在被投资企业中形成的股权并回收投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因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管理而向受托管理机构按委托管理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并明确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同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还可委托一家商业银行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托管,资金的投资拨付和回收都由受托管理机构发出指令,通过托管银行进行。
有关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之间关于投资引导基金联合投资的《委托管理协议》及《资金委托保管协议》参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相关协议制定执行。
四、参与投贷联动三种模式
投贷联动根据股权分享形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在股权投资机构对目标企业尽调评估和投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约定股权分享机制,为借款企业提供融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联动。具体又可细分为投贷联盟和期权贷款模式。投贷联盟是银行跟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支持甚至融资解决方案;期权贷款则是银行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时,约定可以把贷款作价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在客户通过IPO或股权转让等实现股权溢价后,由股权投资机构抛售所持部分股份,按照初始约定比例与银行共享分成。
二是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模式。即商业银行在为科技型借款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时,通过集团内部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子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
三是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贷款模式。即银行直接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专项用于目标客户的贷款,间接实现对科创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整合多方资源,通过充分发挥风险分担和补偿作用、完善科技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加快发展科创企业产业链等方式,创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
投贷联动拓宽了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商业银行能够较高程度分享中小企业的成长收益。但是这种模式存在银行谨慎经营与股权投资略显激进的文化冲突。它需要商业银行改变传统的、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理念,从重抵押担保向第一还款来源回归;需要商业银行重塑风险观念,从一味回避风险向识别风险、理解风险、管理风险转变;需要改革考核机制,建立差异化考核激励办法,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建立合理、明晰、可操作的尽职免责制度。
详解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协议的条款&
一、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协议条款:GP出资比例
VC/PE业界常说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标准的、通常的&GP出资比例是1%,是来自于美国早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个规定,要求GP的承诺出资额占基金总额的1%甚至更多。
在一份标准的有限合伙协议(LPA)中,通常会有关于认缴出资的条款,约定普通合伙人(GP)认缴有限合伙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比。在美元等外资有限合伙制基金协议中,GP出资比例通常为1%。
1、GP出资的原因
VC/PE业界常说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标准的、通常的&GP出资比例是1%,是来自于美国早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个规定,要求GP的承诺出资额占基金总额的1%甚至更多。但现在,美国各州合伙企业法已经对GP的最低出资比例没有强制性要求了。GP的承诺出资仅在现行美国税法下有一定的要求,即GP在基金中有&一定的&出资,其收益分成才能获得长期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
GP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承诺出资是确保GP与L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手段。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1)GP的承诺出资额体现了GP的资金实力(间接体现GP的赚钱能力、基金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甚至是募集基金的诚意。
(2)私募股权投资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整个基金运作都由GP来操作,为防止GP损害LP的权益,从事轻率的投资,GP投入1%的资金,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钳制作用。只有在GP出资后,一旦因基金投资失败导致LP的出资无法收回时,GP的出资也同样遭受损失,甚至损失更大。另外,根据有限合伙的特性,GP还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过出资和无限责任,使得GP的利益与他们的责任紧密结合。尽管从比例上看,1%是很小的比例,但GP要管理的资金通常比较庞大,因此对应的金额也会很可观。GP努力工作的热情会被这个机制有效地激发出来,同时也会兼顾审慎经营、控制风险。GP在最大化自身收益的同时,最大化LP的利益也得以实现,委托人(LP)和代理人(GP)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得到了有效防范。
