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年终结账已经结完账了,第二年发现错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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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记账凭证的错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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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会计填制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将原记账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账凭证;
  (2)发现已经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账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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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业单位会计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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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业单位会计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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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2004〕19号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近两年来,我部直属各高校和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部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可设置的银行账户履行了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对不能设置的银行账户相应进行了撤并处理。在清理中,许多单位反映由于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银行账户的撤并,给实际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问题。对此,我部多次向财政部进行了反映。财政部经过调研后,两次复函(第二次复函见附件三)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见附件二)的要求以及财政部两次函复我部的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部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责任。
  二、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9月底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复查,对开立、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按规定认真办理申请、审批、备案等手续。要防止和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①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②银行账户未经审批;③改变银行账户用途;④逾期使用银行账户;⑤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⑥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部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11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工作,并报我部备案。
  四、部直属各单位应根据《补充通知》的要求,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必须由本级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帐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按规定可以开设如下银行账户:
  (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二)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三)一个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以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需要,可以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
  (六)按相关规定可以分别开设一个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开设如下账户:
  (一)教育部直属高校地处不同城市的校区视同为“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设相关账户。
  (二)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独立核算非法人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以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结算中心或相同性质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自有资金及其他往来资金。
  (四)对没有结算中心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其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单独开户的内设二级学院以及日常资金流量较大且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后勤管理机构等,经从严审核后可开设一个相关账户。其他与本部同址办公的独立核算非法人机构,不可比照上述情形开户。
  (五)实行学生卡结算业务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可以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账户”,其分校区可在所在地同一银行系统的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分校区取得的学费等收入,在当日统一缴至“学生卡结算子账户”,银行同日将资金划入“学生卡结算账户”,营业日终了时“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实现零余额;学校本部收取的学费等收入,在当日缴至“学生卡结算账户”。学校及时将“学生卡结算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部分划入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学校对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可按规定通过“学生卡结算账户”及“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及时划转到对应学生的银行卡。
  (六)其他经审批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的说明等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接受捐赠、投资等需要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审批。
  第十一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持所在地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应在财政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送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按规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教育部和财政专员办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报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相关账户。同时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七条 教育部直属单位被合并,或不同教育部直属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教育部直属单位,或教育部直属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应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撤销或重新开立及备案手续;被撤销的银行账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资金余额。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育部直属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每年1月31日之前,各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电子文档报送批准开立账户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声明:
  (一)超出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管理账户;
  (二)未按规定报经所在地财政专员办批准开设账户;
  (三)擅自改变账户用途;
  (四)逾期使用账户;
  (五)出借、出租、转让账户;
  (六)未按规定报备账户;
  (七)其他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教育部等监督检查机构在对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提交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审核、审批、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确因办理借款业务(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转拨)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的(凡在同一银行有多个贷款项目的,也只能在一个贷款账户中核算);或因业务需要必须开设保证金存款账户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在相关的银行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及其直属各单位主管的社团组织,其银行账户的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4〕1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处理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中分账核算。
  (三)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
  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
  (四)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存款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六)贷款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根据《办法》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权限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管理权限在中央财政部门,各中央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一)各中央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下同)不得要求地方单位开设账户;确需开设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国库司,下同)审批。
  各中央部门不得要求所属中央预算单位超出《办法》规定的账户种类及数量开设账户,经财政部批准的除外。
  (二)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地方政府要求开设的《办法》规定以外的账户;确实情况特殊的,可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中央预算单位接收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
