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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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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归纳为五种形式:美国、加拿大为政府主导模式;日本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前苏联为政府垄断模式;西欧为民办公助模式;亚洲发展中国家为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目前,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至今尚未建立,本文参照国外的发展历程,对我国农业保险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现摘编,供参考。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发展历程。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已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建国前20年代的小范围内试办、50年代农业保险的兴起和停办、80年代前期的恢复和试办等阶段。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在业务经营中不大考虑盈亏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运作过程中,这种方式渐露缺陷。一方面对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局面使保险公司倾向于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而加大盈利性险种的经营。1987年6月,政府决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特设农村保险业务部,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从1988年开始以省为范围,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但由于政府未能理顺与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关系,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更加集中,巨额亏损使得经营农业保险难以维继。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了农牧业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属于行业性保险,对象主要是新疆农垦系统的农场,以工补农,国家财政也给予巨大支持。但随着该公司改制,农险业务也呈下滑趋势。1991年和1996年,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等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大部分经营性试验陆续停办。特别是农业保险合作社,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农民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合作社规模难以扩大,面临筹集保险基金难等问题,而且保险合作社赔偿能力有限,对农民吸引力不大。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2001年农业保险规模跌到20多年来的最低谷,农险保费收入仅3亿元,占保险业总保费的0.14%,农业保险密度仅为0.38元,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02%,是近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
  总的看,自我国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量逐年呈负增长,市场“失灵”。我国用了23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商业化运作。
  (二)黑龙江垦区相互保险发展历程。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先后经历了种植业风雹基金、农业风险互助和农业互助保险试验三个阶段。种植业风雹基金阶段由农场筹资,两级留存,行业代管,专家定损,开办了冰雹和龙卷风风险互助业务;农业风险互助阶段由农场组织、农户互助、三级分保、农业风险互助办公室专业管理,开办了旱、涝、风、雹、冻、病虫等多种风险互助业务;农业互助保险试验阶段由总局农业互助保险局统一组织,保险协会具体承办,开办多种农业互助保险业务。
  黑龙江垦区开展相互性质的农业风险互助十余年里,对农业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一是平抑了自然风险,广大投保农户灾后能及时得到补偿,迅速恢复再生产能力,保护和发展了生产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加快了垦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雨防雹的防控区域覆盖了70%的农牧场,累计减损增效12亿元。三是巩固了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风险互助体系集百家钱救一户灾,把临时救灾补贴的行政行为变成保险补偿的经济契约行为,解除了职工后顾之忧。四是促进了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先后开办了奶肉牛风险互助和经济作物风险互助,保护了农户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成为有效的政策调节工具和引导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相互性质的农业保险模式是成功的,它具有经营机制灵活,成本低,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财政的支持作用。
  二、我国农业保险迭宕起伏的根源
  纵观我国农业保险迭宕起伏的发展历程,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缺失。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缺失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农业保险法律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保证。我国从1982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相关的农业保险实施条例。这是造成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
  (二)政府主导和推动职能缺失。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和推动职能不明确,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在农业保险中起主导作用。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看,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有的职能和作用,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但我国由于农业保险法律的空白,政府应在农业保险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等都没有明确,这增加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影响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主体作用的发挥,更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失。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失。在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开展农业保险,其经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最主要的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以及由农民自己组成的保险合作组织。但在我国20多年的农业保险实践中,主要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农业保险政策性、专业性极强,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地理状况、气候条件复杂多变,客观上需要多种组织形式来对农业保险进行尝试,最终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四)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失。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跨越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农业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越大。因此各国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但我国还未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再保险机构。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一旦遇到巨额风险或巨灾风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承保责任,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增大,出现巨额亏损,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稳定性,甚至造成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
