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父或母亲一方在广东的少儿社保绑定父母才能升初中,而我们都已退休,并且退休前所有少儿社保绑定父母都是湖南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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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保局延迟办理退休手续,导致个人退休工资少拿了5个月,能申请补发吗?
贵州-六盘水&05-26 19:17&&悬赏 0&&发布者:caiye0…… & 回答:(2)
我母亲应该是号正式退休,2013年11月我母亲将所有退休资料备齐到社保局办理退休(资料与母亲同一单位的其他已经成功办理退休的职工提报退休的材料一致),但是社保局以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办理,我母亲按照社保局所述进行补充后,社保局又以手续不齐全为由拒绝办理,我母亲一直追问要补办的手续,社保局都不回答,直到我母亲找到社保局局长,社保局才告知是哪些程序,后我母亲又去补办相关手续,办完后又一直等待社保通知,一直未果,后我母亲又多次去找社保局局长,前前后后去社保局十几次,直到今年5月才办理完(期间统信局曾经对我母亲说过,要么等到55岁退休,要么工龄少三年才给办,我母亲都没有同意),但是少发的那几个月退休工资社保局以我母亲没有办理好退休不再补发,退休工资也没有按国家规定的幅度进行增长,请问我们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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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父母的户口迁到南京一起生活,社保是否可以转移到南京?(母亲已经退休,父亲还未退休)
我有更好的答案
医疗保险部分城市可以转移。凭身份证!3,但是也可提取现金,提现比较简单划算:1。具体转移程序由社保局办好了通知您!2、五项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不可以转移、公积金可以转移退休后社保无法转移,您父亲可以先将户口迁到南京,再办社保转移,不要本人,可以在缴纳地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交到新参保地社保局就行了、目前只有养老保险可以全国范围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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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深圳退休教师起诉社保局: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_报料_民声汇_奥一报料_南都报系综合报料平台深圳退休教师起诉社保局: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span style="COLOR: #月16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民办教师邵福琼状告深圳市社保局行政违法一案。庭审现场,不仅有原告的家属与学生,还有一些同样是遭受深圳社保制度侵害的退休人员旁听支持。在深圳,工人状告社保局的案例不是第一次,对于这位民办教师来讲,她决心要与市社保局对待退休人员的不公平政策作斗争。就如同她所说,“我不会辜负被打压离职的我校高中部维权教师张连清的期望”:  “邵老师,你是坚强和勇敢的,我很佩服你!我只能在思想观念上支持你,但不便在行为上支持你,我希望你这场官司能打赢,希望你能够取得成功,也希望你能够为我们这些代课教师出口气。你很坚强!我真的很佩服你!”为什么要告社保局  邵福琼,1983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学院,由国家统一分配至武汉一冶教育处第二中学工作,见习一年后于1984转正定为正式干部身份,1995年1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01年,怀揣着美好的梦想的她离开武汉来到了深圳,从此一直任教于宝安区石岩公学,期间因为女儿高考的原因把户籍转到了广东茂名。直至2015年由于身体原因终止了一生的教育生涯。  日,年满53岁的她顺利办理了深圳退休手续,当拿到待遇核定书之后,她非常的震惊和愤怒:核定的结果是每月只有1878元,扣除退休后每个月还要交的医保200多,实际只有1600多元。  从1995年开始缴纳社保开始,到2012年把异地社保转到深圳,她在武汉缴费17年,转入的缴费年限是计算年这11年,2001年-2012年武汉和深圳缴费两地重叠,计算算深圳缴费年限6年(在武汉缴费的这6年个人账户资金退回个人),加上的3年,她的实际缴费年限达20年,又因为她是干部身份,从1984年干部身份确立到1995年间经过社保局的认定还有10年10个月的视同缴费年限,总的计算下来,总缴费年限有30年10个月,就是这样一个缴费计算接近31年的在深退休人员,当她知道每月只能拿到1878的养老金时,顿时无比心寒,心中的怒火油然而起,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退休教师状告社保局的那一幕。    为什么社保局核定的养老待遇让这位从教31年的民办老师的心理落差如此巨大呢?,问题就在于深圳市对待外来人口在养老待遇计算上的一系列制度门槛。异地社保转入深圳有陷阱?  来到深圳石岩公学工作的她,2001年开始单位给她每个月按照1500元的缴费基数购买社保,实际上她的工资却是5000元左右,因为不确定退休的时候是否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她在武汉的社保一直也在购买(从1995年开始算起)。  早在2012年4月份,她从石岩社保站那里听说广东户籍的缴费满5年就可以跨省转社保,但社保局人员并没有告诉她内地转移过来的缴费不算年限,于是她立刻把武汉已经交了17年的社保转入深圳,因为武汉和深圳的社保缴费有部分重叠(2006年-2012年她同时在两地购买社保,重叠有6年),所以社保局当时退给了她1万多块钱。  随后,到了2012年9月份,年满50岁的她首次申请退休,让人奇怪的是,当她去宝安区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人员先是阅读文件核实政策,竟然说她在深圳没交够十年不能办理退休,可明明深圳社保局已受理,三月份已有新政策规定广东户籍只需缴纳五年以上的社保就可以在深圳退休,于是她把石岩社保科的林科长办公室电话给他们联系,他们通完电话后竟然又合乎规定给办了,可见深圳社保部门内部对具体的制度等都不熟悉不统一,说明社保政策有很多漏洞。  这样的折腾还不算,当社保局经过计算,告诉她每月养老金只有730元的时候,它感觉到“莫名其妙!肺都气炸了!”  在深圳,关于异地转移社保的规定直到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才予以说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可申请重算。新条例对市外的缴费年限的转移接续作出规定,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深圳但在深圳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新条例的实施时间是日。  对于2012年9月份试图以工人身份办理退休的邵老师来讲,她从武汉转入深圳的十多年社保无法算作缴费年限,这个足可以说明了深圳社保政策是多么坑人,忽悠人们把社保转过来,却不算缴费年限,这不是赤裸裸的欺骗吗?对此,社保局曾经对公众的回应是这个样子的:“由于我们的养老保险新条例即将实施,与国家的法规有点滞后。这部分人员目前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是没有把内地的缴费年限算进去的,这部分参保人跟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后,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好一个“法规滞后”,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难道想不到这样的滞后会给老百姓带来多少麻烦吗,一方面给人办理社保转移,同时又不算人家的缴费年限,这么明显的忽悠和欺骗,社保局难道没有意识到吗?  同时,对于在2012年退休的邵老师来讲,她面临的还有另一个困扰很多原国企或集体所有制员工的社保政策问题,就是当年的干部工龄不算在社保缴费之内。  2012年底才通过的新条例才对非调入的原国有或集体制单位的员工的连续工龄予以认定,明确了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新规定,若参保人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这样造成了一个新的不平等对待,深圳市社保局人为地把深圳退休人员分三,六,九等,在计算退休金时采用几种计算方法,导致调入和非调入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待遇相差几倍这也导致了大量的退休工人站出来维权反对这种制度设计。(非调入人员:他们是如何被深圳养老政策坑的!/html/xsdytd/lgrd/4011.html)  因为深圳特区的社保条例直到日才予以实行,所以邵老师在2012年申请退休时,不仅从武汉转过来的十几年社保不算缴费年限,她在年之间10年10个月干部身份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是不予计算的。  不甘心的她,知道每个月只能拿到730元钱,希望延后退休能拿到满意的养老金,于是就申请了继续缴纳社保。两种社保计算方式:深圳VS广东省  除了调入和非调入的退休人员在社保政策上被区别对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保险养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深圳的参保人,其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深圳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未满十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虽然2012年的邵老师申请延迟退休,但是,到了2015年,身体不好的她不得不与学校协商离职,这个时候,53岁的她在深圳的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9年,未满10年,属于可以在深圳退休,但养老待遇不是按照深圳的标准来计发,而是按照广东省的标准。邵老师只差一年就在深圳缴费满10年,可偏偏就是这1年之隔,虽然她可以在深圳退休,但养老待遇却不能是深圳的。  2015年7月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深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调整,人均增加280元/月,目前,待遇调整的相关工作已基本完成,据统计,深圳市将有23.3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享受本次养老待遇调整,调整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3615元,对于在深圳退休,养老金每月只能拿到1800多的邵老师而讲,巨大的心理落差油然而生。  但是广东省各地养老的严重不平等由来已久,早在2010年南方日报就报道说:在广东省,只有深圳、广州、东莞、珠海、中山6个地级市的养老金水平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余16个市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于一个经济强省,如果说有16个市超出全国平均标准还可以理解,但是现在16个市低于全国的标准,就怎么也说不通了,现在广东各地的养老金水平与广东经济强省的地位完全不匹配”  在极度不平衡的养老金水平下,对于在深圳退休却只能拿广东省的养老金标准的退休人员而言,巨大的内心落差是必然的。  对于把外地社保转入深圳的企业退休人员而言,深圳实际缴费满10年是一道坎,虽然邵老师的总缴费年限达到近31年,但是户籍制度的限制让他无法享受在深圳退休的待遇,因为她是广东户籍(茂名)可以缴费满5年在深圳退休,但又因为缴费不足10年,于是就出现退休深圳,拿的却是被地区和城乡不平衡严重拉低的广东省的养老金标准,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等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平衡深刻烙印在救命的养老金上,对于无权无势的人们而言,我们除了默认和无奈,难道不需要做出更多的呐喊和行动吗?&/&  
奥一网友&社保高低我们不明白奥一网友&唉~无奈无奈奥一网友&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大批大批的款项拔下来解决清退代课教师的补助不知落实到位了没有?奥一网友&我是山东的民师,我姊妹五个,我最小。同父异母长兄双目失明,现年八十一周岁,大姐在乌市,也已七十二周岁,二姐七十岁,身体不佳,老妈99岁,瘫痪三年由我照顾,二哥一直不管不问,没文化,素质差,不与其计较。我没有退休金,三月份可领到教龄补助200元。我的学生经常帮我,否则难以维持生活。奥一网友&解决民代幼教师遗留问题,政策若干,办法很多……可是地方政府、责任部门哪有一个秉公执行的,他们利益熏心,滥用职权,对国家政策暗箱操控,权利者相互勾结,侵害群众利益,对百姓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就找个说词,对他们有关系的人本不该解决的事情,违规也要解决,就想个办法。这是什么世道……奥一网友&乘胜前进,民代师必胜,公平正义必胜,反腐必胜!奥一网友&也曾经,也曾经
我们风华正茂,踌躇满怀!
