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算诈骗合同诈骗报案,能否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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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
作者:高虎平&&发布时间: 15:13:38
  一、案情
  日,被告人强某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伙同柳林县柳林镇人张某某与重庆市长盛煤炭有限公司合伙人郑某商谈煤炭购销业务。在签订购销合同过程中,被告人强某某及柳林镇人张某某冒用中阳县复兴洗煤厂的名义与重庆市长盛煤炭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和关于200万元购煤专用资金的协议,并虚构已报铁路车皮计划准备供煤等事实,骗取对方信任后收取了郑某的50万元合同保证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强某某因无法组织货源致合同迟迟得不到履行,且在张某某的短信告知下,被害人重庆市长盛煤炭有限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经郑某某与中阳县复兴洗煤厂核实,确认强某某、张某某与他们所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假合同,并未得到中阳县复兴洗煤厂的认可。6月6日,在柳林宾馆郑某向强某某索要5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限其在两个小时之内全部返还,否则以合同诈骗予以报案。被告人强某某因一时无法筹集50万元保证金而逃匿。被告人在逃匿过程中曾委托朋友陈某某、牛某某以1000吨陕西黄陵原煤折款赔偿上述50万元保证金,后因种种原因而未果。日被告人强某某的弟弟强二某代其退还郑伯胜人民币50万元,郑某对被告人强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二、裁判
  本案经法庭调查,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合议庭对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提供的50万元保证金后因合同无法履行而逃匿,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二是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时,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有虚报车皮的事实,且被告人强某某在无法履行合同后亦有携带50万元合同保证金潜逃的事实,但因被告人强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违约后对被害人的损失亦想方设法予以赔偿,故被告人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本案应以普通合同纠纷予以认定处理。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一是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二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三是合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四是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为了营利而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但在收到保证金或预付款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实际履行,但表示愿意偿还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定合同诈骗,而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签订合同后一旦货款到手便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不言而喻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为合同纠纷处理,而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份,但若不是为了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对于伪造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行为人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会设法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为足以证明行为人根本无意履行合同,签订合同就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当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承担违约责任,此类型案件应以合同纠纷认定。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自己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采取潜逃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以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承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5、看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合同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共同体,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的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强某某虽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中阳县复兴洗煤厂的资质,并虚构已报车皮的事实,但是被告人强某某采用上述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是为了骗取重庆市长盛煤业有限公司和自己签订合同,好让自己承揽这笔生意,待合同履行后,以谋取正当利益,且被告人强某某在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支付50万元合同保证金后,多方设法筹措货源欲积极履行合同,后因种种客观原因而未能履行。但被告人强某某在违约后能主动到柳林宾馆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如何承担对方损失的问题,只是在对方当事人限定其在两小时内全部退还50万元保证金,否则予以报案的情况下才予以潜逃,并在潜逃过程中还多次委托朋友陈某某、牛某某以陕西黄陵1000吨原煤予以折款赔偿,后因自己被抓捕归案而未果。由此可见,被告人强某某虽然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在签订合同后,想法设法筹措货源准备履行合同,且被告人强某某虽未实际履行合同,但亦表示愿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通过实际行动予以补偿,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重庆市长盛煤业有限公司财物的故意,故本案应以合同纠纷认定较妥,而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来源: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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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报案书
来源:guolifeng:日期:
 合同诈骗案报案书
&&&&&&&&&&&&&&&&&&&&&&&&&&&&&&&&&&&&&&&作者: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郭立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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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某某局,住所地:A市B区某路F山庄9栋。
负责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
报案请求:
以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A市W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A市W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报案人取得土地始末
报案人原在A市C岛上拥有广Y字第3691号部队营地一块(面积为平方米)。1993年,A市C岛管理区成立,使用了上述营地作为区机关所在地。为此,经A市人民政府同意,在A市X里神前按4:1的比例调换土地给报案人(见附件一)。
(二)为开发土地进行第一次更名,因客观原因未能开发成功
报案人系部队建制,故为便于开发,将调换所得61908.34平方米建设用地更名至A市经济特区环球实业公司(下称环球公司)名下,准备以环球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因上述土地系报案人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用部队营地与C岛管理区调换所得,该土地全部地价款及其他费用被A市人民政府批准免收(见附件二、三)。其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开发成功。
(三)为开发土地进行第二次更名,落入奸商圈套
W集团、W公司为非法占有上述地块,利用形式上合法的企业,虚构开发意愿及实力,骗取了报案人及部队领导的信任。日,D军区相关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环球公司董事长欧阳某、A市W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W集团)董事长张某也参加了该会议。会议最后决定将上述调换土地更名到W集团(其下属A市W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W公司)名下,具体开发事宜另议。张某在上述会议的纪要上签字确认(见附件四)。
并且,为进一步蒙蔽报案人及相关领导,W集团、W公司于日出具《承诺书》(见附件五):报案人将上述土地更名至W公司名下后,在未同报案人或D军区房管局签订任何开发协议前,W集团、W公司不得私自和其他单位签订任何联合开发协议,不得私自将该土地作转让、抵押或其他用途。
而后,为了进一步表明&诚意&,降低报案人的警惕性,方便其犯罪行为,日,张某授意W公司将更名后的五本房地产权证原件(证号为:Z0574268、Z0574269、Z0574270、Z0537822、Z0537823)交给报案人(见附件六、七)。
