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规则规定盲人方阵规则,70岁以上的人不得开立创业板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00633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毅哲大厦
4、5、8、9、10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联席主承销商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国贸大厦
二零一七年三月
本公司股票将于
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
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减持意向
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上市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其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
进行减持,并通过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个交易日向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
持计划、减持对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在减持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黄奕波、周文平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
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上市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其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
进行减持,并通过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其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两年
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个交易日向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
来减持计划、减持对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在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股东刘映芳、李浩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
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上市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其他股东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中金佳泰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
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在减持前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3、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持,累
计减持股票数量可能达到所持股票数量的
100%,具体减持比例由本方
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其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个交易日向提交减持通知,并由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股东苏州麦星合伙、景慧投资、景清投资、景致投资、景众投资、景穗投
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
大过错的除外。
3、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
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及资产评估机构关于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1)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
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深圳开立
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上市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两年
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个交易日向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
来减持计划、减持对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在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7、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
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
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日内将前述收益
支付给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至前述锁定期满后
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8、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
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股东周文平、黄奕波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上市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两年
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个交易日向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
来减持计划、减持对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在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7、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
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
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日内将前述收益
支付给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至前述锁定期满后
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8、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
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股东中金佳泰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在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方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在减持前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3、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持,
累计减持股票数量可能达到所持股票数量的
100%,具体减持比例由本
方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本方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个交易日向提交减持通知,并由开立医
疗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方持有的剩余
股份自动锁定
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6、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
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并由发行人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
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启动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现金
余额(不含募集资金)的
20%,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3)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实
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
公告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如终止实施
回购股份方案的,本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3个交
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
本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
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
份方案执行。
(5)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
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
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2、控股股东增持
(1)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公司回购股份议案
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2)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仍满足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的,
其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承诺
1)增持本公司的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
红金额的20%,每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但如果稳定股价方
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过程
中,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其可不
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稳
定股价方案的,其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其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
本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完毕当
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及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其
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
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额的50%,每
12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
价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条件的情形的,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
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其
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
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购买股份的方案。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其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本公司股份的,
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10%,单次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2%。但如果公司披露稳定股价方案后
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其可不再继续实施或可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
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其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自收到本人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启动稳定股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
本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完毕当
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及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其
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的购买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30%,且每
12个月内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稳定股价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
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情形的,其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将在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方案,
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本公司股
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
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
10个交易日后,启动相
应的回购股份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
其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满足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
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案”),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其稳定股价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有义务
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
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购买股份的方案。
四、公司各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股东黄奕波、周文平、刘映
芳、李浩如违反相关承诺,将由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承诺人违反承
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半
(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
付给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
前述锁定期满后
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发行人股东中金佳泰如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将由及时公告违反承诺
的事实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承诺之日起,
其持有的剩余股份自动锁定
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二)关于股价稳定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如违反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如违反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将由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承
诺人的原因外,承诺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
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
10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
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将由开立医
疗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承诺人的原因
外,承诺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
的当月起,自公司处领取半薪,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回购股份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包括:(1)本公司
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
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
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本公司将在
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
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股票发行价+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
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承诺,其将不可撤销地授权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
以扣留,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
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将由公司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
原因外,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
10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将由公司及
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的事实发生当月起,自公
司处领取半薪,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当月为止。
(五)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并给开立医
疗带来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同时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所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方违反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承
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及其股东
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
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
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
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九)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于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对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
意愿和要求,实行持续、稳定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
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利润分配规划
公司发行上市后,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
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
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回报规划。
4、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
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5、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分红回报的第一个三年计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
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
金转增。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4,001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万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600.9万股,占本次发行
90.00%。发行价格为
5.2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00633”;本次公开发行的
4,001万股股票将于
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
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30063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1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1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的情形。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
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
发行的新股
4,001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01,725,200.7 2020年
101,725,200.7 2020年
中金佳泰(天津)
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
“中金佳泰”)
46,414,080.2 2018年
25,028,280.9 2018年
20,275,200.7 2018年
6 深圳市景慧投资
15,634,080.4 2018年
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景慧投
10,800,000.9 2018年
苏州麦星创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
“苏州麦星合
10,260,000.9 2018年
10,137,960.4 2018年
深圳景众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景众投
4,500,000.0 2018年
深圳景穗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景穗投
4,500,000.0 2018年
深圳景致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景致投
4,500,000.0 2018年
深圳景清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景清投
4,500,000.0 2018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 网上发行股份
36,009,000.0 2017年
2 网下发行股份
4,001,000.2 2017年
400,010,000. —
1、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001万股,全部为新股;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ONOSCAPE MEDICAL CORP.