  (三)中央部门根据《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商财政部制定其境外机构境外账户的审批管理规定。各中央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账户的管理,从严控制境外账户开设,并将审批开设的境外账户报财政部备案。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根据《办法》和本通知制定本省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操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一) 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央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一),附电子文档报送批准开立账户的中央财政部门。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超出《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中央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 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一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财政部;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报其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每年4月31日之前,中央财政部门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1、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2、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并根据《办法》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3、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4、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将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6、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7、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每年6月1日前,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实行就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
  中央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应根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中央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中央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办法》、本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关于西藏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问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委托事项的通知》(财库函〔2003〕2号)的规定,行使对该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等管理职能。
关于教育部所属高校账户设置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4〕57号
教育部财务司:
  你司《关于审核我部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处理建议的函》(教财司函〔2003〕54号)收悉。经研究,鉴于你部所属高校具有规模较大、往来款项较多等特点,为了满足其财务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依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度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实行学生卡结算业务的高校可选择一家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账户”,其分校区可在所在地同一银行系统的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分校区取得的学费等收入,在当日统一缴至“学生卡结算子账户”,银行同日将资金划入“学生卡结算账户”,营业日终了时“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实现零余额;高校本部收取的学费等收入,在当日缴至“学生卡结算账户”。高校及时将“学生卡结算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部分划入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高校对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可按规定通过“学生卡结算账户”及“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及时划转到对应学生的银行卡。
  二、对无校内结算中心的高校内设的合作协议明确单独开户的二级学院、日常资金流量较大且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后勤管理机构等,经从严审核后可开设一个相关账户。其他与本部同址办公的独立核算非法人机构,不可比照上述情形开户。
  上述同意开设的账户,均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事业单位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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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事业单位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事业单位进行年终结算的项目主要包括哪些
事业单位在年度终结之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账项、货币资金和其他各种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结算。所谓清理是指清楚了解账目的记录是否真实、是否完整,通过清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际结存数量,并与账面的记录相互核对、消除差异、以求账存与实存保持一致。这种对账面和实存进行清查核对的方法称为清理。所谓结算是指因经济往来而引起货币资金的收付行为。年终结算则是指在年终结账之前,清理各种往来账项,并结清各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货币收付行为。通过上述的清理和结算工作,使账面记录和实际情况保持一致,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全部财产,为年终编制决算报告做好准备工作。年终清理和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1.清理并核对年度预算资金的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的真实性。事业单位在年度终结之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之间的全部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拨数)以及应上缴、拨补的款项等,都应该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和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缴、下拨数保持一致。真实、准确地反映预算资金实际情况,为编制年度决算报告作准备。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缴款项,应在12月31日之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事业单位,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止到12月25日,逾期者一般不再下拨。2.确定年度收支范围。在年终结账之前,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均应及时入账,以便正确计算年终结余。本年度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之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如实列账,确定各项支出的实际数额,以便正确计算年终结余。事业单位的年终决算,一律以截止到12月31日的实际收支为准。3.清理并结算往来账项。为了真实、准确、合理地反映事业单位财产的实有数,在年终结账之前,应清理各种往来账项,并结清各种往来账项。应收的款项要如数收回并入账,应付的款项要如数偿付并入账,按规定应该转作各项收入的账项或应该转作各项支出的账项,及时转入有关账户,其目的就是将这些收支编入本年决算之中。总之,对各种债权、债务关系,要及时清理并进行款项的结算。如果有清理不完的往来账项,应分析具体原因,在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4.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现金是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做到日清月结。每天业务结束之时,都应当盘点当日的库存现金数额,并与账面结余数相核对。如有不一致,应及时作出会计处理,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签字盖章,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并进一步查找不一致的原因,作出进一步的纠正处理。对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通过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的。每月末开户银行均应向教育单位开列“对账单”,而事业单位则应将“对账单”的记录与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进行逐笔核对,检查双方的存款余额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首先检查是否有“未达账项”,对存在的未达账项,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经过调节后,如若双方的存款余额一致,则说明双方会计记录是正确的。如果不一致,则说明双方的会计记录有错误,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未达账项,也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有关会计处理,及时入账。5.进行财产清查。事业单位在年终结账之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清查。在进行清查时,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实际参与。对清查的结果,可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以求出各种财产物资的实有数,并与账面记录数相核对。如发现有盘盈、盘亏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会计处理,并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使年终决算报告能反映该单位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
  事业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
&&&&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事业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附:事业单位年终结转顺序
一、收入支出转入结余(分别转入事业结余、经营结余):1、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2、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借记“事业结余”,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3、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 目,贷记“经营结余”;4、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 “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二、结余分配:1、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2、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用基金”科目。3、 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 “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即经营亏损,则不结转。三、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般基金”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基金——般基金”科目。四、项目已完工的拨入专款结转:1、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拨入专款”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2、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财政部门或者上级单位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事业基金”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赞同0| 评论