教育青黄不接,我们承接未来。
我们挑灯批备,挥汗讲台。
我们桃李争艳,栋梁成才。
也曾经,也曾经啊!也曾经…………
现如今,现如今
我们两鬓霜染,步履蹒跚。
我们身患重病,生活艰难。
春蚕未死丝已尽,蜡烛未灭泪已干!
试问贪官!
哪个不是父母生养?
哪个不是园丁浇灌?
卸磨杀驴天理能容?
欺师灭祖情理可堪?
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吃饭!!我们要尊严!!!
春雷一声响震天,
包公开铡来问案。
十年沉冤得昭雪,
健康快乐度晚年!!
加油啊!难友们,邪不压正!!曙光就在前头!!!
奥一网友&我就不信遇不到清官,真理是在我们手里!他妈的地方政府官员,占着茅坑不拉屎!奥一网友&我们的问题就是老无所养,目标就是要吃饭,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我们为教育事业呕心沥血十几年,几十年就昃这个信念,望我们的老大教肓部出台政策解决我们没有饭吃的苦命教师的民生问题奥一网友&全国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们己经觉醒了,不再从乡、县、市、省去来回折腾单打独斗,去乞求各级官员解决他(她)们失去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宝贵的青春年华了,现在,全国己联合近三十个省、区、市进行统一进京请愿了、要求&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最基本的诉求,我们应该得到的福利。这么多年的折腾,我们不再相信各省地方政府会解决我们的问题,正在全国联合举行“百团大战”己势不可挡!大家精诚团结积极维权文明上访合理诉求!不能再等下一个猴年马月了!老民师己死去差不多了!但是,民办教师进京维权是否会像当年大学生闹学潮一样被政府镇压甚至血流成河呢?可怜的老师们,为了尊严,为了老有所养,开始与冷漠无良的中国政府拼命了!!!{{item.user_name}}&{{huifu.user_name}}微信报料拿起手机扫一扫就能轻松实现报料,更方便快捷手机报料下载南方都市报APP电话报料报料热线:400 886 6166邮件报料请发邮件到:sqsh@nandu.cc发生地 ×请问我父亲三年前已退休,去年去逝了,他养老保险帐户里面的钱能取出_百度知道
请问我父亲三年前已退休,去年去逝了,他养老保险帐户里面的钱能取出
请问我父亲三年前已退休,去年去逝了,他养老保险帐户里面的钱能取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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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家属去以前参保的社保局办理提取,需要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参保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双方亲属关系证明(共同使用的户口本,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开具证明)可以提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同时领取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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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案例
内蒙古财经学院 社会保障学》 《社会保障学》案例社会保障学课程组1 案例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它对发展经济、 稳定 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实施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 为政府的一项基本任务。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 经济的发展。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了分阶段性地改革,其目的是 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 符合生产力进步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 的改革呼唤社会保障理论的学习与研究。 也正因为社会的需要上世纪末期我国高校开始创建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我们在编写了社会保障学教学大纲、电子教案、课件、习题集等基础上,为了使学生们 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把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践中去, 特此在收集相关资 料的基础上,本着基础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同时总结前几年教学经验,参考国内外,校内外 有关教学经验和教学成果等编制出此案例。 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为相 关专业培养高素质、实用性人才。2 养老保险案例在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服役能提前退休吗案例 1 职工王某等 1965 年入伍,驻军在西藏的林芝、墨脱,1985 年转业到重庆长庆机 械厂。他们服役在海拔 3500 米的高原,当地干部可以 55 岁退休,他们不行,为什么?长庆 机械厂说他们的军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不对? 评析按国家规定军龄应在我们转业到地方工作后, 与在地方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的连续 评析 工龄。长庆机械厂不这么计算,是不对的,你们可以向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 1982 年所发的 36 号文规定,凡在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 5%;累计满 15 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 10%。在 4500 米以上地区工作的,退休金增加 100%,但是都不能超过本人工资。这是国务院对地方职工 的规定。我不知道军队有无这样的规定,即使有,一般也只能适用于军队内部。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常年在海拔 3500 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符合年限要求 时,可以在 55 岁退休(男) ,因此当地干部可以在 55 岁退休,是正确的。但未规定在部队 服役,环境相同时,可否照此办理。由此,如果你们不具备其他特别条件,不能享受提前退 休待遇。在高原服役的相关待遇,可由部队自行解决。就业的残疾人不等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案例 2 甲厂是国有福利企业,招用了残疾职工,大部分已有二三十年工龄,也达到男满 50 周岁、妇女满 45 周岁的条件,甲厂要求市劳动保障局按国发[ 号文的规定,办 理退休。但市劳动保障局答复说,因为他们是先天性残疾或工作前就已残疾,不能按 104 号文件办理。你认为这样处理正确吗? 评析市劳动保障局不同意他们退休的意见是正确的,依据就是国发[ 号文。此 评析 文在对工人的规定中已明确,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见第一条第三项)才可以退 休,也只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退职(见第五条) 。 残疾人既然能在福利工厂 (或其他单位) 工作, 一般说明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退休或退职条件(包括年龄)应当和一般职工相同。如果今后他们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这一关键条件,当然可以按照 104 号文办理退休或者退职。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不应无条件地等同案例 3 某单位一退休人员,1956 年 3 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60 年 3 月退伍,转业 去西北某工厂。因离家远,时间不长又不干回家了。1961 年去拖拉机站;1963 年精减回家 务农;1965 年 11 月由县民政部门介绍就业;1972 年 9 月调来我厂,至 1987 年 8 月办理提 前退休。本人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应如何确认。 评析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不同,依据也不同。在很多情况下, 评析 两者是不一致的。 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可确定为 1960 年转业去西北某工厂之时,而连续工龄则为 1965 年 11 月以后工作的时间加上 1961 年至 1963 年期间的工龄。政策依据为: 一、 原内务部 (63) 内人工字第 13 号文规定: “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 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 二、原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 484 号文规定: “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其退职以前3 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是, 对于个 别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 复、退转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的工龄不能计算缴费年限案例 4 职工丁某 1989 年 10 月进入集体企业,1991 年 1 月在当地参保,1992 年转为正 式工,始终未离开这一单位。2000 年 9 月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有关部门说: “你的 工龄只能从 1992 年转正计算,保龄从 1991 年 1 月计算。1989 年 10 月至 1990 年 12 月的工 作时间不是计划内临时工, 又没有参保, 不能计算工龄, 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对吗? 。 评析从来信所述情况看,1989 年 10 月至 1990 年 12 月期间,你应该是该单位的“临时 评析 工”或“合同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应该和与在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但由于一些企业并未贯彻执行劳动法规, 因而此时仍可能存在不签订 劳动合同的“临时工” 。根据工龄的概念及有关计算方法,你只要是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 不管是“合同工”还是“临时工” ,此段时间的工龄都应可以连续计算。 在 1991 年国务院正式决定进行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之前,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行养 老保险(当时称劳动保险)社会统筹。1989 年 10 月至 1990 年 12 月期间,如果你已被纳入 养老保险(或劳动保险)社会统筹范畴,则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违反此法定义务的,属于 违法行为,此段工龄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案例 5 某地社保局,因企业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把应发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减发,作 为在职职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有合法依据吗? 评析绝对,完全违法,必须立即改正。任何一个地方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肩负着两项 评析 任务:一、向企业收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二、向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 老金。两者并非前提与后果的关系,个人只要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就应足额享受退 休待遇,这才叫社会统筹。符合条件,社保经办机构就应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否则将构成 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退休人员的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劳动保 障部多次强调的“两个确保”之一,不仅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内 容,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 就此事而言,必须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齐,如果退休人员要求给予利息,也是合理的 要求,原则上应照办。 