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判无罪的可能性大吗

如何在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实务中准确把握具体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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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实务中准确把握具体证明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近年来企业家群体在商场中碰到频率较高的罪名,为她们辩冤白谤,洗涮冤屈,需要有过硬的专业、丰富的经验、过人的智慧和胆略、强大的责任心。 那么如何在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实务中准确把握具体证明标准呢?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北元律师是这么说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你要知道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6大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合同诈骗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应当符合以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査证属实;(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控告方用于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逻辑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模式(6大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参照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模式,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6大要素)应当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合同诈骗罪。因此,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从六大要素的各个阶段完整进行考量,仅有部分要素或者阶段行为,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为: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一、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普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四种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诎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结合司法实践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具有以下情况的也可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1)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汀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的财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2)起初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故意久拖不还的;(3)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其他风险投资的;(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 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二、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对诈骗犯罪而言,当事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当事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尤其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有欺骗成分的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须进一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一要看欺骗的内容。如果只是在合同标的数、质量上欺骗对方还属于民事欺诈的话,那么,在有无合同标的物上欺骗对方,就已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围。二要看欺诈的程度;即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所起的作用。在刑事诈骗中,当事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起着根本性、绝对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实现。因此虽然在合同履行的某些内容或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但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响,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履约前提下的民事欺诈,不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三、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四、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五、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六、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有无签订合同,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并不困难,但难的是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与用于诈骗,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仅实施了部分行为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如被告人即使是实施了一定的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时有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这两个合同诈骗罪的阶段性行为。但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要看是否有后续的三个阶段的行为,缺少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都是无法成立合同诈骗罪。如果用以指控的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依据合同而处分了财产,被告人也没有因签订合同而获得财产,被害人亦未受到实际的财产损失。则说明证据无法达到证明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当然无罪。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六个要素全部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达到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这六大要素之辩,无疑为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提供了精准的辩护路径。文章来源: 金牙大状律师网由王思鲁及其黄金组合律师实战架构,、、、律师,经十多年不懈努力,在行内外已产生广泛影响,被誉为深具影响力的律师原创网站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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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家老总因合同诈骗被判无罪开释
关键词: 开释,深圳,被判,无罪&&&&&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下列辩护意见,该案已于2009年6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讯决:&苏某无罪。&&&&&并于当天开释苏某。&&&&&该判决已生效。&&&&&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受当事人委托,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禄振强律师依法担任贵院办理的(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51号案被告人苏某(英文名:&su zhong xiu)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苏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依法辩护。&&&&&本人接受指派后,当真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检公二刑(号起诉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会见了被告人苏某。&&&&&今天,我又出庭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案情已基本清晰。&&&&&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决时参考。&&&&&一,被告人苏某是无罪的。&&&&&起诉书的指控是完全错误的。&&&&&本案的事实经由是:&1,被告人苏某已经基本履行了与浪口村签订的《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和《增补协议》两份协议。&&&&&日,被告人苏某代表深圳市某中建实业有限公司(注:&当时被告人苏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日。&&&&&见案卷证据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手写版)与吴金来村长代表的龙华镇某村委浪口经济合作社签订一份《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注:&共5页,见案卷证据),协议书双方代表有签字,单位有盖章。&&&&&该协议书第三条商定的合作方式是:&浪口村提供樟坑,乌抗坑一带荒山,旱地由某中建开发,投资,引入。&&&&&第二条商定:&开发面积暂定为二十万平方米,按实际开发数目为准。&&&&&第四条利益分配第1项商定是:&开发出来的土地浪口村占30%,某中建占70%,第4项商定:&整条河边的挡土墙工程及桥梁工程费则按比例分担,浪口村提供图纸,投资款项按实际协商决定。&&&&&第五条商定的补偿方法是:&开发范围内的果树,青苗,拆迁,土坟,穴地的补偿由双方核实后某中建付款给浪口村。&&&&&在第六条商定双方责任的第一项浪口村的责任第2款商定:&浪口村要为某中建办理土地转让,出售,出租,兴建厂房,商住用地,外商投资,横向合作等手续,该条第5款商定:&某中建所分配土地如需转让要以浪口村名誉及办手续。&&&&&第七条第5项商定:&某中建分得的土地其使用期为五十年。&&&&&协议书还商定了其他内容。&&&&&日,双方又签订一份上述协议书的《增补协议》(注:&共2页,见案卷证据),双方均有盖章,被告人苏某有签字,浪口村的代表有五位签字。&&&&&男子因合同诈骗获刑10年 被关押5年后改判无罪|孙长松|改判_新浪新闻