  (五)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制度中缺失。农业具有弱质性,面临着很高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各国政府都采取农业保护政策来保护本国农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农业的保护程度不断提高。但一直以来,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保护制度,发生农业自然灾害时由中央、地方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忽视了农业保险。这种不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业保护制度具有短期性和随意性,影响了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的实施,长期以来实行的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政策导向,影响了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提高,直接抑制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六)农业保险发展的金融环境缺失。目前,我国农村虽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上,这些金融机构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甚至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出现了农业贷款难、农民投资理财难、农村资金外流导致农村资金短缺等农村金融抑制现象,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构成了农民增加收入的瓶颈约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且不稳定,造成农业、农民保险购买能力严重不足,极大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和速度。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不仅面临着上述“六个缺失”,还存在许多意想不到的实际困难和矛盾。要弥补、完善这些“缺失”和有效解决这些矛盾,需要在发展、构建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中逐步加以解决。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我国新一轮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保监会按照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的思路,已经在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四川、江苏、辽宁等地,以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中心,大胆创新,针对自然灾害风险大、农业保障能力弱的实际,组织筹建了专业性农业保险股份公司、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商业性农业保险等多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我国农业保险有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为解决“三农”问题探索了新思路和新途径。总的看,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既要立足当前,还要兼顾长远,总体上应遵循先行试点,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一)国家和省级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很多国家对农业保险都实行补贴制度,一般补贴率都在40%以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补贴高达70%以上。因此,建议国家和各省对农业保险试点给予财政上的特殊支持,使农业保险试点顺利开展下去。
  (二)国家和省级政府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建议种、养两业以外的农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金部分全额计入保险公司大灾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反哺农业,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三)国家和省级政府在立法上给予支持。在国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在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农业保险创造所需的法律环境。
  (四)国家和省级政府在相关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国家应建立巨灾准备金制度,以提高国家风险控制能力;农业保险公司起步晚、基础设施薄弱,国家和各省应给予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鉴于农业保险事关国计民生,国家和各省应给予信贷优惠,提供低息、无息、贴息贷款。国家应从粮食调入省份收缴一部分财政费用,作为农业保险基金,保证粮食主产区农业的稳步发展。
  (五)先行总结试点经验,而后逐步推广。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起步、后完善”的循序渐进原则,在已确定的农业生产条件好、农畜产品商品率高的试点地区,加大扶持力度,认真总结经验,确认试点成功后再逐步推广。以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扩展。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董事长 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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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关于农业保险研究的一个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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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县华
  [摘要]本文对有关农业保险的中外历史文献进行了全面回顾,并在此基础上评估和回答了可能会影响中国农业保险试验的若干问题:第一,为什么会有农业保险?第二,农业保险市场为什么会失灵?为什么各国政府都对农业保险大加补贴?而农民对待农业保险又会有怎样的反应?第三,既然农业保险产品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费率厘定,那么有关此项的研究有哪些进展?第四,中国政府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本文的目的在于,提醒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参与农业保险试点,认真解决试点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立足长远,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这个惠三农的风险保障机制。
  [关键词]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一、引言
  2004年~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七年在1号文件中指出,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这表明了一种日益增强的信号,即世界头号产粮大国正在探索农业保险这一风险管理工具。但是,中国的农业保险试验是否真的可能形成一种成功的经验?如果可能,我们又将如何迎接农业保险所面临的种种挑战?
