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改中拿违法建造的房的面积置换率计算新建的商品房是谁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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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置换中, 公摊面积的钱谁来买单?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就此产生了问题所在:我的房子是平房没有公摊面积,而1:1置换高层情况下,实际使用面积减少了,减少的部分都在公摊面积上,那么针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即房屋置换拆一还一视为使用面积的1:1,这样才能保障被拆迁人生活、居住等不降低。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置换中公摊面积有些地方已作出规定,今天刘可心律师基于此清点一下关于公摊面积的规定,因中国地大物博23个省、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个自治区,所以文章有点长,对号入座!一、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摊补助系数;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二、山东省《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搜cqlst1981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三、辽宁省《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收有照平房住宅:1.原地(就近)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并上浮10%,不找差价。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2.异地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并上浮10%,按照征收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与安置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互找差价(按上浮后面积计算)。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3.原地(就近)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0%;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二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5%)不找差价。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4.异地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0%;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二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5%),按照征收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与安置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互找差价(按上浮后面积计算)。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二)征收有照多层楼房住宅:1.原地(就近)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2.异地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按照征收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与安置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互找差价。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3.原地(就近)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0%;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二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5%)不找差价。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4.异地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0%;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二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5%),按照征收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与安置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互找差价(按上浮后面积计算)。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三)征收有照商业门市平房:1.原地(就近)安置楼房,被征收人应支付安置面积(原房屋面积加上所对应的增加公摊面积)评估价格与原房评估价格差价50%的价款。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评估价结算;2.异地安置楼房,在前目基础上原房屋面积加上所对应的增加公摊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地块与安置地块类似商业门市评估价格互找差价。(四)征收有照商业门市楼房:1.原地(就近)安置楼房,被征收人支付应安置面积安置房屋与原房评估价格差价50%的价款。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2.异地安置楼房,在前目基础上原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地块与安置地块类似商业门市评估价格互找差价。四、陕西省《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10% 至 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 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 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五、湖北省《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六、安徽省《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七、浙江省《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五)规定,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十三规定,征收非农经合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产权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的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九、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对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少于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别记载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以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第四十一条 政策性补贴。(一)公摊面积补贴。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个产权户15平方米公摊面积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计算。《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公摊面积的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木单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套内面积结算,免收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超过建筑面积7%的部分,由政府补助。十、重庆市《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十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住宅、简易楼房、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多层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按照满足被征收房屋原有套内面积使用功能的原则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的公摊面积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的10%。具体补助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十二、江苏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第四条统一政策规定,拆除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每户村民住宅的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十三、河南省《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不管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还是政策,都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延续,《立法法》已经很明确几点,第一,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当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生冲突时,中央立法处于优位、上位,地方立法无效。第二、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当同级的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发生冲突时,权力机关的立法处于上位、优位,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无效。如果以上地方性法律法规不能对号入座的话,您只要记住一点,房屋使用面积拆一还一!!!