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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律师领衔的金牙大状律师团队七年法律风险管理研究和实践的总结;大律师法律实务实战秘笈的倾情展示。
——盈科律师事务所
贴位的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
——顶尖律师团队的打造及介入
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注:本文是王思鲁律师接受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邀请,出席盈科大讲堂做“贴位的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顶尖律师团队的打造及介入”主题讲座的文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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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涛律师:各位律师、各位同仁,今天是圣诞节。圣诞节本来是大家在外面娱乐、享受的时间,但是我们齐聚在盈科法律大讲堂,以享受思想盛宴的方式,共同度过圣诞节。今天特意请到了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思鲁律师为大家做演讲,首先大家对他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天到场的不仅有盈科的同事,还有盈科以外的律师同仁,所以有必要跟大家介绍一下盈科法律大讲堂的规则。
盈科法律大讲堂是由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组织并且承办的,是律师同行以及律师与社会各界之间进行实务、理论探讨的一个平台,也是打造盈科品牌的一个阵地。盈科法律大讲堂不分体制内外,不分律师事务所内外,不分职称和职务,不分年龄,也不分学派,向社会各界开放。我们特别关注律师业务的发展动向,特别注重盈科律师整体办案能力和理论水平的提升。
盈科大讲堂的宗旨是以理论促进实务,以实务充实理论。盈科法律大讲堂会提前两天将本期主题,还有主讲人、评论人的情况,在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新浪博客上公布。如果认为盈科法律大讲堂确实能促进盈科律师的交流,促进律师行业的交流,觉得有帮助或者有收获,大家可以关注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新浪博客,以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因为目前武汉与北京的网站仍是一体的,上我们的博客能够更清楚的了解情况。
首先我把王思鲁大律师的情况向各位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我和王律师是认识差不多10年的老朋友了,我们相识于网络。原来也是因为一件好事情,不打不相识。后来,他和我都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加入到盈科大家庭。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开业时,我与王律师第一次见面,我们都感觉到非常的激动。当时,我就向王律师提出了一个请求。我说,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王律师一定要到武汉来,与大家一齐分享成功的经验。王律师一听,非常爽快的答应了。
今天王律师很早就从广州赶赴武汉,我代表今天与会的各位同仁及嘉宾,对王律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王律师现在是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王律师的名气,如果大家关注网络,肯定清楚;如果不知道的话,就证明你确实还不了解情况。王律师还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专家库成员,曾(现)任全国、省或市律协刑委会(民委会)委员,中山大学等名校客座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以金牙大状闻名于内地、港澳台。金牙大状,就是粤语地区(包括广东、香港、澳门)对律师的一种尊称。
律师对理论和实务都有比较深厚的研究。王律师在国内首次提出了“法律风险管理”这样全新视角的概念,以及创建政府、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突破性观点,被誉为“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第一人”。当然,王律师在毒品、经济犯罪以及其它领域,也有相当多的建树
王律师刚才提醒我,不要介绍太长,那我也就“到此为止”,把话筒交给王律师。今天王律师给大家讲的题目是“贴位的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顶尖律师团队的打造及介入”,大家欢迎!
王思鲁:刚刚胡主任对本人的一番抬举之辞是营销的语言。不仅是律师需要营销,任何一个人都需要营销。我与胡主任相识十年,她是一位充满激情,业务水平高并且懂得营销的律师。无论在法治国家还是在转型阶段的中国,我认为一个团队要走向成功,与团队的领头羊有非常大的关系。
&我这次过来,也感受到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势头。我每年都参与类似的讲座,今天到这里来的,既有风华正茂的年轻律师,也有功成名就的顶端律师。大家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齐聚盈科大讲堂,这是令人感动的。今天这个专题主要是讨论总资产超过1000亿的央企、大型民企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
办理过一些重大非诉项目的律师都清楚,介入这些业务,律师与企业都有一个保密协议,有关的文件不能随意展示,甚至在律师简介中都不能随意提及。昨天晚上我只睡了三四个小时,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我将从事相关项目的文件展示出来,会违背职业操守,造成不好的影响。但是如果没有展示出来,就不符合我做律师的宗旨。我不想做忽悠大律师,我觉得即便是“忽悠”,也应该是有实力的“忽悠”。大家都很热情,因此,我会力尽所能,把一些在书本上(包括我以前写过的书)、网络上找不到的东西,拿出来与大家分享。
进入正题之前我想跟大家谈谈几点感受,我刚才问了几位律师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否了解,希望我讲得专业一点还是通俗一点?大家回答不一。两个月前,在讨论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开业要以什么主题开展论坛的时候,我当时的建议是法律风险管理。因为这个主题是跟政策紧密相关的。广东省省委书记汪洋提出要粤港一体化,我们就围绕粤港一体化,开展一个与粤港互动有关的法律风险管理论坛。当时参与讨论的还有律师,其中有一位资深律师,讲了这么一句话:“我们是一个律师事务所,不是一个企业,我们论坛的主题应该是紧贴法律,管理论坛不是很合适。”听完这句话,我并没有不高兴,只是有点惊讶。我觉得这位律师并不了解法律风险管理,以致于他认为法律风险管理与法律没有太多的联系。当时我觉得如果与他争论这个问题,会让大家不愉快,所以我也就沉默了。
其实,在与律师、客户的日常交流中,我也发现有这个问题:法律风险管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非常陌生的领域,特别是我国目前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与实践的律师事务所还很少。那么,在进入主题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否与律师有关系?如果有关系,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否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是否值得律师去开拓?
