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借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法律是否有还款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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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大法官:仅凭借条要求还钱,能否胜诉?(附案例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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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是审判实践中所困惑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相关观点、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大法官杜万华观点&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法院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在实践中,有些借条写得有点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条又写得像是履行出借义务的凭证,例如在借条中载明“我今收到某某某交来人民币现金五百万元”或者“我借到某某交来的现金五百万”等诸如此类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判定该借条能否作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依据呢?现提出以下几个意见以供参考。第一,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于这类小额借贷关系,不需要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解决许多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一种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借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虽然借条有可能确实是借款人所写,但是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借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在借贷关系中进行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另外,从导向上说,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不利于金融管理。在这类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认定办法能够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贷行为规范化,进而在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秩序。当然,这种认定办法有可能会伤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来看,如果当事人从事正当经营,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如果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人口贩卖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将其体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那么显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借条证明力问题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一定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单靠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相关案例&1.借据未收回情况下,仅凭转账凭条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朱晓燕诉王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要旨: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案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457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日第6版2.&民间借贷纠纷中撕毁重贴借条的证据效力——林霞与林燕南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撕毁重贴借条起诉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案号:(2010)龙民一初字第44号;(2011)汕中法民二终字第62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8期3.&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条存有瑕疵时其证明力的认定——舒明诉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顾云猛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要旨: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条存有瑕疵时,法院首先应当裁量瑕疵是否足以影响这一直接书证的证明力。若另一方当事人承认,或者虽然否认但书证的瑕疵通过其他证据被消除的情况下,可以认可瑕疵借条的证明力。相反,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符合情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抗辩,并提供其他间接证据的情况下,瑕疵书证提供者应就借贷形成的过程细节作进一步说明,对书证瑕疵的消除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也应进一步查证,强化对直接证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充分挖掘当事人陈述间的矛盾,综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丰富证据规则的运用方式,并参酌一切诉讼审理资料,从若干可能性中判定哪种情形出现的概率更高、更符合逻辑或者更符合常理,并最终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案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7一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总第70辑)4.&债务人虽自认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借据不具有证明力——蒋雄伟诉刘金华民间借贷案本案要旨:债权人以落款时间在先用纸印制在后的借条诉债务人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债务人虽自认但借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该借据不具有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明力。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八条&原告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并主张该借据系借贷双方对往来款项结算后重新出具的,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审查该借据的形成过程以及利率是否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二条&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应依法裁判。&&【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欢迎到&&&&&&&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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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如何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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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可随时要求其还款,该随时要求还款也要给予一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不还,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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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14年借款5万,当时签下正规合同标明16年四月二十日还款。合同有双方签字及手印。可是还款日期到了却没有按时归还,多次催款无果,未按期还款已过2个月了。请问我该如何起诉?还款日期已过两个月这个有没有关系,合同会过期吗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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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和对方之间形成的是借款合同纠纷;2、对方向您借款,如果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的,到期后您可以要求对方还款;3、现在对方逾期不还的,您有权要求对方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5、作为出借人,若借款人到期拒不返还借款的,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但必须举证如下事实:(1)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可通过借条、借据及收条予以证明);(2)借款已经交付给对方的事实(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6、如果收集到上述相关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也就是您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借款;7、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也就是16年四月二十日起算。
朋友借我钱时说了还款日期,但是现在还款日期到了,我催他还他也不还,请问逾期还款可以要求给付逾借款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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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因此,如果您能提供证据证明您曾催告还款,则法院应当责令您的朋友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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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借条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
1、只有借款时间,并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即可以在两年诉讼时效到期之前,也可以在认为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偿还欠款时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时,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时间起两年内。
注意事项:
由于借条是发生借贷关系的凭证,因此,借条的持有人就是当然的债权人。你家在借款时写下了借条,但在还款时却在债权人找不到借条的情况下,把钱还了回去,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民间帐目清好弟兄的习俗,又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犯了大忌,一旦债权人否认收到还款的事实,反而以借条为证据向你们、乃至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你们还款的主张,你们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岂不冤枉?!
