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申请

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著名商标吗_百度知道
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著名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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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这个三年是说商标从国家商标局授权之日算(一)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7、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8、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3、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4、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6;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有明确的修理、更换  作为省著名商标要商标使用达三年以上才可以
商标专利加急注册,上零号窗口...
主营:知识产权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
不可以,著名商标其他的申请条件暂且不论,其中有:作为省著名商标要商标使用达三年以上才可以,这个三年是说商标从国家商标局授权之日,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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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首先要有一个使用满3年的商标,才可以申请省著名。其次在所处行业各指标都是名列前茅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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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办小学申办著名商标 是噱头还是另有深意?(图)
  附加值大?
  校长还打算申请
  中国驰名商标
  那么,在拥有了广西著名商标之后,滨湖路小学又能收获多大的附加值呢?
  “我想,这个不能用经济效益来衡量,更多的是一种教育、教学的宣传。”王瑾说,在成功注册商标之后,学校在宣传方面得到了很好的效果,而孩子们也越来越热爱自己的校园,现在,不管是家长会、开放日还是其他校园活动,孩子们都会领着爸爸妈妈去看学校的标志物“梦源”看一看。
  至于商标对学校和老师方面的影响,王瑾认为,将校徽和“梦开始的地方”申请成为广西著名商标,能够更好地支持学校的发展,是非常好的动力和支持,“当然,知名度提高以后,也就相对地具有了更大的社会责任。”滨湖路小学去年开始搞“十校联盟”,联合区内多所革命老区学校,在教育教学等学校软件建设方面长期对点开展帮扶。
  “下一步,学校的想法还是要走出去,不仅是‘十校联盟’,还打算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王瑾说。
  记者随机采访了该校的一名学生家长。该家长表示,她的儿子正在滨湖路小学读三年级,前几天回家还疑惑地问她:“妈妈,我们学校为什么会有个著名商标,商标不是卖东西的才会有吗?”该家长自己也觉得挺奇怪,她告诉记者:“其实‘梦开始的地方’一直是学校的口号,在学生和家长中间早已深入人心,我觉得它是不是著名商标对我们来说影响都不大,可能对学校的好处会更多一点。”
  新闻链接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商标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3.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5.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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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为什么不能申请著名商标
为什么不能申请著名商标?在新规未出台之前,很多企业都想自家商标被认定为著名,一旦申请成为著名商标,对于企业来说都是莫大的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可节省宣传开支;。但最近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将打破这一现状,并不是骇人听闻,由智高点知识产权为你揭开缘由。
原先,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偏爱“著名商品”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无论是“著名商标”的评选,还是“著名商标”的保护,都不能只是政府的溺爱。比如,有的地方评选“著名商标”,依据的是“谁的收入高”和“谁的缴税多”,在地方政府看来,这些能够给地方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的企业品牌,才是一个好孩子。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保护,不断给与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这对于其他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再比如,一旦成为“著名商标”就永远是“著名商标”,不管消费者是否买账,这有违市场游戏法则。
“著名商标”评选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一个企业,一个商品,一个品牌,能不能成为“著名商标”,决定权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手里,这对于其他企业和品牌来说是不公平的。政府认可的“著名商标”,未必会成为市场认可的,百姓认可的“著名商标”。说到底,“著名商标”在老百姓的心理,而不应该让政府主管部门说了算。
而且,我们是市场经济,能不能成为“著名商标”,需要在市场上打拼,在市场上奋斗,把消费者当成上帝。消费者认可的,市场认可的,在竞争中出名的商标,才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著名商标”。值得一说的是,地方对“著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保护“著名商标”是对的,但要把握好分寸,你可以严查“冒牌行为”,你可以严查“侵权行为”,但不能因为是“著名商标”就无底线保护,就在政策上给予没有底线的好处。这不是保护,这是溺爱。溺爱之下的“著名商标”容易出问题,老是活着政府部门的羽翼之下,就丧失了参与竞争的豪情,往往就会因为政府的溺爱而让创新、科研、升级变得被动,而成为事实上的后退,君不见多少政府认可的“著名商标”产品在质量上出了事情。
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规1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智高点知识产权认为,“著名商标”,不该是受政府溺爱中长大的孩子。让市场的归市场,才能培育更多真正意义上消费者认可信任的“著名商标”!
文章来源:智高点商标超市www.ipvi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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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您!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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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17年度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公告
2017年度湖州市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工作已开始。凡是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商标在2015年10月30日前注册,符合《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等规定,均可在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如下:
德清 8066790&&&&&&&&&& 长兴 6226057
安吉 5225323&&&&&&&&&& 吴兴 2021766
南浔 3019837&&&&&&&&&& 开发区2590129
度假区 2132962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年2月23日
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企业品牌战略,促进湖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住所地在本市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四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市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湖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委员名额、资格和任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并报湖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九条& 申请认定湖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住所地在本市的自然人;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两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较好,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自申请市著名商标之日起前两年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
(五)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六)申请人有严格规范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保护措施,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标识及带有该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五)商标所指商品自申请日起前两年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同行业的排名(指在全国、全省、全市同行业中所占的比例);
(六)商标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国家、省、市对使用商品的质量统检、抽检或出口商品的商检等结论情况);
(八)商标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九)自申请日起前两年与该商标有关的广告发布情况;
(十)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在受理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荐的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交湖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需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提交评审的商标及其申请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四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根据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湖州市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湖州市著名商标资格的,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湖州市著名商标资格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予以认定,向商标所有人颁发《湖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未予确认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确认延续的,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特殊原因可推迟至期满后三个月。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湖州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未经认定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湖州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十九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湖州市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湖州市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二十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后,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受下列保护:
(一)他人以湖州市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他人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二)他人以湖州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未注册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三)他人以湖州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优先推荐;
(五)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湖州市名。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湖州市著名商标的字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范围;
(二)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湖州市著名商标的声誉;
(三)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市著名商标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四)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湖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和字样不得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湖州市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湖州市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湖州市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已被认定的湖州市著名商标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湖州市著名商标的;
(二)湖州市著名商标转让后不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四)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湖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的;
(六)违反评审程序的;
(七)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推荐、认定、保护湖州市著名商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是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视为湖州市著名商标。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公告费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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