孙长松拿着辽宁高院的无罪判决书走出看守所。
7月1日,终审被判无罪的孙长松离开看守所,与等待他的家人拥抱。
  7月1日,被关押近5年的孙长松因被判无罪获释。因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中夸大了一些贷款担保条件,孙长松被控合同诈骗并因此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以及重审终审的漫长诉讼。日前,辽宁省高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孙长松有期徒刑10年的有罪判决,终审判处孙长松无罪。
  法院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长松对贷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明知孙长松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发放贷款,明显不是“被骗”。孙长松的辩护人表示,这是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被控合同诈骗千万 换来10年刑
  2011年11月,沈阳市滑翔游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滑翔游乐园公司”)总经理孙长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两年后的2013年10月,被沈阳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原 审判决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和1999年1月,孙长松以滑翔游乐园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申请了两笔贷款,分别用滑翔游 乐园的游乐设备经营权和当时尚未到货的过山车作抵押,以孙长松经营的辽阳沃野企业集团(1998年12月更名为“辽阳市沃野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但该 公司并无实际担保能力。
  2000年6月,孙长松又以滑翔游乐园公司的名义向建行铁西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提供过山车作为抵押物,并伪造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抬高过山车的价值,在此次借款中,沃野公司仍是保证人。这1000万被滑翔游乐园公司用来偿还前述两笔贷款。
  此外,1999年1月初,孙长松伪造一份滑翔游乐园公司订购的过山车合同,并以此为由向建行铁西支行申请4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以沃野公司作为担保人, 并转账给银行200万作为保证金。此后双方签订承兑协议,日,孙长松利用伪造的“华北冶金制造厂”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倍数 后贴现,承兑到期后,建行铁西支行垫付200万元。
  2008年11月,滑翔游乐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认定孙长松合同诈骗的金额总计1000余万元。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仍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认为,滑翔游乐园公司在向银行贷款额过程中通过提供无实际担保能力的公司作为保证人或者伪造合同抬高抵押物价格,在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后,利用伪造的公司财务专用章背书后贴现,以此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孙长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此孙长松不服,提出上诉。孙长松及其辩护人在上诉中辩称,滑翔游乐园公司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且建行铁西支行明知滑翔游乐园公司及担保人沃野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陷入认识错误,也没有被骗,所以孙长松并不构成犯罪。
  2014年12月,辽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沈阳中院重审一审维持原判,孙长松仍然不服,再次上诉至辽宁高院。
  明知违规银行仍放贷 终审判无罪
  辽宁高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部分借款用于了滑翔游乐园的建设工程,但不能证明贷款用于滑翔游乐园建设以外的用途,且事后建行铁西支行通过民事途径已经在法院诉讼,滑翔游乐园公司亦给予了配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滑翔游乐园对该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此外,建行铁西支行工作人员明知滑翔游乐园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取得贷款的条件,而在上级领导交办后予以放贷。对于滑翔游乐园公司而言,贷款不是通过欺骗手段而取得,建行铁西支行工作人员批准贷款,并未因滑翔游乐园公司提供的材料而产生错误认识。
  法 院判决认为,滑翔游乐园公司与建行铁西支行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借款过程中,滑翔游乐园公司在贷款条件和担保方式上有一定程度的夸大,但现有 证据无法证实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或者单位的非法占有,建行铁西支行对滑翔游乐园公司的贷款条件和担保方式亦是明知,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长松作为 滑翔游乐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合同诈骗罪。
  辽宁高院再审后终审判决孙长松无罪。
  ■ 追访
  “无罪判决比预想的要早一些”
  昨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孙长松的时候,他刚刚从医院检查完回到家中,据孙长松称,在关押的近五年时间里,便血尿血和失眠一直困扰着他,出来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到医院检查身体。自己的女儿与妻子因为受到这件事情的牵连,身体情况也不是很好,家里现在主要靠亲戚朋友的接济生活。
  孙长松说,最让他感到痛心的,是自己的游乐园项目因为这个案子被彻底停工搁置了:“项目建设已经停了5年,如果不停,已经开业三年了。”孙长松表示,如果自己的身体允许,他打算在今后继续把这个项目运作下去,为当地的旅游发展出一份力。
  “从抓我那天起,我心里就有底,我是无罪的,我在法庭上也是一直这样说的……”虽然原审判决书还曾因孙长松不肯认罪,认定他“认罪态度恶劣”,但孙长松说自己始终相信法律,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同时他也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比现在预想的时间还要长一些。”孙长松说。
  至于被判无罪后是否要申请国家赔偿,孙长松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还在考虑之中。
  ■ 律师说法
  终审判决体现“疑罪从无”原则
  孙长松的代理人之一许兰亭律师认为,孙长松的案件从一审被判有罪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审一审仍然被判有罪到最终的无罪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现在全面依法治国、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所谓“疑罪从无”,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属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 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许 律师表示,合同诈骗与一般经济纠纷的界限就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孙长松这个案件应该属于滑翔游乐园 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孙长松一是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二是从银行没有被骗可以看出孙长松也不曾采取任何欺骗手段虚构事实。
责任编辑:倪子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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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及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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