案例 6 某单位为 1980 年参加工作的“知青”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王某提出自己的配 偶在农村, 要求单位支付安家补助费。 据了解, 他的配偶户口在农村但在城里经商。 怎么办? 评析国发[ 号文所附的两个《办法》中都有的退休人员支付“安家补助费”的 评析 规定,当时的标准为 150 元人民币,这个标准,在现时来说是太低了。据了解,许多地方已 提高。但是,安家补助费的原意不能变。当时所称能享受到此项待遇的条件请仔细查阅国发 [ 文所附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六条。其中提到了“易 地” ,这是个关键的词。从一市甲区搬到乙区或任何其他地区,叫“搬家” ,不叫易地。易地 当理解为,全家老少都在一地居住,因某人退休举家搬迁到另一省、市、县。从来信可以看 出, 他的 “大本营” 在农村。 他符合退休条件后 “打起背包就回家” 有什么易地安置的问题? 所以,按政策不能支持他的要求。 案例 7 看到你在《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2001 年第 1 期《岳父母能算入赘女婿的供养直 系亲属吗》的解答,知道我们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没有错。但是,有的职工拿着省里的规定找 我们,说我们有错。省里的规定是: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岳父母(公婆)的生活来源依 靠女婿(儿媳)的收入维持时,应该算作他(她)们的供养直系亲属。现有一例,男职工的 父母在他入赘前靠他供养,他父母已去世,要求把岳父母列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依据的是4 省里 1988 年的文件。企业成了个“冤大头” ,不该支付的待遇也要支付,对吗? 评析一般来说,岳父母不能作为女婿的供养直系亲属,理由如下:一、与直系亲属的供 评析 养关系,应该在职工参加工作时确定。特别情况下可以转移,但原则上应转移到死亡职工的 直系亲属。例如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失去生活来源时,可以将供养关系转移到与自己住在 一起的一个子女处。而且女婿也不是岳父母的直系亲属。二、按 195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 该职工也不是由岳父母抚养长大的所以不 能列为也不能转移为这位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三、 “供养”是社会保险领域的专业名词, 表现为国家和单位对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给予的应得待遇。 “赡养”是属于社会伦理道德的 范畴,体现职工的个人行为上,包括实物,货币的给予及精神安慰,和社会保险无关。女婿 对岳父母的关系可以存在“赡养”而不是“供养”关系。 “赡养”会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个协”工作人员的养老问题会有着落 个协”案例 8 个协的工作人员,迫切想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有关部门说他们是“按事业 定编, 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单位, 不是企业, 也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所以“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 。那么,他们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 评析按国家规定, 个体经营者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你们不在此列。 评析 既然是非企业的事业单位, 当然不必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因为当前这种统筹的范围是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其内。一些地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已经 把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纳入统筹范围,但这只是地方规定。目前,对“个协”工作人员的养 老问题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我相信,政府绝不会忘了你们,你们将来的养老问题必然会得 到解决。你们也可以向全国“个协”反映。在校学习的时间不应计算工龄案例 9 有一职工,2001 年 3 月从外单位调进,在原单位于 1993 年考入华中理工大学读 书(带工资) ,1996 年 7 月毕业。本人要求根据 1979 年 12 月 1 日《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摘要) 》在读书期 间连续计算工龄。我厂认为他不符合该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根据(80)教计字 279 号《教 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第三条规定, 连续工龄只按其读书前 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这样执行对吗? 评析关于在职职工进(考)入中、高等院校的工龄计算问题,从 1950 年到 1987 年,国 评析 家和有关部门共发布了 40 个文件,其中,贯穿的一条原则是: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当然 也有特殊规定,但他不在特殊规定的范围之内,他所引的文件,教育部的发文号是教工农字 第 021 号,从发文号可以知道是对工农出身文化水平低者,由组织加以培养;支付工资等待 遇,是使他们能安心学习的特殊规定。他们学习后应回原单位工作。按照几十年来贯穿的原 则,此人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同是教育部,1980 年(80)教计字 279 号文第三条规定: “1979 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 1979 年 8 月 4 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 总局联合发文的规定执行,即: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 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 前述的 40 个文件,都已收集到原劳动部保险福利司编印的《工龄计算文件选编》 (1985 和 1989 年两版) ,所能找到的工龄计算的规定都找到了。不给子女超生的职工缴养老保险费是违法的案例 10 王某 1971 年参加工作,1976 年因工受伤,左眼失明。所在单位未她他们办理5 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她要求参保,单位以她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为理由,拒绝为她缴 费,对吗? 评析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不论是国营的、 集体的、 私营的、 外资的企业, 评析 都有为职工照章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不得有任何例外, 这是国家的 规定。 超生是不对的,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但企业以此为“理由”不为其缴费,应视为违 法,绝对错误。这是按来信所述和答复,如有其他隐情,另当别论。如果企业一直这样无法 律依据的不履行法定义务, 她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有 权查问,让她们按行政法规办事。 她的社会保险权利与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其他职工相同。国发[ 号文的退职规定仍有效 国发[案例 11 某地几位参保职工要退职,是否仍按国发[ 号文的规定办理。如按国 发[1997]26 号文办,工龄长短如何分档计发退职生活费? 评析国发[ 号文所规定的退职待遇,并无年龄、工龄的限制,凡因病完全丧失 评析 劳动能力的职工, 都应按月支付相当于本人工资 40%的退职生活费, 此规定目前并没有失效。 凡年满 50 岁,工龄满 10 年,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作退休而不能作退职处理, 他们的退休金,与工龄长短有关。 国发[1997]26 号文,没有涉及退职,所以,104 号文对退职的规定,仍然应该执行。 此事, 我曾向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询问过, 也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有关处室 询问过,他们都同意我的答复,请放心执行。1950 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也可以精减案例 12 我局职工刘绍云同志,1950 年参加工作,1963 年度精减,本人认为 1950 年工 作的,不在精减之列,为此,拒领退职费,40 年来上访不断。经组织反复讲政策,至今不 服。这事怎么办?(福州铁路分局 社保中心) 福州铁路分局社保中心: 该职工被精减是有政策依据的,个人不服是她自己的事,违反政策的事,你们不能办, 只好由她去了。从传真文字来看,她 1932 年出生,年龄已有 71 岁,劝劝她,气于寿有损无 益,保重身体还得靠自己。你们的苦口婆心,我可以想象得到,但也只能道一声:你们辛苦 了。 评析按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 (1962 年 6 月 1 日国务院全体会议 评析 第 116 次会议通过) ,1957 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并非不能精减,有关原文如下: “一 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包括临时工、 合同工) 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公布试行的 , 《国 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草案)的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退职职工应领 的退职补助费不超过三百元的,在精减的时候一次发给;超过三百元的,分为二年或三年发 给。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按规定,她当时可以得到千元左右。 她参加工作的时间,既使是在 1950 年,当时按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办理,并没有错,现 在当然不能按她不符合政策的个人要求再处理一次。 案例 13 大跃进单位一职工,1958 年招收为县印刷厂工人,1962 年参军,1966 年退伍 后回原单位工作。 后因未经原单位同意到某单位下属的彩印包装公司工作, 原单位因催促未 回而将其除名,原有工龄全部作废。2002 年 10 月即到退休年龄,工龄只有十年,原在部队 的服役时间能否算工龄? 评析除名与开除,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是同一个概念,即:都是开除。开除是单位对 评析6 职工进行的最高行政处分。凡受开除处分的职工,以前的工龄均不承认。其后,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的需要,把开除与除名区别开来。1994 年原劳动部曾为之做过 解释:开除的概念和对工龄的计算办法不变。除名,应正名不是行政处分。特别是建立了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凡职工个人向账户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论企业是否缴纳, 都是实际缴费年限,永远承认,即使他被开除或判刑也不例外;除名更是例外之外。因此他 们首先应区分该除名是作为“开除”的除名,还是不作为行政处分的除名,两者对工龄的影 响截然不同。军龄视同“工龄” ,从未改变。但他转到地方后,军龄因转为工龄而不复存在, 即:按工龄处理。你们应按上述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案例 14 企业只与职工有劳动关系,和他们的亲属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职工死亡后, 他们亲属的生活应由社会负责,例如,享受社会救济或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而不应由企 业负担。这样理解对吗? 评析跨越时空界限,你的想法不能说错,但根据我国情况,你的想法目前不能说对。所 评析 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不论项目多少、水平高低,都承认职工有以他工资收入为生 活来源的亲属,在我国称他们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死亡,等于断绝了他们的生 活来源,置之不管,必会引发社会问题。