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50万,撞死人法院会判肇事 死人方其他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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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人,保险公司商业险足额赔付7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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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法院有个案子,看到判决书,我有点不可思议,投保在人寿财险的轿车司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李某撞死。事故认定书,明确写了司机杨某醉驾,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是保险公司不赔的吗?喝酒喝醉了不是人人都知道不能开车的吗?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明确告知义务有这么重???连一个人人知道的不能醉驾也要明确告知,太逆天了吧,哪位大神能告诉我,为什么???附判决书,转自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金加元、泮玉峰等与杨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5302号原告:金加元,男,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泮玉峰,男,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泮玉萍,女,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金玉慧,女,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邹建宏,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男,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北路1.3.5.7.9.11号。负责人:章洪亮。委托代理人:胡竹辰,女,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金加元、泮玉峰、泮玉萍、金玉慧诉被告杨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杨军赔偿原告金加元、泮玉峰、泮玉萍、金玉慧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25824元;2.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泮玉峰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建宏,被告杨军、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人章洪亮的委托代理人胡竹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至十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日,被告杨军驾驶浙E×××××小型客车,与受害者李保凤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者李保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杨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者李保凤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概况:李保凤,女,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报福镇石岭村石堂子自然村31号,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四、丧葬费:25860元。五、被扶养人生活费:33326元。六、医疗费5279元:为此原告提供了医疗费用发票,两被告质证对数额无异议,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曾明确告知投保人该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原告之主张予以认定。七、死亡赔偿金874280元,为此提供注销户口证明、死者家庭情况登记表各一份,证明死者李保凤因交通事故死亡,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20年;被告杨军、人寿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本院认为,因户籍制度改革,本地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分,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认定。八、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原告主张1590元,被告杨军质证无异议,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过高;本院结合本地实际,对原告主张予以认定。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杨军质证无异议,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过高;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负担赔偿能力的大小以及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和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结合本案实际对原告主张认定40000元。十、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是否赔偿,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主张,被告杨军醉酒驾驶属故意,且是法律的禁止性行为,应免责。原告方认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以被告杨军的违法事由作为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如何赔偿,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权利义务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本案中,被告杨军醉酒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并非保险人免责的法定事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责,但未举证证明,而作为格式条款的保险条款,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交付该保险条款并就其内容作出说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责不予支持。十一、其他必要情况:被告杨军已支付款项90000元。十二、有关保险合同类型、期间、金额情况: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被告杨军因交通事故致李保凤死亡,其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死亡赔偿限额内先赔偿医疗费52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110000元,合计115279元。原告的其余损失,应由根据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本院鉴于被告杨军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责任,并考受害者驾驶非机动车等因素,确定被告杨军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杨军应赔偿原告方692045元。因事故发生在肇事机动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内,且其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被告杨军上述已经确定应当承担的692045元赔偿责任应予理赔,扣除被告杨军已支付的90000元,尚应支付6020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赔偿原告金加元、泮玉峰、泮玉萍、金玉慧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173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斥原告金加元、泮玉峰、泮玉萍、金玉慧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加元、泮玉峰、泮玉萍、金玉慧负担2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负担1991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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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没有人懂吗?谁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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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商业险“醉酒驾驶不赔”属于免责条款,对于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尽到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如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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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死人 法院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编者按】2012年7月,张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五台士集村文化活动广场附近,将路边坐着观看下棋的老张撞倒,经救治无效死亡。五台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132050元。为了帮助肇事者理赔,受害方虽然写下了全部收到赔款的字据,但张某实际只付了32050元,其余10万元并未支付。受害方将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五台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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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12年7月,张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五台士集村文化活动广场附近,将路边坐着观看下棋的老张撞倒,经救治无效死亡。
  五台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132050元。为了帮助肇事者理赔,受害方虽然写下了全部收到赔款的字据,但张某实际只付了32050元,其余10万元并未支付。受害方将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五台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辩称,驾驶人系无证驾驶,且肇事司机与原告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并未提及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法无禁止即可为&,故被告方以肇事者无证驾驶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保险赔偿款11万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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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死人,50万第三者商业保险怎么赔?
甲的车全部保险为(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自燃险+玻璃险+盗抢险)
比如甲无饮酒无疲劳驾驶无违规,纯属意外的情况下,把乙撞死了。甲方自己的车也受损严重。
1.这种情况下如何索赔?
2.这样情况下有无刑事责任。
3.对于第三者死亡,赔给他家...