首先,与法律是否相关呢?这个问题我会在后面具体谈,这里先用一句话来概括。所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就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管理的资源,从管理的视角,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把法律当作是一种管理资源,法律是本体,管理是手段。管理学当中有一个分支叫风险管理学。法律风险管理,其实是应用法学与风险管理学的交叉领域,这当然与法律有关,管理只是手段,如果缺少法律这一本体,就会变得名不副实。
既然与法律有关,也就是说跟律师有关,那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究竟有没有市场空间呢?这里我跟大家讲两点:
第一,无论在中国还是其它国家,无论你是做生意或者是做律师,如果想要发展,就必须关心政治。有一些资深的律师在不同的场合提到,如果想要及时捕捉律师业务市场的最新动向,那么就应该每天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和《人民日报》的头版,我非常赞同这个观点。国资委早已经下发文件,在中央企业要全面开展风险管理,并逐步向其他国企推广开展。全国工商联也出台了法律风险管理的文件,倡导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这就是政策为律师业务市场所带来的“商机”。
第二,目前是否有律师事务所介入这个板块呢?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是目前中国率先大规模推进法律风险管理的企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在2010年初已经组建了由25位律师组成的团队,全面介入移动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中银律师事务所也是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他们的主要业务发展方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也相应设有法律风险管理部。
除了律所之外,也有一些律师作为行业的先行者,较早对法律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与实践。我有一位律师朋友叫陈晓峰,他已经出版了20多本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论著,而且还在北京大学成立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他们的团队现在正为石油领域的一个中央企业提供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除此之外,浙江还有一位吴江水律师,在1998年就开始研究法律风险管理。他在2009年推出的《完美的合同》和《完美的防范》,没有特别的宣传,但是比很多畅销书还畅销。他是我国实力派的法律风险管理专家,他目前也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而在企业方面,中国第一个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应该是南方电网的贵州凯里供电局,构建工作开始于2006年底。由于我当时同属中国涉足法律风险管理为数不多的律师之一,凯里供电局便邀请我过去参与他们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在几个竞标的方案中,凯里供电局对我们的方案还是比较认可的,最后基于其它的原因,北京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具备其他方面的优势,所以他们中标了。还有,最近在电信这个行业,我们同样介入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招投标,从参与竞标四个单位的情况来看,都是对这方面比较有研究的,而且主要集中在北京。
第三,从国家的政策结合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实践和本人的经验,法律风险管理的市场空间非常大。如果我们的思路更开阔一点,可以发现,目前法律风险管理不仅仅针对企业,还会在政府中开展。特别在官民矛盾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政府已经出台了政策,强调政府法律风险管理。应该来说,面对这样一个极具潜力的市场,无论是针对企业,还是政府,乃至于个人,谁在法律风险管理上面拥有实力,谁就拥有未来。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关心一个问题,中国几千年的传统,都是讲究人情的,人脉关系特别重要。今天上午,武汉律师朋友去接机的时候,也在讨论这个问题。人脉关系确实很重要,但是我们拿什么来迎接未来?我可以跟大家坦白,我所介入的法律风险管理项目,都是企业与政府主动邀请我过去的。为什么他们会主动找上门,那就是基于我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对于年轻律师来讲,只要对法律风险管理深入研究,以此来提升你们的水平、展示你们的水平,自然就会人有找上门来。但是,机会来临时,是否能抓住,就要看你的综合素质,这个并不仅仅取决于你的人脉关系。
还是以我刚才所讲的电信企业的法律风险项目招投标为例,虽然其他三家竞标单位同样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有着不少的实践,但是,其中有两家是管理咨询公司。我清楚,管理咨询公司要为这个企业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服务,肯定要与律所合作,那么,企业还不如一开始就找律所。虽然其中一家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了这个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的前期工作,但是,这个企业明显对管理咨询公司的工作不满意。既然之前就有管理咨询公司介入,那么这个企业为什么还要重新招标呢?这说明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而专业,毫无疑问,就是来源于潜心研究与不断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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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回归正题,今天主要讲四个问题: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在中国的进程。这里我将介绍一下法律风险管理的由来以及走向。
2.如何构建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这是今天讲座的重点,会涉及到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理念宗旨以及具体流程等核心内容。
3.律师如何高效高质服务于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顶尖律师团队的打造和介入。这里将会从企业的需求出发,分析介入法律风险管理需要怎样的条件。
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市场的空间如何开拓。这一点可能大家比较关注的,市场空间方面,前面已经介绍了,后面我会集中讲如何开拓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在中国的进程
在介绍进程之前,我们还是有必要从源头开始,先了解法律风险的定义。目前在正式文件中,我国法律风险管理的表述是2006年以后才出现的。但是,对于法律风险管理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而在实务上的认知也是千姿百态,目前,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还有待研究。在2008年底南方电网邀请我过去开讲座的时候,我对法律风险管理做了初步的界定。我现在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法律风险管理目前有各种各样的界定,我认为存在几个问题。
1.有很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界定,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结为违反法律,我认为是不到位的。为什么不到位呢?因为中国的国情比较特殊,特别是国有企业,里面有纪检部门,违纪后面就是犯罪,所以应该把违纪纳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范畴。
2.把企业经营行为作为引发法律风险的唯一因素是不周延的。很多人将法律风险的产生归咎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但是,企业中个人的行为也会对企业产生影响。另外,企业外部的个人或单位的侵权、犯罪行为也会使企业产生法律风险。
3.将风险界定为损失是不准确的。风险不一定会演变成实际损失,风险只是代表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那么,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我当时对法律风险管理的定义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使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法律风险的诱因不仅仅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违纪等非违法行为。
大致了解了法律风险管理之后,大家可能接着会有疑问?法律风险管理从何而来?
其实,法律风险管理在世界范围内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来源于欧美国家。在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传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出现了许多问题,于是当时就开始反思传统法律顾问这一服务方式,直至出台了萨班斯法案,接着提出了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之后逐渐风靡欧美,在最近几年才传入中国。
在2003年10月,广州市政府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培训班上,我受邀请给做了一个题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的专题报告。之后,我又接受不同单位的邀请,就这一专题连续做了27场的报告。当时,我就开始思考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问题。
在 2004年12月18日,我应中山大学教授经理研究会邀请,给广东企业界中高层精英做了题为:《法律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现行中国经济的法律应对方案》的主题演讲。这时我已初步构建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框架。
在2005年的时候,世界排名第六的路伟律师事务所对中国100强企业做了为期三个月的法律风险调查,最后发布了《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之后路伟律师事务所把这个报告提交给国资委。这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重视,随即举行“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以后形成政策,在中央企业推广法律风险管理。毫无疑问,路伟律师事务所的这份调查报告对法律风险管理在中国的推行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海外律师事务所对中国100强企业进行考察仅仅三个月,能否得出科学结论,还是存在疑问的。
2006年4月,国资委又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6月6日,国资委发布国资发改革[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2007年2月,全国工商联发布全联厅(法)通[2007]6号《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
2007年出台这个文件之后,自2008年起,每年中央企业都要向国资委呈递《法律风险管理报告》。现在有消息称,以后企业上市,也需要出具《法律风险报告》。
应该来说,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我国已经全面开展。但是,这是分阶段进行的。在法律风险管理先行的中央企业里,法律风险管理也是分阶段开展的。因为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环节,一般律师介入都是负责其中某一个环节,前一环节的工作是后一环节的基础,律师介入同样是层层递进的。
比如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花了三年的时间。目前进入维护阶段,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在这一阶段才介入的。可以说,在中央形成政策以后,法律风险管理的浪潮已经在中国形成。目前已经有不少律师在研究这一板块,因为这个板块市场空间巨大。
关于第一个问题就讲到这里。
法律风险管理市场极具潜力,那么律师如果从事这项工作,如何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呢?大家可能注意到了,我今天所讲的法律风险管理是针对大型企业的。为什么不针对中型企业呢?