怎么管,就要由社会保障机制决定了。有的国家由 政府支付这笔费用,但费用来源仍然是政府以税、费形式,用行政手段向生产单位和职工征 收的,看起来政府支付了费用,但生产单位只是省了一份心思,却没有减轻负担;政府用这 笔税、费建立了社会统筹制度。我国对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保险待遇,包括他们的供养直系亲 属待遇, 并没有完全建立类似上述的社会统筹制度, 所以他们没有纳入统筹的待遇都应当由 企业支付,表面上看来增加了企业负担,但同时也减少了企业一笔社会统筹费用。至于负担 不平衡,则是另一问题,可以通过有关途径解决。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成为退休人员,他们 在职时的供养直系亲属,应以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并不具有退休人员的身份,所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待遇,只应由企 业支付,不能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000 年 12 月 27-29 日,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劳动保障 工作会议,会议特别指出:凡不属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内的项目,都不能在养老保险基金 中开支。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在职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确有困难,符合 低保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案例 15 劳办发[ 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 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列出的公式是: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 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两者似相悖。例如:某人养老金总额为 602.58,其 中由个人账户支付 37.48 元。个人账户总计 4498 元,其中单位缴纳为 2686.81 元,个人缴 纳 1811.19。退休后 15 个月逝世。按规定,个人缴纳剩余部分可以继承。继承额有两种计 算办法:1、个人账户年终余额=449.8-602.58×15 个月=-4540.7 元,即:没有余额可 继承。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4498 元-37.48 元×15 个月=3945.8 元 3945.8 元×40.27% 2、 =1588.97 元。其中:37.48 元为个人账户总额的 1/20。40.27%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相当 于个人账户总额的百分比。哪种计算方法对? 评析第 评析 2 种计算方法基本对,但还应加上 15 个月所产生的利息。116 号文的规定并不 相悖。 前者所说的是基本养老金由三个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后者专指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来信所指的是个人帐户年终余额的结算, 不是领取终止 后继承额的结算公式。 案例 16 某企业 1997 年改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但要职工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企业 不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一职工自 1992 年在广州打工,参加了当地的养老保险。去之 前提出不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欠费挂在企业账上。现在本人提出 把在广州的个人账户转回来。 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是, 转来的个人账户上的存储额与实际应7 登入的存储的差额应由本人补足,本人不同意,怎么办? 评析一、企业在 1997 年改制后,才鼓励原有的职工自谋职业,可是这位职工在企业改 评析 制前 5 年已脱离企业到广州去打工了,和改制有什么关系?二、个人账户随人走,人在广州 已建立了个人账户,如果人回原地工作,在广州的账户应该转回,如非如此,个人账户怎么 处理?三、 按国务院国发[1997]26 号文, 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从 1995 年开始实施, 有些地方还比这晚些。我们能在 1992 年就建立了个人账户?在此之前建立的是养老保险手 册,虽然个人缴费登记,但不能形成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能转回(我 认为是不可能的) ,你们没有他的个人账户,又怎么下账?四、既然如此,两地个人账户的 差额从何而来?差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即使要 “补足” 基数是多少?缴费比例又是多少? , 广州的?当地的?提供一个基本思路供参考: 如果现在确实有两个个人账户, 则认可其中一 个,将另一个账户与此不相矛盾的缴费转入,计算相应的缴费时间。具体操作应由当地的劳 动保障部门实施。 案例 17 一职工 1996 年被判刑缓期 3 年,1999 年缓刑满期到厂上班。缓刑期间一直呆 在家里。企业是 1995 年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他的个人账户应该从什么时候建立?1996 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要补缴。 评析缓刑并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 他完全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工作。 他倒放心大胆在家 评析 里稳坐在钓鱼台长达 3 年, 另有生活办法还是厂里照样支付工资?他有劳动的可能, 企业又 没有让他在家休息,他不去企业上班可以按矿工处理。按《企业职工奖惩办法》规定,连续 旷工 15 天就应除名,如果连续旷工长达三年,却没有被除名,这是为什么?现在又提出来 他在家旷工期间可否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就更无法使人 作正常理解了。难道其中还有不正常的情况?我的答复是:既然 1996 年没有给他建立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之后的 3 年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间,其未提供劳动,不应享受工资和社 会保险待遇。汽车驾驶员的退休年龄应按政策办现单位有些同志已到 55 周岁 案例 18 王某等到是江西都县粮食局下属的汽车运输企业。 汽车驾驶员的退休年龄,但是县社保局不给办理。理由是单位是粮食局下属企业,要按粮食 局其他企业一样,60 周岁才能退休,我们很不理解。请教是否有这样的政策? 评析一、汽车驾驶员超过 55 岁时给不给驾驶证,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但各地 评析 并不相同,有的已延长到 70 岁。 二、交通部交人劳动发[ 号文规定,驾驶员可以作为特别繁重工种,其适用范 围是“专业运输企业的长途客货运营汽车驾驶员,连续从事本工作 15 年或累计 20 年。 ”该 文对该工作的劳动条件规定为: (1)工作时间长,平均日行车时间 8 小时以上,工作期间精 神高度集中,姿势单一,强迫体位,极易疲劳。 (2)有时兼干各种辅助劳动,如装卸货物, 排除故障等,劳动强度大。 (3)常年受振动、噪声、汽油、粉尘等危害,运营途中驾驶室噪 声值在 90dB(A)以下。 (4)工作条件艰苦,危险性大,常年出车在外,生活极不规律。 如果你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驾驶员达到 55 岁时就不再发驾驶证,并不能认定 他们都符合了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 如不符合, 你们应该安排他们做维修等不上路 驾驶的工作,在他们年满 60 岁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的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案例 19 职工吕某,女,40 岁,2001 年下岗,现按个体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劳动保障 局称:如按本人工资的 27%缴费,可以在 50 岁时退休,如按个体户 18%比例缴费,55 岁时 才能退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8 评析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女工人下岗后从事个体经营的,55 岁退休。不从事经营 评析 的,仍保有工人身份,如本人愿意,可按在职女工人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之和缴费,大概就 是信中所说的 27%了。27%也好,18%也好,具体比例都由地方规定。劳动保障局要你的这位 朋友按 27%缴费,在 50 岁时可以退休,意味着仍然承认她是工人身份。如果她从事个体经 营,就是个体经者的身份,他们的收入不稳定,所以缴费的比例也适当降低一些,不能说不 合理,也可以说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他们这样规定必然有其理由。我粗算过, 两者缴费的总额差不多,多缴必然会多得,将来对你的朋友养老有利。退休后不应再缴养老保险费 退休后不应再缴养老保险费今年 55 岁, 从事特殊工种, 符合退休条件, 劳动部门已经批准退休。 案例 20 一男职工, 但有关部门要求这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还要缴至 60 岁。这合理吗? 评析有关部门这样要求,显然不符合政策。可能是对有关政策的理解有偏差,也可能是 评析 真的不懂法。 国发[1997]26 号文,并没有提到从事特殊工种,男可以在满 55 岁,妇女可以在年满 45 岁时退休,但也未否定国发[ 号文对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即:104 号文对特 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仍然有效。 104 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四种退休条件,都是正常的退休,不应把男满 60、女满 50 岁作 为所有退休人员符不符合退休年龄的唯一条件。 既然已经批准退休,就不应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部门要求缴费到 60 岁是对政策的 不理解,应纠正。企业必须为改制分流人员缴纳 15 年养老保险费吗案例 21 某市规定,因企业改制不再被聘用的人员,企业必须把每人的养老保险费缴足 15 年,否则就不准改制,这对吗? 评析企业改制富余下来的职工,首先要考虑的是广开门路、转变就业观念,使他们尽快 评析 重新就业,得到劳动收入维持目前的生活。这种至关紧要的问题是否有措施,我不知道;只 要求改制企业为分流富余人员缴足 15 年的养老保险费, 虽已考虑这些人员以后生活, 但是, 有很多重要问题并没有考虑到,例如: 一、如果富余人员男 50 岁,女 40 岁,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只有 5 年,则需要 一次缴纳 10 年的养老保险费,改制企业有没有这样的经济能力? 二、即使有这种能力,不这样办就不允许改制,政策在哪里?改制的目的是什么? 三、即使企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要求也是违法的。职工得“利”是目前的, 但后果是什么?现在按较低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若干年后要以较高的社会平均工 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工资增长率应该不低于银行的存款利率, 这个缺口必须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补上,钱从哪来? 四、富余下来的人员,发生了生计问题,当然要尽力就业,就业后就出现了缴纳养老 保险费的问题,不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然不会答应;缴,则会出现重复缴纳的情况。政 策是否允许? 可能还有其他后遗症,应由当地有关部门赡前顾后想清楚。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 权益,有《宪法》为保证,谁也不得违反。将来出现问题,当政者要负解决问题的全部责任。 还有一个涉及重要政策的问题:他们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国务院国发[1995]6 号、国 发[1997]26 号文确认的,难道都否认了? 社会保险机构应该首先想到这些应该由自己处理的问题。要顾后不能只看目前。 从实践来看,要求改制企业为分流人员续保,多数是一种原则性规定,需要企业和职9 工自己协商确定。如果强制规定,不太妥当。