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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田律师:如司机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与家属协商,尽量取得谅解。争取重新
何元金律师:你好,可以起诉离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
何元金律师:你好,可以要求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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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勤律师:社保部门对手续审核比较严格的,但仅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通过审核。
何元金律师:你好,需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才行的。
李勇律师:先到天津当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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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久律师:发回重审的案子如果一审按照一审的审理期限,如果是二审案子按照二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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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园律师:你好,这是两个不同的关系,建议咨询社保管理部门。
保文静律师:没有责任,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
李勇律师:这种情况 不存在 返还了 这种情况
钱平平律师:起诉送达不到需要公告送达的
何元金律师:你好,需要对方签字的。如果对方不签字,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过户
保文静律师:建议叙述不是很清楚,如无法协商可以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何元金律师:你好,可以申请工伤的。
叶义林律师:这种协议会有争议,可以做财产约定协议。
王园律师:你好,协商不了的,可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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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都是打算和身边的那个人一辈子的过下去,但是总是会有意外,可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也不断的进步,不断的开放。因为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
在夫妻感情不和,难以继续婚姻生活的时候,一般都是会选择离婚的,在离婚的时候,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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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作伙伴:  对当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建议  尊敬的司法部律公司各位领导:  据悉,贵司现正在向各省征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各项数据及征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的对策和工作建议,这一工作很好。本人作为一个从事23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一名副会长,借此机会也想向领导汇报一下我对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工作发展的对策和工作建议发表一点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目前基层法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人从2002年担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法工协会”)会长,后又担任市法工协会会长、省法工协会副会长,有机会亲临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行业管理实践。通过在管理中的检查及与兄弟省协会的交流学习,获得了相关信息与经验。我个人认为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政策、管理、自身能力三个层面上存在以下不足:  1、政策法规规章上滞后,跟不上现实发展的需要。  在这方面尤其是59号令、60号令随着国务院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为中介组织后相应的配套政策未跟上,仍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规章管理,有显不合情理。  2、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上脱节;  在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上,某些地区处于脱管状态。近十多年来,由于司法部对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求少,以及司法行政分管人员频繁调换,致使司法行政管理人员不专业、不懂行,司法行政下去检查有时发现不了问题,提不出问题。虽有省、市行业协会,但协会会长由司法厅、司法局副厅局长兼任的较多数,无法发挥及体现行业的自律。因而对规范行业管理、提升法律工作者执业能力素质教育形同虚设。有个别省、市多年不搞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法律工作者业务培训,仅是搞执业纪律教育应付职业教育。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身也确存在执业不规范,业务学习不自觉,业务能力尽靠自身,不借外力,能力提升迟缓等情况。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对策和工作建议  1、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体发展的四个建议  对全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体发展,我认为应切实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提出要“大力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为指导思想,以吴爱英部长提出的“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管理以及人民调解等职能,在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应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广泛深入开展专项法律服务,积极服务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大力推进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发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作为工作要求,着力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切实落实国务院指令,做好法律服务所的脱钩转制工作;  对尚未脱钩转制的法律服务所要严格积极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0〕51号文件及司法部司发通(号文件精神,限期脱钩转制,使全国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组织性质与经济属性统一,成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机构与人员,从而实行统一的执业规范与执业的监管要求。  (2)应废止不适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与执业的司法部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细则》与司复(2002)12号批复,并尽快修订司法部第59号令、60号令,规范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管理与执业行为。  我认为司法部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细则》与司复(2002)12号批复应予废止。理由如下:  ①司法部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细则》与司复(2002)12号批复违反了我国诉讼活动的基本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转制时,司法部司发通(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步探索、完善适宜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脱钩改制所应加强指导,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待条件成熟,我部拟制定专门的合伙所管理规章。”,从中我们足以看出脱钩转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业及规范执业行为。而不再是依照《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在执业及规范执业行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已不再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其执业区域理应不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作废)及其产生的系列规章《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约束。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诉讼的资格和地位已由国家基本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该法对法律工作者参与代理诉讼不存在区域限制。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司法部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细则》第24第(4)项与司复(2002)12号批复对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代理设限的规定应视无效,故司法部对上述二个规定应予废止。  ②司法部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细则》第24条第(4)项与司复(2002)12号批复,对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代理设限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之规定。而我国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在2004年7月前是由各省司法厅依法授予。根据行政许可法此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国家已授予全省许可,故司法部上述二个规定设置区域限止与行政许可法相背,应予废止。  ③司法部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细则》第24第(4)项与司复(2002)12号批复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相背离,应予废止。