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同样是一种商业行为。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企业投入的成本是相当高的,这与普通的法律顾问无法相提并论。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中小型企业目前要全面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从市场的角度考虑,法律风险管理主要还是针对国有企业、大型民企以及部分外资企业。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首先要考虑就是它的指导思想以及原则是什么,再接下来就是具体的流程。其中,流程就是操作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系列图表、文书。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所涉及的图表、文书数以千计,而且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很多无法完全展示。待会我在讲具体流程的时候,可以向大家展示三份经过加工的基础图表,以加深大家的印象。(涉及商业秘密,图表省略)
我们都知道,企业的本性是获利,根本目标是利益最大化。法律虚无,则随时身首异处而浑然不知;法律至上,追求零风险可能的机会也成了零。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事无巨细地完全考虑法律的因素,则有可能“碍手碍脚”,乃至错失良机,法律是企业经营的规则,但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让企业避免损失而非阻止交易,法律服务于企业经营。我们在从事这方面工作时,一定要考虑好这点。
利益和风险某种程度上是呈正相关,企业要扩张、获利、实现利益最大化那是需要冒险的,并且利益越大、风险越大,被动的遵守法律那无益于捆住自己的手脚,所谓的零风险就是零收益,但是不把法律当一回事,物欲横流,一味追求利益,那便是如履薄冰,随时可能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和维护的指导思想,是帮助企业安全地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话特别重要,指导思想是帮助企业安全的,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利用企业给你提供服务的机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上述指导思想是贯穿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始终的,也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宗旨。只有明白并体现这一宗旨,律师才有可能真正服务于当事人。
这方面我可以举一些例子。上个星期有一位高科技企业的老总,通过朋友找到了我,他的企业主要生产导弹发射的重要配件,专供国家导弹发射基地使用。但是,他的企业生产核心产品的技术,一个核心技术人员擅自使用,成立另外一家企业,与他争夺市场。最后他找了我国在这一领域比较资深的一位律师代理。这位律师给他提供什么方案呢?肯定是分析法律要点,分析是否有构成犯罪或者侵权,收集证据,然后提起民事诉讼。现在,这个官司拖了一年多还没有下文。
当时我给他的意见是什么呢?在产生这种纠纷的情况下,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以比较低的成本来避免损失,甚至利用这个纠纷,实现自身利益的增值。要做到这点就必须三管齐下。在法律方面你是有理由的,律师给你的意见也是对的。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有可能你打赢了官司输了企业。因为,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对方有活动,有可能无济于事。况且,即便你赢了官司,赔偿数额也很难估计,也不一定能执行。
因为,我国目前的司法还很难完全独立,它不独立的时候你如果过分强调独立,就等于损害你自己,所以,如果是我处理这单纠纷,我会通过恰当途径向领导反映情况。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最重要,媒体介入。因为这个纠纷当中,这家企业是高科技企业,被大规模侵权,所以存在新闻点。这时可以主动向媒体提供材料。若有一家媒体介入了,其它媒体便闻风而动。这样,对方侵权的事实被公诸于众,而且同时也给你企业的产品进行了免费的推广宣传。
为什么说媒体介入是最重要的呢?因为,我国的主流媒体都有官方背景。这种官方背景媒体的报刊杂志,政府官员是必须阅读的。一旦你的纠纷被主流媒体所报道,也就相当于把情况呈递到领导面前。这种情况下,通过低成本的运作,让全社会关注,让领导、法院关注,打击对手。同时,你借助这起纠纷,达到一个花几百万去买广告都达不到的效果。
讲完以后他很赞同我的观点,也许许多律师不认同我这种做法,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我个人的体会还是必须这样进行,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同样是这种情况。
因此,更具体来讲,指导思想就是,管理学视野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应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增值;以贴位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互补,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风险防火墙,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范未然。
第二方面是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在政府的文件里面,就只有一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维护,这是官方文件里面的正式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认为这是首要的原则,不过,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
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二个原则就是全面管理与重点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风险管理也必须从源头开始,在风险产生的最初阶段加以控制,法律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对特定的风险点进行因时制宜的防控措施,实现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然而,全面的管理不代表全部风险都要防控,而是应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利益最大化原则有所侧重。法律风险管理与传统的法律顾问的不同就在于全面介入,全面诊断出企业的风险,然后全面控制,但是在这过程中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应该轻重缓急、主次分明、抓住重点。
关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有很多的论著,我自己也有这方面的书。但是,我发现,有很多书,包括我所写的书,相当多的观点都是废话。比如说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如果罪名成立应该判多少年。如果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讨论问题,一点意义都没有。因为,虚报注册资本,只要后面没有出现诈骗或者有人刻意找茬的情况,一般是不存在问题的,而且,这个罪名的追诉期也只是五年。如果是按照书面上的法条给意见,那么企业在现实国情中,基本什么事都做不了。
一句话,如果全部合法运作,可以给企业带来很高的利润,企业肯定这么做。但如果全部合法运作,会让企业承担巨额成本,那么就一切免谈。所以,主次分明,根据中国政策的情况,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的类型来重点防控某些可能发生的风险,这才是有效率而且能够被企业采纳的做法。
第三个原则是全员参与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必须通过全体人员的参与,才能构建一道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火墙,尤其是企业的高管,如果没有防范于未然的意识,那么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只能是形同虚设。
全面参与有两个问题要强调,一是高层要重视,二是方案完成后的执行问题,法律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的内部与外部行为始终。现在我国的中央企业现在已经全面推广法律风险管理,省属国有企业也很快要推行。但是,国企属于官办企业,领导的看法非常重要。如果领导重视,那么肯定可以事半功倍;如果领导不重视,那么很容易成为形象工程。
第四个原则就是人员配备中的“双合”原则。
什么是双合原则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这项工作的开展往往需要内外结合,即由企业内部的法律人员以及外部的律师联合开展。而且,从事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员还需要法学、管理学、统计学、运筹学、会计学和心理学等复合背景知识。单纯依赖外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内部的法务人员都无法完成这项工作。
第五个原则是规范化运作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就是要明确企业每个部门、关键岗位的工作规则,建立合规制度,将此纳入企业的规章,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法律风险管理,只有依靠固定的、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保障防控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才能够避免领导的看法和部门的博弈影响防控的运动。
