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在收到拟暂缓校验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到位,听证会后执法机关是否可以继续对其暂缓校险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局文件
路卫发〔2011〕21号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区卫生局负责本机关注册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确定区卫生局医政科为记分管理及归档管理责任单位。
二、区卫生局各有关科室、各医疗质量控制小组查处或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经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相关人员两人以上做好现场调查、笔录等后移交区卫生局医政科作出记分处理;医政科应当自作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进行归档管理。
三、区卫生监督所查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经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两人以上做好现场调查笔录后,直接作出记分处理,并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移交区卫生局医政科进行归档管理。
四、镇(街道)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及床位在20张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专家和医学专家进行检查。
五、区卫生局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定期在路桥卫生信息网(http://lqws.luqiao.gov.cn)公示。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校验。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评选先进或优秀否决的依据之一。
联系人:颜云& 联系电话:
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路桥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情况报告表
主题词: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 通知
抄送:台州市卫生局。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2月17日印发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10〕16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可及时上报我厅。联系人:医政处付铁红;中医药管理局何琦环;妇社处王秀凤。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作为记分管理部门。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六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第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处理。  第十一条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各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记分超过10分(含10分)的,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告知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该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该年度在医院管理方面的先进或优秀评选;累计记分超过12分(含12分)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计超过36分(含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的同时,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应及时公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通知书》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样张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第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明显处所的;
(二)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使用的第一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
(六)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七)医疗机构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
(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它医疗文书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十)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十二)被物价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四)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五)医疗机构未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
(六)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名称、地址、诊疗科目、经营性质或者服务方式的;
(八)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第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十)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第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记分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按每人每次记分。同一事由在记分周期内分次检查发现,按每次记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现场检查笔录
&&&&&&&&&&&&&&&&&&&&&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存在的&&&&&&&
&&&&&&&&&&&&&&&&&&&&&& &&&&&&&&&&&&&&&&&&&&&&&&&&&&&&&&&&&&&
&&&&&&&&&&&&&&&&&&&&&&&&&&&&&&&&&&&&&&&&&&&&&&&&&&&&&&&&&&&&
&&&&&&&&&&&&&&&&&&&&&&&&&&&&&&&&&&&&&&&&&&&&&&&&&&& 的行为,违反了&&&&&&&&&&&&&&&&&&&&&&&&&&&&&&&&&&&&&&&&&&&&&&&&&&&
&&&&&&&&&&&&&&&&&&&&&&&&&&&&&&&&&&&&&&&&&&& &&&&&&&&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
当事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备注:本笔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一份留存被检查单位。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 (2009)&& 号
&&&&&&&&&&&&&&&&&&&&&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存在的&&&&&&&
&&&&&&&&&&&&&&&&&&&&&&&&&&&&&&&&&&&&&&&&&&&&&&&&&&&&&&&&&&&
&&&&&&&&&&&&&&&&&&&&&&&&&&&&&&&&&&&&&&& &&&&&&&&&&&&&&&&&&&&&
&&&&&&&&&&&&&&&&&&&&&&&&&&&&&&&&&&&&&&&&&&&&&&&&&&& 的行为,违反了&&&&&&&&&&&&&&&&&&&&&&&&&&&&&&&&&&&&&&&&&&&&&&&&&&&
&&&&&&&&&&&&&&&&&&&&&&&&&&&&&&&&&&&&&&&&&&&&&&&&&&& 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
&&& 特此通知。
&&&& 单位盖章&&&&&&&&&&& &&&&&&&&&&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
案》,一份留存被检查单位。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
(&&&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医疗机构名称:&&&&&&&&&&&&&&&&&&&&
路桥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告表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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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XK-0017
医疗机构校验
1、《行政许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5、《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6、《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7、《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海淀区卫生计生委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3、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独资医院的校验期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 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总结;
4.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附人员名录);
5.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 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的提供)
收费依据和标准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卫计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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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邮编:10008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2016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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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度、病历书写制度、病情告知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分享的,欢迎大家阅读!