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九条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在第八条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中同时规定:“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是国务院核准许可范围项目,对已脱钩转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给予设限,它违背了国家法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上述规定,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当执业,必须立即废止《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及司复[2002]12号批复。  ④司法部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细则》第24第(4)项与司复(2002)12号批复不符合党中央与国务院改革发展的精神。  中共中央在对“十一五”规划的建议第(22)条明确提出:“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转制后已演变为一个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它的服务市场由市场来选择,而不应由司法部设置限制,如设置则有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之嫌,不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性质,根据国务院、司法部的规定为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而国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区域是不设限的。  日,国务院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根据总理的指示,司法部上述二个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区域设限,是违反我国基本的法治原则,所作的规定实为“法无授权即在为”的行为,应予立即纠正。  (3)筹建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实行司法行政与行业协会双重管理模式,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总理也提出“要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要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发展好,组建行业协会是社会发展的势在必行。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所积极关心大力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的三支队伍中,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于1993年5月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国公证员协会经民政部批准也于日成立,唯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今未成立行业协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相同的律师,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民政部批准也于1986年7月成立。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部门尽快从微观管理向宏观指导转变,筹建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既是加强行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之必需。只有通过实行司法行政与行业协会双重管理模式,来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4)切实制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以及做好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的制定的报请立项的规划,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走向法治化。
  三、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具体建议;  (1)加快修订司法部59号令、60号令,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条例。在广泛听取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上制订草案送审。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有法可依。  (2)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强化对执业法律工作者业务能力提升的教育。  (3)制订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与考核标准。  (4)参照《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法律服务所名称的确定与管理。  (5)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中明确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权利职责。  (6)建立基层法律工作者者准入与退出机制,制订基层法律工作者者准入条件。  (7)建立健全对法律服务诚信考核体系。  四、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建议。  (1)对脱钩转制为合伙制性质的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建议;  对全国已实行脱钩转制的法律服务所执业可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与律师一样自主执业,由服务市场来选择是否接受服务。同时应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做好相应工作,承担相应义务。  (2)对现尚未脱钩转制仍为自收自主事业法人性质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建议;  对该类所应限定时间转制,可在一定时间内参照合伙制法律服务所执业,可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与律师一样自主执业,由服务市场来选择是否接受服务。同时应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做好相应工作,承担相应义务。如在限定时间内不能转制,则不能享受作为市场主体中介组织自主执业区域的权利,其执业范围应限制在所在的县区。  (3)对仍是二所合一,享受财政补贴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建议;  对该类所应视情限定转制,其执业范围应限止在其所在乡镇街道  ,如规定时间已到,仍未转制,则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属性不应再准予注册年检,该类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由该乡镇(街道)发挥其法律专长进行按排工作(例如搞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  (4)对其它性质的法律服务所无需存在,应一律关、停、并、转,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搞特殊化。  五、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具体建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满足城乡广大群众法律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我国有机统一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基础力量。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中实行司法行政与行业协会“两结合”管理工作,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和完善,是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保证,更是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良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的体制下,就全国及各省、市司法行政与行业协会如何加强管理,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基层法律服务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履职要求  (1)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行业实施行管理的原则  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要坚持三个结合的原则,即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维稳和维权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抓好三个层次工作:第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形象,明确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市场监管,营造有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执业环境,树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面形象。第二是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行业自律主体作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部门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办事机构之间的会商机制、工作情况交流机制、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管理效益。第三是发挥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自律性基础作用,加强一线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所管理各项制度,推进以章程治所,以制度管事管人,以科技保障规范,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2)从五个方面强化司法行政对行业协会的管理  对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司法行政机关尽管已经不再像原来那样进行行政式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也就放弃了一切责任。相反,更有责任帮助、支持、监督和保障行业依法自律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应从五个方面强化对行业协会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基层法律服务业在执业中担当好三个责任;  二是帮助和支持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为行业自律提供充分、有效的规则依据;  三是鼓励和支持行业自我管理,维护行业自律权威,为他们依法行使自律管理权力、惩罚违规违纪从业者撑腰打气;  四是对行业自律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对于少数自律机制废弛、难以有效进行自我管理的现象,要“该出手时就出手”,采取果断措施有效监管,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五是对行业自律典范加以大力表彰和弘扬,以典型引路,树榜样立标杆,使全体执业者有样可学,有样可比,以点带面,从整体上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素质的提高,进而不断满足经济社会中普通公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真正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成为“党政支持、群众满意、社会需要”的规范化行业,使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业自律机制真正成为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行规。  (3)要运用“三种形式”,强化司法行政监督和管理  法律服务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渠道 ,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 , 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尤为重要。司法行政部门要运用“三种形式”,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监督和管理。  一是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只有社会各界对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责任务、工作要求等有所了解 ,才能便于全社会监督。  二是全面推行承诺服务。围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 ,让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对“一诺千金” 进行监督。  三是实行案件办理跟踪回访。对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回访 ,是赋予当事人监督服务权利和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要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对法律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4)采取“三项措施”,巩固司法行政的管理监督   (1)强化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2)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业务工作规范。  (3)建立健全对法律服务诚信考核体系。  (二)行业协会在实施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履职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业的行业自律是基层法律工作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影响全行业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环节。  (1)健全“三个制度”,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的内部监督   法律服务行业的协调发展,最为关键的是要有一整套健全的、科学的、具有可操作的自我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法律服务监察制度。  三是定期督查法律服务市场制度。  (2)开通“三条渠道”,让法律服务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由于职业的特点,法律服务人员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接触较多,彼此相互熟悉了解情况。所以,要十分注重运用和发挥他们之间的监督促进作用。   首先,坚持定期评议和述职。  其次,对管理混乱的所要建议该所重新推选负责人。   第三,改善批评与自我批评,凝聚合力。  (3)以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自觉,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当前,社会公众之所以愿意以较高的出价购买基层法律服务组织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其心理基础在于这种法律服务是建立在专业性之上的社会公信力。基层法律服务协会要以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自觉,积极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的自律机制,激起并强化绝大多数从业人员的关心和维护,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自觉地参与到捍卫本行业社会声誉和社会认可的行列中来,以发展前途的忧患意识为指数,从自身做起,努力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这既是行业自律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内在压力和动力,也是社会公众的客观需求。  (4)从七个入手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一是要从端正执业理念,从深化依法执业理念的教育机制上入手,牢固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破除拜金主义思想;
  二是要从规范执业程序,制订执业考核标准,促进执业行为规范的操作机制上入手,做到接案先研究、代诉早说明、结案善处理,自觉遵守行业执业运作程序,以程序促自律,以自律促服务,从环节上确保自律意识转变为规范行为。  三是要从首次接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送交风险告知书的透明机制上入手,做到案由与证据明显、权益与义务明白、风险与责任明晰、承诺与诚信明确,以透明度提高自律,从文本上保证自律行为规范有序。  四是要从咨询服务、收费办案的惠民机制上入手,做到费用公开,节支、少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防止和杜绝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的行为发生,从利益分配上规范自律行为。  五是要从行业发展和利益得失的奖惩机制上入手,对违法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坚决施以重典,当罚则罚,当奖则奖,使不良行为在行业中无立足之地,使优良的作风得到弘扬,从纪律上培植自律根植的土壤。  六是要从公众评判、行业管控的监督机制上入手,以媒体的评说、公众的评价和行业的有效管理为标准,设立监察员,从强化监督上巩固严格自律的基石。  七是要从抓好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能力的提升入手,认真抓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让合格者上岗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六、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许可已经取消的情况下,对于确实有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需求且具备有相应条件的乡镇(街道),是否有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途径。  2001年全国建有3.4万多个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达12.2万人,至今全国法律服务所已不到3万个,从业人员也在8万左右,整体缩减了25%以上,但这缩减的近5000个法律服务所均是以不注册的形式关停,组建单位也未办理注销手续,司法行政机关依据59号令规定也无注销及吊销之权,故该5000个法律服务所的法人主体还存在,具备有相应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就上述停办的法律服务所重新组建,寻找合伙人,按司法通(号文规定转制、恢复注册同时办理。  上述对当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一些看法是个人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岗位实践中的一些体会,仅供领导参考,如有不对不适之处,望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者协会  副会长:华建清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  邮箱:jswxhjq@163.com  手机:  执业机构: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  执业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龙山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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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工其实是完全可以代理刑事案的,因为第一次法工资格考试的科目就包括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现在中央政策是扩大法工队伍,也应扩大业务范围,至少取得资格证的法工可以代理刑事案。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0〕第067号   “(二)今年考试的科目和形式。今年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水准按照法律大专程度并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需要予以规定和命题。主要科目包括:法学基础知识,民事、经济、刑事和行政实体法律知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律知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和实务知识。”  法工不能代理刑事案件是因为当时法律服务所是属于政府机构的组织,政府岂能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当时是法律服务所的属性决定的。现在法律服务所的属性早已和律师事务所一样了。但司法部就是不肯清理背时的规章文件
  高中生可以做法工,这也难免给人诟病之口实  高中生做法工是特定时期的现象,不应成为常态,我们自己也有义务纯洁队伍,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取信于民。现在大学扩招了,大学生遍地都 是,还不改这一条说不通。2000年法工考试已经要求法律大专,现在要求至少法律大专以上才能考,应当没有意见吧?
  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称呼是不规范的,它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名词。作为一个社会学上的词语,“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社会上从事法律工作服务社会人员的总称,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甚至包括法学教授。而遍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找不到一个与之相关的法条。  改为基层律师才是正确的定位
  @jswxhjq   华会长:很有建树!  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尤其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发展费尽心力,但愿国家上层能及时晓得。  国家兴衰,匹夫有责!  赞!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理发、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纳入这个范围内,不属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难道基层法律工作者不是法律工作者?真的是白马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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