事业单位结余的会计核算  按照结余来源分别设置“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期末计算结余时,分别将相应的收入和支出的有关科目余额转入该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年度终了,将结余分别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两科目无余额。
  事业单位在进行结余核算以前,必需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以及应上缴、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缴、下拨数一致。二是清理往来款项。按照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不能挂在往来款上,凡属本年的各项收支都应及时入账,列入当年收支。三是分别计算各项结余,不能相互混淆。 2
  1.“事业结余”的核算 4
  “事业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经常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贷方登记收入转入数,借方登记支出转入数和结转结余分配数;如出现支大于收情况,则用红字结转到“结余分配”科目。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会计分录如下: 2
  借: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  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3
  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事业结余  贷:拨出经费  事业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  对附属单位补助  结转自筹基建 8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借方余额为当期需要弥补的差额。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
  2.“经营结余”的核算
    “经营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其相对应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贷方登记收入转入数,借方登记支出转入数和结转结余分配数。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时,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收入  贷:经营结余  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经营业务)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结余  贷:经营支出  销售税金(经营业务)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需要注意的是:如出现经营亏损,“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不能结转到“结余分配”科目,只能挂在“经营结余”科目,需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收益来弥补。 7
  3.专项结余的核算 8
  专项结余是专项资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的专项结余分已完工项目专项结余和未完工项目专项结余。事业单位的未完工项目专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事业单位的已完工项目专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项目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给项目组的物质奖励要增列专款支出;二是留给单位的直接转入事业基金;三是收缴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的则冲抵拨入专款。
  事业单位的已完工项目专项结余不在年末集中进行转账,而是在专项项目完工并结清收支后,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以书面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或项目财务主管部门报批后进行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属本单位直接实施的专项项目完工,经批准核销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专款  贷:专款支出 1
  由所属单位实施的专项项目完工,经批准核销支出,会计分录:  借:拨入专款  贷:拨出专款 4
  项目结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对项目组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其奖励支出要增加专款支出额度,会计分录:  借:专款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 9
  项目结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留给单位,会计分录:  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项目结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上缴原拨款单位,会计分录:  借:拨入专款  贷:银行存款   9
事业单位结余分配的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结余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后,须进行结余的分配。被限定用途的结余,应按限定用途转入相应的基金账户。未被限定用途的结余转入事业基金。
  事业单位实现的结余应按规定对其进行分配。结余的分配涉及到国家、单位、个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必须按照国家的法规、制度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专项结余不参与结余分配。事业单位的结余扣除专项结余后,要按下列程序分配:
  一是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二是上缴上级款。 5
  三是按核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四是转作事业基金。 7
  “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贷方登记结余转入数,借方登记结余分配数,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借方余额为未弥补差额。经年终转账后,“结余分配”科目无余额。
  “结余分配”科目一般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应交所得税、应缴上级款、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提取事业基金、未分配结余——事业结余、未分配结余——经营结余。
  结余转入时:  借:事业结余  经营结余  贷: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事业结余  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经营结余
  分配时,会计分录如下:
  (1)交纳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属应纳税所得,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应交所得税。  计提时,  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
  解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上缴上级款:实行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所得税后结余按核定的比例或数额计算上缴上级款项。 9
  借:结余分配—应缴上级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缴上级款
  (3)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9
  借:结余分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9
  (4)转作事业基金:
  在事业单位的资金运动过程中,事业基金起的是“蓄水池”的作用,用来调节年度之间的收支平衡,因此,按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的余额全部转作事业基金。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则继续转增事业基金,如果支出大于收入,则用以前年度的事业基金弥补其差额。在确定年初预算时,如支出安排出现缺门,也可以直接安排一部分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差额。
  经上述三项分配后结余全额转作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 3
  借:结余分配—提取事业基金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6
  如单位当年“事业结余”出现红字即负结余,则“结余分配”科目出现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可用事业基金弥补。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事业结余
关于结余和结余分配的说明
  1.结余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它是单位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考核单位财务收支最重要的指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的“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事业单位的结余,除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外,全部留给单位下年度继续使用。
  为了核算和反映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结余情况,单位在净资产类科目中应设置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两个总账科目。
  事业结余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其借方登记各项支出的转入数,贷方登记各项收入的转人数。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实现的结余累计数。
  经营结余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2.结余分配
  结余或亏损结算完毕后,单位要对结余或亏损按国家规定进行分配。如果单位当期实现了结余,其分配的内容有:一是交纳所得税。按规定凡是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均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除外。二是提取专用基金。即按税后净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及其他专用基金。三是结转事业基金。即提取专用基金后剩余部分转作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的差额。
  如果单位当期发生了亏损,其中事业亏损年终时应由事业基金弥补;经营亏损则不能由事业基金弥补,而应结转下年,由以后年度所实现的经营结余弥补。
  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一般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记者7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财政部日前发文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和修购基金的。
  根据这份名为《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明确,从今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以上两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今年初修订了《事业单位规则》,已经明确事业单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必须在非财政拨款的结转资金中提取。此次发布通知,则进一步限定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
  通知指出,中央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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