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三十年工龄退休政策十九年六十退休

如果退休时有30年工龄, 能领多少养老钱? 如果退休时有30年工龄, 能领多少养老钱? 虫虫派百家号如果退休时有30年工龄, 能领多少养老钱?回答关注(65)|查看更多问答6个回答折断右翼天06-11 07:2129赞踩现在有一部分专家研究的东西都是政治家干的事。比如社保局的哪些所为的专家搞的延迟退休根本不从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大家说说65岁的老太太还能干啥工作?哪个私人企业主会要65岁的老太太在他的企业上班?我真服了这些社保局的专家,他们连最起码的人格和人性都没有这样的人能造福社会?能够算得上专家?评论刘薛06-10 19:3453赞踩单凭工龄是无法一口说出你退休后领多少养老金!为什么?因为影响养老金多少的因素有退休时社会平均工资,交费年限和工龄,退休年龄等!有个参考方法:交社平工资指数1.0六十岁退休?养老金是退休时社平工资的21%,如三十年?50%。问问题时应全面说出自己的情况。评论树下酒仙06-10 12:48350赞踩回答此“问题”“愚人之见”综合分析一下,供你参考:首先要明确你的性别、职业性质、何年参保及所在省份才是关键中的关键。全国社保政策总体相似并没统一,到各省市由于受地域、财政收支、人口结构等因素影响;都有一套地方措施,虽都是工人在同等条件范围内;由于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及个人缴费和社平工资基数会大大影响你的最养老金收入。这好比同一员工,同一年工作、同一年参保、同一年退休;由于省市经济状况不同、个人参保缴费有异及当地工资基数不同;虽同时退休,可养老金收入区别很大。总体来讲,帽子不大一尺;也就在每月千元左右。举例:我地中部省份(安徽宣城),某女1987年参加工作;1996年参保,2001年买断下岗;续保至2017年,正好满足(女)50岁退休,且连续工龄30年。她的养老金最终核算:属“中人”参考“中人”的核算,未缴费87年至96年十年;社保视着缴费。97年至2017年二十年按当地政策续保,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她本人退休时工龄时长三十年,按当地社平工资及计算养老金的%率系数;取得工龄养老金。三项合计养老金收入应在2000元以上,不超过2100元;当然了如在上海发达省市,都在三千五百元以上,甚至更高;关键她的个人缴费基数高,当地社平工资高……等以上是我在当地去年刚退休的女职工采集的养老金数据,供参考。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虫虫派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虫虫派,派给你不一样的世界 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工龄19年,2016年退休多少钱_百度知道
工龄19年,2016年退休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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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00元  过渡性养老金包括两部分,其中100元是人人都享有的;其余部分只有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退休时才发给。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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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30年工龄退休待遇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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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提前退休工资待遇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公务员提前退休最新待遇,30年工龄公务员退休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公务员工龄满30年退休待遇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5、丧葬、抚恤待遇。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公务员提前退休工资待遇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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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条例的全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日国务院颁布)第一章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十至十五级。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调研员:
(一)遵守宪法、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数给我吧,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报考国家公务员、勤:
(一)发布招考公告。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巡视员、培训、晋升等的依据,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九)科级正职、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第四章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三)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正式任职;不合格的。第三章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第十一章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第十二章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四章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第十五章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第十六章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十八章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二)依照国家法律,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贯彻公开、平等:九至十二级;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至十一级。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呵呵呵呵~~根据这个是可以的!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助理巡视员。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绩进行全面考核、能:(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录用国家公务员、竞争、择优的原则。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机构、编制的基础上,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助理调研员、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努力为人民服务: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在确定职能。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劳动局?一般劳动仲裁都是在那里,不过、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法律和法规;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十二)办事员;
(十)科级副职,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应当接受培训。第五章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九至十四级,经任免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这个条例上面写明要任免单位同意才能提前退休的!~~希望答案还能符合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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