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加快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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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地税系统2018年集中实施“三个年”行动发布日期: 10:45来源:宣传中心浏览次数:&在2月11日举行的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上,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倪玉平部署了2018年全省地税工作任务,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进一步&干好税务、带好队伍&,跳出税务抓税务,坚持&六税并进&,统筹抓好&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攻坚年&&征管体制改革深化年&&电子税务建设提升年&行动,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地税现代化起好步、开好局。倪玉平指出,当前地税事业正处在转型发展的重要节点。征管方式发生重大转变;地方税体系加快完善;管理服务对象深刻变化,向自然人过渡,其工作难度将呈几何倍增加。必须正视问题、直面挑战、抢抓机遇、加力攻坚,奋力把地税事业推向前进。倪玉平强调,2018年全省地税系统要紧扣改革创新,重点抓好依法大力组织收入、倾力服务重大战略、着力深化税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电子税务建设、扎实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等工作,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作出新贡献。&分享到:0&版权所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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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与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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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与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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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张和平建议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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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全国人大代表张和平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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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代表建议加快构建体系
作为部门中为数不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和平更加关注地方体系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他提交了&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全面&&后,作为地方税主体的退出了历史舞台,重构地方税体系不仅更加重要,而且迫在眉睫。&张和平认为,全面&营改增&后,地方税总量下降明显,就而言,年直接减少可用财力100多亿元。受其影响,其他地方间接减收约90亿元。因此,必须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步伐,确保地方财政。
张和平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系统化。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将改革重点锁定在、、、环境保护税、税、等税种,目前增值税改革已全面完成,其他税种以及非税收入的征收职能划转应尽快明确;要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地方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一些改革可先以行政方式推动,再逐步完善税收法;要凝聚改革共识,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公开化。地方税体系建设事关全局,情况复杂、矛盾交织,而且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将改革宣传和舆论引导放在突出位置,广泛凝聚全社会特别是税务系统内部支持改革的共识和力量,推动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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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模式和建构的思考
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模式和建构的思考
10:30:00&|&来源:《税务研究》&|&作者:王 乔 席卫群 张东升
&&&&内容提要: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税权配置不合理、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国地税交叉管理等问题影响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长期稳定。本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原则,我国地方税体系在税权配置方面应实行立法权、税收停征权归中央,一定的调整权和解释权赋予地方模式;在税收收入划分模式上,近期以共享税为主,逐步培养地方税主体税种;远期以成熟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为主,共享税为辅,形成大共享税分成与地方税收入占比大体相当的格局。
&&&&关键词:地方税&地方税体系&税权&税收划分&共享税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主要是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制定而成的,并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适时进行了调整。营改增全面完成后,为了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在现有税制暂时不变的前提下,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实行五五分成的过渡方案,过渡期暂定2-3年。虽然过渡方案保证了地方的财力,但地方税体系建设并未停止。随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推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税权划分、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以及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设等方面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税税权配置失衡
&&&&1.地方税立法权配置不当,有违依法治国方略。首先,税收立法层次低。目前,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各税种中,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进行了立法,其余税种则是根据条例、规定或者办法来征收。其次,地方税立法权缺位。目前,几乎所有涉及地方税种的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与颁发的,仅有部分地方税税种的税率幅度范围内调整权和税收优惠政策赋予了地方,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
&&&&2.税收执法权配置失衡。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税收执法权划分几易调整,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进一步削弱,尽管税种数量多,但收入较为零星,征收管理难度大。税收执法权进一步集中到国税部门,导致国、地税部门之间的税收执法权配置失衡。这种不规范的税收执法权配置客观上造成了分税制是“选税制”、“分钱制”。
