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中泽嘉盟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刘永胜二审判了吗

身亿48亿的房地产公司老板被判处无期徒刑!真相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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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茂银,北京瑞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龙顺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北京风华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中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聊城易腾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山东九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山东中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北京中汽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人。  李茂银手眼通天,以所谓的煤制气项目,拿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批文和十几亿的资金,看到当时鄂尔多斯高利贷盛行,也想从中分一杯羹,借套取的国家有资金这只鸡,下自己的蛋,将六十亿的资金出借给多家企业,收取10.5%-13.5%的利息,并且通过财务经理王志飞向各位借款人索取1.5%的额外利息。  刘永胜,鄂尔多斯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准格尔旗源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人;鄂尔多斯市恒发商贸公司、鄂尔多斯市嘉盟商贸实际控制人。2009年起,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开发嘉禾丽苑商住小区项目,建设规模49万平米,项目总投资43亿元。曾先后向华夏银行、包商银行、鄂尔多斯银行等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2011年12月份,曾经在银企座谈会上见过面的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行长常青电话联系刘永胜,称新蒙公司有资金向外借,问刘永胜是否有意向借款,年利息约13%左右,远低于月息2-3分的民间利息。于是同意与新蒙公司人员见面商谈。常青陪同新蒙公司财务经理王志飞找刘永胜,刘永胜向王志飞、常青介绍了实际控制的公司情况,派人陪同王志飞对所属企业项目情况、资产情况进行考察。当时由于国家控制房地产投资贷款,王志飞选择了源远煤炭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嘉兴房地产公司和恒发商贸公司提供担保,并以嘉兴酒店3-9层房产做了抵押担保。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当日,王志飞将一亿元转至源远公司账户,2月2日,刘永胜用4000万元偿还了华夏银行的贷款,将原抵押给华夏银行的房产解押,并与王志飞一同去房管局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准备将房产抵押给新蒙公司,由于房管局部门不同意为企业之间借贷办理抵押登记,王志飞提出将房产抵押给浦发银行,并找常青帮忙,将抵押办到了浦发银行,他也一样认可。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包商银行贷款5500万元,350万元用于公司发工资和日常使用,向王志飞支付利息150万元。后由于鄂尔多斯经济形势严重恶化,房地产市场严重萎缩,房价一落千丈,也无人问津,项目开发销售遭遇严重困难,资金无法回笼。刘永胜支付过已转账方式付新蒙公司利息528.75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新蒙公司借款。刘永胜多次向王志飞及新蒙公司老板李茂银表示愿意以房产低价抵债,还和王志飞协商签过还款计划书,交于王志飞。但李茂银坚持要求偿还现金,以致无法达成协议。  由于李茂银坚持必须偿还现金,导致1亿元的债务无法偿还,李茂银2013年4月份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刘永胜,2013年6月份左右中院开庭审理,开庭的当日刘永胜到庭了,但新蒙公司没有到庭参加审理,甚至放弃了已经抵押在浦发银行的房产,任凭法院将他按照撤诉处理,转而用浦发银行行长常青骗取巨额国有资产的吓人罪行,将普通的企业借贷纠纷通过关系向中纪委举报,中纪委当然不会管这种普通的民事纠纷,将举报信转到了公安部,李茂银又通过关系拿到了公安部某位领导的批示,指令公安部经侦总队和检察院的领导,并且向公安厅西部分局的领导许了保他升官的愿。在李茂银一系列运作下,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被认定为诈骗刑事犯罪。刘永胜、常青、王志飞和其他几位没有现金还钱的老板被抓捕,刘永胜、常青被包头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另外几人也分别被判以重刑。  一、按照刑法规定,刘永胜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刘永胜没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没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没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更没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二、按照司法解释,刘永胜不构成犯罪: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新蒙公司愿意借钱给刘永胜,刘永胜同意向新蒙公司借钱,刘永胜的主观目的是借款,不是骗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是借贷关系,借钱是要还的。刘永胜原来向银行贷款,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后向新蒙公司所借款项,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新蒙公司支付利息,公司发工资等,属于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获得资金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不存在携款逃匿的情形;不存在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不存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更不存在其他非法占有的情形。  三、刘永胜拥有巨额资产,完全具有履约能力:  刘永胜所控股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在48亿多,负债9亿,净资产40亿左右。刘永胜偿债能力远大于所欠新蒙公司的1亿元债务。之所以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是因为刘永胜没有现金,而新蒙公司只要现金,不要其他资产。  