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非国家税务局报税系统居民,不用报税上税,怎样判断自己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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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非税务居民身份如何界定
&|& 19:57:16&&宏源金融&|&0条评论&|&
  非税务居民身份如何界定(一)中为大家解释了中加税务协定中关于如何界定税务居民身份的法律原文,本部分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中加税务协定在移民税务策划中的应用。
  根据第四条「居民」的定义, 个人只可是中国或加拿大其中一方的税务居民,这意味着如果个人能证明自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即自动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反之亦然,而不可能同时是两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中国大陆移民有可能合法地在保住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同时,对加拿大不负有纳税义务,即俗称的「非税务居民」,这样无论其在加拿大境外的收入及财产有多少,都毋须向加拿大税局报告或缴税。不过,焦连海先生指出,即使成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个人在加拿大境内的营商、薪水或出售财产等经济活动中获取的收入(利息除外),仍需申报及缴税。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人士,因为加拿大与香港政府没有类似协议。
  人们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有机会选择,是选择税务居民好还是选择非税务居民好? 当非居民有哪些利弊或得失? 我的意见是: 第一要合法, 证明个人是非税务居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人在考虑成为非税务居民前,都应向专业人士咨询,否则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及法律后果。第二要有利,分析居民与非居民身份各自的得与失,主要是看纳税人当非居民会失去哪些居民可以享受的待遇或好处,同时作为非居民可以得到的便利或好处。
  有一位朋友,1999年全家移民加拿大,2004年入籍后全家回国帮父母打理生意,每年会计师报税$1.0万/年?人左右。 2011年送女儿回来上学, 购房127万加币, 现金一次付清, 雇佣保母照料孩子生活。夫妻回国继续经营在国内的上市公司, 在得知这样做不妥,可能会有麻烦时通过朋友找到我,我给他提出两个问题:
  第一: 2004年全家回国,在加拿大什么都没留下,这其间长达6年,为什么一直报税?
  第二: 这些年来,每年报税收入$1.0万/年?人左右, 哪来的$127万现金购房, 以及如何保障全家特别是女儿在加拿大的高额生活费?
  非税务居民身份如何界定(三)将为大家介绍中加税务协定在在“空中飞人”税务策划中的应用,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不同意见请致电:416-909-6939,我们共同讨论: http://www.51.ca/service/showitem.php?itemid=15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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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国理财:“太空人”的税务处理
描 述 :对于报税的相关话题,很多投资新移民,尤其是不停往返中加两地的“太空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可能是海外资产申报一项。一些移民并不瞭解为什么要申报自己的海外资产,更不了解什么是“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对于报税的相关话题,很多投资新,尤其是不停往返中加两地的“太空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可能是海外资产申报一项。一些移民并不瞭解为什么要申报自己的海外资产,更不了解什么是“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税务居民除了指居住在的公民和永久居民,还指 Deemed Resident.(被视为居民),这是指在一个税务年度内居住在加拿大的时间超过183天,并在税务公约下不被视为其他国家居民的人。例如:国际学生如果在这里居住超过183天,在税务上跟这里的居民是等同的。如果您的配偶或同居配偶是国际学生的话,您也可以享受配偶免税额,连同配偶高额学费的减税额。如果国际学生自己单独报税的话,也可以享受由于低收入的GST退税。
&我们知道,有人经常住在加拿大境外,比如回中国居住,但仍在加拿大保留“显着的居留联系”(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通常就仍会被认为是“事实上的居民”(factual resident),虽然居住在加拿大境外,在税法上仍被视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申报所得税。那么,哪些可以解释为有“显着居留联系”呢?通常包括:1.在加拿大有家,有居住的地方,无论是租还是买的。2. 在海外时,配偶或同居配偶留在加拿大。3. 小孩及抚养亲属留在加拿大。需要注意的是加拿大税局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并不是简单的按上述3个条件决定。具体个人问题,请一定与有资格的税务咨询。
&而非税务居民除了指非加拿大公民,非永久居民,非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以上的人,还指本身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但是申报自己为非居民的人。在税务上,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最大区别在于:在一个税务年度内,税务居民全球收入需按照加拿大的税法来被课税。而非税务居民只需对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被课税。
&即使判定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但若在加拿大有薪资所得、在加拿大经常生意的营业所得、应课税的加拿大奖学金、助学金、研究补助、出售或处分应课税加拿大财产,例如,加拿大境内的房地产、RRSP、RRIF等,仍然需要申报加拿大的所得税。但在加拿大的投资所得由银行或金融机构从源头扣缴,就算完税了,不必再另行申报。如果是非税务居民,加拿大境外的所得及海外财产均是不需要申报的。
&若判定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中国的所得仍需要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在加拿大所申报的所得税乃是全球所得,还需要依法申报海外财产。在申报加拿大所得税时,就中国所得扣缴的所得税可以抵扣外国税款减免额(foreign tax credit)。
&文章仅供参考,不作为你的决策建议,不对你的决策结果负责。具体问题,建议咨询有资质的金融理财规划师与专业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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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加拿大税务居民、非税务居民?