不能在居住地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已满 15 年, 且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案例 22 职工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本人退休后要到异地居住, 要将在职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的关系转至退休后的居住地, 然后在 居住地办理退休,这样可以吗? 评析我国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只在省一级行政区内统筹。来信只说“到异地 评析 居住”并没有说具体地方,姑且按到另一省级行政区居住。若果真如此,他的要求很难或根 本不能实现。异地办理退休手续,根本不可能。 按国发[1997]26 号文规定,基本养老金分三大块,第一块是个人账户总额除以 120,好 算;第二块是当地平均工资的 20%,按什么地方社会平均工资算?第三块过渡性养老金,有 一个系数,各地不同,怎么算?后两部分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存在 职工所在工作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异地居住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并没有收到这 笔钱,也就无法支付。办理退休还需审查工龄等情况,异地办理会“费力不讨好” 。 按照现行政策,职工应在最后工作地办理退休。退休后可以到异地居住,仍由原工作地 点的社保机构按时足额地寄发养老金。 关于医疗待遇,按国发[1998]44 号文规定,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与养老保险并存, 异地居住后,道理上应按原工作地办法报销。学习期间能计算工龄吗案例 23 中国工人出版社《新编企业薪酬管理社会保险实用全书》第 850 页 3 条解答: 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进入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 视同在职职工入学, 其学习期间 的工龄计算按教育部(80)教计字 279 号函的有关规定处理。一职工以此文件为依据,要求 我们把他在校学习的时间也计算为工龄。我们没见到过 279 号文,未同意他的要求。对吗? 评析该书所引(80)教计字 279 号文规定, “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 评析 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 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 ” 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知青下乡 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知青入学的时间不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教计字 279 号文很长, 对在什么情况下入学可以计算工龄, 及原国家劳动总局的具体规 定,郑州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教育局都应有档可查。 案例 24 我们实行省级统筹时,测算的项目中没有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 属救济费、 抚恤费。 这几年来, 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都没能得到这项待遇, 意见很大, 应如何办?另外,从法规角度讲,离退休人员有没有供养直系亲属?应该怎么认定? 评析离退休人员有没有供养直系亲属,以实际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 评析 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的规定, 凡是靠离退休人员生前的工资为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 (包 括配偶、子女、父母) ,可以作为死者的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上述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应视为法令、法规,至今仍是有效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 待遇,受国家法律的保障。据我所知,各地在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之时,对统筹的项 目并不一致。 所以你反映的离退休人员去世后, 他们的供养直系亲属得不到供养直系亲属救 济费,可能是由于当地对统筹项目的规定所致。但是,不论当地如何规定,如果离退休人员 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就应该给予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列入统筹项目,应由企业 承担。80 年代末到 90 年代初,有些地方对因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增加了一笔一次性的抚恤 (救济)费,一般为本人 10 个月或 20 个月的工资。你省是否有这个规定,我不知道;如有,10 应该执行。 但这笔费用应否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省里应有规定。 这笔额外的费用, 是支付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还是支付给直系亲属,也应由省里规定。 案例 25 某单位一人因严重犯罪被判死刑已执行。能发给丧葬补助金吗? 评析不能支付丧葬补助金。他在以嫌疑犯身份被逮捕后,已没有职工的身份。社会保险 评析 待遇只有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才能按《宪法》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此人在判刑前以犯 罪嫌疑人被拘捕之后,已失去了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公民权。所以,他被处死刑后,当然不 能得到丧葬补助金,因为丧葬补助金也是社会保险待遇。中央主管部门的函件适用于全国案例 26 吕某等到 1971 年进入企业工作,一直没有离开。1985 年转为合同制工人。在 他们退休时,社保机构说,他们的工龄只能从 1985 年起计算。他们这样说对吗? 评析 按(64)中劳薪字 344 号文和劳社厅函[ 号函,依来信所说,从未离开 这一单位,你的连续工龄应该从 1971 年起计算,规定缴费之前的时间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 限。计发养老待遇时,应把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开始缴费之前的连续工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合法的养子女是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合法的养子女是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案例 27 一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妻子 48 岁,亲生两子均已超过 18 岁,有工作。10 年前 收养一女,现年 14 岁,能否列为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评析理由如下: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 评析 (1) 《中华全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间 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 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用老百姓的话可以解释为:养父母等同于养子女的父母。 (2) 全国总工会 1964 年发布的 《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规定, 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子女, 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从来信看,此女从 4 岁时就被她的义父母收养,如果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当然应该在她 不满 16 岁时,可以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修正草案)第十一章第四十六条。不补上岗证就不能退休吗案例 28 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劳动部门要求职工必须有职业等级证书,依据是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 年的 6 号令。无证必须补办,不办不能退休,办证费共 200―500 元; 有证则交验证年审费 200 元左右。你认为正确吗? 评析劳动社部发[2001]6 号令,此令确定把持证上岗的工种范围扩大了,但行政法规应 评析 从发布之日起生效,不能用现在的行政法规去处理过去的事,任何法、法令、行政法规都有 时效性。 上述 6 号令没有提及什么缴费的问题, 地方为在职职工发上岗证, 合理收些工本费是可 以的。但是对要退休人员,无证就必须缴费补办,且数额不菲,否则不给办退休,是违法的。 退休属于养老保险范畴, 上岗证属于规范劳动用工的范畴, 不能因为后者存在问题就影 响前者。从国家规定的办理退休的条件来看,一是符合退休年龄的规定,二是缴费年限或视 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应该办理退休,国家并没有文件规定没有职工等级 证书或上岗证不能办理退休。她的养老金不能补发11 在 但本人没有申请, 单位也没有呈报。 2003 案例 29 一女职工, 1996 年已符合退休条件, 年 6 月,本人才提出申请,养老保险费缴到 2002 年 4 月份。本人提出:补发从 1996 年起的 养老金和退回养老保险费,合理吗? 评析此人的要求不合理。 评析 养老金只支付给已批准退休而且不再能得到工资的人。 她为什么符合退休条件 7 年后才 退休,我们不必追问,但这 7 年中她肯定在册,按月领工资,应该是肯定的,否则她早就要 求退休了。既领工资又要求补 7 年的“养老金” ,没有这样便宜的事,社保机构不欠她的账, 提出这种要求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同样, 要求退还已缴的养老保险费也没道理。 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别的不说,计入个人账户的钱就多了一块,退休后从个人账户中得到的钱自然就多一些,对 个人有益。为什么不这么想?如果退给本人(这是不允许的) ,个人损失的将是长远利益。 超龄工作,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过批准的,则继续工作是职工的权 利,相应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未经批准的,属于擅自延迟退休,其有关利益不能得到法律 的保障。职工死亡后的个人账户应这样结清案例 30 一下岗职工,企业破产后,仍按照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2003 年 4 月份病故, 家属要求按照本人和单位缴纳的总和退还。 我们意见是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 性全部退还本人,单位所缴纳的部分按 5%退还本人,其余并入统筹基金。家属不同意,为 此僵持不下。你认为该怎么处理? 评析按政策加情理办,并不准。 评析 一、从政策来讲,劳办发[ 号文第 27 项规定,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 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这里面的意思是:单位缴费 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和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不得退还给亡者的亲属。 二、从情理讲,政策规定个人账户计入额最高为本人工资的 11%,其中包括了单位应 缴纳的一定比例。既然他为单位代缴了费用,缴费应按 11%计入账户,其余列入养老保险基 金作为社会统筹所用,个人不应要求退还。 所以,这笔账要算仔细,才能合法又合理。 1、下岗前,企业缴费比例为 20%,个人为 5%;企业缴费比例的 20%中,6%计入个人账 户,14%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应退的是个人缴费 5%的年息和。 2、下岗后个人愿意为企业代缴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应是 11%,应退的是 11% 的本息和,这样计算应该是情理中的事。 上述 1、2 本息和分别计算后相加,就是应该退给亡者家属的数额。 上述计算办法,有法可依,合情合理。我想,以法、情结合处理这个问题,亡者家属 应该接受。 要求把企业缴纳的已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和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也退还, 没有法规 依据,不能答应。 31“死者 1988 年病逝,子女未满 16 周岁时,由单位长期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 案例 31 费,国家并没有这项政策。 ”我们一直支付长期待遇,错了吗? 评析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只能得到一次支付的保险 评析 待遇,按人数多少分别为 6 个月、9 个月、12 个月的职工逝世前工资,一次付清,应此了结。 上世纪 80 年代时,各地有一些补充规定,一是把一次性待遇一律定为 10 个月的死者工资; 二是对供养直系亲属增加了一项长期待遇。如果你省有这项规定,你们按省的规定执行,没 错。国家规定的是最基本的待遇标准,企业不能低于这一标准支付待遇。地方可以在此基础 上提高标准,也是有效的,企业也应当执行。企业还可以在前述基础上给付更高的待遇,这12 是企业的自主权。 案例 32 企业一职工,退休后回家居住,养老金由他儿子代领。社会保障部门要其子出 具其父居住的乡开具生存证明,其子出具了乡政府和乡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其父还存活。调 查后发现其父在 9 个月前已病死。 这是骗领养老金。 要向法院起诉并要处以相当骗领 9 个月 养老金五倍的罚款。可以吗? 评析骗领养老金,能否构成诈骗,要由法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判决,首先该退休人员的 评析 儿子有退还所冒领的养老金的义务。 你们完全有权向法院起诉。 如果他的儿子不是你单位的 职工,应通知其所在的单位,并提出你们的要求,由他们妥善处理,否则要向法院起诉。对 于骗取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者如何处罚,国家有相应的规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 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 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险 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伪证的乡政府和派出所,应负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执法而又犯法, 与一般知法犯法者在衡量程度上, 我认为前者应重于后者。 你们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检举 反映。 案例 33 一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当地有火葬条件,家里的人把他土葬了,不发给他 丧葬补助金。可以吗? 评析这样做不妥。 丧葬补助金是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 由企 评析 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如不支付,等于一种处罚,你们没有这种权力,但是可以进行 批评教育。殡葬管理是民政部门的职责,在有火葬条件的地方,死者家人对死者不实行火葬 而私自土葬,应该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这是他们职责范围之内的权力。你的养老金应按新规定计发案例 34 国发[1984]76 号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 地区国防工业离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局问题报告》 指出凡在三线艰苦地区高 寒、高原、沙漠、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 10%。 江们某 1969 年 2 月入伍, 在贵州 8733 部队服役, 1971 年 12 月调至兵器工业部 398 厂, 1987 年 12 月转业至兵器工业 308 厂,共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年满 32 年。他能否享受退休 养老金提高 10%的待遇? 评析国发[1984]76 号文,计算养老金的标准依据是国发[ 号文,此文规定:养 评析 老金的最高标准,相当于本人工资的 75%。 国发[1991]6 号文及国发[1997]26 号文对企业职工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有新的规定。 新规 定发布生效后,国发[ 号文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自然失效,即:不应再认为是仍然有 效的行政法规。 所以,你的养老金原则上应该按国发[1997]26 号的规定计发。能不能增以及如果能在 什么基数上增加,应该由地方立法具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应规定,不好认为有应该增加的权 利。 在[1991]6 号文及国发[1997]26 号文生效实施以后, 有些地方没有立即采用或没有完全 采用新的规定,而采用新老办法同时计算,取其中待遇较高的一种。作为过渡时期的折中办 法, 这种做法未尝不可。 在采用这种权衡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时候, 现在能否提高养老金待遇, 仍然需要有具体的规定。 简而言之,对职工在特殊地区工作的补偿(提高养老金待遇) ,是旧的养老金计发制度 的一项规定,在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制度之后,能否继续适用,目前主要依靠地方的具体规13 定。子债要父还无理又无法案例 35 儿子承包航运船,因亏损无法上缴应对公司的费用。公司要扣其父的养老金抵 债,对吗? 评析俗话说: “冤有头,债有主” ,儿子是欠债者,欠债应该由他还。老子自愿为儿子还 评析 一些债,并不为奇。但是,一个企业强迫老子为儿子还债,并且用养老金还债,纯属违法。 用北京的歇后语说就是“老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了。决不允许。儿子肯定具有完全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儿子与父亲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儿 子欠的债,要求老子偿还,这和要求一个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偿还,在法律上并无区别,都没 有法律依据,都是违法的。任何一个企业领导人,应该知道他的职权必须受法律、法令、行 政法规的制约,他的行为不能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而且扣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更加违 反了我国目前的制度和政策。 案例 36 单位引进的一人才,1997 年曾受原单位开除处分,2003 年被我们聘用。他是 1981 年参加工作的。他的工龄和参加工作的时间如何确定。 评析按国家规定,凡受开除处分(单位的最高行政处分)的职工,开除前的工龄一律不 评析 予计算。 工龄现在的作用主要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待遇。 个人缴费的时间是实际缴 费年限,被开除或被判刑的人,其重新就业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与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有时与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但不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职 责,因此无法确定。工龄和缴费年限是社会保险的专业词,只能用于计算支付有关社会保险 待遇,不能用于其他业务范围。 案例 37 一职工探望配偶假期满三十天后回单位,第二天、第三天逢双休日,应该怎么 对待? (国发[1981]36 号)第三条, “探亲假是指 评析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国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日在内。 ”请注意“团聚”二字。依此规定,设例说明。一职工 2003 年 9 月 30 日 启程回家与配偶团聚。路程为一天,10 月 31 日返回,路程一天,除去两天路程之外,在家 的时间应从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0 日止,整整 30 天。回来后恰逢 11 月 1 日、2 日是双休 日,大家都休息,他也应按《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有权休息。10 月 1 日的长休假 应算在探亲假之内。除此之外,对他还能有其他对待方法吗?如果该职工 11 月 3 日及以后 不上班,就应另当别论了,因为他该上班时不上班。 案例 38 单位一工人,1964 年在大连的一家私营工厂工作,后 1950 年他带头成立了生 产合作社。其后随父回山东。一年后又参加国有企业工作,1981 年退休,养老金为本人工 资的 95%。现在本人要求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对待,养老金应该按 100%支付。可 以吗? 评析不可以, 政策和理由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所发的劳人险[1983]3 号文规定, 1948 一、 “ 评析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策制定的薪金制待遇……”才可以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 100%的退 休待遇。大连 1945 年解放,但他在 1946 年至 1950 年期间系为私营企业工作,在这一时期, 他的薪金不可能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二、 1983 年颁发的劳人险[1983]3 号文, 1983 在 年时才生效。任何行政法规只有在颁发后才生效。他在 1981 年,即:在 3 号文颁发生效前 两年已退休,应该按在此之前颁发的国发[ 号的 规定享受应得的退休待遇。 案例 39 代某 1992 年退休,工龄从 1949 年 10 月计算。但是,他 1946 年 1 月至 1949 年 2 月在江苏丹阳区永泰货店学徒, 1949 年 2 月至 1954 年 6 月在上海华久印刷厂工作, 1956 年 7 月起在上海国营二纺机械厂工作, 后此厂内迁至邵阳又整体搬至衡阳。 他的工龄从 194914 年计算,对吗? 评析他的工龄如何计算, 关键问题没说。 关键是他从华久印刷厂到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 评析 是调动进入的,还是从华久印刷厂离职后自谋职业进入的。如果是调入的,他的工龄应该从 1949 年 2 月计算,如果是离职自谋职业到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工作,工龄应该从 1956 年 7 月起计算。 案例 40 一患精神病的职工,跳楼自杀,按社保规定,不应该享受任何社会待遇。但我 们觉得他是个精神病患者,不应与正常人相同对待,应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吗? 评析政策的严肃性是决不可违背的, 但政策是解决一般问题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遇有特 评析 殊情况时, 在不违背原则下允许灵活运用。 基本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赞赏他们对这一特殊问题的判断和处理办法。理由很简单,他跳楼了,死亡了。但是,他 是一个无自主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正常人的思维, 跳楼的目的就是自杀 (原因姑且不论) , 精神病患者跳楼,不能以正常人的思维来判断他的行为目的,为什么跳楼,谁能知道!恐怕 自己也说不清,根本不能说清,是作游戏吗?或是……可以按非因工死亡办理,给予当地规 定的丧葬补助金和相应的抚恤待遇。机关工勤人员能享受退休权利吗案例 41 征某,女,1948 年 1 月出生,系兴化市某局机关工勤人员。1988 年 10 月到兴 化市革局机关从事办公楼的卫生打扫、 各科室的开水供应等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干就是 15 年。2003 年 8 月的一天,该局口头通知征某不要再来上班了,声称即使来上班 也不给工资。一头雾水的征某,感到莫明其妙。多次找领导讨个说法,但单位置之不理。于 是,征某一纸诉状,把兴化市某局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单位承认自己的 15 年工龄, 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该局辩解道:本案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即使适用 《劳动法》 ,申诉人的请求也已远远超过 60 天的时效,仲裁庭应驳回其请求。最后,仲裁庭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局一次性支付征某养老保险等经济补偿 7500 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评析首先,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仍可以 评析 适用该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征某有享受包括养老再内的社会保险及福利的权 利。 其次,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 号) 的规定: “没有经过批准, 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 ‘连续工龄’, ” 征某 1998 年以后在某局的工作时间只能算是退休后的工作年限,其连续工龄不足 10 年。 