第六个原则就是静态与动态风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无论是外部环境的变化,或者是内部结构的改变,均会导致法律风险的异化。与此相对应,法律风险管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并非是静态的流程,而是动态的循环。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在形成方案时是静态的,但随着维护工作的开展,一系列问题的反馈与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就呈现出动态的特点。因此,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一定是一个可以自我完善和自我扩容的循环系统。
最后一个原则是持续性原则。
刚刚说过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不仅仅包括构建,还包括维护。因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除非企业破产、解散,否则的话要要持续维护、完善下去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是一个循环运行的系统,需要从调查、识别、评估到防控的持续,需要从构建到运行的持续,从运行到维护的持续。
这是第二方面,有关于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的原则。
接下来讲管理的流程。讲管理流程之前,我觉得还是有必要明确一下法律风险管理与传统法律顾问的区别。因为很多人都问我这个问题。我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工作的过程中,其实我们的工作与法律顾问服务是分开的。法律顾问注重于处理日常法律事务,而法律风险管理则是全方位组织专业规模团队来进行精细化工作。法律风险管理跟传统的法律顾问是互补的关系。
首先,从法律服务的内容上来看,中国传统法律顾问服务偏重于经济法律风险,疏于防范刑事风险,但众多的企业、企业高管们恰恰倒在了刑事风险上。法律风险管理不但包括企业的法律风险,还包括个人的法律风险。
第二,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注重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缺乏系统性,难以真正做到未雨绸缪;法律风险管理是对主体法律风险的系统识别、评估以及防控,需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三,传统法律顾问服务在企业中仅仅是起辅助作用,无法影响决策;法律风险管理往往需要成系统建议,呈递企业管理层进行讨论,最终形成决议贯彻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去。
最后,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往往是单兵作战,最多分人力资源、合同、公司治理等几个板块进行,而法律风险管理则以专业的法律团队介入,提供各领域最精专的法律服务。
基于上述特点,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是十分复杂的,但仍有章可循。法律风险管理的流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对于阶段的划分,同样是众说纷纭。根据我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经验,我把法律风险管理分为下面几个阶段:
1.法律风险的识别;
2.法律风险的评估;
3.法律风险的防控;
4.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维护和扩容。
(一)法律风险的识别
法律风险识别是法律风险管理的首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必须通过调查手段全面了解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此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梳理并利用经验进行判断,从而确定企业可能面临或现实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调查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完成:
1.对企业基础资料的收集。这一点,大家都很清楚,跟传统法律顾问是相同的。这些资料不外乎就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合同范本等,只是大企业更多资料而已。
2.设计相应的调查问卷。设计相应的调查问卷往往需要跟管理咨询公司进行配合,这里面应用了很多管理学的知识。
3.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为什么要进行面对面的访谈呢?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或者纸面上的资料,往往了解不到实际情况,必须用系统性的方法来了解事情的真相,多种手段并用。
4.对企业基础资料的核实。这个阶段对全面了解企业真实的法律风险特别重要,这里面涉及很多管理的手段以及对人心理的分析。信息收集应该首先全面铺开,之后再去伪存真,这样不容易遗漏。
需要调查的事项主要有六方面:
1.国内外政治法律环境;
2.生产、知识产权等管理中曾经发生或者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3.员工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尊崇度;
4.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人为因素。
5.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与合同;
6.企业发展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在通过调查收集完相关信息以后,便需要进行全面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将企业行为与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比对,形成原始的判断。
法律风险有显性与隐形之分在全面调查与系统梳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后,对于显性法律风险的发现主要看“发现”者的法律法规理解程度即可,隐性法律风险的发现则还得看“发现”者的实务操作经验,特别是仲裁诉讼经验。
关于法律风险的识别,这里我向大家展示一份经过加工的基础图表。大家可以看到,法律风险的识别需要先对法律风险进行分类。使用这个图表的企业根据他们自身的特点,将法律风险分为行业监管、资本市场监管、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市场经营、综合管控网络与支撑、合同管理、纠纷管理、职务违规。资本市场监管后面又分为:资本运营、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市场经营部分包括:不正当竞争、价格管理、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等;综合管控网络支撑包括:财税、劳动用工、资产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投标、土地房屋、工商事务、综合事务、工程建设。
大家可以发现,这里关于法律风险的分类,与我们将法律分为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传统观点是不同的。
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首先还是要搞清楚企业的内部架构以及职能划分。如果律师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服务的框架与企业内部的设置不符,就会张冠李戴,造成混乱。我前面提到,法律风险管理就是要把法律当作一种管理资源。企业内部进行部门设置就是管理需要,那么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就应该以部门划分为基础,同时兼顾法律的分科。
法律风险的识别主要是定性分析,工作量比较大,但只需要对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进行合规分析便可,简单来讲,就是“纸上谈兵”,罗列法条。
(二)法律风险的评估
流程的第二部分就是法律风险的评估。法律风险评估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核心环节,也是最考验律师专业水平的环节。
刚刚我讲过了,企业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是分阶段的。比如说,我现在竞标的这个企业,第一阶段的法律风险识别工作已经完成了。目前他们正在对第二个阶段的工作,也就是法律风险评估项目进行招标。他们当时把一家管理咨询公司第一阶段完成的工作拿给我们看,那都是一些法条的罗列,因此这家企业对他们的工作相当有意见。于是第二阶段这个企业就重新招标了。
刚刚讲过,法律风险的识别是一种定性分析,但是,法律风险评估是一种定量分析。在法律风险的评估当中,经验往往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经历了大量的诉讼仲裁,对于相关问题便会自然而然的产生直觉,有了这种直觉,再付诸于一定的数理模型,对于风险评估的量化程度,才能恰到好处。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需要强调。第一个问题,经验的形成并不仅仅局限于自己亲办的案例。在对应每个类别的法律风险时,往往要对相应的案例一网打尽,形成案例库,再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后,第二个问题就是进行定量分析。为什么要强调定量分析呢?
举一个例子:比如说贩毒,大家都知道是犯罪行为。关于行为的定性大家都清楚,但是,定量分析是什么呢?就是毒品买卖能不能做?这就需要律师的经验发挥作用,进行判断。判断什么呢?判断出事概率,也就是说,贩毒的人99.9%会出事,那么,你还敢不敢做?