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资深顾问,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学本科,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行业,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多年法律工作经验,近年来专注于征地拆迁维权领域,参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侵权等重大群体性疑难案件数百起,勤勉尽责、仗法直言、不畏强势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目前,征地拆迁维权业务已经覆盖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港、澳、台、新疆、西藏除外),涵盖了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厂房商铺拆迁、公司企业用房拆迁、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拆迁、违法建筑拆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相关法学理论及案件经验,这些案件的处理更丰富了包括征地拆迁在内更广泛的行政法领域,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性,为打造中国行政法业务咨询第一团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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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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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已经十届市委第65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中 共 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26日 苏州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 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是指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规划为依据,以将腾出的农村住宅用地复垦成耕地和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重点,农户自愿将农村住宅同商品房进行交换,由镇政府(街道办)统一安置到城镇规划区内落户的行为。现就我市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工作(以下简称“置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置换工作的基础条件和目的意义据有关统计分析,我市目前农村居民点用地为89.57万亩,以农业人口和农户计,人均和户均占地分别为0.34亩和0.90亩,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科学、高效利用的潜力很大。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村居民逐步向城镇集中是一种趋势,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置换工作的条件逐渐成熟。开展置换工作,有利于建设用地向城镇规划区集中,农用地向农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从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利于有效保护耕地,缓解用地矛盾,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乡现代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适用范围和条件农村住宅用地置换的范围应选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预留区以外的农户,即农业用地区内农户。在农户将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过程中,腾出的农村住宅用地必须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复垦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以乡镇、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开展置换工作应当以农户自愿为前提条件。农村住宅置换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该农户依法取得的有关房产和土地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依据。拟置换范围内农户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同时置换,土地置换面积以各县级市、区国土部门掌握的土地详查图斑面积为准,如破图斑的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三、置换工作的基本原则(一)规划先行,总量平衡。强化规划理念,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编制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专项规划,并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科学安排,通盘考虑。坚持生态优先(包含保护古村落),努力提升“三个集中”水平。坚持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二)统筹兼顾,分类指导。要坚持统筹兼顾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进行置换的同时,对参与置换农户的就业、社保、教育和医疗等要统盘考虑。实施置换工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研究和探索最适合本区域现状的拆旧和建新方案、资金筹措方式、置换形式等,增强置换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工作的稳步推进。(三)农民自愿,鼓励创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与农民签订自愿置换的协议,协议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强制置换、变相强制拆迁。要公开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置换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鼓励积极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寻找绩效与公平的最佳结合点,探索做好保障农民权益、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等工作的新机制。(四)先建后拆,先拆后得。有关乡镇(街道)必须要在安置商品房建设竣工并已达到入住条件后,方能拆除农户原住宅。安置商品房应选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并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按挂钩指标(只能在建新区安排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审批办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可以在宅基地复垦整理后取得的挂钩指标内预支。除安置商品房用地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先预支后归还外,用于置换的农村住宅等用地必须先复垦形成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取得挂钩指标后,方可安排工业或经营性项目用地,即先拆先复垦,后取得和使用挂钩指标。四、资金平衡和用地面积平衡要顺利开展置换工作,关键是要做到两个平衡,即资金平衡和用地面积平衡。(一)资金平衡1.各级政府要多渠道、多途径筹措置换资金,建立“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2.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和借助市场化运作机制,各级政府应该安排一部分资金以及银行融资,再加上承接置换商品房建设任务的相关公司应可以先垫支的部分资金,组成启动资金。3.取得挂钩指标的镇(街道),将挂钩指标用于工业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土地净收益部分用于被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4.用地单位使用挂钩指标的,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各项规费均留县级市、区政府,专项用于置换工作中村庄等用地的复垦整理项目和被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5.安置商品房建设规费,参照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规费标准收取,并相应减免相关费用,同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二)用地面积平衡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过程中必须保证耕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的平衡。各地要开展置换工作前期调研,科学测算农村住宅置换规模,可以选择本镇(街道)辖区范围内若干个拟置换的农村住宅等用地地块(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安置等城镇建设的地块(建新地块)组成一个用地面积平衡项目,认真调查和测算项目区内人口和户数、宅基地面积、非宅基地建设用地面积、拟新增耕地面积和农用地面积,拟使用挂钩指标的置换商品房用地面积和工业及经营性项目用地面积等。置换工作的实施要严格控制在规划范围和核定的规模内,并且严格落实建新面积和复垦新增耕地(农用地)面积的双控目标,做到建新占用的总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不超过复垦增加的农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五、政策措施(一)拆迁安置补偿1.对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执行当地被征地农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置换农户的安置补偿,可以采用现房安置、货币补偿和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三种形式。(1)对要求现房安置的农户,采取“等价交换、差额结算”的置换办法,即农村住宅交换商品房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在土地使用权互不作价的前提下,镇(街道)要制定对农宅估价的实施细则和原则上按成本价确定的安置商品房的价格及楼层差价。