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盖的房子没有没房产证的房子能卖吗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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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水张秀春
买卖私人房屋行政行为,无法无天!
塔水张秀春
09:54 原创发表在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秀春,女,汉族,生于日,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联系电话。 申诉人:蔡陵华(原名蔡凌华),男,汉族,生于日,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 被申诉人:(-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塔水镇华兴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第三人:曾光,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建筑商人, 申诉人因诉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一目了然、铁证如山的违法侵权、行政一案、空转三级司法程序; 一审法院袒护被告有案不立;终审法院和高院知错不纠有案不立,枉法裁定驳回诉讼请求、驳回上诉、驳回申请再审;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和实体权益全面彻底剥夺;
此案被申诉人将申诉人的住房与第三人曾光买卖,致害行为未确认、全部诉权被剥夺,实体问题无结论、合理诉求未解决,司法程序未穷尽;申诉人不服: (一)、不服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行初14和15号《行政裁定书》; (二)、不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终141和142号《行政裁定书》; (三)、不服四川省高院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7和638号《行政裁定书》;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此案几乎涵盖全部再审情形;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错;
申诉请求: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四川省三级法院枉法《行政裁定书》; 2、依法立案、司法公开、依法纠错、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将申诉人的住房与曾光买卖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返还申诉人的私有房屋、退还出租申诉人的房屋租金非法收益三十万元,赔偿申诉人的复印资料费、旅差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以及精神损害六十万元; 事实与理由: 1999年,申诉人蔡凌华购买了本单位塔水镇初级中学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65.3平方米的房屋,由单位领导统一给41号楼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不知什么原因,当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总务处主任陈彦,未通知停薪留职和申诉人张秀春在外打工的申诉人蔡凌华领取房屋产权证,而是欺骗申诉人,说是因为学校搬迁,整所学校的房屋包括41号楼都要拆毁了修菜市,所以办不了房产证,由学校派车给申诉人搬去镇山寺宿舍公有房屋住宿。日,申诉人偶然得知购买的住房的产权证,在1999年就办了下来,申诉人当及询问办理房证的原领导陈彦明,陈彦明才慌忙的叫申诉人到其位于安昌镇的家中取得了房产证。同时,申诉人才得知所购房屋被一个叫曾光的人占有了,并将房子改造成商铺出租至今。日,申诉人向安县(现安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盖着塔水镇人民政府财务公章的购买41号楼1单元1楼2号房屋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购房票据》、安县人民政府日颁发的安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私产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共有人张秀春)、(2014)第01257号土地划拨证、安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产权登记情况记载(档案保管号)、安县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曾光归还所占房屋,曾光在法庭上陈述,其所占房屋是从塔水镇人民政府处购买,出示了-张说是在塔水镇人民政府买的包含原告房屋在内的购塔水住房4套的收据,并得到了法院增加的被告塔水镇人民政府的认可。于是,申诉人向塔水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将蔡凌华、张秀春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住房卖给曾光的依据”。日,塔水镇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刘云中在安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刘伟的见证下,向申诉人提交了“将蔡凌华、张秀春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曾光的依据”,共计8份塔水镇人民政府和安县人民政府的文件19页。申诉人以“被申诉人提交的这些文件与41号楼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提到要将蔡凌华、张秀春在41号楼1单元1楼2号的住房出售给曾光,不能证明被申诉人将申诉人的房屋与曾光买卖具有合法性”为依据,向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塔水镇人民政府将申诉人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1单元1楼2号的住房,与曾光买卖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诉人的私有财产,返还房屋。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行初14和15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终141和142号行政裁定书,明知申诉人已经过了民事诉讼,被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1570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1896号民事裁判驳回的情况下,裁定驳回的理由: “张秀春与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诉争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张秀春应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权益”。申诉人不服,于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申诉人给承办法官谢胜山邮寄了三封信件,向其申诉已经过了两次民事诉讼被驳回,第二次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塔水镇人民政府将申诉人的住房,与曾光买卖的行为无效、返还房屋。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59号、绵阳市中级法院(2017)川07民终101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官院2017)川民申3106号完全不顾申诉人提交的足够房产证据,和绵阳市安州区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安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于日给申诉人邮寄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明,在不立案的民事裁定书上胡言乱语申诉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在大量证据面前,在申诉人数次给谢胜山法官打电话哭诉冤情,请求开庭审案,依法依据裁判,谢胜山法官还是有错不纠,不负责任地制作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7和638号行政裁定书,完全不顾申诉人已经过两次民事诉讼被驳回的事实,仅以抄袭一审和二审的行政裁定书驳回理由: “张秀春与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诉争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张秀春应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权益”。申诉人不服;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行初14和15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终141和142号、四川省高院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7和638号《行政裁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认定的事实缺少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程序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而本案三级法院并未向申诉人出具立案通知,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2、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三级法院未向申诉人出具任何关于案件庭审的法律文书,亦为作出任何庭审,便莫名其妙的给申诉人作出了《行政裁定书》,程序违法; 二、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 1、被申诉人塔水镇人民政府,将应属于申诉人的住房,与第三人曾光交易买卖,且已经得到了曾光在2014安民初字1570号民事案法庭上的亲口确认。因此,申诉人起诉塔水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2、被申诉人向申请人提交了“将蔡凌华、张秀春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曾光的依据”,共计8份文件19页。以此证明被申诉人将申诉人的住房与曾光交易买卖了,是因为要兴建塔水镇商业新区。申诉人所购房产是合法方式取得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被申诉人塔水镇人民政府在申诉人不知情,既没有申诉人的授权,也没有与申诉人签定任何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将申诉人的合法住房,与曾光交易买卖了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权,按照《宪法》41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4款,第5款,《物权法》第34条,第36条,第38条,《行政诉讼法》第76条,第9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条,被申诉人塔水镇人民政府,应当返还申诉人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私有合法房屋; 3、裁定书中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诉争归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拿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案不属于行政纠纷; 三、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政府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塔水镇人民政府将应属申诉人的住房,与本镇商人曾光的交易买卖行为,就是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和第十二条第十二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对被申诉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充分; 2、而一审裁定书笼统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驳回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而第三条的规定有十款之多,裁定书并未指明到底适用的是哪一款,因而也就未做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诉争归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为遭受行政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民告官”赔偿诉讼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实体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结论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然而,三级法院置国家形象、法律尊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于不顾; 返还房屋申请不审查、致害行为不确认、实体问题无结论;体现国家意志的原审《行政裁定》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因果关系,徇私枉法、助纣为虐、令国法蒙羞、令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
今,提出和执行“总体要求”部分大老虎均己落马;然而,责任主体有错不纠、有责不负、无人担当、无人监管;申诉人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特此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司法公开、依法纠错、受理申诉,维护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维护申诉人的合法诉权、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秀春 申诉人:蔡凌华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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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私人盖的房子,无房产证能买吗?