企业关注的是定量分析,而不是前面的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如果表明出事概率很高的话,那就不做;如果出事概率很低的话,就可以暂时不管。当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数字化精确,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是划分一个风险等级。风险等级的评定一般需要一个数理模型进行分析。创建数理模型一般不是律师事务所能做的,需要假手管理咨询公司。
一般来说,法律风险评估的内容有:
1.对已经识别的法律风险进行描述,明确企业对法律风险的偏好以及承受能力,分析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以及法律风险发生的条件,评估法律风险发生对企业实现相关目的的影响程度。
2.根据企业对法律风险的偏好与承受能力,确定法律风险的预警线。
3.根据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以及对实现相关目标影响程度的大小,对过线行为的法律风险进行比较,初步明确风险管理的策略。
关于法律风险评估,我也为大家准备了一份加工过的基础性表格。
这张图表是法律风险事件库,对主要法律风险进行了列举,评估了事件的风险等级,并列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一栏叫业务类别,比如说合同管理,第二栏是一级法律风险,比如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分级别。事件的分类到底是违规还是不当。然后是风险的事件,风险事件是什么呢?比如说这个栏目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违反合同法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从前面识别里面得出了一个结论,企业的文件或行为违背了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其实也就是定性的分析,风险事件。
再下来就是风险等级,这个就很复杂了,这张图表其实没有反映风险等级的评估过程,只是反映结果。风险等级其实就是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依据大量的材料进行评估。里面分几个等级,红色就代表重大风险,橙色代表中等风险,黄色代表一般风险。关于风险等级的分类,每一个企业的要求都不同,有些用百分比来体现出来,这方面也需要管理咨询公司配合才能做好。
再下来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内部规章,也就是相应风险有可能触犯的规范,最后就是触犯这些规范有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这个图表有值得参考的地方,但是也有很笼统的地方。里面有一部分是不能展示的,就是有关于风险等级的评估过程,这是核心部分的内容。其他方面无非就是“依样画葫芦”,大家都可以理解。
(三)法律风险的防控
第二个阶段法律风险的评估,接下来就是法律风险的防控。
面对大大小小的法律风险,如何分清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是法律风险应对所应考虑的首要的问题,其实法律风险的防控就是整个法律风险管理里面的归宿,所有的工作是围绕这个工作来服务的。法律风险应对应分为防和控两个方面,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主要有以下六种:
1.建立风险决策授权制度,明确风险决策的主体、条件、范围和额度等。
2.建立风险决策报告制度,明确风险决策报告的时间、内容、负责处理报告的部分和人员等。
3.建立风险决策批准制度,对于风险决策相关的重要事项,明确批准的主体、情绪、条件、范围、额度。
4.建立风险决策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决策失误时应有的责任。
5.建立日常的检查监督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相关工作的流程,对每个环节有关人员实施辈数制度,对各项工作的合规状况,定时进行检查监督。
6.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把有关部门和人员风险管理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防控应该系统且突出重点,但是最终的防控方案能否执行,还是要看企业自身对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如果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案只是放到企业发展部(风控合规部)执行,那么由于决策层面较低,一般难以完全贯彻。如果领导重视,那么推行起来就比较顺利,而且也有一定效果。为什么呢?这牵涉到部门间的博弈。一个企业最重要的部门往往是财务、技术部门,而法律往往属于二级部门。由于法律风险防控方案一般是由法律部门去推行的,所以,方案能否真正实施,不在于投入多少资金,而在于负责推行方案部门的素质及权力有多大。因此,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执行性主要是通过上升到制度的层面来实现的,没有制度的保障,一切法律风险防控都是空谈。
实现法律风险防控的另一个手段就是流程化。什么是流程化?流程化就是为了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的系统性防控,针对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风险点,提出标准化的、具备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的防范措施。一个良好的流程设计,可以提高每一个环节的防控效率,企业的每一个人都可以“照单执行”。有关于法律风险的流程化防控,我同样出示一份图表。这分图表应该来说是法律风险管理里面一个归属。第一,业务类别还是合同管理;第二,风险等级是一般等级;第三,事件的分类是违规还是不当;第四,就是管控的建议。这里的管控建议只是初步的建议,比较笼统。比如第一点制定标准合同文本、违反合同法禁止性以及强制性规定,管控建议就两点:第一,制定标准的标准文本,是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在确保合同前提下,保证公司权益最大化;第二,定期对已有的合同标准文本进行整理,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调整。
这个管理建议只是初步建议,对后面形成具体防控方案有所帮助。但是,没有实操性的建议,对于风险的防控没有多大的意义。因此,流程化的方案还需要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团队来完善。
(四)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维护
法律风险机制构建的最后一方面就是法律风险机制的维护。
无论是外部环境的变化,又或者是内部结构的改变,都会导致法律风险的异化,引起相对应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比如说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完成之后,会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相应引起法律环境的变化;又比如风险防控方案形成之后,有出现了纠纷,那在纠纷解决之后就应相应发现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进行完善。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并非单向性的流程,而是一个循环的系统。完善的实现两方面,第一就是日常工作通过市场的诊断以及纠纷的处理反馈来实现的,第二方面就是对因外部环境或者内部结构变化而引发的新风险。维护必须依靠相应的预警机制,也就是说原有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暴露或者恶化到什么程度时,要有相应的机制发出警报。真正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维护,往往需要律师与企业的配合。
以上就是整个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流程。这里我只能笼统的把大致的流程跟大家过一遍。里面有很多核心且复杂的内容,时间关系加上确实不方便展示,只能留待以后有机会我们再探讨。
胡涛:从掌声可以听出,大家应该是受益匪浅。现在进入点评阶段,今天邀请了两位点评嘉宾,一位是来自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的周明达主任,另一位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戴涛博士。首先请周主任对今天王思鲁律师的演讲进行点评,大家欢迎!
周明达:我正在学习,谈不上点评,因为王律师在这方面已经登峰造极了。不过既然是在学习,那我就谈一谈我的几点感受。
1.主题高精尖。首先我们可以看一下关键词“法律风险”,后面展开的就是“法律风险”的界定、识别、评估和防控。最后是管理机制的构建和后面一系列的团队问题。另外,顶尖团队的打造建议,对在座很多律师和实务工作者乃至理论研究者都有借鉴意义。
2.整个演讲颇具实践性,我称之为可操作性。大家都知道理论必须结合实践,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从王律师的讲座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与实践密切结合的理论。
3.整个演讲图文并茂,而且以表格的形式深入浅出,让大家更容易地理解先关的专业内容。
4.拓展了各位同仁的思维空间以及未知的灵感探求的管道。因为他是来自于粤语地区的,在粤港澳台颇有影响,王律师讲座的主题也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5.达到了我们讲座的目的,植入了盈科的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出了一个组建团队和参与团队的呼唤,这一点是最难得。因为从湖北来看,团队化作战还很少见。中国是世界第三大造船大国,但不是强国,到现在为止,船舶的建造风险无限。我从事这方面的法律工作,两年前就写了几篇文章,但是真正想要组建团队的,我感到孤掌难鸣。今天这个讲座非常好,为我们介绍了团队构建的先进经验。
最后就讲十六个字,我认为这个演讲:明晰风险、重在管理、强化素质、从容应对。我的点评到此为止,谈不上点评,还是学习上的一个总结心态,谢谢大家!
王思鲁:老前辈过奖了,大家觉得适合的地方就采纳。海明威有一句话:在风平浪静的大海上,每个人都是领航员。每一个人都他自己的风格,只不过我关注法律风险管理这个板块,并且我也相信盈科律师事务所在这个板块,在未来的法律服务市场当中,将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盈科与武昌区政府已经形成了战略合作关系。目前我也在研究政府法律风险管理这一板块,而出版社今年向我们约稿,就是有关于政府、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我们很快就要着手出版了。如果盈科律师事务所能在政府法律风险管理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这两个板块里面,有一席之地,那么盈科律师事务所将成为中国很有地位的一个律师事务所。
胡涛:盈科律师事务所从去年4月份筹建到今年12月开业,我作为盈科人一直在思考: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定位、目标是什么?当时我个人的想法有两个:
一、政府法律事务,我们应当说在上海、北京都走到了前列。上海率先出台了一个文件,由上海市发改委,联合上海市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四个部门发布的,号召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当时我看到这个消息以后,就想到武汉政府的法律服务市场要如何开拓?