  【2016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1】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放射诊疗依法执业工作,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放射诊疗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要求,我所于日&日对全县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依法执业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县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机构共有12家(中医院、襄矿医院2家,乡镇卫生院7家,妇幼院,疾控中心,康宝单采血浆站),共有放射诊疗设备25台,放射工作人员16人。从此次放射诊疗依法执业情况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12家单位,均有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均参加了上级卫生部门举办的放射诊疗防护相关培训,培训率为100%;职业健康监护率为88%;个人剂量监测率为100%;2012年度全县接受X射线诊断总数为16623人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放射诊疗单位虽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了相应的防护用品,但对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比较缺少。
  2、部分放射诊疗机构未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切实加强对全县各放射诊疗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管,督促其为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积极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培训。
  2、将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与《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相结合,对放射诊疗设备做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检验不予受理。
  3、将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积极督促其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2016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2】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打击非法执业行为,加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广市卫办发[2016]78号)文件要求,市卫计委组织综合监督科、医政医管科及卫生执法支队相关人员,于5月23日至28日对全市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共抽查包括市直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机构30家,其中,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家,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5家,其他公立医疗机构4家,民营医疗机构9家,乡镇卫生院10家。针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重点查看了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命名是否规范,开展的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是否按照要求备案,是否存在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行为。检查组将检查情况现场反馈给各被检查单位,同时将发现的问题以《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形式下发给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存在问题
  (一)医疗机构管理:绝大多数医疗机构能按期申请校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发现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但从总体来看,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医疗质量仍有待提高,违规执业现象依然存在。一是仍然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现象。检查中发现,多数民营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对缺乏,且以B超室、放射科及检验科等功能辅助科室最为明显,存在有执业资质的人员长期不在岗,不具备执业资质人员出具相关检查报告单的现象。同时,民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有资质的药剂人员缺乏,普遍存在不具备药学资格的人员审核、发药现象;个别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注册地址未及时进行变更开展诊疗活动或注册在该院的执业人员未在岗。二是科室设置、命名欠规范,仍有个别医疗机构虚设科室或增设科室。三是职业放射管理欠规范。检查中发现个别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按时校验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副本未登记射线装置明细、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检测仪、未进行岗前体检。四是病历及处方管理欠规范。存在病历记录不及时、不完善,打印病历未及时打印并由医师签名,无资质人员书写的病历指导医师未及时审阅签名,处方书写、用药欠规范等问题。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全市现有备案开展二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15家,暂无备案开展三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备案开展的二类医疗技术主要集中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以开展三级以上内镜、髋膝关节置换技术为主。从检查情况看,抽查的30家医疗机构中,有23家未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有6家已经按要求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1家未经备案开展髋关节置换技术。备案的医疗机构中,个别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备案公告,开展的医疗技术管理欠规范,未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三)医疗广告管理:部分医疗机构院内医疗宣传欠规范,如挂牌&与xx医院合作&、张贴介绍合作&专家&,夸大治疗作用医疗技术宣传等。暂未接到工商部门提请吊销诊疗科目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四)医疗机构命名管理:总体情况看,公立医疗机构命名较规范,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命名有待进一步规范。如涉及使用地域名称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名称,如:邻水川东医院、邻水西南口腔医院、广安市民生医院;利用谐音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如邻水协和医院、邻水华西医院、广安华西医院、武胜博爱医院、武胜华西医院。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梳理问题,依法查处。各地各单位要以本次检查发现问题为线索,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组织监督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二)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辖区的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一是规范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和管理。严禁出租承包科室、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严禁超范围执业。二是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加强本辖区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列入日常监督工作重点。三是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依法开展审查和出证工作。四是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管理。
  (三)加强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对提出校验的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涉及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所有表列检查督查出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务于7月底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视其情况纳入年终绩效目标管理部分。整改报告务于7月底前报市卫计委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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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网转载的文章在于传递信息,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需删除请及时联系。
(三) 招聘单位无权收取任何费用,请求职人员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虚假招聘,避免上当受骗。慈卫发〔2016〕59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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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卫发〔2016〕59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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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将开展全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一)对象及时间安排
  1、凡持有我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核定床位数在100张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均列入本次校验。
  2、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及2016年新执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列入本次校验。
  3、校验时间自即日起到日结束。
  (二)校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份(见附件1);
  2、上年度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总结(应包括医疗工作量数据、工作成绩、医疗安全、医疗质量等情况); 
  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设备变更情况;
  4、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名单以及执业证书复印件(见附件2);
  5、校验期内接受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处罚情况;
  6、校验期内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
  7、医疗机构开展手术、特殊治疗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9、如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类别、服务对象等有变更的,须同时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0、如终止执业的医疗机构必须办理注销登记,并缴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以及印章。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一)对象及时间安排
  凡持有我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属本次校验对象,2016年新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列入本次校验,校验时间自即日起至日结束。
  (二)校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附件4);
  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更情况(附件5);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合格情况(复印件);
  4、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6、《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7、如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有变更的,另须填写《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校验程序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0-20日):局及各镇(街道)成立校验工作小组,拟订校验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召开校验工作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自查自纠阶段(5 月21-31日):各医疗机构要对照相关标准,逐一对照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5月31日前向所在地卫生监督分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材料,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作出真实性承诺(附件6)。
  (三)现场审核阶段(6月1-15日):各卫生监督分所在资料审核的基础上,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核表和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件7、8)要求进行现场审查,要牵头会同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市场监督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卫生协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做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现场初步审核;局牵头会同市场监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做好现场检查复审及重点抽查工作。
  (四)办理校验手续及整改提高阶段(6月16-30日):凡经资料审核及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意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年度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要暂缓校验,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集中办理校验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是对医疗机构执业的重新认定和全面考核,对于及时改进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要加强领导,建立校验工作小组,成员由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市场监管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卫生协会、卫生监督分所有关人员组成,做好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对照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细致、认真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改进。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资料审核及现场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确保校验工作的质量。
  (三)精心安排,按时完成。各地要精心部署,合理安排,按照各阶段的时间要求,做好宣传发动、自查自纠、现场审核、集中校验及整改提高等工作,及时汇总并上报校验资料。
  附件: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名单
     3、医疗机构开展手术、特殊治疗项目汇总表
     4、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5、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更情况
     6、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7、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核表
     8、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抄送:宁波市卫计委,市府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市场监管局、市物价局。
&&&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日印发
&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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