朋友盖的六层楼房,出售第4层给我,有整栋楼的土地使用证,但无房产证,这样的房子能买吗?
4f531052b***
湖北 - 襄阳
有风险,实在想买,可以委托律师为你们起草协议,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代理你的案件,以确保权益的最大化实现,本律师可代理你的案件,为你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需要可电话提前预约时间面谈相关事宜!!!!请保存好本律师电话,以后有什么法律需求,可以直接电话咨询】
3条律师回答
请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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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购买,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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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你所在的县及乡镇四人房屋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国有土地上建有的商品房,一种是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但无论是哪一种房屋买卖,都是产权登记为准,如果没有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你好!咨询房管局。
能办理。。。。
建议找律师代书比较安全可靠
你好,需要办理他项权登记
双方协商,写协议。。。
办理不了,需要原件!
建议问房产部门
不予办理的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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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沅陵买私人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可靠吗?求伙计们踊跃发言收藏
亲戚房子后期钱难扯
小产权房,维权难,因为整个房子房产证只会有土地拥有者名字
沅陵人亡魂
现在好多人买私人房子,买前签份合同……
私人房比商品房要好点。
先生 卖我几斤仁义道德吧
除了县城我们沅陵乡镇有几个房产证?
小产权房本属于集体的,如果你是集体内成员(比如你们村或者居委会盖房子)签订协议,现行法律下生效,当然,很多人根本不是集体成员,所以购买的小产权房现行法律下,只有居住权,即使签订协议,法律也不认可,因为小产权房本就是非法的,说白了,你没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国家会承认吗?
我也是看了相关知识才晓得滴,我才买房子,沅陵现在的行情,小产权房一百多平大概十五万左右,商品房大概两千五三千左右,然后带办证七七八八手续费还要一万多,物业大概几十块一个月,我只能帮你这么多啦,望采纳
我家建房子都是和两违办打游击,它来我停,它走我开工。现在终于建好了,装修中
最好有个房产证
我这起的可以办房产证,1700一平
有条路通二中,只要10分钟
私人房唯一的好处就是便宜,其他什么都没法比!
可以去沅陵万居房产网了解下
,发布内容很权威
你知道网址吗?
想要房子的话,有钱就买商品房,没钱就买私人房的,怕什么,大家都一样没有证,我家也没有证,一样住了好几年。
就像你搞了个老婆,没有证一样,跑了你也没地方告
哪个地方有楼梯商品房的吗
私人房 便宜 没有保障 出手难 好处就是便宜 要知道便宜无好货 后期扯皮的多商品房 要中心的好 偏也没有 中心的好转手 也有品质 我的房子我做主
你说没有证可靠吧
想买可以回复我。离荷花池小学50米。。135平25万。没房产证。自己考虑
私人房也可以办理房产证,你得需要路子。
君临天下,房子怎么样?以前买得急,特么前后签合同就一个小时,没想好,有懂的大神发表下意见!
私人房子买不得,当然你准备住个二十年以上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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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私人的房子如何买卖
你好 我买了私人房子门面两间 ,没有房产证 请问我怎么写买卖合同书.,可以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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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二手房经纪人
看能不能遇上买主
二手房经纪人
没有红本 为什么还要买,这种比较麻烦 。买之前只是个风险问题。 建议你有绿本的话 或历史遗留证书 拿去,申请红本 公证。
二手房经纪人
没有红本 为什么还要买,这种比较麻烦 。买之前只是个风险问题。 建议你有绿本的话 或历史遗留证书 拿去,申请红本 公证。
找一个律师按法律程序做一个见证吧 ,公证也是走法律程序 ,而且这种房子公证书基本是做不了的 公证也是走法律程序 ,,这种程序律师都懂得 ,也就几百块钱吧 ,。如果他有房产证 ,门面房过户税费为评估价的百分之20 ,那还真累着了 。
直接到公证处去公证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就属于小产权房交易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议你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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