对拟置换农宅的面积、质量进行价值评估,镇政府(街道办)给予相等面积(或按家庭人数折算)的商品房,交换的成套商品房价格小于或大于农宅评估价格的,进行差额结算。(2)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农户,在对其原农村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应得的安置商品房补偿面积。货币补偿总额为应得安置商品房面积的市场折算价扣除政府定销价后的差额,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金。但选择该类补偿形式的农户其前提条件是已有其他住房,或只要求获取安置商品房中的一部分,从而申请全部或者部分采取货币补偿。农户接受货币补偿后,政府不再安排商品房置换。(3)对要求以原农村住宅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的农户,按照应置换商品房的价格和面积,综合折算应置换的标准厂房面积,原则上标准厂房面积应大于商品房面积。置换后标准厂房的所有权和出租产生的收益归农户所有。2.对符合规定的出宅条件并已提交出宅申请的置换区(拆旧区)内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申请的,可安排一套面积约120m2的商品房作为政策性补偿,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适当增加补偿面积作为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市、区视实际情况确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为政府规定的安置商品房价格。3.不得假借建设安置商品房的名义,搞房地产项目开发,所建安置商品房必须专门用于参与置换的农民居住用房,不得向社会销售。4.安置区内所建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归参与置换的农户共有,用于出租的,出租收入要用于安置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以减轻入住农户的负担。5.农村住宅置换后,农户原宅基地使用权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由县级市、区政府注销其土地登记,收回相关权证。有关部门应尽快为置换农户办理安置商品房的房地产登记,核发权属证书。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安置商品房可以上市流通。6.动迁农民的户籍关系迁入社区管理,可以参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转为城镇居民。户籍关系迁入社区的农民继续享受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除申请宅基地以外的权益。(二)奖励措施各级政府要依据相关财政政策规定,通过合理合规用好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土地专项资金,加大置换工作的奖励力度。市和各县级市、区政府结合当年土地专项资金情况,对辖区内置换工作中的土地复垦整理项目,按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建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实际面积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视实际情况而定,在市和各县级市、区两级财政土地专项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必须用于置换工作的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再投入。对于自愿用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农户,凡能够按照专项规划所规定的时间,积极配合镇(街道)落实置换措施,及时腾出原农村住宅的,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三)挂钩指标的取得和使用置换商品房后农户腾出的原农村住宅,应及时按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规划实施复垦;复垦整理后形成的耕地(农用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调整土地权属,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实施农村住宅复垦整理后产生的挂钩指标,由土地所在镇(街道)取得。项目所在镇(街道)根据批准后的复垦整理方案组织农村住宅的拆迁、复垦整理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实际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按照1∶1的比例核定并下达挂钩指标规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项目实施前预支约30%的挂钩指标专项用于安置商品房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完成后归还指标。指标归还后有结余的,可以在本镇(街道)规划区内使用,也可以通过有偿调剂的方式跨镇(街道)使用。六、工作程序(一)成立领导小组。置换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过程较长,各级政府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市政府成立置换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农办、发改、国土、农林、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负责置换工作的协调实施。各县级市、区和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置换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国土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编制的指导、拆旧区土地复垦整理监管以及挂钩指标的核定和使用;农办和农林部门负责农村住宅置换中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和新增农用地(耕地)的种植指导;发改部门负责宏观政策、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和农村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等方面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置换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动迁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建设部门负责安置商品房的计划安排;规划部门负责城镇规划调整的监管,新建农民安置点的选址和置换商品房的房型设计等;审计部门负责置换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日常工作会办机制。(二)编制专项规划。拟实施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置换工作专项规划的编制,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好本地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宅基地复垦整理的潜力和可行性等基础性研究,明确项目区划定依据和规划思路、目标、任务等。专项规划包括老宅基地等复垦整理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农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划实施资金保障方案等。同时以三年为实施周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置换工作时序安排。专项规划方案的编制要注意做好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编制形成的《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和举行听证会,并组织专家进行规划论证。规划编制完成后,由负责编制规划的镇(街道)具文逐级向苏州市政府提出开展置换工作的申请,并以镇(街道)的置换项目区为基本单元,以县级市、区为单位提交《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审核批复后,开始实施。(三)做好群众宣传。做好置换工作的基础在农民,取得农民的支持是开展好本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充分重视舆论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国家相关政策尤其是惠农惠民措施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民克服对待住宅问题的传统思维定势,了解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好处。要创造条件让农民参与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畅通知情渠道和诉求表达渠道;要做深做细农民工作,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四)组织实施规划。置换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模式,以拟开展置换工作的镇(街道)为主体,根据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镇(街道)必须先行安置商品房的选址和建设,安置商品房应以多层公寓为主,设计的房型、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优化提高,设计方案报所在县级市、区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农户的权益,统一行政区域内的置换政策,安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需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安置商品房建设完成后,动迁农户应按照事先签订的置换协议按时搬迁并及时腾地,交由所在镇(街道)复垦整理。拆旧区复垦整理完成后,提请有关部门验收并取得挂钩指标。各县级市、区政府要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负责组织落实置换工作专项经费筹措,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对镇(街道)的置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实施完成后,所在镇(街道)应提出对年度整体置换工作的验收申请,由市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阶段性置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以推动置换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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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州1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决定(日)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坚持把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作为省委、省政府交给苏州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苏州实现发展新跨越的一次新的历史机遇,在目标定位上体现率先科学和谐发展,在思路理念上坚持“三农”与“三化”互动并进,在发展导向上突出富民强村,在组织保障上强化整体推进,在改革实践上注重完善政策制度和构建长效机制,以农村改革发展的新突破,带动全局改革,促进全面发展,对全局工作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市已列为全省唯一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国家发改委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联系点,国家发改委中澳管理项目四个试点城市(重庆、成都、苏州、嘉兴)之一。