因此,在此情况下,你可以继续跟债权人索要借条,或让其给你书写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的数额为某某元的还款的收条,以做为你还款的证据,即使将来发生以借条为由继续向你要钱的状况,你也完全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收条对抗其恶意欺诈。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借条约定还款日期的,到期日起两年为追诉有效,附加一条既有效中断,就是你有明确证据证明中间你找过债务人催款,对方未还,可以以催款日起重新计算两年。如果借据未约定还款时间,那么你随时可以要求对方偿还,不过基于公正起见,你应该在讨债时说,请还款,给你7天或一个月时间筹集资金。这样比较公平,因为对方不一定随时手里有钱。如果对方拒绝偿还,那么,哈哈哈,没话可说。
另外,关于朋友“海天一色”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9条和140条,我认为也是正确
民间借贷属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借条的诉讼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为两年。
但也有例外,即“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相关规定。
楼上说的“属于民事行为,有效期为2年”是对的,但在欠条上没写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并不是“如果2年内你没有想对方提起的话2年后失效”。而应该是从你主张债务人偿还时开...
同意lisuui 的意见,但是有两个例外,即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实际上的诉讼时效就不止两年.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是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
民间借贷已不再是洪水猛兽,正逐步纳入国家调控范畴。因此,只要你准备借贷的机构是正规的具备营业资质,还是可以大胆进行的。
正规的民间借贷,会相对严格的执行借贷利率...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企业向个人借贷,是民间借贷,一般是允许的。如有利息,应该按法律规定缴个人所得税。标准按当地税...
借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借条约定的还款日之次日开始起算,所以,要注意在两年内提起诉讼,或者可以让对方再写一个还款的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日期。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
答: 下面是“禁养区”相关政策通知和全国各省市(区)畜禽禁养时间表,供大家了解和查看自己所在省份的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日程。
今年9月末,农业部科教司副司长、...
答: 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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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借款期限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民间借贷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原告黄某与被告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甘某于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就该笔款项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金50000元以及按照相关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在本案例中,主要需要解决的是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还款时间无法确定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如果可以,又从何时支付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案例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也就不存在逾期还款问题,请求对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无据。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法可以支持原告诉请,逾期还款时间从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起算。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一方面,是否没有还款时间约定,就不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就逾期付款利息内涵来说,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时间,就不存在逾期还款问题,从而得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的错误结论。无还款时间的借款不是意味着借款人可以遥遥无期地还款,对于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法律是认可的。虽然实践中有些借款因种种原因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但像案例中情形一样,经过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然不偿还的,催告时间之后可以理解为借款人已经逾期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一方面,该情形下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公民之间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可见,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在经催告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那么,既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例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时间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是什么?起算的时间又是什么呢?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可以找到明确、清晰的依据。前述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在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权利,进行催告的时间进行确定,由于该部分举证的难度等原因,一般司法实践中将出借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之日作为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借款期限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昆
编辑:sfedit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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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企业还在苦苦排队,证监会却开绿色通道,搞起了扶贫业务。很多人骂证监会混账,不务正业。在我看来,骂证监会的人没看懂好赖。
相比之下,今年的两位老年候选人,希拉里和特朗普,在健康透明方面做得实在是不够,越不透明越容易引起猜测,对候选人形象影响也越负面。
无论庶民公侯,说话做事都是要负责任的,没有报纸电视还有互联网,没有互联网还有短信息,没有短信息还有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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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条上没有规定还款日期,但是借款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按法律规定起诉时
借款条上没有规定还款日期,但是借款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按法律规定起诉时还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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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即使时间经过两年,也并不导致诉讼时效的经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如有其它问题可电话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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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只有借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从借款日到现在已经过了5年了还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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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可以起诉的,没有还款时间在20年内随时是可以起诉要求还款的。保证期间问题,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即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个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了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全。后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民事调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被告拒不还款,并在执行期间变卖了未保全的财产并跑路了,法院以“拒执罪”移交到公安局,公安局对被申请人缉拿归案,但在申请检察院批捕时,检察院以“法院程序不合法”为由,不予批捕,原因是:诉前保全裁定书没有送达被申请人且没公告,被声请人现在取保候审。法院程序不合法,是法院的责任,如果检察院不批捕,势必对被申请人缺乏震慑作用。当前,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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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说的情况可以直接找检察院交涉,法院的程序违法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更不影响对方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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