&&&&3.地方税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目前税务与司法机关间的税收司法权未适当分权,处理税收案件经常出现司法机关有权无力、税务机关有力无权的局面。负责侦查税收案件的公安机关往往不熟悉税收业务,出现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退回税务机关的现象。此外,目前税务司法程序主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的,缺乏系统性、科学性,条块分割,法律效率不高。
&&&&(二)地方税收入划分仍不规范
&&&&尽管税种的划分有过多次调整,但总体上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的格局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表1&可知,&年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虽然在80%上下,但呈逐年下降趋势,各级地方税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地方财政困难,直接诱发了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收费。非税收入由2007&年的4&321&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0&328&亿元,8&年间增长了3.70&倍。&
&&&(三)各自为政的征管系统阻碍了涉税信息共享,降低了地方行政能力
&&&&目前,国税、地税部门使用的是两套独立的征管系统,各自的征管信息系统未有效对接,大量的基础资料和历史数据移交难度大,涉税信息难以在国、地税间实现即时有效的交换。一方面,两个部门获取对方掌握的涉税信息,主要依靠人工定期沟通比对,导致工作量大、误差率高且时间滞后;另一方面,国、地税间还没有建立统一规范、行之有效的代征制度。
&&&&二、构建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
&&&&在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目标指引下,税收不仅要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而且要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融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
&&&&(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支出与责任相适应
&&&&事权和支出责任清晰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前提,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是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为此,在事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按照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出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再根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确定其财政收入,划分各自的税种和税收收入,才能实现支出与责任的相适应。
&&&&(三)保持宏观税负稳定、中央财力相对集中
&&&&实现经济稳步增长仍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保证财政宏观调控效能,不宜实行大规模的减税,而应通过结构性的调整,维持宏观税负的稳定,保证中央财力的相对集中。财力充足还可保证中央在财政分配上的调控空间,尽可能缩小地区间的横向失衡以及不同阶层间的收入分配纵向失衡。
&&&&(四)有利于税制结构优化、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优化税制结构、适当增加直接税比重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目标。当然,在优化税制结构的同时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力,调整和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五)整体设计、稳步推进
&&&&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宏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应逐步推进,结合预算管理制度和地方债务管理,在营改增的基础上,渐进开展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加速税收信息化的建设,消除征管瓶颈,为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改革创造征管条件。
&&&&三、构建合理的地方税体系建议
&&&&(一)地方税体系的模式
&&&&1.税权划分模式:立法权、停征权归中央,赋予地方一定的调整权和解释权。税权的划分坚持大权统一、小权下放,重在监管、循序渐进的统一,处理好统一税权与适度合理分权的关系。建议税收的立法权、停征权归中央,赋予地方一定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当然,地方的税权主要集中于省级政府。
&&&&2.税收收入划分模式。考虑到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培育过程较长,建议近期以共享税为主,逐步培养地方税主体税种;长期以成熟的地方主体税种为主,共享税为辅。通过逐步扩大地方专享税收入占比,形成大共享税分成与地方税收入占比大体相当的格局。
&&&&(二)规范的税权划分
&&&&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根据所确定的税权模式,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中央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权限法、税收征纳程序综合法等基本法规。中央税的立法权、解释权、征收权归属中央。共享税的立法权、解释权也归属中央,但征收权根据共享的方式不同,分为中央专属或中央、地方分征。地方税的立法权仍归中央,但征收权归地方,其中税收的解释权、调整权等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对税基较固定、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地方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契税等基本的税收法规由中央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税目、税率的调整,税收减免以及征收管理等权限等在中央规定的统一范围内授予省级人大一定的调整权。二是对于零星分布、征收成本较高的地方税种和具有特定用途的地方税种,如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将现行的教育费附加改造成教育税)等,中央掌握开征、停征权,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全部划归省级政府。
&&&&2.税收执法权的划分。一是规范国、地税间的税收代征制度,避免私人关系的代征,提高地税部门以票管税的效果;二是建立和规范联合办税制度,整合两部门信息资源,建立纳税人检查联系制度,对共同纳税人的稽查结果及时通报,对重大稽查案件和稽查行为实现统一入场、同步稽查。
&&&&3.税收司法权的划分。建议对税收刑事案件的管辖以及相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等一系列司法权进行整合,自上而下逐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建立专门的税收司法组织,以中央垂直领导为主,独立于国、地税务部门。
&&&&(三)税收收入划分方案的选择
&&&&1.地方税规模合理比重。
&&&&(1&)地方税收入/&税收总收入的合理比重。1993年地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3.43%,1&9&9&4&年后地方税比重大幅度提升,2&0&0&2&年升至42.00%,2012年达到47.03%.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一比重不算低,如日本,地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4&.&7&%&,加拿大为5&1&.&3&%&,美国为44.6%.不过,考虑到我国地方公共财政支出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自1&9&9&4&年以来基本上都在70%&以上,2015&年甚至达到85.46%,因此,在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我国地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应在50%&左右。