  早在1938年,美国就推出联邦保险计划,以期在农作物产量降低的时候能够稳定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刚开始的时候这一计划被视作一种试验,而且保险标的只包括美国农业大省的主要农作物。试验阶段的结束和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始是以1980年&美国农业保险法&推出为标志的。在此之后的几十年里,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逐步丰富,当我们试图从农业保险文献综述出发形成对于农业保险完整理解的时候,我们发现,我们必须首先理解农业保险的作用,这实际上是要回答&为什么会有农业保险&的问题。而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的关注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去寻找已有研究关于&如何开展农业保险&的回答。尽管不同的学者会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和千奇百怪的问题,但有三个问题是所有人共同关心也无法回避的,那就是:(1)农业保险市场为什么会失灵?(2)为什么各国政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3)而农民对待农业保险又会有怎样的反应?迄今为止,中国的农业保险试点差不多已经有五年的时间,这五年的试验对积累农业保险数据、提高农民投保率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也有助于我们分析农业保险费率厘定。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农业保险在实际发展中所面临的种种难题,这一理解有助于我们思考中国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二、为什么会有农业保险
  很多研究都发现农业风险与农民贫穷之间具有高度关联(Dercon,2001;Mosley和Krishnamurthy,1995;Rosenzweig和Binswanger,1993;WorldBank,2000)。这就给政策制定者们一个启示,即降低农民贫穷可以从降低农业风险入手,农业保险因此而生。与此相一致,一项来自中国农村的经验研究表明,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的农民几乎很少降低他们的预防性流动储蓄,而中等收入的农民与此迥然不同(Jalan和Ravallion,1998)。这主要是由于富人很容易得到贷款,所以他们不必要持有预防性储蓄来应付收益损失,而穷人则几乎没有预防性储蓄,所以也谈不上降低。因此,在欠发达的储蓄和信贷市场,保险非常重要,它可以使穷人将纯粹的内部剩余风险转移到外部,从而避免陷入更深层次的贫困。
  农业保险在降低农业风险方面的具体作用首先表现为,在规模较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条件下,农业保险有助于恢复再生产(Mark,2005;张跃华,史清华和顾海英,2007);其次,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农民放心采取那些提高产量的革新技术,尤其是对于那些风险厌恶的农民来说;再次,农业保险降低了信贷违约风险,金融中介更愿意贷款给那些已经投保了农业保险的农民(Mark,2005)。另外,农业保险除了能降低农业风险以外,它还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从更广的范围来讲,农业保险有助于促进农业贸易自由化和提高竞争程度(Mark,2005)。总而言之,农业保险会对农业有整体上的经济支撑作用(Goodwin,2001)。
  毫无疑问,政策制定者们已经将农业保险视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但这并非政策制订者们最关心的问题,政策制定者们更关心的是农业保险与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相比,效果和效率如何?从理论上来说,直接的巨灾救济给付方案由于其高昂的成本,同时还使农户对自然灾害疏于防范而受到广泛的批评(GAO,1989)。从政策制订者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有一些巨灾救济无法替代的优点。比如公平问题,巨灾救济只有在大范围(系统性)损失之后才能提供。这导致的结果是,那些遭受地域性、非系统性灾害(比如雹灾)的农民将得不到巨灾救济,而农业保险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护是与风险的地域性和系统性无关的(Barry和Keith,1999)。另外,农业保险与巨灾救济相比,可以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在只有巨灾救济的条件下,如果损失没有发生,农民将理所当然地获得基于投资的利润,如果损失发生了,纳税人将为农民的部分损失埋单,显然这会降低农民的风险意识。在1987年至1993年间,美国有107,040户农民在4年或4年以上的时间里接受过巨灾救济,这一数据仅占这段期间接受过巨灾救济的农民数目的8%,但他们接受救济的金额却超过这段期间发放金额的29%(Hoffman等,1994)。有关农业保险与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的比较,学者们在最近三十多年间的实证研究也取得了一些进展。Miller和Trock(1979)在评价巨灾救济的基础上指出,如果外部融资风险较低,那么与巨灾救济相比,农业保险能以更快的速度保证农民恢复再生产。在农作物产量波动的风险管理方面,农业保险比起流动性储蓄更加富有效率(Jalan和Ravallion,1998)。与巨灾救济相比,尽管农业保险会招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但其却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农作物产量波动和农民收益波动风险(Carriker,Williams,Barnaby和Black,1991)。另外,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也要比巨灾救济更迷人,其在给农民提供更多保户的同时,却没有鼓励他们开垦边际土地(Chambers,1989;Glauber和Collins,2002)。
  正是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以上所阐述的种种作用和比较优势,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也一直成为农民、政策制订者、监管当局、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热门话题。美国国际发展银行和联邦保险公司在最近发起了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16个拉丁美洲国家的保险公司,结果有35.3%的保险公司认为发展农业保险是非常重要的,有43.5%的保险公司认为农业保险将会高速发展(Tovar,2005)。
