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中对现房的物业费收取规定的收取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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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未入住房屋,物业费是否减半缴纳【此帖于3月30日由市发改委办理回复】
市委书记、市长,有关部门您们好,我想咨询一下购买领地坐标的住房后一直未接房入住(3.4年时间),其物业管理费是否减半缴纳(我是查询到资阳物价局-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第五章十七条),物业公司说他们没有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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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空置未入住房屋,物业费是否减半缴纳”网帖的回复
“yo123”网友:
  你在《资阳网》“我有话对市委书记、市长说”专栏中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阳市房管局于日印发的《资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资发改物价〔2015〕46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物业公司收取你物业管理费时,应按你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物业合同为准。
  谢谢你对价格工作的关心!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
按照新规定,只要水电气表均无走动,可以减半收取。但必须双方认可。
楼主这种情况,是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你自己没去接,还是开发商没交?如果开发商没通知接,那肯定是开发企业的问题,如果是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了你接房,那你自己不入住,那肯定得自己交费了,按照四川省物管条例规定,房屋没交付的,开发企业出,交付了的,业主出,可没有出半价的说法,四川省条例是2012年出台的,现在全省各地也都是按照省条例规定在收,资阳这个规定,2005年的了,与省上条例冲突,所以,2012年之前的,可以按照资阳的规定收半价,2012年之后,还是得全交。
楼主这种情况,是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你自己没去接,还是开发商没交?如果开发商没通知接,那肯定 ...
四川2012年出台的是物管条例,不是收费细则。
资阳2005年出台的是物管收费细则,2005年至日之间的空置房都应该减半收取,但是很多人不晓得有这个文件,物价局也从未在公开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细则与条例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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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管条例关于未入住房屋物管费收取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是否收取空置房的物管费,或者说空置房物管费
重庆物管条例关于未入住房屋物管费收取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是否收取空置房的物管费,或者说空置房物管费,本人于2015年签订的位于渝中区经纬大道商品房,准备明年在再装修,所以要空置一段时间,10月底通知接房要收取全额物管,投诉了物价局,物价局也明确表示三表未动属于减半政策,特来咨询。如果需要维权怎么解决?谢谢
那不用管他,到时需要装修房屋时再说
1条律师回答
可诉讼,,
找法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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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供电用电人与供电人之间成立的供用电法律关系,与物业管理分属于两个法律关系。
建议协商解决。
法律上没有规定物业公司到底可不可以另收垃圾清运费,所以你的问题需要你先熟读你跟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合同,看看上面有没有明确规定。
应该归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
参考物业合同,物业不合法,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的
不需要你每个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只要合法通过新决议,更换物业企业有效,由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企业订立合同。不交物业费,物业可以对你提起诉讼。
这个是要交物管费用的。
你好,可以起诉他们要求他们赔偿,你最好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忙,你可以联系我。
你好,这个是需要根据小区的过错责任承担,请及时报警,查看你们小区的监控,谢谢
你好,这有政府定价,可以上当地网站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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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信阳用户的咨询物业法规定业主买现房物管费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收_百度知道
物业法规定业主买现房物管费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收
我有更好的答案
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是从办理入住的时间算起的,都是为整个社区服务的,成本已经发生了,只要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无论住不住在那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等、清洁、绿化,物业费用从接房时间算起的按照正常的程序是先签订购房合同。我们日常听说的物管费主要是为共用部位及公共服务的收费,保安,收房,入住,包括与或者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随后交付房款你好。但因您的“特殊原因”,具体就要看您与开发商是如何约定的或在合同中关于交纳时间的相关约定,业主都需从办理入住时间起,开始交付物业管理费。因此具体的情况还要看何时办理入住
采纳率: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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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没有装修的房子,物业法有规定物业费可以打折交纳吗?_百度知道
没有装修的房子,物业法有规定物业费可以打折交纳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规定可以打折。(四)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费又称为物业管理服务费,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物业费收取标准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物业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物业收费标准一确定,物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及重复征收。
采纳率:45%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空置的毛胚房物业费可以打折。建议您查询下你们省市物业方面的法律法规;2、个别省市一级的法律法规有规定对空置房的物业费打折,最低的可以打五折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只要没有实际入住,无水电费用
物业条例第几条?具体怎么说的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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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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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关于未入住房屋物业费收取标准
在江北区朝天门大楼江北侧 紫御江山购入商品房一套 2014年4月接房,开发商要求业主在接房时预交一年物管费(因未装修,交半价,交到2015年6月)。今接到物管通知,从2015年7月起,不管商品房能住人与否,都必须交全价物管费.
现有一个问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号 中第七条规定:
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Z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这个文件规定现在是否还在执行?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曹女士:您好!感谢您对我市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号)第七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据电话了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5年6月到期,但目前尚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仍应按渝价〔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我局已与曹女士电话联系,宣传解释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联系人 刘辉 电 话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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