&&&&(2)地方税收入/&地方财政收入(支出)的合理比重。&年期间,我国地方税收入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比重虽维持在75%&以上,但呈逐年下滑态势,由2002年的86.98%下降到2015年的75.5%.地方税收入占地方公共支出比重由2&0&0&2&年的48.47%&提高到2005&年的50.59%,之后有所下滑,2015年为41.71%.这一形势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维持在50%&左右,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在70%以上。以2015年为例,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4.52%,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为85.46%,①&二者相差近三十多个百分点。这一收支的缺口需要依靠中央转移支付来平衡,其中主要是税收返还。因此,我国地方税收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比重应恢复到85%&以上,同时,通过事权的合理划分,将地方承担的中央事务重新划归中央,减少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
&&&&(3)地方税收入/GDP的合理比重。影响地方税收入占GDP&比重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税收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二是地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如果这两个因素能合理界定,地方税收入占GDP&的合理比重就可以确定。
&&&&与我国同等收入水平的发展中国家(中等偏下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0&0&6&年平均为15.61%,包括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在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一般在23%&左右。如果是中等偏上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006年平均为17.04%,包括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在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一般在24.28%左右。我国目前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8%&左右,2007&年达到最高,为19.81%,2012&年为18.73%.②&因此,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宜提高,应维持在20%左右。根据前面匡算,如果地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按50%计算,那么,我国地方税收入占GDP&的合理比重应当在10%&左右。
&&&&2.共享税划分标准的确立。
&&&&(1)增值税的划分。为了更好地平衡财权与事权的关系,规范财政分配体制,减少地方对投资的追求热情,本文建议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调整为六四开。以2&0&1&2&年度数据分析,该年营业税收入15&747.64&亿元(其中归属地方的为15&542.91&亿元,归属中央的为2&0&4&.&7&3&亿元),增值税收入26&415.51&亿元,所以归属地方收入=15&542.91+&26&415.51&×&25%=22&280.07&亿元。营改增后,如果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改为40%,则从静态分析,归属地方收入=(15&542.91+26&415.51)×40%&=16&783.37亿元,地方收入仍减少5&496.70亿元,考虑到营改增减税效应,从动态分析,估计地方减少收入约7&500&亿元。
&&&&(2)企业所得税的划分标准。为了弥补地方减少的收入,建议将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五五分成。仍以2012年数据测算,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19&654.53亿元,其中归属地方7&571.6亿元,假设分成比例调整为5:5,归属地方收入=(19&654.53-&725.53&×&50%=9&464.5&亿元,地方将增加1&892.9&亿元。
&&&&(3)个人所得税的划分标准。同样,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也调整为五五分成。201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5&820.28亿元,其中归属地方2&327.63亿元,分成比例调整为5&∶5&,则归属地方收入=5&820.28&×&50%=2&910.14&亿元,地方将增加582.51&亿元。这三个税种共享比例调整后,地方总体上减少税收收入约5&000&亿元,减少的收入将通过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设进行弥补。
&&&&(四)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按照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的思路,首先需解决省一级的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而后再考虑县(市)级财政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而非一次性将各级财政的主体税种全部确定完。
&&&&1.省级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消费税的改造。将消费税打造成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之成为省级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其中,对烟草等国家专卖品所征收的特殊消费税作为中央税,其他消费税归地方。尽管消费税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发挥特殊调节作用,但现行消费税一开始就不是纯粹的中央税,税收收入与税收返还有关。成品油税费改革之后,养路费转换而来的消费税绝大部分需要返还给地方,因此消费税有打造成共享税的基础。同时,应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征收环节和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现行的车辆购置税属于针对财产购置行为的一次性税收,与私人飞机、游艇等奢侈品购置等具有相似性,也可将其整合进消费税。
&&&&一旦把新的消费税打造成成熟的省级地方主体税种,为地方取得了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值税的地方共享比例还可适当下调。以2012&年的数据为例,车辆购置税收入2&228.91&亿元,消费税收入7&875.58亿元,扣除烟草消费税约3&000亿元,①&大约7&000&亿元可以转化为省级政府收入。如果再考虑征税范围扩大、税率调整等因素,收入还会进一步增加。
&&&&2.县(市)地方主体税种的打造—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建设。在县(市)级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构建方面,应建立起以保有环节房地产税为核心的县(市)级地方税体系,并以此作为县(市)级地方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保有环节房地产税一般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征收的,而我国目前的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建设最为薄弱,因此,建设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应是我国县(市)级政府主体税种建设的远期目标。近期主要是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快立法建设,明确改革方向,构建起全国性的房屋产权登记系统,同时引导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房屋价值评估机构,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征收创造条件。考虑到改革的艰辛,建议分两步走,短期内改造现有的房产税;长期内,将房产税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并打造成新的房地产税。
&&&&(五)其他税种改革
&&&&1.资源税的改革。在建立租税费联动机制的基础上,重建资源税,同时维持现有资源税收入划分规定。在河北试点水资源税的基础上,逐步将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牧场资源等列入征税范围;随着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进一步调整计税依据,酌情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方式。
