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文化产业示范单位总结公司,与政府单位合作进行棚户区改造,房产开发以及古城建设,请问公司如何做避税筹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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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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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有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请问各位高手关于棚户区改造省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及其他方面优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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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和最新消息
日 15:13来源:河南政府网,大河报点击量:1868
中原大省河南近年来大力开展棚户区改造,2016年以来,河南省各地棚户区改造政策在郑州、新乡、洛阳安阳、焦作、许昌、平顶山、漯河开封、濮阳、鹤壁、南阳、三门峡驻马店、商丘、信阳、周口等市顺利展开,取得了卓越效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4〕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通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有序改造独立工矿区棚户区,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在2013年实施棚户区改造12万户基础上,2014年至2017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66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城市更新改造相结合,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分步实施。
(二)政府主导,分类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由政府主导、以市场运作为主;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工矿企业实施,企业与职工共担改造成本,成熟一个改造一个,企业破产或无力进行改造的,可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农场)危房改造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实施。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改造、保护与整治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重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特色,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建筑,以房屋维修加固、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为主。
(四)基础设施先行,公共服务同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市政基础设施先行规划、优先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和医疗、教育等各类公共服务同步配套的原则。改造一片,完善一片,全面提升城市功能,确保群众生活便利。
四、改造范围
(一)城市棚户区。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一是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长;二是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三是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四是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即在城市规划区外,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且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
(三)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即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区(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二是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标准的危房;三是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四是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进行改造的房屋。
(四)国有垦区(农场)危房。即在垦区(农场)国有土地上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配套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等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棚户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辖市、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各省辖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认定工作,农业、林业部门分别负责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农场)危房的认定工作。
五、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将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注入国有投融资公司,支持其充分利用信贷和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要积极落实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2.加大财政资金筹措力度。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政府棚户区改造投入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3.争取信贷支持。各地要积极筹备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审批要件,建立健全还款保障机制。通过组建或指定政府投融资公司,组织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体,加大融资力度,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同时创造条件争取其他非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参与棚户区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省豫资公司)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对省辖市和部分重点县(市)棚户区改造提供融资支持,重点支持政府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
4.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私募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积极鼓励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场)、国有垦区(农场)出资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农场)危房改造,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规定条件的,其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提高棚户区、城中村土地的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1.各地在编制土地供应规划时,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住房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历史文化名城、古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棚户区异地安置住房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直接配置,不占用各地用地指标。
3.切实简化城中村土地报批征用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时,要切实做好农民户籍转换、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等工作,注重统筹解决村民身份置换、养老统筹、教育医疗等后续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为改造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4.政府投资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减免的税费后,直接办理普通商品房产权登记。
(三)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要高标准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改造规模、改造时序和年度改造计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严格实施。对已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的区域,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影响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要结合棚户区所处区位、现状条件、周边基础设施等因素,按照节能、节地、环保的要求,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集中力量加快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及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等改造目标。对区位条件好、建筑密度大、容积率较高的棚户区,按照原规划控制指标难以实施改造的,在满足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绿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农场)危房。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建设采取原地建设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就医、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地段。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坚持依法组织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以及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要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房配建政策,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在扣除安置住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棚户区改造企业持有并经营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省政府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并加强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人防办、文物局及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辖市、县(市)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建设资金,确保土地供应,依法组织房屋征收,健全联审联批联办工作机制,建立绿色通道,限期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
(二)科学编制规划,突出工作重点。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准确掌握现有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总量和区位布局,在完成2013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2014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优先改造群众改善意愿强烈、居住条件恶劣的区域。要科学利用空间资源,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三)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设计,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进度,配套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提升居住品质,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切实提高项目竣工备案效率。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切实做到政策到位、规划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省政府每年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工作先进的省辖市、县(市)进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县(市)进行问责。
(六)强化信息公开,注重宣传引导。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改造棚户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2016年棚户区改造最新消息
1、河南省最大规模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
近日,河南省规模最大,总建筑面积近1100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近日在该实验区全面开工。
负责施工任务的是中国铁建十八局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长彭磊介绍说,2015年至2017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计划对42个行政村进行改造,建成16个城市社区,异地安置29092户,安置居民147495人。目前开工建设的河东区第四至第九棚户区改造工程,总投资约300亿元,项目建成后,可提供住房23460多套,安置居民超过10万人。
据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航空港将进一步加快合村并城建设,其中,2014年开工的1.7万余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计划今年年底前基本建成,2015年建成的4734套公租房项目今年将全部实现分配使用。另外,万三公路以西区域合村并城方案已经正式确定,共规划13个居民安置区;南水北调干渠以西4个居民安置区共35个项目607万平方米安置房已全部开工建设。
目前,在航空港北部起步区,一批高端住宅及世航之窗商务中心等项目已建成投用。
2、河南省计划3年改造完成百万套棚户区住房
年,河南省将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00万套和农村危房60万户。