  严格说来,新中国成立前后农业保险一直没有间断过,但是都没有成规模,直到最近2003年6月,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获准在成都组建财险分公司(这是首家进入中国的外资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国内第一家专业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成立。这才标志着中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开始。
  三、农业保险市场为什么会失灵
  然而,农业保险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现象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兴趣。Quiggin(1986),Quiggin(1994),Coble等(1997),Miranda(1991)、Mahul(1999)和Mark(2005)等研究结果表明,引起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4个:即感知失灵、有效需求不足、系统性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前两个会影响保险需求,后两个会限制保险供给。
  农民总是以为他们面临的风险比较小,而实际情况不然,这种现象被称为&感知失灵&。&感知失灵&常常会导致农民产生这样的想法:&那些事故绝对不会发生在我身上&。农民总是不愿考虑那些低概率的事件,比如巨灾(Skees,Barnett和Hartell,2005)。&感知失灵&问题可能导致农民的保险需求降低,但需求不会被彻底消除,消除的可能只是一小部分。然而,另外一个问题又产生了,即剩下的需求大部分都是无效的。与NPCI(单一保险责任)产品相比,农民更喜欢MPCI(多重保险责任),与产量保险产品相比,农民更喜欢收益保险,但结果是绝大多数农民负担不起保费,所以有效需求不足也常常被理解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个因素(谢蕊莲,2007)。
  保险市场的可保对象主要是那些独立性的风险,但是农业保险面临的风险更多是系统性的(比如大面积的旱灾),在系统性风险的条件下,大数定律将失去作用,造成的损失很难预测,并且这种风险也很难在空间上进行分散。Wenner和Arias(2003)指出农业保险合同要比普通人身意外和车险合同的风险高20倍。
  如此高的风险,显然会使众多保险人对农业保险市场望而却步。尽管同样来自于供给方的考虑,但是与系统性风险相比,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另外一个原因似乎更受到研究者们的青睐(Ray,1974;Goodwin和Smith,1995;Just,Calvin和Quiggin,1999)。信息不对称主要来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所掌握的有关生产实践和种植条件的信息差异,这一信息差异会导致常见于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一方面,被保险人利用其掌握(保险人无法观察)的信息优势,为自己攫取利益,当然这种利益是以保险人损失为代价的,保险人所面临的这一风险被称为道德风险。需要强调的是,道德风险无处不在,但似乎农业保险产品要比其他类别产品(比如车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更高。Smith和Goodwin(1996)在利用地域哑变量控制土地质量的条件下发现,1991年,Kansas州的保险农民与那些没有保险的农民相比,每亩投入的化肥减少4.23美元,这证明了道德风险的存在。另一方面,地理位置和管理能力差异会引起农民与农民之间的风险不同,当保险人不能够准确评估这些风险的时候(提供的费率混淆了风险分类),逆向选择问题就发生了。很多研究都发现了农业保险市场中存在逆向选择的证据。Goodwin(1993)利用美国Iowa州的县域层面数据做了一个非常严格的实证研究,研究表明风险高的县域,农业保险需求弹性非常小,这表明风险高的农民愿意为保险付出更高的保费,这被看作是存在逆向选择的重要证据。
  然而,正如Quiggin等(1993)所指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经验上很难被区分,也许区别只是理论上的。考虑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农民推迟种植以了解土壤湿度,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购买保险。这一行为既可以解释为道德风险,也可以理解为逆向选择。从道德风险的角度考虑,农民之所以推迟种植是由于保险的存在。从逆向选择的角度考虑,是因为只有当农民预测产量降低时才会购买保险。
  四、为什么各国政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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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刊名: THE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39. 作 者: 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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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ISTIC EI SCI PKU NJU 年,在稳定农业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性,农业保险自身的风险性导致它又是一项弱势产业.农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 COLLEGE 核心期刊收录,卷(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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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摘要】:农业保险是针对农民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而设置的一种保险。完善的农业保险不仅可以加快农业现代化前进的步伐,而且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其次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农业保险的长足发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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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D];苏州大学;2009年
曾华;[D];湖南农业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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