为了切实巩固提高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开创苏州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新局面,有力推动转型升级,加快建设“三区三城”,全面提升苏州创新能力、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率先科学和谐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 O' A* J0 J
一、指导思想& w: a% |4 b% X' `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城乡一体示范区的目标定位,坚持以富民优先为导向,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制度创新为关键,以扩大内需为动力,以组织建设为保障,进一步推动“三农”与“三化”互动并进,使苏州既保持鱼米之乡优美的田园风光,又呈现先进和谐的现代文明,率先形成城乡发展规划、资源配置、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社保和社会管理一体化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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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富民优先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促进发展,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广大农民在改革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农村繁荣和谐。, l- N7 r# F4 ~/ B4 @
始终坚持制度创新原则。把改革创新贯穿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快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一体化的导向机制、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动力机制、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运行机制和城乡一体的行政管理机制,着力构建合理、公平、效率、符合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始终坚持尊重实践原则。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只要是有利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改革,有利于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推进的创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都鼓励支持,放手放开,先行先试。
始终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加强改革的整体设计和系统安排,坚持改革与发展、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有机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当前工作与长远目标有机统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统筹制定改革政策,全面协调改革进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有序系统地推进改革创新。% {2 D' }: b* e, F7 y&&K
三、目标任务- h& [: f8 z, [# j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既是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实现率先科学和谐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到2020年全市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农村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到2012年基本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在2007年突破1万元的基础上,2012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1.5倍、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2017年突破2.5万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村均集体经济收入在2007年突破300万元的基础上,2012年达到450万元;现代农业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到2012年高效农业面积占种养面积(不含粮油作物)比重达60%,高效农业种养面积中亩均效益5000元以上的占1/3;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基本并轨,城乡社会管理体系及防灾减灾体系基本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农民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2010年全市陆地森林覆盖率达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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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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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加注重城乡规划有机融合。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强化功能片区规划理念,完善城镇规划体系,加快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优化城镇、工业、农业、居住、生态规划布局,进一步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使城市更像城市、农村更像农村、园区更像园区,到2012年,镇村工业企业集中度达到80%以上,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度达到50%左右。加强城乡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水系规划的有机衔接,使之相互配套,形成一体。加快落实“四个百万亩”农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实现“水稻规模化、蔬菜设施化、水产标准化、营销现代化”。
2.更加注重提升城镇发展水平。坚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强化“新市镇”理念,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小城镇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小城镇成为新一轮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载体。更加重视被撤并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优化整合和配置资源,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发展特色产业园和集中居住区,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按照现代社区型、集中居住型、整治改造型、生态自然型、古村保护型等五种类型,积极推进示范村和新社区建设。' T0 L4 W: t7 _* a4 U; _" ^1 I
3.更加注重创新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地方政府可预支拆旧复垦项目面积30%左右的周转指标,先期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区总面积3%的农业设施用地指标政策。认真落实村集体留用地政策,在规划时留出10%左右作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国有建设用地平等权益。积极推进“三置换”,鼓励和引导农户用集体资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住房置换成股份合作社股权、城镇社会保障及住房保障,实行换股、换保、换房进城,促进农民身份转变,减少农民,致富农民。加大先导区探索创新力度,在试点中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留给所在镇或街道,用于农民身份转换的保障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
4.更加注重健全富民强村机制。坚持就业、创业、产业、物业并举,充分利用农村新型社区人口相对聚集,蕴藏服务业发展的大量商机,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深入挖掘资源潜力,拓宽农村就业渠道,改善农村创业环境,大力发展餐饮娱乐、卫生保健、废品回收、保洁保安保绿等农村新型服务业态,积极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社会化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运作主体,以市、区为单位组建农业投资公司,加大对现代农业的投入力度,更加重视农村资产的优化整合和配置,做大做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加大富民强村载体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退二进三”,参与城市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通过在规划区内建设标准厂房、打工楼,在社区发展农贸市场、社区超市等,发展物业经济,促进农村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增强集体经济发展的造血功能和活力。通过深化股份合作改革,推进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发挥集体经济对促进农民增收的调节器作用,使股份分红成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基本途径,构筑农民与集体经济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富民合作社等原则上扣除风险基金后收益部分全额按股分红。到2012年,力争全市年收入不足100万元的村(占15%)超百万元,社区股份合作社分红比例占合作社净收益的40%,农民财产投资性收入比重达40%以上。- _4 k6 E8 U. ]