&&&&2.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归省级政府。由于环境污染一般具有地域性并与特定行为相联系,从征管便利性角度看,适于作为地方税,也有利于促使企业、个人及地方政府与国家的税收调控方向一致。因此,建议将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归省级政府,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六)未来地方税体系架构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未来我国地方税体系可用表2&反映。通过这样的架构,保证省级政府和县(市)级政府有较稳定和可靠的收入来源,从而规范政府层级收入,提高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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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构建地方税体系:特征、不足及建议
  【摘 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构建地方税体系,是促进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广受学者们关注。本文对近年来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及特征、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当前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缺陷及不足、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思路、原则及建议等角度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整合,以期对健全地方税体系和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有所借鉴及对后继研究有所启示。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4748919.htm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事权与财权;税制结构;述评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当前,如何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和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对于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和促进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地方税体系:内涵及特征   (一)主要内涵   1.地方税   谢国财(2010)[1]认为,地方税是为了实现地方政府职能,满足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根据宪法或者国家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中央或地方制定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由地方负责征收并拥有一定的管理权,收入完全归属地方政府的各税种的总称。它是国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各种税收收入的归属和管理权限进行分割的产物。   金哲(2010)[2]认为,地方税是相对于中央税而言的,属于财税管理体制的范畴。通常意义上讲,地方税是指划归地方负责征收、管理并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构成地方财政固定收入来源的税收。地方税不仅仅是根据收入归属来进行划分,它还包含了税收管理权限等多方面的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解释权、税收减免权等。   李晖、荣耀康(2010)[3]认为,地方税既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横向分配关系,又体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分配关系,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和调节地方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   2.地方税体系   谢国财(2010)[1]认为,地方税体系是相对于中央税体系而言的,包括地方税制、税收规模、征收管理、司法保障以及地方税理论等要素,其实质是整个地方税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所组成的统一体。地方税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1)地方税税制体系,包括地方税管理体制、地方税税种结构及其法律法规体系。(2)地方税征管体系,即由地方税征收管理活动各要素(如管理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机构组织等)相互联系和制约所构成的整体系统。(3)地方税保障体系,包括地方税的司法保障体系、税务代理和其他的协税护税系统。   潘畅(2011)[4]认为,我国地方税体系主要包括增值税(地方政府占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占40%),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费和一些小税种。虽然目前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增值税的25%分享和两个所得税的40%分享是重要来源,但都不能称之为地方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独占鳌头的营业税名义上是地方税种,但实际上同于共享税种。   (二)基本特征   陈必福(2009)[5]认为,地方税一般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税基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其课税对象和范围相对固定于某一区域,不随纳税人的流动而流动;二是收入具有地方受益性,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享受的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对称的,收入具有一定的弹性,可以基本满足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需要;三是征收管理的便利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征管方面更易于掌握税源,方便管理。   谢国财(2010)[1]认为,要判定一个税种是否属于地方税,主要应当从税收的立法权、执法权和使用权三个方面来分析,三者是否必须同时具备(特别是立法权的归属),各方面的看法不一致,世界各国的实践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由地方征收管理、收入划归地方的税收都可以算作地方税,不论其立法权归属如何。   樊丽明、李文(2000)[6]提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当具备税基具有非流动性、基于利益原则课征、由地方征管效率较高、收入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税基较广及税收规模较大、对经济具有适度弹性等几个主要特征,但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数量占比很大,或宏观调控意义重大以及关系国家主权的税种,不能划归地方税,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二、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吴香凡、张丽微(2009)[7]认为,地方税收不仅是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地方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地方政府可以运用税收杠杆,一方面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诱导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金哲(2010)[2]认为,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产物,地方税体系自运行以来在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财力纵向配置关系、规范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等方面均呈现出了显著效应。   周莉、张超(2009)[8]认为,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的实质是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度的“分权”与“分利”(利益),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前提,也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制改革、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当务之急。王韬(2011)[9]认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有助于为市场营造更加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环境;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提高地方保障能力;有助于调控地方经济,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有助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促进财力事权相匹配。