据报道,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大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各地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纳入本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意见》要求,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省辖市、县(市)原则上要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不再进行实物安置。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从2016年起,各项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将重点向货币化安置项目倾斜。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把住房保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和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切实落实建设资金、土地供应、金融信贷支持、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措施,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加快项目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平分配,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我区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区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确保工程质量;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三)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以&四房三改&(&四房&是指廉租住房、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三改&是指棚户区改造、周转住房维修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为重点,&两补一金&(&两补&是指干部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为基础,以覆盖城乡房屋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抓手,符合西藏特点的、多层次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区所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干部职工周转住房供需矛盾明显缓解,农牧民安居工程全面完成。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继续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十二五&期间,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相对较多、廉租住房需求仍较大的地(市)、县(市、区),要继续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各地(市)要在建设用地、资金配套上优先保证,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新建廉租住房套型面积以40&50平方米为主,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同时,要完善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确保按期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确保&十二五&末实现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二)加大周转住房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周转住房的投资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工作地无房干部职工周转住房问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基础上,根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动态变化情况和周转住房实际需求,合理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周转住房建设要重点向基层倾斜。周转住房以新建为主,可以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商品房和社会闲置存量房。严格控制周转住房套型面积,新建周转住房项目一般应有二个(含)以上户型,以满足不同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周转住房租金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执行,租金收缴实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
(三)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无房务工人员。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人口相对密集和人口净流入量较大的部分县城要重点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房选址要与当地产业、就业布局和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相衔接,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的区域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情况采用多种户型,套型面积一般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标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不得超过当地同等地段、同类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各地(市)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制定本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细则,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建设行为,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继续允许国有企业按照企业房改政策规定经房改部门审批后组织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对擅自违规组织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一书两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开工许可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五)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城镇棚户区改造要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鼓励企业通过房地产开发的形式改造城镇棚户区,对房地产开发改造城镇棚户区的,棚户区拆迁由政府主导运作。城镇棚户区改造小区应达到市政道路、给排水管网、供电通讯、公共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等要求。
(六)加快农村危房改造。认真组织实施《西藏自治区&十二五&农牧区民房改造工程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各级财政补助力度,以抗震加固和危房改造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整合资金、保证质量,通过三年完成18.55万户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让所有农牧民住进经济、安全、适用的房屋。各级农牧民安居工程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增加政府投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补助,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和补助力度。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投入,从2012年起,取消边境县(乡镇)新建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项目县级财政资金配套。地(市)、县(市、区)要鼓励和充分利用援藏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继续加强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工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明确规定,对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地(市)、县(市、区),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二)确保土地供应。各地(市)、县(市、区)要将政府储备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暂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要采取先行供地等措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大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周转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向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执行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按照有关融资协议由本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还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财政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政府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中央和自治区投资补助资金或划拨土地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本金,由其申请贷款,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涉及的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执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积极探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新路子,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积极创新融资渠道,探索多种筹资方式,拓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集中新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弥补资金不足。支持当地人民政府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商品房和社会闲置存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用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良性循环。
四、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
(一)做好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各地(市)应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在外部环境、建筑风格设计上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充分体现和做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有机结合。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优化户型设计,大力推广使用建筑标准图集,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并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居住功能。同时,应强制采取节能保温措施,室内应简单装修。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采暖和抗震性能,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各地(市)要按照计划加快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项目前置审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工程质量责任。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产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以及涉及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砂石料等地方建材的现场抽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和清理整顿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和以次充好、强买强卖地材等违法行为,严禁不合格地方建材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在施工现场指派专业人员蹲点上岗监督,对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和每个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要大力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质量安全通病,全面实行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五、完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市)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及街道、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原则上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烈军属、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丧偶或丧子)的二人户家庭,各地(市)、县(市、区)根据房源情况可安排入住小户型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一人户和二人户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不得重复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经济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确保&的前提下,廉租住房房源充足的市县,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周转住房)并轨使用的,需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周转住房租赁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不低于2年,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审核后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商业银行合作,推行租赁住房补贴通过银行存折(卡)发放的模式,提高管理效率。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购买人的资产份额,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
(三)加强使用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城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各地(市)要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实现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鼓励住户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探索专业化物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减轻住户经济负担。
(四)强化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周转住房承租人在工作地取得自有住房的或者调离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腾退承租周转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周转住房租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倍收取房租。对骗取城镇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一经查实要立即纠正,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十二五&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提前下达年度建设计划任务、投资规模、资金补助标准等,明确建设规模和内容、资金来源渠道和开竣工时限。各地(市)、县(市、区)要按照年度计划任务,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制定出台保障性安居工程优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减免审批费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尽早开工,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问责制。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度要分别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市)及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以及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市)和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市)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推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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