四、刘永胜的担保真实有效,完全可以履行担保义务:  刘永胜是在将抵押给华夏银行解押后,再次抵押给新蒙公司的,抵押物的真实性得到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未能直接抵押给新蒙公司名下,不是刘永胜的责任,是公司与公司借款,不符合房管局部门相关规定,将抵押物抵押到了浦发银行,但仍然起到抵押担保的作用。  五、关于抵押房产的价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一个亿借款。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在2012年2月价格鉴定基准日,嘉兴商务酒店3-9层房产价格为万元,但这仅是土地上建筑物的价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酒店装修价值,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价值,而且土地使用证明产权是商业用房,而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只是按普通用房来评估,商业评估值一般比普通用房评估价格每平米相差2000元,仅此这一项就相差2000万元余元。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出借方同时拿走了酒店的土地证,而土地证的价值至今尚未确定,所以抵押物足以偿还借款。  六、刘永胜的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刘永胜的企业在向新蒙公司借款之前有多家银行的贷款,在向新蒙公司借款之后,仍然有向银行贷款。足以说明各家银行对刘永胜企业的资信评价。  七:违法办案,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内蒙古公安厅扣押了刘永胜的保证人嘉兴房地产账目,公司营业执照等,冻结了公司账户,所属公司业务处于停顿状态,员工由600多名减至80多名,勉强维持,每年利息支出1亿多元,三年累计亏损4亿多元。2015年在鄂尔多斯市经济环境最为低迷时,刘永胜所属公司资产评估价值48亿多,负债不到9亿元。鄂尔多斯市旧城改造项目应安置800多户拆迁居民户,刘永胜被抓前已解决安置600多户,剩下的200多户到现在未被安置,造成社会不稳定,居民上访事件等不安定因素。  刘永胜确实借了钱,也确实没有还钱。之所以没有还钱,是因为刘永胜只有资产,没有现金。李茂银曾经向法院起诉,但后来就撤诉了。李茂银背后有人,手眼通天,居然能够通过中纪委,公安部,把命令下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安抓人,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一条龙办理。中央最高法院三令五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禁止庭长,院长批案,禁止审委会越权决定案件。包头市中级法院,就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布置中央精神的前一天,以审委会决定的形式,对此案作出判决。刘永胜控有几十亿的资产,就因为没有现金偿还一亿元的债务,就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李茂银的能力可想而知。  王志飞在李茂银指示下向外借款,帮助李茂银设立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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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茂银手眼通天,以所谓的煤制气项目,拿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批文和十几亿的资金,看到当时鄂尔多斯高利贷盛行,也想从中分一杯羹,借套取的国家有资金这只鸡,下自己的蛋,将六、七亿的资金出借给多家企业,收取10.5%-13.5%的利息,并且通过财务经理王志飞向各位借款人索取1.5%的额外利息。
  刘永胜,鄂尔多斯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准格尔旗源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人;鄂尔多斯市恒发商贸公司、鄂尔多斯市嘉盟商贸实际控制人。2009年起,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开发嘉禾丽苑商住小区项目,建设规模49万平米,项目总投资43亿元。曾先后向华夏银行、包商银行、鄂尔多斯银行等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2011年12月份,曾经在银企座谈会上见过面的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行长常青电话联系刘永胜,称新蒙公司有资金向外借,问刘永胜是否有意向借款,年利息约13%左右,远低于月息2-3分的民间利息。于是同意与新蒙公司人员见面商谈。常青陪同新蒙公司财务经理王志飞找刘永胜,刘永胜向王志飞、常青介绍了实际控制的公司情况,派人陪同王志飞对所属企业项目情况、资产情况进行考察。当时由于国家控制房地产投资贷款,王志飞选择了源远煤炭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嘉兴房地产公司和恒发商贸公司提供担保,并以嘉兴酒店3-9层房产做了抵
押担保。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抵 押合同、保正合同。合同签订当日,王志飞将一亿元转至源远公司账户,2月2日,刘永胜用4000万元偿还了华夏银行的贷款,将原抵
押给华夏银行的房产解押,并与王志飞一同去房管局部门办里抵 押登记,准备将房产抵 押给新蒙公司,由于房管局部门不同意为企业之间借贷办里抵 押登记,王志飞提出将房产抵
押给浦发银行,并找常青帮忙,将抵 押办到了浦发银行,他也一样认可。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包商银行贷款5500万元,350万元用于公司发工资和日常使用,向王志飞支付利息150万元。后由于鄂尔多斯经济形势严重恶化,房地产市场严重萎缩,房价一落千丈,也无人问津,项目开发消售遭遇严重困难,资金无法回笼。刘永胜支付过已转账方式付新蒙公司利息528.75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新蒙公司借款。刘永胜多次向王志飞及新蒙公司老板李茂银表示愿意以房产低价抵债,还和王志飞协商签过还款计划书,交于王志飞。但李茂银坚持要求偿还现金,以致无法达成协议。
  由于李茂银坚持必须偿还现金,导致1亿元的债务无法偿还,李茂银2013年4月份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刘永胜,2013年6月份左右中院开庭审理,开庭的当日刘永胜到庭了,但新蒙公司没有到庭参加审理,甚至放弃了已经抵
押在浦发银行的房产,任凭法院将他按照撤诉处理,转而用浦发银行行长常青骗取巨额国有资产的吓人罪行,将普通的企业借贷纠纷通过关系向中.纪.委举.报,中.纪.委当然不会管这种普通的民事纠纷,将举.报信转到了公安部,李茂银又通过关系拿到了公安部某位领导的批示,指令公安部经侦总队和检察院的领导,并且向公安厅西部分局的领导许了保他升官的愿。在李茂银一系列运作下,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被认定为诈.骗刑事犯罪。刘永胜、常青、王志飞和其他几位没有现金还钱的老板被抓捕,刘永胜、常青被包头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另外几人也分别被判以重刑。