第三,征某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本人一直未停止要求单位为其办理养老及医疗手续, 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但目前的问题是,这两个社会保险的补缴已不可能。 关于养老保险。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规定,本规定实施(1998 年 7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0 年以上,并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达到退休年龄但达不到上述条件的, 按照缴费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2 个月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付清,同时终 止养老保险关系。这样,征某的养老保险显然无法补缴,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医疗保险。由于兴化市 2000 年 8 月才开始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而征某 1998 年 1 月已到退休年龄,故单位无义务为其办理此险种。 征某在某局机关工作 15 年,最后某局认为征某是“临时工” ,不承认与其有 15 年劳动 关系,且在其已过退休年龄时,试图一推了之,不负任何经济补偿责任,其做法是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尽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已不能再为征某办理相关手续了,但责令单位给予其相 应的经济补偿还是必要的。15 本案的顺利解决,有其现实意义。在体制改革中,类似机关干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所聘用的工勤人员不在少数。 他们平时担负着单位大量又脏又累的后勤工作, 可一到退休年 龄,他们却享受不到正常退休人员的待遇。这些人员,有些与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且单位一直把他们看成是“临时工”而给予较低的待遇,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此类 问题,一方面要靠单位、职工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职工,要努力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 面,也要我们的劳动行政部门,能为那些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以保障他们老有所 养,老有所靠。未被起诉的职工享受劳动权利案例 42 职工金某因挪用公款经济犯罪,经检察院判定免于起诉。三年来,单位不安排 工作,也不给生活待遇,他已符合退休条件,又不让他退休。他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吗? 评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评析 等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是一种具体处理方式。公民如果被“不起诉” ,就没 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被剥夺权利,仍然可以依照《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享有劳动 权和退休养老权。被判刑且被执行的犯人,刑期内符合退休条件时,不得办理退休手续,但 刑满释放后,仍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供养直系亲属只能由一个职工供养此前他的父亲因工死亡, 他的母亲已享受了相应的社 案例 43 某单位一职工因病死亡, 会保险待遇。这一职工因病死亡之后,他的母亲还能不能再享受一份社会保险待遇。对此意 见不一。你认为呢? 评析按政策和情理不能。理由是: 评析 一、既然他的父亲因工死亡后,他的母亲已经享受了应得的社会保障待遇,说明他的母 亲已经列为他父亲的供养直系亲属而没有列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请见《劳动保险条例》 。 二、我曾在本刊答复过:一个供养人可以有一个以上的供养直系亲属,但一个受供养的 直系亲属只能有一个供养人。 既然死者之母早已列为他父亲的供养直系亲属, 当然就不能再 列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 三、同一项社会保险待遇,不能双重享受。参加三线建设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不应加发案例 44 炎革曾在三线国防建设单位工作,转到地方后,军龄都不计算为工龄。虽然在 三线建设工作 20 年,也享受不到养老金另加 30%的待遇(原为 5%) 。为什么? 评析 1、军人复、退、转后,军龄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国发[1984]77 号(不是 76 号)文的执行范围是针对科技人员的。所谓三线地区, 有大(国家定的) 、小(地方定的)之分。77 号文只指大三线,并不包括小三线。按 77 号 文, 只有在大三线工作的科技人员才可以享受提高养老金 5%或 10%的待遇, 并没有提到在大 三线工作的其他人员也可按此办理。而且,增加养老金比例是以国发[ 号文的规定 为基础。 104 号文规定的养老金比例, 最高为本人工资的 75%。 来信说现在执行的是提高 3%, 不知根据何在,但显然不是中央的政策。 3、如前所说,在三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加发 5%或 10%的养老金,是在执行国发 [ 号时有效的。新文件发布之后,旧文件相关的部份自然失效。 4、自 1991 开始,国务院连发了三个有关养老金支付办法的文件,即:[1991]33 号、 国发[1995]6 号和国发[1997]26 号文,对如何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有新的规定, 其中,任何一个文件都没有提到在三线(不论是“大”还是“小” )工作的所有人员养老金16 要加一个比例的问题。依文件的效力原则, “后法否定前法”“后法重申前法” , 。上述三个文 件,没有重申前法(104 号文) ,应该认为前法及相应的解释都已失效。特别昌注意的是非 中央规定的那个加减 3%如何处理,由地方决定。 5、 来信所摘的中发[2003]3 号文和国发[1984]77 号文规定, 转到地方工作后军龄应计 算为工龄,上世纪 50 年代就已有规定至今没有变。上两文是重申,不是新规定。更没有涉 及及养老金加减的问题。 因此, 单位复、 转军人, 退、 应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 原则上应按国发[1997]26 号的规定办;以后的国家规定有变化时,按新的规定办。如果地方上有立法对此做出了明确 规定的,可以按照该具体规定办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按现在岗位确定案例 45 企业中一些原来的女干部,现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现在她们要求按工人身份 50 岁退休可以吗? 评析干部(职员)和工人有时会互换工作岗位,并不鲜见。但原则上应按现在岗位,以 评析 国发[ 号文规定的年龄退休。为了防止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各地都有转换岗 位后经过多少时间才能按现在岗位退休年龄退休的规定。 干部就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现在也有,不能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只能说是分工 不同。世界各国概莫能外,统称“白领”和“蓝领”一样,必不可少。 国家对女工人和女职员各自规定了不同的退休年龄, 是根据她们的劳动内容、 劳动环境、 生理和体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当然,制定该年龄时,确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 。现 在需不需要改?可以探讨,也确实有很多人在研究这一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牵涉了“半 边天” ,因此即使有改革也会特别慎重。从目前社会整体状况看,短期内是不会改的。 案例 46 吕某母亲一直由吕某供养,是他的供养直系亲属。两年前去世。请问:应不应 该给丧葬补助金,数额是多少? 评析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支付丧 评析 葬补助金。 周岁到 10 周岁的, 1 支付额为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1/3; 超过 10 周岁的, 1/2。 为 不满一周岁的,不支付。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各地方对这项规定多有改变,不再支付的也未必 没有。这是个社会保障待遇的小项目,已放权给地方自行规定。从来信看,两年前的事,现 在才向我询问, 估计辽宁省的规定是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金。 应该服从省里的 规定。 一直没有离开, 去年他单位参加了养老保险社 案例 47 田某是 1972 年进单位的农民工, 会统筹。当地要单位从 1972 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却又拿不出政策依据。你认为呢? 评析没有这样的依据。介绍如下情况:一、1951 年至 1969 年,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评析 企业缴费,个人不缴费;二、1969 年至恢复社会统筹之前,养老金由各企业自行管理支付; 三、恢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一般在 1984 年之后至 1986 年)后,企业向当地的统筹机构缴 纳养老保险费,但个人不缴纳;四、1986 年起,合同制工人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五、 1991 年后,所有企业的职员、工人,都要缴纳养老费,企业也要缴纳。这个过程,应该由 他们查找文件进行回答。如上所述,你 1972 年进单位时,国家并没有要企业缴纳养老保险 费的规定, 而且也无处可缴, 所以他们要你单位从 1972 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没有政策依据; 让你补缴,也没有政策依据。补缴应从当地实行统筹开始。 案例 48 单位一职工,上世纪 60 年代死亡。后其妻改嫁,现在已 80 岁。她的儿子要求 把她列为她前夫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吗? 评析不可以。理由如下:一、夫与妻虽然并没有直系血缘关系,但按法律应该互为对方 评析 的直系亲属。二、前夫在职时,如果她以前夫的工资收入为生活为源,应该算是她前夫的供17 养直系亲属。三、前夫死亡后,她改嫁,顺理成立地就应该是后夫的直系亲属;如果生活依 靠后夫的工资收入,则她是后夫的供养直系亲属。四、前夫死亡已三十余年。她改嫁后与前 夫早已失去法律上的直系亲属关系, 更不可能存在供养关系, 怎么能算前夫的供养直系亲属 呢?所以,她儿子的要求不符合政策。顺便说一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必须依法履 行。不论是亲子还是义(继)子,没有例外。不要试图把个人的义务推给国家。遗产是职工生前遗留的财产案例 49 单位一职工因病死亡,按规定应该给予的丧葬补助金和应给供养人直系亲属的 保险待遇算遗产吗?其他亲属想要得一份,可以吗? 评析不可以。 评析 不论是什么人,即使是死者的父母都无权得到,除父母之外的亲属更无权得到。 什么叫遗产?《辞海》的定义是: “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和债权” 。 死者死后应支付的补助金、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所能得到的,因而不能算遗产。这些 待遇都属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政策,只能由符合规定的人领取,可以专指死者的配偶或未成 年子女。 你们把这笔待遇支付给应得的人就可以了, 无权领取的其他亲属要分这笔钱, 是他们家 庭内部的事,你们不必过问。关键条件是“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 关键条件是“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50《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祖母、母、妻 案例 50 未从事有报酬工作者, 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请问: 在农村有劳动能力的上述人员, 有农业收入,也算供养直系亲属吗? 评析这个问题问得好。 评析 建国初期,在城市工作的男职工,其配偶多半没有工作条件,工作能力也较差,所以, 不可能从事工作,当然也就没有维持自己生活的来源,要靠丈夫供养,也许会靠儿子的收入 供养。所以这种情况应认为是就城市市民而言。 