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包里的钱.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限是两年吗

担保人,担保期限是两年,过了两年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_百度知道
担保人,担保期限是两年,过了两年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是的,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两年,那么,到了约定的担保期限后,就免除担保责任了。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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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之后,担保责任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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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把保障型保险的保费期限拉最长,是因为这样你才划算
原图来源于网络
假期看了很多保险文章,其中关于缴费期限的问题,这些文章里有我一直不认可的保险观念。其中最大的不同处,就是对于保障型保险的缴费期限问题。他们都推荐20年交,而我推荐最长缴费期限。
我先说说什么是保障型保险。
保障型保险是指: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寿险、医疗险。
意外险:以意外导致身故、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以得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寿险: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险:发生医疗费用后补偿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用的保险
医疗险都是一年期的,一年管一年,所以不存在缴费期限选择的问题。那么关于缴费年限主要说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寿险这两款保险啦。为什么要拉长缴费期限,因为保障型保险追求的就是以最少的钱获得最高的保障。保险都是同样保额下缴费期限越长,年交保费越少,这点我想大家不难理解。还需要知道的就是保障型保险如果中途发生风险就能获得理赔,而理赔后保费就不需要再交了。所以实际上拉长缴费年限就相当于每年花最少的钱获得了最高额的保障。比如30岁男性购买100万保额保障至100岁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选择20年交,一年交42200元。
缴费20年期的计划截图
选择缴费至60岁,一年交32400元。
缴费至60岁的计划截图
假设45岁时发生重大疾病风险,保费交了15年,20年交的话已经交了000元;缴费至60岁的话交了000元,理赔时都是赔100万保额+分红,所以你觉得到底哪个更“划算”?有人会说交的长,缴费的总额多了呀!首先亲,要知道我们讨论的是保险。保险是预防风险的,我们不知道风险什么时候会发生,所以才需要保险。以缴费总额来计算,就等于默认60岁之前你不会发生重大疾病,因为只有这个时候才会把保费全部交完。
这就回到了保险的悖论:
什么时候买重大疾病保险最划算?
得重疾前90天买最划算!(90天的等待期)
那什么时候得重疾?。。。。。。
其次保险是签订合同的,也就是你缴费这么长时间,签订的时候说交1万元,那么你交多少年,就一直是按1万元去交。金钱是有时间价值的,你想想10年前的1万和现在的1万哪个值钱?所以30年后交的1万元肯定是没有现在的1万值钱的。所以并不是缴费总额多就一定交的多。其实随着通货膨胀,不同缴费期限下缴费总额的贴现值(利用通货膨胀率将未来的钱换算成现在值多少钱)都是差不了太多的,总额多只是数字上看起来多而已。还是30岁100万保额的例子,不同缴费年限所交保费的价值对比,请看下图:
看不清就放大看哈⊙﹏⊙
所以单纯计算缴费总额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提出过这样的疑问:你说的很有道理,但是为什么市面上都是20年缴费呢?是不是大家的选择才是对的呢?因为有话这么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想说这应该是这几年保险行业畸形发展导致的结果。首先,有很多客户是不知道还有其他缴费期限可选择的,周边朋友也都是交20年,大家就先入为主的认为保险就是交20年。其次,就算给客户很到位的说了更长的缴费年限,对于客户来说也一时接受不了。第三,就是很多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度不够。在同产品、同保额的情况下,佣金最高的缴费年期也是20年交。这些不够专业的保险销售人员为了一些利益的事情,也不会主动说。在客户不接受,自己拿到的利益又多的情况下,自然大多数人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会主动去说,何必给自己徒增麻烦呢?20年交省事又赚钱,何乐而不为呢?所以在了解这些后就不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了吧,那只是一种不了解真相的盲从。因此一定要有自己的了解和判断,很多时候真理是掌握在少数的人手里。作为一个专业的代理人,我希望能有更多的客户了解到这些保险的观念,能利用这些观念处理好自己的保险规划,解决好自己的人生风险。对得起良心的保险代理人——感谢您的耐心阅读。⊙﹏⊙支持原创,喜欢留赞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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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否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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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这样的:同一个人终身享受失业金累计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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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超过两年还能要回吗?诉讼时效从催款日起重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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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王健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先生:2010年6月我曾借给一位朋友20万元,他写有欠条在我处。后来由于他犯案被判缓刑,在此期间我曾多次找他还钱,他均说自己暂时没有能力归还欠款。近期我得知法律规定,欠款超过两年的,就不能要回来了。请问是真的吗?我的这笔借款可以要回来吗?
王律师:可以要回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你错误解读了法律规定。你只要能证明自己在对方欠款期间,曾经催要过欠款,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即可从你催款之日重新开始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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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根据你所述的情况,虽然你与开发商尚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认购书,由于已经具备了购房所必须的主要条款,应当视为一种简易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你此时要求退房,应视为你单方违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可以扣减你所付的3万元定金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你。虽然你提前解除合同,有违约的行为,但是开发商不仅占用你100多万元的房款至今,而且此时还要求你承担20万元的损失赔偿金,显然不太合理。开发商应当证明自己确有20余万元的损失,否则你只需承担损失3万元定金的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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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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