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法律特征

什么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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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关键词: 委托合同,种类,有哪些&&&&&委托合同实在就是说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办理事务,委托人支付受委托人商定好的报酬的合同。&&&&&那么,违约合同详细指的是什么,以及违约合同的种类又有哪些呢,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收拾整顿出来关于委托合同的含义以及它的种类的相关知识。&&&&&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商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用度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商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用度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二,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1.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2.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划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1.单独委托2.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共同委托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划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1.直接委托2.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3.转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入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划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以上的内容就是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委托合同的含义以及委托合同的种类。&&&&&假如您在委托合同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晰的法律题目,您可以在律师365的法律知识栏目查询或者直接提问,我们会绝快的为您解答您的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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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及与代理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合同与概括委托合同两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仅一项或数项事务所达成的委托合同。后者是指当事人就一切事务达成的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订立、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委托合同又是不要式合同,它不以采用特定形式为合同成立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口头或书面形式。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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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合同的有效性是需要通过法律鉴定,那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深圳合同纠纷律师做了一下介绍。
& & & (一)受托人的责任
& &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 & &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 & &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 & &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 &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 & & (二)委托人的责任
& & &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   3.赔偿责任。
& & & 相关知识介绍:
& & &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 & &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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