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无事故证明信事故保险不赔偿全部费可以找用公估公司吗

解决保险行业信息不对称,让老百姓索赔不难
为什么车辆保险理赔需要找公估公司?
为什么车辆保险理赔需要找公估公司?
日10:53&周桃蓓
近日,中衡保险公估接到保险公司委托的一起车辆保险理赔的事故。据了解,客户驾驶大货车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追尾,造成本车前部受损,于是报保险公司。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委托我们这样的公估公司呢?因为公估机构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但任何一方的第三方机构。这样就减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 我司车辆保险理赔周桃蓓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联系客户询问事故原因,得知车辆受损情况,并告知客户应当及时拨打122进行报警。但报案人并未详细说明事故情况,并告知查勘员车辆已到达维修厂,希望查勘员尽快前往维修厂定损。我司查勘员周桃蓓立即赶赴标的车所在维修厂停车场对标的车进行拍摄照片,由于标的车损失超万,即向贵司做了大案报。 事故疑点标的车报案人员对于车辆出险情况含糊其词,施救过程描述不清,驾驶员声称施救费用5000元,该施救费用过高。 调查经过(1)我司查勘员周桃蓓对案件进行分析,在维修厂与车辆驾驶员以及车主进行交谈,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施救情况了解,并多次赶赴施救单位,询问施救人员现场施救情况,最终核实该车施救费用为2000元,与驾驶员申报的施救费用差距甚远。 相关证据及结果在我司查勘员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施救过程进行详细的了解调查后,对于客户虚报施救费用以及施救情况进行核实分析,为保险公司成功减少3000余元的损失,并通过查勘员的专业技能说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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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方全责报保险理赔,第三方的公估费和诉讼费是否由保险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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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这种费用保险公司不赔的,最好看你们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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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对方死车停车,我去全责追尾。目前对方正在修车,找我要贬损费,我该不该给,给多少。如果不想给是不是需要等着起诉。我有商业保险不计免赔和第三者险。对方车是11款捷豹XF,修车费用在10万到20万之间。对方找了公估机构进行定损,请问,在对方单方面找公估机构的情况下,像我提出诉讼,对方的公估结果法院会采纳作为赔偿依据么。
暂时还没有明确给付贬值费用。可等对方起诉,单方鉴定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
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没有要求做公估,自己找的公估公司进行了公估。但是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为两万多,公估公司给的定损价格为四万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公估费用及报损价格,我该怎么办?保险公司应该按哪个定损给我赔偿呢?
你好,协商不成解决,不能推翻价格认证结论的,以公估的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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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鉴定不被保险公司认可需重新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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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兵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581号
原告:刘卫兵,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冯君琪,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伏勇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民健、尹辉,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卫兵诉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君琪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民健、尹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23时,原告驾驶粤A×××××车辆在广州环城高速与第三者唐某驾驶的粤A×××××车辆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粤A×××××车头中部位与粤A×××××车尾中部位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事故中刘卫兵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处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接到报案后没有及时为原告车辆进行损失评估,原告委托昊鑫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粤A×××××车进行损失鉴定,经鉴定为206585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7998元。另车辆拖车费为23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维修费21481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被告承保的涉案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是41万元(不计免赔),期限是日至日;2、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及时向被告报案,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涉案车辆拖离现场,拒绝配合被告验车,由于原告的不配合导致被告无法进行定损,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提供涉案车辆地点配合被告定损,均遭到拒绝,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前后均未告知被告,因此被告不确认原告的车损价格;3、按照被告了解,涉案车辆并未修复,被告请求法院对涉案车辆进行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保险单显示,日,原告刘卫兵就粤A×××××向被告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刘卫兵。同日,投保人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就粤A×××××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4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一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第二条规定,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显示,事故时间为日23时00分,事故地点为广州环城高速52公里。事故事实以及责任显示,原告刘卫兵驾驶粤A×××××由南往北行驶,案外人唐某驾驶粤A×××××车辆由南往北行驶,因粤A×××××车辆实施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造成粤A×××××车头中部部位与粤A×××××车车尾中部部位相撞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刘卫兵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日单方委托广州市昊鑫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粤A×××××受损维修费用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书显示受损维修费用价格为206585元。