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割增值部分

个人房屋婚后升值,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配?
2010年,刘某(女)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刘某与方某结婚。但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方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那么本案中,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要想解决以上两个问题,首先搞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面两个法律规定我们只能得出“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怎么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孳息?什么是自然增值?
孳息其实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下的蛋、牲畜生的幼崽等等;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等等;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果是自然增值和孳息的话,那么婚前的财产并不会在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那么房屋属不属于自然增值呢?
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个东西,就是非人为的增值。对于房屋的自然增值来说,主要指房屋在未来一段时间后的房屋价格的上涨。房屋的人为增值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及改造、改建和重建和添加等而带来的房屋价格的上涨。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房屋的价格上涨,属于自然增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房屋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刘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刘某就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如果说婚后有共同还贷的情况,那么离婚时,针对还贷的部分和增值的部分,另一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本人认为,此规定的“财产增值部分”不应包括“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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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 淮阳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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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刘长福&&&&&&2001年10月,刘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30万人民币。2002年11月刘某与孙某结婚,双方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2003年3月,刘某办妥了所购房屋产权证,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2005年11月,刘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因刘某于2001年用30万人民币所购房屋现已升至60万人民币。妻子孙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刘某则认为,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妻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判。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例。笔者认为,对于夫妻离婚所涉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要认真对待,必须弄清两方面问题。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鉴于不动产交易的这种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要弄清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要求认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据其升值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归属。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综上所述,对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在双方对不动产增值部分归属产生纠纷时认真分析该房产增值的根本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处理好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  具体到本案,因该房屋系刘某婚前购买,虽然直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鉴于不动产交易的特殊性,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刘某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虽然婚前未取得房产证,但其取得了对该房产的期待权,该房产应认定为购买人即刘某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面,法院解决双方对房产增值部分争议时,不应太随意,应当谨慎处理,一定要全面认真地分析导致其增值背后的根本原因,然后根据其根本原因来确定增殖部分最终的归属。本案中如果该房屋增值根本原因是由于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造成该房屋价值增长,则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增值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则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原该房屋所有人所有。责任编辑:徐伟&&&&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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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款 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来源:律师在线咨询作者:上海离婚律师时间:
& & 2009年6月,张某购买了一套总价为43万元的住房,首付9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34万元,每月向银行还款2088元。
& & 2010年1月,张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为琐事争吵,刘某离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 & 2013年12月,张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 & 刘某表示,两人居住房屋虽然为张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要求享受房屋增值部分。
& & 最高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在离婚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首先考虑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办法,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出资比例等具体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共同还款方以合理补偿。
& & 关于本案中的房屋处置,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房屋为张某婚前购买,属张某婚前财产,张某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置,贷款债务应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张某与刘某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房屋的贷款,共同贷款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返还共同贷款中的一半。其次,对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张某应给予刘某合理补偿。那么,如何确定该增值部分的价值呢?法院判决认为,应以张某与刘某结婚时为时间点,设定一个房产价值,与房产现有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房产的婚后的增值部分。以刘某还款部分与房产在结婚时价值的比例乘以房产的增值部分,即得出刘某应当分得的房产增值部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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