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销职工工伤医药费报销提供 职工工伤医药费报销用一次性提交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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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不报销的工伤医疗费员工自负还是公司承担?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超过“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实务中该如何处理?作者汇总了全国以及多地的规定,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问答》(日)
3.超出 “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日)
10.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后,主张继续治疗、工伤复发等费用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对后续治疗费用等有约定的则从约定。
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严格把握适用标准,同时应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医嘱诊断需拆除内固定而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除医嘱时间内该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外,劳动者如离职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再主张该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上不再支持。
超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不支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号】
十、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院治疗时使用了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工伤职工要求由此产生的不能报销的医药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前款医药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根据查实的情况予以支持。
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号】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厦劳社〔2005〕36号】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
我委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在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中,在劳动者治疗工伤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劳动合自行联系医疗机构就医时,对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自付。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号)第四条规定可适当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用药范围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因此,职工治疗工伤在情况紧急时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和承担。其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的认定,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减除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含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承担部分)予以确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和承担的数额。如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负伤后情况紧急时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其医疗费用无论在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内还是超过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其医疗保险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安徽蚌埠市
《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工伤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通知》(施行日期:日)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号
第四条&&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
第五条&&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庭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深劳人仲委[2016]7号】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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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员工走工伤鉴定程序?
9:28:26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   【
  我们是一家物流公司,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流动性比较大。我们一直被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问题所困扰,公司给工人买的是进城务工险,工人受伤,公司出钱看病,但是看完病有的人员就马上离职回家了,工伤鉴定程序还没有走完,而社保局的规定是没有做工伤鉴定不给医疗费报销,所以造成了不少医疗费烂账。老板说这是我们人事的事情,让我们出方法规避这种情况。   求指点,我们能采取些什么方法,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啊?
  案例解析:
  1、物流公司
  2、工伤公司垫付医药费
  3、工伤员工受伤痊愈后就辞职,工伤程序没有走完,造成很多烂账
  目的:规避工伤烂账风险
  案例解析:
  一、武汉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办事流程
  (1)就医:工伤认定前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工伤认定后职工凭《继续治疗申请表》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垫付;
  (2)申报:单位及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并申报工伤;
  (3)工伤认定和鉴定: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认定和鉴定的材料。认定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伤残等级的鉴定部门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4)工伤待遇审核:各项待遇由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复审并核定;
  (5)费用领取:工伤医疗费、工伤固定待遇核定后,由单位提供收据(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二、武汉市工伤医疗费用的申报流程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现金报销,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医嘱、认定书、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需继续治疗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继续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凭表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三、办理具体业务需要的一些东西:
  (一)工伤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各社保处(东湖分局)登记,填写表1(一式两份),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个人身份证、个人委托单位工伤认定的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委托事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及出院小结、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
  工伤认定后需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由社保处存档。
  (二)现金申报
  取得工伤认定前的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支,取得工伤认定后进行现金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表2一式三份、工伤人员治疗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
  费用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伤等级待遇核算
  已评定工伤伤残、护理等级或工亡的,可申请工伤伤残(工亡)待遇,需提供的资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表13一式三份、参保缴费历史记录。工亡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街道办或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生存现况证明(如学校提供的在校证明、街道办提供的生存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
  工伤医疗费用各类现金报销,如无特别说明,均需在诊疗结束后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工伤医疗现金报销需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以汇总明细清单为宜,方便审核。
  诊疗过程中使用置换材料(内固定钢板、钛钉等)的,需提供说明书或条形码及医院购进发票复印件。
  工伤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及刑事纠纷的,在进行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等级结算时,需提供交通大队、公安局或法院的相关证明、判决材料、调解明细等。
  四、如何防止坏账
  虽然说出了工伤企业垫付医药费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必须的,但是用完企业购买了工伤保险,很多钱可以从工伤基金里面出,企业不用支付很多费用,但是受伤的员工多数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政府办事程序不了解,不懂什么是工伤保险,理所当然的认为钱应该是企业出,所以不会考虑企业的情况,直接就走人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给出几个注意事项:
  1、企业垫付医药费用借支方式
  员工受伤,立即送去就医,就医的医疗费并不是一次性支付的,而是分阶段的。第一笔费用企业直接支付,后面的费用就让员工或员工家属写借支单,告诉他们出院后公司结算完工伤保险基金就一起注销借支单,并告知工伤保险的流程和程序。
  这个主要是防止员工痊愈出院后就离职,有借支单起码可以有个东西限制员工回来帮助公司办理工伤鉴定。
  2、员工住院公司派遣员工陪护
  公司派遣员工陪护,一是显示公司的人文关怀,二是把所有工伤所需的单据提前保存好。当然,这些单据拿走的时候都要提前给员工说清楚具体用途。
  3、做好员工安全生产培训
  物流公司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所以培训安全知识少不了。
  4、工伤保险知识培训
  起码员工受伤后知道正确的处理途径,也会理解公司的处境。
  5、补充商业保险
  这个是给员工的额外保障,不多说了。
  十一假期结束,第一天上班,大家加油!!唔,十一长胖了,泪奔~
(三茅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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