(四)土地更名后,犯罪嫌疑人骗领新证,疯狂处置军产
W集团、W公司在上述犯罪预备行为完成后,于2006年9月向A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谎称房地产权证原件(证号为:Z0574268、Z0574269、Z0574270、Z0537822、Z0537823)丢失(原件一直在报案人手中),骗取补发新证(证号为:Z5027204、Z5027203、Z5027202、Z5027100、Z5027201)。(见附件八)
新证骗到手后,犯罪嫌疑人频频动作,违法疯狂处置军产:
1、H年2月13日,与香港Q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签订《以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书》(见附件九),将Y房地产证字Z5027203、Z5027202号土地用于抵顶其号称拖欠的元债务。
2、为W集团多家关联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总额高达8500多万元(见附件十、十一):
(1)H年12月24日,以Y房地产证字Z5027204号土地为A市海岸拓展有限公司(W集团系该公司占90%股权的控股股东)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E支行提供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400000元。
(2)R年3月12日,以Y房地产证字Z5027204号土地为A市Q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E支行提供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元。
(3)R年3月12日,以Y房地产证字Z5027202号土地为A市Q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E支行提供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元。
(4)R年3月12日,以Y房地产证字Z5027201号土地为A市Q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E支行提供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元。
(5)R年3月12日,以Y房地产证字Z5027100号土地为A市Q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E支行提供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500000元。
(五)行为人行为性质分析
土地更名至W集团、W公司系报案人开发的需要,W集团、W公司对该土地的取得均无任何贡献,无任何实体权利,该土地使用权本身纯属军产。
足够的证据显示W集团、W公司及张某、赵某对此点非常清楚。然而,W集团、W公司及张某、赵某为达到非法占有军产的目的(主观见之于客观,其后期行为足见此罪恶目的),虚构自己开发该地块的意向及实力,骗取报案人及部队领导的信任,使得报案人将上述土地更名至犯罪嫌疑人名下,其后,在房地产权证原件均在报案人手中的情况下,谎称原件丢失,骗领新证,利用新证大肆非法处置军产,造成报案人巨额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避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报案人特向贵局进行举报,恳请贵局立即对W集团、W公司及张某、赵某立案侦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保障报案人及国家的合法权益!
报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郭立锋地区:北京 北京手机:1369149****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真:-执业证号:83472执业机构: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13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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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合同诈骗来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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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可以以合同诈骗来报案吗的问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合同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  合同诈骗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从其行为表现来看,初步已经符合了该罪的条件,但,由于你没有提出明确涉案的金额,如果涉案金额已经达到该罪要求的标准,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下法条可供参考: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属于刑事犯罪的,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没罚金;(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在签订;(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的:(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当然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履行合同过程中,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如你所述情况属实,可以至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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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应当按照民事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合同、宣传材料等证据带过来具体分析一下,如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3条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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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第23l条之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等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二)犯罪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如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三)犯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客体极为复杂,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的方法,隐瞒事实真像,骗取对方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制度,严重打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合同诈骗行为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四)犯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要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实际履约能力,但签约之前与他人有购买同一标的物的要约或合同,签约后因原订合同的一方毁约,致使后一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视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仅仅是在签约后才去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购销合同,事实上又未兑现,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如果不看签约时的实际履约能力,仅仅根据签约后的履行表现来作判断,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当然,还要注意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诈骗罪论处。2.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作为行骗者诈骗手段的经济合同,就其种类讲,通常有三种:(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使对方违约而不履行合同。(2)利用承包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无承包能力,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承包工厂或某项工程,骗取大量钱财供自己挥霍或一溜了之。(3)利用联营合同骗取钱财。行为人根本无生产经营能力,利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骗取联营单位的钱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已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已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5)签汀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二、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二)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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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温馨提示:区分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骗取他人同情与信任。但也应注意,有的借用人虽有不诚实之处,并不能证明是诈骗,如夸大还款能力,实际上到期不能归还,但不赖账并积极争取归还的,不能视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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