我当时在普明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也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团候选成员之一。但最终由于我的执业年限未够10年,所以没有正式成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不过,对介入的过程以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我都非常了解。现在武汉区政府、市政府和省政府都成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团,可能周主任也是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成员之一,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但是这个政府法律顾问团起的作用很有限,当政府遇到什么紧急的事情,比如上访或者拆迁问题,就把顾问团的律师召过来临时救火。根本没有真正从政府本身依法行政的层面,像我们为企业服务一样,建立一整套的风险识别,评估,包括防控的机制。这个最主要的原因,因为大家都来自武汉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主任,所以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律师都很忙,律所疏散的管理方式很难组织律师负责政府的法律事务。第三点最重要的就是政府都是免费使用律师资源的,是不给律师付费的。
基于种种原因,政府法律服务团我个人认为仅仅只是一个政府在介绍的时候,把它作为一种政绩,但是这个工作并没有落到实处。那么,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把这个工作做好呢?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非常幸运,引进了在政府法律服务方面非常有经验的戴北平律师,今天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到场,但上一周已经在这里与同行分享了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反响非常热烈。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政府法律事务部的组建非常顺利。在上一周,我们也已经开始通过两个途径,跟武昌区政府确实把这项工作对接起来。
第二个就是企业的法律事务。现在大多数律师可能认为绝大部分企业是中小企业,99.3%这个数字是绝对准确的,大家可以查一下。王律师讲这个主题,我们觉得非常好。因为现在武汉的法律服务市场跟广州和北京还是有区别的。现在在武汉,比如说我所了解的几个大型企业,包括华东电力、中铁十一局这样的单位,很少有外聘的法律顾问。上一次在中铁十一局的一位领导也探讨过这个问题。我之前在宜昌开会,我也很奇怪。不过,包括在楚天激光在内的大企业,我问他们为什么没有外聘律师时,他们说了一句话让我遗憾之余也感到不好意思。他们认为,即便是外聘了律师,付了高额的费用,但是他们认为律师的水平还有工作的经验,包括整个团队的敬业水平,还不如企业自己的法务。
当时我就在思考:是武汉律师水平不行吗?毛主席在宜昌实验中学题的那几个字还在,而且武汉有这么多高校的资源,也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杰出的大法官。最高院的万院长,四川省高院的院长都是武汉大学培养出去的,律师的水平不肯能差。那么,差在哪里呢?那就是王律师和周主任刚才讲的团队的力量。如果说这样的企业法律服务不是以团队方式介入,别人是不可能认可我们法律服务能力的。一般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我认为对于任何一个考过司法考试的人都能做。但是能否做得好,就不敢讲了。如果我们能够介入我们的央企,世界500强在武汉的企业,让他们认可盈科的服务能力,继而在我们这个行业像王思鲁律师一样去推广这种模式,不仅对盈科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湖北律师行业的律师形象以及律师价值的体现都是有帮助的。
当时王思鲁大律师发了两个题目,一个是:以个案推进法治的进步,谈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第二个题目就是今天这个题目。他征求我意见说哪一个题目好?我当时一看就说这个题目好,因为武汉想做的就是这么两件事情,一个是把政府服务好,第二就是把大企业服务好。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端律师事务所、商务型的律师事务所,我觉得只要把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就可以当之无愧。
下面有请第二位点评嘉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戴博士。大家欢迎!
戴涛:刚才周律师的点评很专业,我这里作为一个学习者也谈一下个人的感受。
本来今天是一个很浪漫的日子,远道而来的王思鲁大律师给我们带来了美妙的精神大餐,我们应该来说是很受启发的。特别是王思鲁大律师抑扬顿挫的语言风格很给力。
今天的主题是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这是一个前沿性问题,可能涉及到多个学科的交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还包括政治学。通过这个讲座我们也可以看到企业风险和利益的关系,创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模式,以及指导思想和流程。
我们作为一个律师下一步可能要给自己定位。如何打造顶尖团队,如何开展相关工作?这就是下一步需要思考的问题。
王思鲁大律师是一个实务与学术兼顾的专业人士,我也借用他的一段话,做律师也好,律所也好,谁有实力谁就有未来。
胡涛:好,按照议程安排,接下来进入到提问讨论阶段,各位与会的律师朋友,有任何问题想和王思鲁大律师进行探讨的,可以自由提问,自由发言。
王思鲁:有关于盈科以及今天主题的内容大家都可以交流。刚才戴博士的提问,我讲漏了。我有几点感受。
第一,我原来是在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当时大成律师事务所有2000多个律师。在里面,我是拿我的业绩,拿我过往的案例来“忽悠”我未来的。在大成体系里面,有一些素未谋面的律师朋友,他遇到一些在广州那边的事务,很多时候都交给我来处理。去年别人交给我处理的案件收入大概有50万。礼尚往来,按规矩我是要给介绍人一些介绍费的。我跟那些律师沟通的时候,他不要,反复的给他都不要。我很纳闷,就问他为什么不要?他当时是这么说的,现在我们的客户都比较大,他那个问题我不在广州,没有办法处理,你帮我把这个问题处理好了,维系了这个客户。你做这个事情挺辛苦的,我不能要你的钱,反而要感谢你。因此,在这种规模性的所里面,一个专业律师,是很有发展的空间。这是第一个感受。
第二个感受就是年轻律师有很多的机会,这个不需要我展开的了。
第三点刚才胡主任也提到了这个问题,规模性的大所未来是有一个方向的,主要的目标客户是世界500强。目前在法律风险管理这一板块,盈科总部做得很好。世界500强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里面牵涉到很多全国性业务。一个地方的律师为这种企业提供整体法律服务,这个企业在另一个地方的问题他不一定适合亲自处理,因此他往往会寻找这个体系里面另一个地方的专业律师去处理。因此,我认为年轻人在盈科这个平台里面,可以得到提高,在里面可以得到很多成为专业律师的机会。已经成为资深律师的,在这里面也可以捕捉到业务互动的机会。
再回到法律风险管理这个板块,比如说在盈科体系里面,后面我们开拓湖北这个市场,完全可以跟这边互动。武汉这个地方相对来说确实比较保守,比如说前段时间龚泽林的案件,当事人当时找到了我,但我不方便过来,便找武汉这边的律师,很多律师朋友都不敢接,因为这种案件要向司法局汇报的。
湖北这边法律风险管理的推广也走得比较满。现在央企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开展的比较早的是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甚至贵州都走得比较快。
在企业中首开法律风险管理先河的是南方电网贵州凯里供电局。当时他们项目的招投标我参与了,他们对我的方案是比较认可的,但最后与北京方面有特殊背景的律师介入了。前段时间我们参与另一个大型央企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招投标的时候,他们将前一阶段由一个管理咨询公司所做的工作成果拿给我们看,抱怨说不合格。为什么不合格呢?因为管理咨询公司没有仲裁诉讼方面的经验,只能跟律师事务所合作,合作的时候也很难找到适合的律师。中国目前正处在法治的进程之中,很多时候并不完全按照书面上的法律来操作。这种情况下,你如果没有很丰富的经验,你根本无法对相关问题进行定量分析。没有经过定量分析,纸上谈兵的东西又怎么可能有用呢?他们现在已经开始反省了,重新找律师事务所来开展这个工作。
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问。
提问一:刚才王律师在演讲中谈到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别于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刚才胡主任也讲到,很多大型企业有了法务部。我问你两个问题,你为大型企业提供过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在这过程中,你和他们法务部的工作人员是如何协调的,你们如何解决本质上差异性的矛盾?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从我感觉的经验,大型企业一般都有比较专业的法务部,他们在某方面确实比普通律师更有优势,他们肯定比普通律师更了解他们行业的特点。那么,律师如何跟他们相互配合、融合?