农业收入当然也是收入, 在城市工作的男职工的妻, 靠农业收入或大部分靠农业收入维 持自己生活的,就不应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能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务必注意《细则》 (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主要生 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这一关键条件。职工死亡个人账户如何返还案例 51 养老金的个人账户是死者生前缴纳的,可以作为遗产分配,有关遗产继承分配 的文件:配偶和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等额分配,即我们应通知哪一方来领这笔 钱呢?如果其中一方领取后不给另一方,他们再找单位,我们该如何处理? 评析国发[1995]6 号文规定: “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 评析 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 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 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国发[1997]26 号文规定: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 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 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还规定,第一顺序为:配 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 其个人账户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18 按下述方法返还: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通过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的,可由其指 定的人员领取; 2、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未明确指定的,可通知其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领取;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的,可通知任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领取。 在第二种情形下,该遗产如何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和退还单位无法律关系,应由他 们自行协商。有争议的,包括其他继承人来找单位的,应由他们自己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去年一整年公司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 案例 52 王某是一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的员工。 今年不再为分们办理。询问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由于他们是办事处,不是一个公司, 可买可不买,所以公司可以不帮他们买,请问是否如此呢? 评析外国公司,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地的办事处属于其分支机构,一般来说,不 评析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即不能成为法 律上的主体。由此,在外企业办事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与办事处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成为 办事处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 聘请工作人员, 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 其它单位办理。 ”因此,包括办事处在内的外企常驻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特定的 劳动服务机构,由特定的劳动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该机构负 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用工手续(费用可以由常驻机构出) 。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 又满足了外企分支机构的实际用工需求。无法人资格的外企分支机构无权直接聘用员工。 无法人资格的外企分支机构未通过劳务机构招用工作人员, 属于违法行为。 和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服务机构,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也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者应向有关部门举报。你们无权得到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案例 53 同某是一家国企工人,1967 年因工去世,其妻 1999 年去世,她去世前没有得 到抚恤金,他的子女还能要求补领吗? 评析不能。 评析 一、同某在世时,社会保险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管理,这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他 们不会闻不问。 二、如果当时真的没有领取到,说明其妻并不符合领取这项待遇的条件,也就是说其妻 并不是同某的供养直系亲属。 什么是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请查 1953 年的 《劳动保险条例》 , 这个《条例》可以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查到。 三、时隔 37 年其亲属突然提到这个“补领”的问题,可以告诉他们的是:如果同某妻 健在,而且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该领的没有领到,理论上还存在领取的权利,但实践中 可能没法实现,如支付义务人不存在了怎么领?其妻既然已在 1999 年去世, “该领”的人已 不在,不该领的人也不能得到,这是政策规定。 案例 54 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工,单位为他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现在他被解雇,本人愿意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吗? 评析如果他再次就业,用人单位当然有为他继续缴费的义务,个人账户可以续接。如果 评析 他没有再次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如个体户)参保,具体要 看地方规定。如果他没有续保,不符合退休条件,可以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一次退还个人账户19 金额。 在基建工程兵部队服役, 年里一直从事铀矿开采工作, 9 案例 55 左某 1977 年应征入伍, 与他同时工作的战友先后已有十余人逝世。 这种工作算特殊工种吗?能不能在 55 岁时退休。 评析铀是放射性元素,放射性极强,半衰期非常长,长期接触后可致癌。根据劳人护 评析 [1983]27 号文,从事铀矿井下开采工作的井下采掘工、井下地测工等工种属于特殊工种, 在达到 55 周岁且工龄符合国发[ 号文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退休。参保已缴费符合规定不能补缴案例 56 林某原来是国企职工,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社会平均工资的 60%缴 费,记入个人账户。下岗后从事个体经营,他打算按本人工资 300%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 吗? 评析想法很对, 但现在没有这样的政策。 林某你在国企工作时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 评析 60%, 所以才按 60%缴费。 按现行规定, 只有本人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 300%时, 才以 300% 为封顶线缴费。 这说明职工除参加国家举办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外, 还有经济能力通过其 他途径自保,所以国发[1997]26 号文才提出了养老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的原则。 按照现在的政策,对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只有存在漏缴、少缴的情况,才允许补 缴。按 26 号文的原则可以另辟蹊径。银行存款是其一:购买国库券是其二:投保商业保险 是其三。这就叫多层次。这就是风险小或没有风险的。 “炒”股票风险大,有时得利也高些, 干不干,自己决定,赔赚自己承受。我认为这不在“多层次”之内。特殊工种男 55 岁退休是法定年龄案例 57 某矿是一资源枯竭的煤矿。一职工从事井下工作 30 年,现年 52 岁,不符合特 殊工种可以在 55 岁时退休的条件。因不到 55 岁,按规定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 2%的养老 金,应该以扣 3 年为限。但当地有关部门要扣到 60 岁,对吗? 评析有关部门这么说,显然不符合政策。 评析 劳社部发[2000]13 号文,标题为《关于贯彻国务院 8 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文第六 条规定已十分明确。摘录有关部分: “……对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 工种按……国发[ 号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 1 年减发 2%……” 请注意: “提前”用语不当。按 104 号文规定,职工没有从事特殊工作的,男应该在 60 岁时退休,这是正常退休年龄;从事特殊工种的男职工,在 55 岁时应该有权退休,这也是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本不应该认为不到 60 岁就不应该退休,不应理解为男不到 60 岁退休,就都认为是提前了。 既然你们是资源枯竭的矿山,这位职工又在井下工作了 30 年,按 104 号文的规定,他 应该在 55 岁退休,现在由于客观原因,按 13 号文的规定,他在 52 岁时退休,扣减的养老 金应该是 3 年×2%=6%,而不应该是 8 年×2%=16%。请他们仔细理解有关政策。 案例 58 方革 1995 年在厂任炊事员,2000 年达到退休年龄。2003 年所在厂停产被通知 回家。他要求厂里补缴 1995 年到 2003 年期间养老保险费,厂里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 绝。对吗? 评析从案例子所述来看,是厂里欠缴了养老保险费,应由劳动监察部门按照《社会保险 评析 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企业补缴,并要加收滞纳金,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 。如果他通过 劳动争议仲裁途径处理, 一般要考虑时效问题, 主要看他确定知道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侵犯他的权利。单位拒绝为他补缴养老保险费,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他们负责 处理。20 案例 59 朱某 1 月份申请退休,4 月份才得批准,他的养老金能不能从 1 月份领? 评析不能。 在你没有被批准退休前, 仍然视为在册职工, 可以照常工作, 照样领取工资, 评析 企业和个人应该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在你被批准之日起,也不见得就能领取养老金。批 准之日不等于就是退休开始之日, 只有从退休正式开始之日才应该享受养老金, 申请退休不 等于退休。在通常情况下,退休是从批准月的次月正式开始的。就你的情况而言,养老金当 然不能从一月份开始领取。 案例 60 一职工患肝癌死亡,兄弟姐妹四人都有生活来源,有的在农村。死者的父亲 57 岁,母 51 岁,也在农村,有农业和手工艺收入。现其父母要求按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对待, 可以吗? 评析不可以,分开说:一、死者之父年不满 60 岁,有劳动能力,有农业和手工艺收入, 评析 应视为有生活来源者。不能认定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二、死者之母 51 岁,按《婚姻法》 规定,夫妻双方有扶养对方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死者之母应该由死者之父供养,而不是 由死者供养, 所以其母不能认定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 三、 死者在外地工作, 有固定收入。 可能定期或不定期的寄些钱回家,这是对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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