有相当一部分已入籍成为的朋友,很想回国或去美国发展自己的事业,但又不愿意将所得再在加拿大上税,而且可以自由进出加拿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让自己成为非税务居民吧,它能让你鱼和熊掌皆得。
但要成为非税务居民,&你必须切断与加拿大的一切联系.&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既然要离开加拿大,你就不能在枫叶国有住所。
但是这并不是说你非得把你的房子卖掉。你可以将你的房子长期(比如3年或5年)租给一个固定的公司,团体或个人而且在租约中不能有让承租者可以解除合约的条款例如承租者只要提前3个月通知你便可终止合约。
因为找这样的承租者比较困难,所以大部分人会把房子卖掉后再离开。然而,如果你有成年的子女,可把房产过户给他们。但不可以留有你的房间,即你必须处理掉所有的私人物品以示你没有住所。当然如果你父母在加拿大,也可以可把房产转给他们但你必须确定他们不用你来抚养,否则家庭关系一条仍然没断。
你不可以有配偶,common-law&partner&以及需要你抚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在加拿大。仅从这一点来讲,“太空人”是税务居民,尽管他们在国内已交过税,但在加拿大必须补交差额。据CCRA的朋友讲他们有线报,而且近年来有一批大陆背景的人不断加入其中,当然他们主要对“大鱼”感兴趣。&所以有家庭的人要成为非税务居民要么全家一起走要么夫妻办离婚。
3、个人财产和社会关系
既然移居到其它国家去了,那你就不能再拥有加拿大的驾照、银行帐户、信用卡、医疗保险、图书馆借书证以及各种会员资格。
但是你可以拥有以下财产或收入:RRSP,RRIF,CPP,QPP,OAS(OldAge&Security&pension),Dividends,Rentaland&royalty&payments,pension&payments,RetiringAllowances,Annuity&Payments,ManagementFees&。
其中的收入每年需报税,但不影响你的非税务居民身份。具体如何做可查此链接:加拿大税务局
一般在你确定要成为非税务居民后,应该向CRA递交一份NR74表格(Determinationof&Residency&Status)尽管这不是强制的。有一点必须很清楚,那就是税务局确定你为非税务居民后并不意味着他们永远承认你是非税务居民。什么时侯你又与加拿大建立了以上三个关系中的任何一个,NR74的确认就变成一张废纸了。所以向CRA递交NR74表格并不是强制性的。
那么切断了以上三个联系后是非一定是非税务居民了呢?不是的!
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你还是税务居民或者你又从非税务居民变成了税务居民。
1、移居到其它国家去是为了完成某个合约或项目,期满后马上回加拿大居住。不管合约是两年,三年、还是五年。我有看过一个Case讲一位工程师去亚洲工作了三年,他把自己当作非税务居民没向加拿大税务局补交差额。合约到期回来后CRA要他补交税并罚款,他不服上诉税务法庭结果税务局赢了这场官司。
2、一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
3、移居到第三国但没有合法身份。例如从中国来的但去了美国而在美国又没有合法身份。
有一点要记住,CRA始终认为一位加拿大公民离开加拿大去另外一个国家(如美国),如果他/她不是那国(美国)的居民,那么他/她肯定是加拿大居民和税务居民。但反过来不一定成立,即他/她是美国居民也可以是加拿大居民,因为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即使你已有美国绿卡你还有可能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
一、概念不清容易造成误解
1、Enter&the&date&you&became&a&resident&of&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permanent&resident&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the&date&you&became&a&resident&of&Canada&的答案。但是,此&resident&与彼&resident&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permanent&resident&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permanent&resident&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resident&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resident&和&non-resident&的区别,resident&要报税,non-resident&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resident&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non-resident&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CCTB&(牛奶金)和GST&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resident&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non-resident&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the&date&you&became&a&resident&of&Canada&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confused&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resident&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resident&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non-resident&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Resident,&Non-Resident,&Deemed&Resident,&Deemed&Non-Resident,&Part-Year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BC&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non-resident&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resident&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resident&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resident&另一个算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non-resident&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理论上是对的,不过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non-resident&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等等。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4&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non-resident&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根据第2&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但这里跟第&2&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必须&4&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18&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18&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
B问题不大;
对&C&的&resident&的理解,强调的是税务上的&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D,意思是说在&18&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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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移民局更新了,截止到日的,最新审案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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