王思鲁:包括央企在内的大企业,每一个部门每一年都有预算的。今年预算明年的事,如果今年预算的钱明年没有花完,明年就会降低。
主持人:那法律服务也有预算?
王思鲁:都有预算的。为什么说,法律风险管理区别于法律顾问服务呢?企业高层董事会开会,法律顾问的事是不需要讨论的。但是,关于法律风险管理因为上升到管理决策的层面,一般情况下是要提交大会讨论的。
正是因为上升到决策层面,是要提交给核心领导层过目的,所以就不像以前随便找个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那么随便。而且,这些工作质量要有保证,必须找到一些大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因为这些业务具有综合性,需要各方面的专业律师来介入。但有这种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并不多,这在我国已经出现垄断的现象。
回归到刚才这位武汉大律师所讲的问题,怎么内外结合?刚才胡主任也讲到一个问题,他们对外面的律师不“感冒”,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但是在工作过程当中,我想资深的大律师能够处理好与内部法务人员的关系。在业务方面,里面的法务人员就是事务律师。当然有一个前提条件,怎样让他甘于做事务律师呢?你必须有足够的能力来驾驭他。他对企业的情况了解,但是,他没有相关诉讼仲裁方面的经验。
没有相关诉讼仲裁经验的律师很难准确找准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源要。
胡涛:大家踊跃发言。
提问二:王律师,您好!非常感谢王律师在这个节日不远千里来到,跟大家讲课。您刚才提到一个话题我还是挺感兴趣的,您刚才说我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有书面的法律,在实践当中起的作用不大。这一块我理解得不透,不深。希望王律师展开讲一讲,或者举一个例子,让我们的印象更深一点。
王思鲁:书面上的东西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一个执行力的问题。一开始做律师,遇到问题,我们都喜欢从法条中寻找依据。但是做律师久了之后,发现有一个特点,最高水平的文书和最差水平的文书有一个相通的地方,就是没有法条。法官已经掌握的东西,没有必要讲,或者有一些潜规则在执行当中并不是按照书面上的法条来操作的。
举一个现实的例子,很多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时就清楚,如果企业正常运转,没有出现诈骗的情况,可能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但99%都没事。如果拿书本上法条来放大,告诉企业这是违法的,犯罪的,那么老板肯定睡不着觉。也就是说,有一些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法条上规定的后果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
提问三:王律师,您好!我的问题很简单,你们所在您的领导下,是如何管控在律师事务所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王思鲁:这个问题我无法回答,我不是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我只是里面的业务律师,这个问题应该由胡主任来回答。
提问四:感谢王律师今天给我们带来丰富的思想盛宴,王律师今天在这堂课中给我们介绍了全新的法律产品,而且是高端的法律产品,谢谢王律师。我希望也能代表各位感谢王律师今天的光临。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和您今天的演讲主题不太有关系,不过我还是非常有感兴趣,想和您沟通一下。我注意到您是金牙大状律师网的首席律师,“金牙大状”这个词使我们想起一个职业——讼师。这个职业是中国古代的一个职业,这个职业和在座各位的职业有一个共同之处,就在于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虽然它和律师这个职业有某种形似的地方,但是我认为形似神不似。我认为中国的律师和讼师这个职业,没有血缘上的传承关系,律师登上历史舞台,据我了解是在十二、十三世纪的英国,同时它也得益于古希腊思辨思想和古罗马的法治传统。我认为律师在历史上是非常尊容的一个职业,推动了法治的发展,维护了人权的发展。但是诉师显然没律师那么美妙,提到诉师这个词的时候,往往会想起欺压邻里、勾结官府、颠倒是非这些词,同时也和中国的儒家文化严重冲突,在历史上是处于非常边缘的行业,整个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地位都是非常差的。
请问王律师,虽然您刚才也提到在粤港一带,金牙大状是对律师的尊称,但是我个人认为把律师比作诉师是不是自降身价,或者说一个律师把自己说成诉师的时候,是不是通过自贬和自嘲来对律师整体职业环境的抗议呢?这是我第一个想请问王律师的。
第二,刚才王律师谈到了,一个企业的利润和风险是呈正相关的。风险越大、利润越大,而企业家的责任就在于创造利润,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需要控制风险,这中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另外,王律师和张律师也谈到一点,就是规则上的矛盾,我刚才谈的是观念上的矛盾。在座的律师都知道法律在当下中国社会起多大的作用,心里头非常有谱。在中国,除了法律是规则之外,中国还有许许多多其它的规则,有潜规则、显规则、黑规则、白规则或者红规则,各种各样的规则相互交错,同时都在调整社会的生活。
很多事情我们做律师的都知道,除了法律之外真正起作用的还有其它的东西,除了宪法法律至上之外,党的利益、人民群众都是至上的,这么多至上的东西导致的现象就是在社会生活当中规则那么多,很多事情也许不是由法律能够左右和决定得了的。这是规则上的冲突。
请问王律师在构建和维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时,如何解决这两个冲突?请王律师赐教,谢谢!