  三、当前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缺陷及不足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   谢国财(2010)[1]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不清,省级以下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称是现阶段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也是多年来我国预算管理体制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   金哲(2010)[2]认为,分税制的核心理念是“合理确定各级政府事权、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但随着事权重心日渐下移至县乡政府层级,县乡财政的财权财力却未能得到及时跟进。地方税体系缺乏整体设计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仍是以省级政府为中心平台设置地方税体系,以县(市)、乡(镇)层级地方税体系严重缺失,在省级政府未能合理配置各自税基的情形下,县乡政府作为“事权中心”所面临的财政困境可想而知。   (二)缺乏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   贾康、刘薇(2011)[10]认为,一些地方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征收范围偏窄、税额少,不足以构成地方大宗、稳定的支柱性财源,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源建设的需要。而一些与地方政府行为合理化关系密切、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特别是物业税(即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又迟迟难以出台,使地方税的筹资与调节职能受到限制,因而导致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明显缺乏有效、稳定的主体税种。   吴香凡、张丽微(2009)[7]认为,目前地方税税种大多是比较零星分散的小税种,占地方税收比重较大的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而且随着增值税制度的逐步规范,营业税的税基将可能逐渐缩小,其收入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也会下降,更难成为主体税种。   李晖、荣耀康(2010)[3]认为,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全部收入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税种有7个: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和烟叶税。收入主要归地方政府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税种有4个: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现行地方税体系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缺乏收入规模较大、税源成长性好、地方政府有一定税权的“当家”税种,地方没有固定的财政资源来满足所承担的政府职责,迫使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寻找预算外和制度外财源,不利于地方税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地方公共财政的确立,也影响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合理   史伟(2011)[11]认为,一是大部分地方税课征范围狭窄,收入数量少,弹性差。有的税种税负低,远远不能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如车船税尽管进行了改革,但就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言,仍不能满足交通建设的需要。有些税种迟迟没有开征,妨碍了地方税筹集财政资金功能的发挥,如遗产和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有些税种老化,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印花税等税种的暂行条例都是在1988年以前制定的。二是地方税收入构成中,流转税所占比重较大,所得税和财产税所占比重较小,地方税组成与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能不相适应。三是中央税、地方税界限不清,部分地方税日益成为实质上的共享税,进一步缩小地方税收入规模,而且分率分享、行业分享、隶属关系分享、增量分享等分享方式也亟待规范。   四、构建地方税体系:思路、原则及建议   (一)总体思路   刘佐(2011)[12]认为,地方税制度的改革应当以提高地方政府财力筹集与配置的有效性,增加地方税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从改进管理体制、完善税制、合理调整收入规模和结构等方面入手。   王德祥、袁建国(2010)[13]认为,完善地方税制客观上要求设置地方各级的专有税、附加税和共享税,来构建结构合理、收入稳定的地方税体系。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工作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改革资源税和营业税、开征环境税和消费税等,加强地方税的配置作用;改革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和社保税,发挥分配调节功能;明确划分地方各级税收,确立主体税种,建立稳定的地方税体系。   宋兴义(2009)[14]认为,地方税改革首先应在规范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前提下,稳定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要内容的共享税制,同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测定各级政府的税源能力,按税源与履行事权需要的财力差额提供转移支付,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在新一轮体制改革中应突破“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束缚,减少预算执行的级次,取消市(区)级和乡级财政,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基层财政的困难。   (二)主要原则   王德祥、袁建国(2010)[13]认为,完善地方税制应坚持有利于地方配置和分配调节的原则、满足地方基本公共支出需要的原则、地方征管成本最小原则、保证地方税收自主权原则。   王韬(2011)[9]认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税权的纵向划分应该遵循中央有选择性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相结合的原则,配以转移支付等相应的财政补助制度,建立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   胡洪曙(2011)[15]认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构建必须放到我国行政层级与财政联邦主义改革的大背景下来予以讨论,并应吻合“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税权、一级债权”的改革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政府构架是世界上政府层级最多的,过于复杂的政府层级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使得我国现有的18种税在五级政府间的均衡划分变得不可能。   (三)政策建议   1.