对于新成立的基金,或者是实力和资历较弱的GP,有时因出资比较困难,会放弃收取部分或全部管理费,以此来充抵GP的出资。但通常LP对完全以管理费充抵GP出资的方式比较抵制,因为这种情况下,GP或GP中的关键人物并未将其自身财产投入到基金中,而且用管理费充抵GP出资也可能与LP的出资不同步,影响GP与LP利益的一致性。
2、人民币基金的GP出资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人民币基金来说,国际通行的GP出资承诺的理由同样适用于人民币基金的GP,但国际惯例中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标准,而且即便有固定的标准,也未必完全适用于人民币基金的情况。尽管1%这个比例是个行业&标准&,但也有一些业绩很好的GP愿意承担更高的出资比例。由于国内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人民币基金的LP(尤其是政府背景的LP)通常希望GP有更多的出资。全国社保基金有关负责人就曾表示,他们希望与其合作的GP,能够兑现一个高于1%的出资比例。在人民币基金的实际募集过程中,有部分GP的出资比例高于1%,比如2%、5%甚至10%。
人民币基金GP出资比例的提高,蕴含了至少两层含义:其一,表明GP负责任的态度,自己愿意多出资,与LP共同分担可能的风险;其二,表明GP对自己投资能力的信心,如果将来基金获得收益,自己可以获得更多收益(GP出资额超过1%时,利润分成比例可能超过20%)。
GP的承诺出资,归根结底是保持GP/LP的利益一致性,是降低风险的手段。国内LP可以在实践中探索比较合适的GP出资比例,在对GP的业绩记录、投资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衡量后作出审慎判断。在判断GP出资的多寡时,既要衡量GP出资的绝对值,也要考察GP的出资占基金总额的比例,以及GP中关键人物个人财产的出资情况。同时,还应当配合使用管理费、投资人顾问委员会等其他关键条款。
二、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协议条款:管理费
管理费是GP收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由GP按照LP对基金承诺资本的比例向后者收取,用来支付GP在基金的运营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管理费是GP收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由GP按照LP对基金承诺资本的比例向后者收取,用来支付GP在基金的运营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GP与LP在确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时,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GP的既往业绩、基金规模、计算基金管理费的基数、是否约定在基金存续期的不同阶段返还基金管理费、给予LP优先回报的标准、给予GP业绩奖励的标准等。
1、管理费的比例
就管理费的比例来说,国际上一般在每年1.5%至2.0%之间(在每季度或每年开始时提前支取)。通常新设立基金的收取比例会相对低一些,而一些既往业绩较好的基金则会高一些,可达2.5%。自从金融危机以来,许多LP认为支付GP管理费的成本太高,要求降低管理费比例,如美国新成立并购基金的平均管理费比例从2008年的1.91%下降到2010年的1.59%。(数据来源:2010PreqinFundTermsAdvisor)
2、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就管理费的收取方式来说,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有三种方式:
a.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即在VC/PE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每年/季按LP承诺或者实际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如果按照实际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则在初期资金尚未完全到位时,GP收取的管理费偏少;而在投资期之后,GP收取的管理费则偏高。如果按照承诺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的话,则GP收取的管理费总体数额偏高,因此它是LP最为不满的管理费支付方式,采用该种方式的基金越来越少。
b.管理费比例随基金生命周期递减。在基金存续期间,随着LP最初的承诺资本逐渐以投资回报的方式收回,GP管理的资本量也随之减少;此外,与基金投资阶段相比,在基金收益分配和管理期阶段中GP的工作量是不同的,因此GP收取的管理费按比例减少,但在降低到某个比例后即不再减少。在某个实例中,从基金存续的第5年后,管理费按原始收取比例逐年递减0.2%,但在降低到1.0%后则不再减少。也就是说,如果管理费的原始收取比例是每年2.0%,那么自第5年后每年递减0.2%,到第10年后降低到总承诺资本的1.0%,之后将不再减少。如果GP在募集新基金,他们也可能在现有基金存续期的最后几年免收管理费。
c.在基金的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基金的生命周期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投资期和管理期。投资期通常为3-5年,之后即为管理期(一般会在协议条款中注明)。在投资期内,GP按承诺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投资期结束后,GP按未退出项目的投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效率,计算相应的管理费,可提高GP的投资效率。
3、人民币基金的管理费
总体来看,人民币基金的管理费情况与国际惯例差别不大。管理费的收取一般以基金承诺总额为基数,比例通常为2%或2.5%,收取方式主要有三种:a.收取固定管理费;b.管理费比例随基金生命周期递减;c.在基金的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
三、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协议条款:收益分成
GP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上期介绍的管理费(Management Fees);另外一部分是收益分成(CarriedInterest),即GP可以获得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1、收益分成比例