5.更加注重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现代农业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产业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生产生活生态生物功能。积极借鉴台湾发展现代农业理念,加快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实施“万顷良田”工程,以30个市级示范区为重点,加快“百万亩现代农业规模化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农业向二三产业拓展延伸、融合发展。加大乡村旅游规划的实施,积极发展生态休闲观光农业,通过乡村旅游渠道,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创新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用于现代农业比重不低于30%。注重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农产品销售旗舰店和连锁超市建设,健全农产品储运保鲜、冷链物流、展示展销、安全质量监测和动植物检疫防疫等新型服务体系,切实搞活农产品流通。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品牌化、机械化生产,扶持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力度,加快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监管体系,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以“四沿(沿路、沿水、沿村、沿城镇)三区(绿色基地、绿色通道、绿色家园)两点(单位、庭院)一片(生态片林)”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生态绿化建设,加强全市湖泊湿地资源保护,把环太湖、环阳澄湖周边建成全市最大的湿地、森林生态区。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林业有发展、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规模经营粮油作物的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地(生态湿地)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并建立与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增长机制。
6.更加注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加大信贷对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保障力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到2012年,力争每个市和吴中、相城区各组建5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城区各组建1至3家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到2012年,全市组建3至5家。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保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在全省领先水平,探索开展土地银行试点工作,培育新的发展载体和融资渠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趋向,搞活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土地股份制股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全面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水平。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吸收社会资本,做大做强市级农业担保体系,增强农业担保能力,在2012年前,市农业担保公司每年增资1亿元注册资本。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农业再保险,充分提高农业抗自然风险的能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9 ~" t$ M8 x$ _" S( x4 ~) ]
7.更加注重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坚持把集党员活动、就业社保、商贸超市、卫生计生、教育文体、综治警务、民政事务、环境保护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作为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载体,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鼓励优秀师资配备向农村流动。建立城乡居民方便共享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医务人员向农村流动。积极发展农村养老事业,构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农村养老机构。建立统筹城乡的文化事业发展机制,城市文化功能向农村延伸。积极培育新型农民,提升科技文化素质和发展致富能力,在全国率先建立长效的农村科学素养调查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统一、就业服务共享、就业机会公平和就业条件平等。被征地农民创业享受城镇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加快城乡社保制度接轨,力争到2012年,被征地农民和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保体系,基本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并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建立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统筹推进城乡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用,继续加大农村电网规划、建设和投资力度,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享受用电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再生资源经营者和回收人员网络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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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更加注重行政管理城乡一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城镇、中心镇、农业示范区等功能区,特别是改革试点先导区,探索“区镇合一”行政管理体制,赋予其更多的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增强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争取把一批规模大、标准高、功能优、特色明、实力强的先导区建成省级示范园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的原则,稳步推进镇村体制向街道社区体制转变,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五、组织保障&&@1 |5 b3 S+ I+ X% Q
进一步增强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理解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也在农村,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市的现代化。进一步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城乡领导体制的一体化,切实改变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完善整体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市四套班子领导和市有关部门与改革先导区、示范村挂钩联系制度。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各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改革试点。按照“三有效一增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的有效覆盖,加强党员队伍的有效管理,实现党员素质和能力的有效提升,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构建以城带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培育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各类人才。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增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2010年起,在原有财政预算安排的基础上每年增加预算安排,到2012年市级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