发行前注册资本: 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董事会秘书李浩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年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年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毅哲大厦
4、5、8、9、10楼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毅哲大厦
邮政编码:
互联网地址:
http://www.sonoscape.com
电子邮箱:
生产经营医疗器械及其配套试剂;医疗器械的软件开发
(不含国家限制项目);生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经营范围:术服务、技术咨询;自产产品技术维护服务;经营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医疗诊断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分类标准,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第
35大类“专
业设备制造业”中的“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项
下的子行业“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分类,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持股情况
陈志强董事长
直接持有本公司
10,172.5200万股,
25.4307%的股份。
吴坤祥董事兼总经理
直接持有本公司
10,172.5200万股,
25.4307%的股份。
黄奕波董事兼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本公司
2,502.8280万股,
6.2569%的股份;持有本公司股
东景慧投资
24.0309%的股权,景慧
投资持有本公司
3.9084%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东景穗投资
22.2222%的合伙份额,景穗投资持
1.1250%的股份;持有本
公司股东景清投资
20.6920%的合
伙份额,景清投资持有本公司
1.1250%的股份。
周文平董事兼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本公司
2,027.5200万股,
5.0687%的股份;持有本公司股
东景慧投资
17.3763%的股权,景慧
投资持有本公司
3.9084%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东景众投资
21.7775%的合伙份额,景众投资持
1.1250%的股份;持有本
公司股东景致投资
23.5614%的合
伙份额,景致投资持有本公司
1.1250%的股份。
刘映芳董事
直接持有本公司
1,080.0000万股,
2.6999%的股份。
SHENGLAN ZHANG(张胜兰)
31日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梁文昭独立董事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持股情况
李居全独立董事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王捷独立董事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林齐华监事
持有本公司股东景致投资
的合伙份额,景致投资持有本公司
1.1250%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东景清投资
的合伙份额,景清投资持有本公司
1.1250%的股份。
陈昌荣职工监事
持有本公司股东景致投资
的合伙份额,景致投资持有本公司
1.1250%的股份。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
直接持有本公司
1,013.7960万股,
2.5344%的股份;持有本公司股
东景慧投资
18.2854%的股权,景慧
投资持有本公司
3.9084%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东景众投资
的合伙份额,景众投资持有本公司
1.1250%的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东
2.2222%的合伙份额,景
致投资持有本公司
1.1250%的股
份;持有本公司股东景穗投资
2.2222%的合伙份额,景穗投资持
1.1250%的股份;持有本
公司股东景清投资
2.2222%的合伙
份额,景清投资持有本公司
1.1250%的股份。
JIANREN YUAN(袁建
持有本公司股东景慧投资
的股权,景慧投资持有本公司
3.9084%的股份。
罗曰佐财务负责人
持有本公司股东景致投资
的合伙份额,景致投资持有本公司
1.1250%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陈志强和吴坤祥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10,172.52万股股份,合
计持有发行人
20,345.04万股股份,合计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56.514%,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陈志强与吴坤祥于
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在作为股东期间,
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1、陈志强,男,
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
1987年毕业于同济大学应用物理专业,获理学学士学位。1987年
7月,工作于汕头超声仪器研究所。2002年联合创立开立有限,历任董事、
副总经理。所获主要奖项包括:广东省医药管理局“省医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992年)、“国家机械工业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998年)、“广东省科技
进步奖”一等奖(1998年)、“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2000年)、“深圳市科
技创新奖”(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年)。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副会长,上海爱声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Sonowise、Bioprober董事长。
2、吴坤祥,男,
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83年毕业
于华南工学院机械工程二系金属学及热处理专业,学士学位。1983年
8月,工作于汕头超声仪器研究所。2002年联合创立开立有限,历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所获主要奖项包括:“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998年)、“广
东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年)。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深圳
工业总会理事,上海爱声、Sonowise、Bioprober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之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陈志强和吴坤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
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71,423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本次发行后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数(万股)比例(%)
1 陈志强 10,172.7
2 吴坤祥 10,172.7
本次发行后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数(万股)比例(%)
3 中金佳泰 4,641.2
4 黄奕波 2,502.9
5 周文平 2,027.7
6 景慧投资 1,563.4
7 刘映芳 1,080.9
8 苏州麦星合伙 1,026.9
9 李浩 1,013.4
10 景众投资 450.0
11 景穗投资 450.0
12 景致投资 450.0
13 景清投资 450.0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001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情形。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2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67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103,214,709,000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
2,866.35866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600.9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本次发行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925.2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3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465.73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费用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
发行上市手续费等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1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
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6,459.5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3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99元。(按照
30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3元(按照
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
31日、2014
31日、2015年
30日的合并和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 2016年 1-9月的合并和母公司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
审[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阅,并出具了天健审〔
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
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
间的相关经营状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2017年
1-3月,公司经
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价格、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经营业绩情况,公司
2017年一季度预计业绩情况
如下:营业收入区间约为
14,000万元至
15,4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
47.77%-62.55%之间;净利润区间约为
1,000万元,与上年同期
相比变动幅度约在
33.70%-57.30%之间。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的初
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1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
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保荐代表人:郭小元、郑侠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保
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认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的条件。愿意保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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