  一、按照刑法规定,刘永胜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 造、变 造、作废的piao 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正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刘永胜没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没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piao 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正明作担保;没有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没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更没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二、按照司法解释,刘永胜不构成犯罪: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 法 集 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 法 集 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 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 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 资款,致使集 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 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 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新蒙公司愿意借钱给刘永胜,刘永胜同意向新蒙公司借钱,刘永胜的主观目的是借款,不是骗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是借贷关系,借钱是要还的。刘永胜原来向银行贷款,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后向新蒙公司所借款项,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新蒙公司支付利息,公司发工资等,属于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获得资金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不存在携款逃匿的情形;不存在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不存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更不存在其他非法占有的情形。
  三、刘永胜拥有巨额资产,完全具有履约能力:
  刘永胜所控股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在48亿多,负债9亿,净资产40亿左右。刘永胜偿债能力远大于所欠新蒙公司的1亿元债务。之所以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是因为刘永胜没有现金,而新蒙公司只要现金,不要其他资产。
  四、刘永胜的担保真实有效,完全可以履行担保义务:
  刘永胜是在将抵 押给华夏银行解押后,再次抵 押给新蒙公司的,抵 押物的真实性得到银行认可的。抵 押物未能直接抵 押给新蒙公司名下,不是刘永胜的责任,是公司与公司借款,不符合房管局部门相关规定,将抵
押物抵 押到了浦发银行,但仍然起到抵 押担保的作用。
  五、关于抵 押房产的价值,现有正据不能正明上述抵 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一个亿借款。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正中心评估,在2012年2月价格鉴定基准日,嘉兴商务酒店3-9层房产价格为万元,但这仅是土地上建筑物的价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酒店装修价值,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价值,而且土地使用正明产权是商业用房,而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正中心的评估,只是按普通用房来评估,商业评估值一般比普通用房评估价格每平米相差2000元,仅此这一项就相差2000万元余元。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出借方同时拿走了酒店的土地正,而土地正的价值至今尚未确定,所以抵
押物足以偿还借款。
  六、刘永胜的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刘永胜的企业在向新蒙公司借款之前有多家银行的贷款,在向新蒙公司借款之后,仍然有向银行贷款。足以说明各家银行对刘永胜企业的资信评价。
  七:违法办案,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内蒙古公安厅扣押了刘永胜的保正人嘉兴房地产账目,公司营业执照等,冻结了公司账户,所属公司业务处于停顿状态,员工由600多名减至80多名,勉强维持,每年利息支出1亿多元,三年累计亏损4亿多元。2015年在鄂尔多斯市经济环境最为低迷时,刘永胜所属公司资产评估价值48亿多,负债不到9亿元。鄂尔多斯市旧城改造项目应安置800多户拆迁居民户,刘永胜被抓前已解决安置600多户,剩下的200多户到现在未被安置,造成社会不稳定,居民上方事件等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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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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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燕??诉被告刘??、鄂尔多斯市?????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
审理人员:白浩;牛慧萍;张国栋;刘吉华
原始文档:无&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号
原告燕??,女,汉族,无业,现住东胜区。委托代理人武飞龙,男,汉族,系原告丈夫,现住址同上。被告鄂尔多斯市?????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地:东胜区。被告刘??,男,汉族,个体,现住东×区。原告燕??诉被告刘??、鄂尔多斯市?????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牛慧萍、人民陪审员张国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诉讼代理人武飞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鄂尔多斯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市嘉兴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利率2%,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利息付至日;日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利率2%,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11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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