王思鲁:这两个问题问得很好,并且我是完全赞同刚才这位先生第一点意见的,刚才他的意见里面我们可以看到他在专业和文化方面阅读思考的深度。
关于金牙大状的问题,在两年前大连有一个叫马贺安的律师写了一本书《生存与尊严》。这本书里面谈到了金牙大状律师网的问题,里面有两个观点:第一,王思鲁律师是很有胆量、专业、敬业的律师,第二,他用金牙大状这个名字不好。他说知名度后面应该是名誉度,而不应该是臭名昭著。他接着就谈了一个讼师的问题,这个我在网络上有一个回应。
其实“金牙大状”这个名称的问题,上海有一些律师朋友,比如说丁金坤,也跟我沟通过这个问题。“金牙大状”放在粤语地区以外都是不好的称谓,那么,我这个名字怎么来的呢?在2000年我办理过几个大案,一个是陈锦洪状告佛山经委行政侵权,索赔6200多万,当时被誉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还有一个就是涉嫌贩卖10500克海洛英,最后被判无罪的那个案件;还有一个帮助弱势群体的案件。《广州日报》当时有一个新客家人的专栏,他对我做了一个专访,当时记者写的题目叫《魅力不仅仅在于雄辩——解读学者型律师王思鲁》,结果稿件交到编辑那里去的时候,就把它改为《金牙大状——死刑变无罪》。他有可能从吸引眼球的角度来考虑,定了这个题目。
后来我就突发奇想建立了金牙大状律师网。我是从营销的角度来考虑这个网站的。那么,这个网站建立之后我怎样经营呢?这对年轻律师可能会有启发。我的做法是这样的: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条件下,把自己所办理案件的过程以及里面的文书,办完这个案件的感受形成文字充实到网站上去。金牙大状律师网至今运作了八九年,当时也是因为胡主任开设一个保险律师网的缘故,我与她认识的。
我现在可以跟大家讲金牙大状律师网给我带来的利益。我网站投入1万元给我带来的利益超过30万,今年的收费有三个案件是超过100万的。我明天下午去长沙开讲,长沙律师介绍过来一个案件,我开价120万当事人已经同意了。这种情况下,金牙大状律师网是以内容取胜,尽管这个称谓有各种争议,但是,我们的专业态度、水平以及良知都是展露无遗的。这个称谓给我带来好处,并没有给我带来坏处。
关于第二个问题,问得很关键。一个星期前,我让助手把我的简介里面的某些当事人“贪官”的称谓去掉了。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你把你的当事人说成是“贪官”,那么中国的官员犯了罪会不会找你打官司?你如果把企业家说成法盲,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绝对不会找你,人家没有那么大的胸襟。律师做业务,要从市场的角度考虑,不能太死心眼。
那么,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遇到存在风险的情况,如何跟企业沟通呢?两方面。第一,我会跟企业说明,我的话是不能完全听的,律师就是律师,律师不是资本家。律师的话都是给人设障碍的,但是往前冲的人如果老是考虑有风险就放弃那就不可能获益。第二,你跟企业分析什么呢?一个是定性分析一个是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就是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定量分析就是出事率有多高,如果出事的话,有没有化解的机会,后果有多严重。具体怎样取舍,企业来定。我在实务当中往往是这样处理的。
其实,企业很需要律师出具专业的意见。我可以告诉大家,目前电网系统、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正在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这不单纯是形象工程,他们跟我沟通的过程中反映,他们确实需要这种服务。垄断行业有许多不那么合法的事情。除此之外,还有政府,这个我在讲座过程中没有细讲。遇有公共事件,政府需要一位专业人士充当他们的发言人。律师充当发言人,这又存在很大的服务空间。
还有什么问题大家可以问。
提问五:请教王律师一个问题,王律师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及律师专业团队,的确是站得比较高,看的比较远,分析的非常透彻。但我有一个问题,在我们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当中,有一个非常困扰的地方,我们介入的时候,很多都是用非常传统的方式介入,那么,如何去维护和持续呢?实际上每一次服务完之后,我并不知道企业下一步要做什么,对我的态度是否满意?我不知道王律师在这方面有什么好的建议?
王思鲁:这个问题在座很多律师都可以回答。
从你问的问题结合你的年龄,我感觉你还是比较善良的律师。很多做法律顾问的朋友都有经验,年终的时候你会交一个总结报告给企业,把一年当中所做的工作告诉企业,让他知道你做了哪些工作,他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依靠你去解决。
但是,有些人做得比较过火。当有一个当事人的时候,他就想方设法在这个当事人身上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比如把一个官司拆成十个官司。这一点我不赞同。你要善意地从当事人身上找出他需要你的东西,并且让他明白你会竭尽全力解决他的问题,这一点很重要。刚才由于时间的问题,如何开拓市场我没有展开来谈,包括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我也有很深的感受。跟政府官员打交道,可能自己也不知道政府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你通过口头或者通过书面的方式,让他知道他需要你,他需要付钱给你,这一点很重要。主动出击这里面牵涉到一个营销的问题,我主张营销自己的良知,营销自己的专业。
提问六:王思鲁大律师是我的好朋友,今天非常有幸在圣诞节把他邀请过来。法律风险管理实际上这几年是很热的话题,热了以后我开始也关注这个,关注以后越研究越看不懂,到后来越觉得自己自不量力,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一些法律,比如说劳动法、合同法,但是实际上企业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一般不会去问律师懂不懂劳动法、合同法。企业法律顾问事无巨细,需要律师去统揽处理,这造就的律师实际上就是一个万金油式的律师。
法律风险管理实际上是法律顾问服务的高层次提升。2006年国资委提出这个概念的时候,那时候是叫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分支。后来国资委发布了相关指引,我研究了一下,发现里面只是提出了一个目标。但这个目标以后怎么去操作,大家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很多人都在探讨这个问题,因为中国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从国外引进的。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前几年有一个叫全面决策管理,也就是在每个企业都成立TQC小组,后来也是不了了之,那也是从国外引进来很先进的管理理念,但是它不适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王思鲁大律师提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中国式的法律风险管理。中国式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哪些特点呢?
如果把所有存在问题的地方,不论大小都看成是风险,那么,企业什么都做不了了,零风险等于零收益。当然,如果什么都无所谓的话,那企业又很危险。如何构建贴位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呢?。除了有更方面专业人才之后,作为团队的统帅必须深入了解中国的现实国情。经过统筹之后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王思鲁大律师今天跟我们讲了很多,我因为有重要客户到来,所以没有全部听完。王思鲁大律师让我们对法律风险管理有整体的了解。因为盈科有很多很专业的律师,如果大家关注法律风险管理的话,我想有王思鲁大律师在前面给我们树一杆旗帜,我们跟进定能开创一片天地。
好,谢谢大家!
王思鲁:我根据你提问的问题以及交流的问题再讲几点吧。
第一,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跟张律师神交已久,张律师对法律风险管理包括案件的追求都十分完美。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天衣无缝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法律风险管理,即便是在欧美,也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完全成熟。
第二,路伟律师事务所中国办事处的主任连名字都改为中文名字吕立山,并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对中国100强企业做出法律风险调查报告。这里存在什么问题呢?我两个星期前参加《财经》2011年会,我印象很深:两天的论坛里,中国学者不断炮轰中国目前经济存在的大量泡沫,但是,在场的一位研究中国经济的外国学者,却说中国的经济现状非常理想。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这位外国学者看到的东西统统都是纸面上的东西。他看数据,但他不知道数据里面有水分。
其实法律风险管理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了解其中的真实情况很重要。我们清楚,法治国家有一个特点,就是法律具有可预测性,书面上的法条跟实际运用的法条高度合一。但是,中国就是这样吗?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思考。
第三,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服务,除了企业高层的重视之外,还会涉及部门之间的博弈。律师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根据客户的需求,一步步来开展。对中国企业最了解的,只有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而能够胜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律所,必须是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品牌所。
胡涛:今天,王思鲁律师给我们描绘了法律风险管理的蓝图,今天在场的律师听完讲座后可能会有很多的想法。在今天讲座结束之后,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在金牙大状律师网或者通过电话的方式跟王思鲁律师进行交流。最后,大家以热烈的掌声再次感谢王思鲁大律师的讲座,谢谢大家!
王思鲁:我希望和大家一生的缘分从今天开始,大家到广州给电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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