国际上,GP享有的收益分成比例通常为基金净收益的20%。顶级GP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成比例,最高可达30%。这种与业绩挂钩的机制能够有效激励GP争取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通常,只有当基金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通常为8%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2、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上,VC基金和PE基金存在着差别,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
(1)按基金整体收益分配
VC基金更倾向于这种分配方式。VC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向高风险、高回报的企业进行投资,并且投资项目也较多。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平衡各个投资项目的业绩,而且也便于管理。
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基金一般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产生净盈利且基金业绩达到优先回报率的情况下,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2)按单个投资项目收益分配
与VC基金相比,PE基金的投资规模大,投资项目数量却少得多,更倾向于按单个投资项目的收益进行分成的方式。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管理团队成员在基金结束之前就能够获得项目的收益分成。
但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着基金管理上的不便之处。一是虽然这种方式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成,通常还是要扣除基金运营本身的成本,如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如果基金整体亏损的话,也同样要从收益分成中进行相应的扣除,以补偿给LP;二是仍然要根据全部投资项目情况计算基金整体业绩,有时候甚至会触发回钩(Clawback)机制。
因此,在设计分配结构时,一些基金会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即,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收益分成,同时GP将预留部分收益分成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补亏。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结构,预留的保证金一般占项目收益分成的40-50%。
此外,某些有限合伙协议会对收益分成做一些特殊规定,以确保LP的利益,如:
a.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之前收取的管理费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b.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管理费,并且达到优先回报率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c.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管理费并且扣除优先回报后,才计算收益分成。
3、人民币基金的收益分成
在收益分成比例上,人民币基金大多沿袭了国际通用的做法,即GP获得基金收益的20%。一般当基金达到8或10%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由于国内VC基金大多也定位于成长期之后的投资,与PE基金的差别不大,且国内投资人普遍希望尽快取得收益,因而人民币基金大多采取了按项目分配收益的方式。外资银行基金专户破冰()
  第1财金专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李冬明)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日前携手推出基金产品。上投摩根成为国内首批在外资银行推出基金专户产品的基金公司之一。该类产品旨在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金融产品服务,以满足国内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降低波动性的需求,此类产品的上市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馈。  渣打中国财富管理部董事总经理梁大伟表示:“我们发现内地投资者尤其是高净值人群近期有两大需求正逐渐增加:一是在人民币国际化的大背景下,资本可兑换项目不断放开,以沪港通、基金互认为标志,促使境内投资者更关注全球资产配置,逐步将投资视野转向海外。一是随着近几个月A股乃至全球股市的波动起伏,人民币中间价日益市场化,投资者越来越重视降低波动性,希望通过多元化全球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以获得更为稳健的回报。”  上投摩根副总经理经晓云表示:“我们很高兴与渣打银行携手,为国内投资人提供专业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上投摩根始终致力于以专业的能力,用心专注的态度,为不同类型的投资人提供适合他的多元资产管理解决方案。未来我们将继续思考把我们的解决方案配合渣打银行的财富管理专业,一起提供给中国境内的高端客户以及投资人,以更好的实现他们的财富理想。”  在此背景下,渣打银行与上投摩根联手推出的基金专户业务,将不断根据市场变化及客户需求灵活判断,在风险控制和资产配置的基础上,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的专户投资方案,力争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并配合海外基金等产品,帮助客户实现全球资产配置。  双方在共同发布的2015年第四季度投资策略报告中建议:从长期的角度看,中国市场股票的机会优于债券。股市降杠杆已让短期投机资金大幅撤退,估值回到相对合理的水平,未来稳增长、持续宽松的货币政策可期,随着全球经济逐渐复苏,股市也将企稳回升。产业方面,景气上行,传统产业经历阵痛,中期关注、、和.0等主题机会。
(责任编辑:HN666)
10/23 08:1109/22 07:4909/22 01:0609/15 14:4109/14 05:09
基金精品推荐
特色数据: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策划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您已选择的基金
收益宝·活期
7日年化收益率
理财宝·短期
7日年化收益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我国外资银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