进一步增强改革发展的开创性。坚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鼓励和引导先导区先行先试,率先争先,允许试、允许闯、允许错了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切实增强改革发展的开创性。大力宣传先进镇、村、社区和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的先进事迹,及时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新鲜经验,鼓励改革创新,不断加以推广,充分展示典型风采,塑造苏州品牌,努力营造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浓厚氛围,全面形成争先率先、创新创优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增强改革发展的实效性。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建立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农民群众得实惠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考评体系,把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实绩作为检验各级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和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的考核,每年年初制定考核细则,明确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考评和奖励,确保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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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沙发要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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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委发[2010]30号* a1 }5 ^&&?) H2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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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决策部署,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福社,拓展发展空间,加快城镇化进程,在更高平台上推进“协调张家港”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工作能推动、发展能持续”的总体思路,坚持以改善民生为导向,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制度创新为关键,以“三集中”为重点,以“三新”工程(新市镇、新街道、新社区)为抓手,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率先形成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新格局,争当全省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排头兵。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富民优先,和谐推进。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农民权益,让广大农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农民生产、生活和居住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全面、和谐发展。(二)坚持创新探索,合力推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破解农村发展难题的有效路径,作为拓展农村发展空间的根本动力,贯穿于农村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加快形成促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三)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推进。始终把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与本地实际紧密结合,将政策引导与农民参与紧密结合,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创新有为,分类指导、科学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始终把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整体设计和统筹安排,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一协调改革进程,统筹制定改革政策,体现改革的坚定性、开创性和可操作性。三、目标任务围绕“争创全省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排头兵”的总体要求,到2012年,我市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加速推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社区集中,农民集中居住度达到50%以上;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1.8 万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控制在2:1 左右;村级经济不断壮大,集体可支配收入村均达到520万元;农业效益显著提升,农业增加值年均增长4%左右;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基本并轨,城乡社会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进一步优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农民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四、主要措施(一)创新城乡规划体系,更加注重提升城镇化水平。1、加快镇村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坚持高起点规划,按照“一城四片区”的总体规划要求,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加快镇村布局规划修编。镇村布局采用“ 9 + 11 + x ”的模式, “9”,即以全市八镇一区为主,形成9 个市镇型集中居住区; “n ”即以全市n 个相对独立的镇辖办事处为主,形成11 个组团型集中居住区;& X ”即以已具有一定居住规模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和古村保护型村庄为基础,形成X 个精致型农村集中居住点。充分发挥中心镇区、镇辖办事处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功能优势,全力推进农民居住向城镇、社区集中,进一步提高农民居住集聚度。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市域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相互衔接,城乡土地资源要统筹开发利用。要立足长远、科学规划,为农业发展、农民生活、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留下合理空间。2、全面推进“三新”工程。要按照“发展新市镇、繁荣新街道、建设新社区”的总体思路,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要求,加快规划建设进程。市区要按照城市现代化、中心镇要按照小城市的要求规划建设,提高城市品位;一般镇要提高人口集聚度,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农村新型社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生产、生活服务水平。要按照现代化城市的理念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使之成为区域内人口的主要集聚区和二、三产业发展及非农就业的主要载体,容纳50 % 以上的人口。要充分发挥各镇辖办事处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功能优势,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使之成为区域内人口的重要集聚区,容纳30 %左右的人口。要按照“人口适度集聚、服务半径合理、功能基本配套”的要求建设新社区,形成一批精致型农村集中居住点,容纳20 %左右的人口。20 10 年、2011 年、20 12 年农民集中居住度分别达到40 %、45 %、50 %以上。3、进一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以加快新市镇、新街道、新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提升和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切实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城乡供排水一体化进程,全力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2 年,全市城区、镇区(含办事处)、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7 %、85 %、60 %以上。进一步完善城乡交通网络,提高公交一体化覆盖率。加快镇(区)二级主干道建设,到2012 年,全市二级路网通车比例提高到43 %以上。加强防洪、水环境整治和河道景观建设,到2012 年,实现水功能区水质显著提升,形成较完善的市镇防洪防涝体系。加快城乡一体的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实现城乡共建、城乡联网、城乡共享,到2012 年,天然气管网延伸至各中心镇区(含办事处),建成管道120 公里以上。(二)创新资源配置模式,更加注重提升集约节约发展水平。4、积极推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是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有所突破。要按照融入城市化、就地城镇化、农村社区化三种形态,科学有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要结合实际,选择合理的居住方式,集中居住在市镇区的,应建造标准公寓房;集中居住在农村新型社区的,可建造复式公寓房。要因地制宜,一镇(区)一策,分类指导,采用拆迁和搬迁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市镇规划区、工业集中区和项目建设区的农户通过拆迁方法安置标准公寓房,其余区域的农户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放样、统一建造、统一监理”的基础上可建造复式公寓房,复式公寓房建设要严格控制建筑占地,提高容积率。到2012 年,初步形成一批“规划层次高、建设品位高、服务功能强、配套设施全”的新型社区。5、进一步加快工业集聚.按照“产业集聚、企业集群、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的发展定位,全力构建现代工业体系。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向规划区集中,实现工业企业向规划区集中与新型工业化同步推进,“两区一园”与镇工业区错位发展。