原告另提交评估费发票(7998元)、汽车配件发票(191535元)、维修费发票(15050元)、索赔申请书(日)及结算单、报案短信等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不予确认,认为原告委托评估时间是日,是在事故发生后十多天,原告在评估前并未通知被告,未配合被告拆检,被告不确认车辆的维修项目及价格。被告并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为此,本院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日,该司出具《公估报告书》,公估总结显示,本次事故保险标的车粤A×××××车日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实际维修费用评估结果为142232元。原告对该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公估报告中的项目价格偏低,而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更为合理。被告对该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公估报告中所涉的维修项目与原告的评估书项目一致,并没有核定是否有更换零配件,被告认为涉案车辆部分零配件项目未予更换。
至于拖车费230元,被告表示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涉案粤A×××××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被告审核后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涉案车辆粤A×××××于日,与案外人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和车辆受损照片、双方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车辆损坏的事实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单订明的保险期间内,被告对于保险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结合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金额。原告虽提供广州市昊鑫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但由于双方对涉案车辆的损失存有争议,且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院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进行鉴定,现原、被告双方对该司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保险公估报告》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刘卫兵赔付实际维修费用142232元。原、被告虽对该公估报告的价格、项目提出异议,但双方的主张均缺乏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均不予采信。
另外,由于《保险公估报告》已对涉案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再申请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出庭作证已无必要,对于被告提出的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友顺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出庭作证的主张,本院不予准许。
至于原告提出的单方评估的评估费7998元,由于是其单方委托评估,并不能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该部分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车辆实际维修费用142232元、拖车费23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卫兵支付车辆实际维修费用142232元、拖车费230元。
二、驳回原告刘卫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元、公估费28275元,合共32797元,由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1750元,由原告刘卫兵负担11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斯淼
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
人民陪审员  马 实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樊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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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由保险公司承担 已收费的可凭单据退还
交通小事故快处快赔处理速度遭市民质疑。 《东江时报》采集
东江时报讯 交通小事故快处快赔收费和处理速度遭市民质疑一事经曝光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保险协会进行磋商后决定,从昨日起改动快处快赔收费的规定:公估费以后全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前已被收费的车主,可凭单据前往原受理案件的快处快赔服务点找公估人员退还。
快处快赔已受理49宗轻微事故
昨日,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郭伟超在与媒体见面时,解释了相关焦点问题。
郭伟超介绍,快处快赔自5月1日在市区启动以来,截至昨日共成功受理了49宗轻微事故。根据快处快赔此前的收费规定,定损价格在4000元以内的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需共同承担80元~150元不等的公估费用。其中保险公司占大头,事故责任方车主则只需根据车辆受损费用范围,缴纳20元~40元的费用。
对于收取该笔费用的原因,郭伟超解释,一是因为我省其他已实施的快处快赔的城市当中也有收费的情况,我市只是学习这种城市的经验;二是公估公司作为第三方定损机构,请其为事故定损,本身就需收取估价费用,由保险公司和责任方事主共同承担可避免外界怀疑公估方在估价时偏向保险公司。
车主先垫付后找保险公司报销
对于此前在快处快赔中已被收取费用的车主,保险公司愿意协商公估公司,退还被收款项。车主只需凭借收费凭据,前往办理事故案件的原快处快赔服务点找公估人员退款即可。
“今后,公估产生的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郭伟超介绍,停止收费不会影响快处快赔原工作流程。今后公估收费的方式,还是先由事故责任方车主垫付,之后车主可找保险公司全额报销。
处理速度 个别事故因存争议致处理变慢
对于车主们质疑快处快赔处理速度较慢问题,郭伟超解释,快处快赔实际上已经不慢。“按照以往事故的处理流程,发生事故后,车主要到现场等交警、等保险、然后还要涉及取证等多个环节,有经验的车主都知道,处理一个事故往往需要一天。但目前我们使用快处快赔处理的事故当中,绝大部分的很快都能解决”。
快处快赔服务点交警也称,大部分事故都能在半小时至一小时内快速处理。但个别事故因存在事故责任争议、赔偿争议等问题,导致事故处理速度变慢。“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的,我们就会转为一般事故进行处理。那就涉及到协调、取证等事项,所费时间无疑会比较长。对估损有争议的,车主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那也会耽误时间。”
定损赔偿 原则以修为主 修不好才换
在快处快赔工作中,车祸中损伤的零部件该修该换是事故车主争议较多的,从而引发个别车主对公估公司公正性产生质疑。
对此郭伟超解释,公估公司在定损上有着自己一套严格的定损标准,是具有权威性的。公估和保险行业对被保车辆零部件定损赔偿的原则是,以修为主,修不好才换。“事故车辆零部件是修是换,保险行业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另外也是为防止一些车主无理向对保险公司提出更换零件的要求。比如,一辆车的沙板被刮了条痕迹,明明能修好的,可车主坚持要换。如果都依车主的,那我们保险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市交警支队也呼吁广大车主,快处快赔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情况需逐步完善,希望广大车主给予理解和支持。
本组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刘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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