我有更好的答案
1索赔需要几个必要条件,责任认定,撞死人,不用说一定要负责任,就算你车辆正常行驶,对方冲出来让你撞也好,你也占次要责任。首先责任不明显的情况下,很说怎么赔,我现在假定我方小车是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首先要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凭证,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商业险保单,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撞死人车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托印,提供死者的,当地机关出具的死者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单位证明等等详细在发问把,因为判别死者赔付金额是综合好多因素的,包括户口,年龄,性别等。。家里是否属于主要劳动力,如果死了的爸爸头,那么它子女的抚养费用~~咳咳~~!!。用公式算出来的你提供的线索不足以让我在这里解释。2当小车在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时候,属于刑事责任,只要小车一方全责就要呆6年牢。一般都是主次的。。。同等的。除非醉酒,恶意撞人等等。。。3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上法庭解决,前是先赔到被保险人帐号。但是未死前救治的费用也是医药费的一种,那还是有得赔的。价格怎么定我已经在1那里写了大概。一般有警察提出调解,双无对赔付无意见后结案,但是作出的调解赔付保险公司可能赔少,因为保险有他特有的公式计算,不是专业的基本不懂。本人建议你通过法院,让对方起诉小车方,第二被告为你保险公司,这让赔款快,效率高,只损失堂费和律师费用。综合你说的50W的第三者+11W的较强,你一共有60W保险限额,赔一个正常的平凡人足够了。。。4如果没用通过法律途径,钱是自己先花,然后把手续拿到保险公司。因为拿不出所以才要法律。保险公司会直接打入死者家属提供的帐号。5上面提到。。足够了。特殊任务除外。
采纳率:35%
5、110、无刑事责任3、赔款按当地规定的金额来定或通过法院判决。4、身故的赔款可由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赔付给对方。21、出险后通知交警、保险公司、如果是造成一个人身故一般情况下应该够了。开车的时候小心点,开慢一点,如果对方是某企业的董事长就不好说了
发生事故后,标准程序 :1 报110,1202 报保险公司3 交警,保险公司及医院抢救处理过程结束后。4 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正常情况下是权威),鉴定你的车辆损失及赔偿受害者的标准数额。注:一 保险公司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二 鉴定结果下来,如受害方无异议,保险公司会在规定时间里赔付受害方。保险公司无权推翻鉴定中心的鉴定,不服只能起诉法院,其余情况下必须遵照鉴定结果。三 无需你垫付。四 你的保险金额足够五 你,保险公司,受害方三方中任何一方不服从鉴定结果及不接受调解,均可起诉法院。最终以法院判决为中端结果。
1.这种情况下如何索赔?(通过交警以及保险公司处理决定赔偿)2.这样情况下有无刑事责任。(除次要责任无刑事责任,同责及以上都有刑事责任)3.对于第三者死亡,赔给他家人么?人已经死了,没有医治的费用,那赔款给他家人的价格怎么定?由谁来定?保险公司赔么?(由交警协调,以及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参照法院判定进行赔偿)4.我不太懂保险,保险是不是钱都是自己先花,然后拿着各种单据和相关证明文件再去保险公司索赔啊?这样的巨款不是一般人能先拿出来的。(可以让法院协调保险公司直接赔付)5.50万的第三者商业保险+交强险,这样的事故,够么? (算次要责任的话,交强险12万+15万商业险《次要责任保险公司赔付30%,同则50%,全责100%计算》只有27万,现在一般30岁左右的人需要赔付到40-70万左右,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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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将丈夫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索赔89万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方亦为受害者 只愿承担一半赔偿_新浪新闻
  丈夫万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掩面而泣
  摄/法制晚报 记者 林晖
  妻子陈某说,打这个官司很无奈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由于丈夫万先生倒车时大意,未查明后方状况,结果竟将1岁的亲生女儿撞死。
  妻子陈女士将丈夫万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丈夫陈先生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9万余元。今天上午,案件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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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34岁的万先生与35岁的陈女士都是来京务工人员,在北京的大市场干着自己的小买卖。2003年,经媒人介绍,两人喜结连理,并先后生下两个女儿,在本案中出事的小雨就是两人的小女儿。
  万先生表示,在有了小雨以后,两人决定不再要小孩,于是还到医院进行了结扎手术,说到这里,万先生的声音有些颤抖,他看了眼妻子,对方则侧过脸不去回应丈夫的目光。
  陈女士诉称:日下午,万先生由西向东倒车时,没有查看清楚后方的状况,竟将自己年仅1岁的亲生女儿小雨(化名)撞伤。最终,小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万先生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而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与万先生及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她因此将丈夫与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不满赔偿 妻子诉保险公司
  上午9点钟,陈女士在律师的陪同下坐在法庭的原告席位上,她的丈夫万先生独自一人坐在陈女士对面的被告席上,旁边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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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没有意见,这是一场意外,是我的责任。”在听完陈女士的起诉请求后,万先生说,应该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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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记者了解,事发后万先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昌平法院判处缓刑,目前其正在缓刑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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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只能主张5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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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陈女士在本案中负有监护不力的情形,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因此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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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一说到GDP,就盲目扛起“告别GDP崇拜”的大旗,对这个发展指标不屑一顾。看待发展,必须抛弃错误政绩观,有科学发展的观念,正确认识经济新常态的内涵。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告别GDP崇拜”就已经与“彻底放弃GDP”划上等号了。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货车刚投保半小时就撞死人 法院判保险应理赔
  柳州市某汽车公司为一辆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半小时后,司机王某就驾该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致一死一伤。死者家属起诉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内责任,一审法院对保险公司说法不予支持。
  该汽车公司于今年2月27日下午5时30分,为公司一辆中型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并交纳了保险费。而此前,双方还签订财产保险协议,约定该公司的车子于年度在行驶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当日下午6时许,司机王某驾驶这辆货车行至南环路与航岭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致使电动车骑手张某受伤、乘员林某身亡。经交警认定,王某、张某承担同等责任,林某不承担责任。事发后,该汽车公司支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2万元。
  5月2日,林某家属将柳州市某汽车公司、王某、某保险公司柳州支公司及张某告上法庭,索赔70万余元。
  7月31日,柳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辩称,该货车所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在生效的保险期内,故不同意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的通知》,各中资保险公司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即生效。而且,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该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注明保单从日晚8时起生效,但该项内容属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对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在被告知后,有权选择将保单改为即时生效。但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且于投保的第二天才将保单打印给投保人,而事故已发生,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合同自保单生成之时就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
  10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并支付某汽车公司垫付款2万元;张某赔偿死者家属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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