到2012 年,全市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园区产业占全市工业经济的比重达到90 %以上。(三)创新农业发展方式,更加注重构建富民强村新机制。6、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根据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继续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不断培育农产品品牌。以设施农业为重点,努力在特色、规模效益上取得更大突破。大力引进新品种、新装备、新技术、新农艺,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精品农业转型。每年新增高效农业面积2 万亩,到2012 年,高效农业中亩均效益5000 元以上的力争达到50 % ,绿色食品面积占种养面积比重达75 % ,设施农业面积达到5 . 5 万亩。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苏州市级名牌农产品分别达到8 只、40 只以上。进一步提升农机化水平,到2012 年,全市水稻种植机械化率达92 %以上,粮食生产机械化率达95 %以上。进一步增加投入,建设高标准农田,到2012 年再新增建设高标准农田7 万亩,全市高标准农田比重超过60 %。7、加快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机制,积极探索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经营主体或控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搭建现代农业建设新平台,拓展村级经济发展新途径,构建农民增收新渠道,实现土地产出有提高、发展方式有转变、农民收入有增加。2010 年,全市30%以上的村建有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经营主体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超过3万亩,力争达到4万亩,累计达到12万亩。到2012 年,凡有条件的村都建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全市置换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面积占承包土地面积的比重超过60%。按照积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一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设一批、重点培养本地承包大户带动一批和鼓励村干部带头组织一批的要求,积极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定向培养、加强培训、引进人才、强化服务等方法,切实提高新型农民的管理、经营和技术水平。2010 年,全市土地规模经营面积28万亩,力争达到30万亩;到2012 年,全市土地规模经营总面积达到37.5 万亩,占比超过90%。8、不断完善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完善农民就业增收、创业增收、投资经营增收和政策性增收的各项措施,促进农民增收。完善农民非农就业的免费登记和培训制度、奖励中介和鼓励企业用工制度,构建城乡统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切实解决农村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从2010年起,每年对5000 名劳动力开展免费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到2012 年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率达到95 %以上。积极引导鼓励农民投资创业,利用闲散资金,组建富民合作社,参与“三大合作”改革,到2012 年,农民财产性收入比重达到40%以上。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三大合作”改革,认真实施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置换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工作。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和利益分配制度,构建农民与集体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凡净资产超过300万元的行政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资产量化率2010 年、2011年、2012年分别达到80%、90%、100 % ,社区股份合作社分红数和分红金额逐年增长。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从2010 年起,每年新建各类专业合作组织8 家以上,到2012年全市累计总数超过120 家。大力发展村级经济,进一步壮大村级可支配收入,2010 年、2011 年、2012年全市村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450万元、480 万元和520万元以上。同时,要继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保值增值,并根据农民集中居住推进速度,妥善处置集体资产。(四)创新社会事业发展机制,更加注重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9、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和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镇村劳动保障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平台。落实土地出让金优先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补偿政策,加快被征地农民和农保参保人员纳入城保体系。至2010年底,力争全市11.5万名被征地农民和农保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城保体系,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同时,积极探索实施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纳入城保体系。建立稳定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完善补偿政策,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每年人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达到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3%以上,大病补偿率达到48%。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到2012年,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10、进一步加快农村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建设。不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鼓励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切实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2010年所有公办高中段学校、2012年所有公办初中学校、2015年所有公办小学及幼儿园实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继续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2011年镇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率达100% ,全市农村广电站基本现代化达标合格率达100 % ,实现新农村广播“全覆盖”。继续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设,健全城乡卫生监督网络。2012 年农村社区卫生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率100% ,一体化管理率100 % , 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以上,60 岁以上老年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五)创新行政管理机制,更加注重实现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11、完善农民进城进镇落户制度。通过换股进城、换房进城、换保进城等方式,鼓励动迁农民、被征地农民、有职业或稳定收入且城镇有住房的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维护和保障进城进镇农民的合法权益。探索实施“人地分离、户随房走”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以社保信息、股权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息管理系统。12、切实提升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的原则,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结合。市镇(包括办事处)区域内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原则上采用城镇社区管理模式;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初期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建设完成后可撤村建居,由社区居委会管理。同时,要不断完善新型社区服务设施,改善生活环境。要积极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社会化的社区服务体系。1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农村党建“三级联创”活动,抓好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建设。推行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全面推行“小区域、大党建”工作模式,构建城乡统筹的区域大党建新格局。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健全党员服务中心网络,形成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六)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更加注重提升服务“三农”能力。14、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大信贷对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保障力度。积极培育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并规范管理。