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   谢旭人(2010)[16]指出,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力争首先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同时,结合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属性和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研究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2.科学合理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   胡洪曙(2011)[15]认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及未来的发展来看,中央政府的主体税种应为所得税与增值税,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应为营业税与增值税。而在市县级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构建方面,综合国外成功经验并本着良税原则尤其是地方税收原则,应为把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整合为新的财产税,并以此作为我国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改革的具体方案为合并现行的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土地出让金,以此为基础开征新的财产税,并以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为税基对产权持有者永续征收。   李晖、荣耀康(2010)[3]认为,分析我国各方面的现实经济基础和财政状况,以资源税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具有充足的可行性。资源税和房地产税都具备地方税的基本特性:征税对象的非流动性和地域性;符合以事权划分为基础、以受益原则为依据的地方税确定原则;征税对象的交叉及共性特征,适合共同作为地方税。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对地方的社会、经济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能成为地方政府手中强有力的调节杠杆,均适合给地方较大税收自主权,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而又不影响中央宏观调控和对其他地区带来不良影响。   宋兴义(2009)[14]提出,根据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和OECD的统计数据,是否可以这样建构新的地方税种体系:在省级政府层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仍然作为共享税存在,中央可以适当提高分享比例,以满足中央政府职能的需要,同时给予省级政府开征在消费环节课征的特别消费税,如高尔夫等高档娱乐税,或者扩大目前我国的消费税目范围,然后把部分消费税部分税目的开停征权、税率调整权转移给省级政府执行。在县级政府层次,重点做好物业税改革。   李玉红、白彦锋(2010)[17]认为,资源税和环保税主要是为了发挥其政策调节职能,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和潜力都有限,难以与地方经济发展“比翼齐飞”,不适合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未来地方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应当选择物业税和销售税(地方流转税)。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和直接税,适合作为县级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销售税是一种流转税和间接税,适合作为省级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物业税与销售税之间的组合,不仅可以实现地方税收收入未来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且这两种税种都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壮大,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存在正相关关系、将会相得益彰。   3.合理划分中央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谢旭人(2010)[16]指出,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陈必福(2009)[5]建议采取适度分权模式,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1)对全国性的地方税种和地方的主体税种(如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只能由中央立法,并按中央制定的政策统一执行,地方政府只能有征收管理权,而没有税率的调整权和减免权,但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征收办法。(2)对全国性的辅助地方税种(如财产税类)也由中央统一立法,但地方政府可以确定实施细则和具体管征办法,而且还可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有一定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3)对地方性、灵活性较强的地方税种(如资源税类),税权应以地方为主或者中央制定税法或税收条例,地方自主确定是否征收以及具体征收细则。(4)对纯属地方性的、受益范围也比较明确的地方税种,税权完全下放给地方,由地方自行立法开征;同时地方(如省级人大)有权根据本地财政经济的实际情况自行开征一些地区性税钟。   参考文献:   [1]谢国财.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1):55-61.   [2]金哲.中国现行地方税体系评析[J].经济与管理,):79-83.   [3]李晖,荣耀康.以资源税和房地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探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10):21-24.   [4]潘畅.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4):65-66.   [5]陈必福.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J].发展研究,2009(12):67-71.   [6]樊丽明,李文.试论确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J].税务研究,2000(7):44-48.   [7]吴香凡,张丽微.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12):139-140.   [8]周莉,张超.当前地方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商业时代,2009(22):119-121.   [9]王韬.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构想[J].经济与管理,):63-66.   [10]贾康,刘薇.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财税体制的建议[J].经济纵横,2011(1):46-51.   [11]史伟.现行地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中国财政,2011(17):47-49.   [12]刘佐.地方税制度改革“十一五”回顾与“十二五”展望——兼论房地产税改革[J].地方财政研究,2011(4):41-44.   [13]王德祥,袁建国.地方分税制改革与地方税制的完善[J].财经科学,2010(6):108-116.   [14]宋兴义.地方税:国际经验、中国现状和改革展望[J].地方财政研究,2009(9):77-80.   [15]胡洪曙.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研究[J].当代财经,2011(2):27-35.   [16]谢旭人.加快改革和完善财税体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0(11):16-19.   [17]李玉红,白彦锋.地方税制改革格局中的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6):18-2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10YJAZH08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2YJC790094)。   作者简介:   王双进(1973-),男,满族,河北廊坊人,博士后,主要从事农业宏观经济和农产品价格等领域研究。   蔡韡(1971-),女,天津人,硕士,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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