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趋向,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交易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的改革创新,优化配置农村生产力要素。15、完善风险保障及担保机制。加快建立多层次政策保险体系,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覆盖面和保险品种。全面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推广政策性农民自主创业保险,鼓励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保、互助,逐步构建农民自主创业和提升产业层次的信贷服务与风险化解机制。五、组织保障16、进一步加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组织领导。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是“协调张家港”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镇功能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是破解瓶颈制约、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推进改革发展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把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工程紧抓不放,进一步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农工办、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改革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决策建议、政策拟定、服务指导、督促检查和监督维稳等。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镇长(管委会主任)、经济服务中心主任和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书记(或党工委副书记)担任,符合条件的可明确为正镇级,统筹协调各镇(区)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17、进一步完善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扶持机制。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安排项目经费时优先安排“三新”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2010年起,市、镇(区)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预算安排,到2012 年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规模达到3亿元。为提高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健全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各镇(区)要加快搭建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运作平台,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形成财政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新格局。18、进一步营造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必须妥善处理好发展空间、上级要求、镇(区)财力和农民意愿之间的关系。各镇(区)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序推进。要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通过做过细工作、树示范工程、解后顾之忧、谋民生福社来提高农民参与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增强改革发展的普惠性和实效性。要大力宣传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中先进镇(区)、办事处、村、社区和优秀党组织书记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及时总结经验,鼓励改革创新,努力营造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浓厚氛围,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在更高平台上全面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 |' d8 P3 S+ v. \- ^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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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笑而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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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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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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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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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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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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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反哺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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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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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建后拆,先拆后得。% O* k. p2 n" a+ R& I: G1 |# U8 ^
* t& ]! w8 U! I: K
借问黄家驹的歌词:“问谁又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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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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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就慢慢看!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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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个脚印细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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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建后拆,先拆后得。9 F+ U& s* X- ]. d: V7 L
; L; M1 w$ g. C
借问黄家驹的歌词:“问谁又能做到!”
马路勾海边 发表于
14:26 ! Y' C- f5 H1 Q* ]6 `* G9 ?
这八个字,肯定能做到的,只是,这八个字,就注定了你无法原地安置,他们会在其他地方先盖好安置房,然后让你拆迁过去,如果你要求原地安置,那么可以,你等吧,一年一年的等下去吧,你不拿安置房,原地就不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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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瑶@黎
只需看大黑色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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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zjgyhl
! F. B9 u( d) z! Z&&Y0 S% d0 W
摘自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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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我一般都是看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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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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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好好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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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添加一句:最终解释权归各级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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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就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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