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案子结案了吗没有结,查封的房产可以解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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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房子被查封了,现在法院出了判决书可以解封,有人知道多久能解封吗?需要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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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有点棘手
走自己的路,听别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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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买之前产调还有房东的资信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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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判决书还可以解封?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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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法院派人去交易中心解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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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买的房子是,等法院派人去交易中介解封1周,交易中心解封1周,半个月后去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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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人多久会去解封呢?有时间限制吗?有什么办法可以加快速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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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hua_xia
法院的人多久会去解封呢?有时间限制吗?有什么办法可以加快速度呢?
法院和交易中心都不受控制的,各1周的时间肯定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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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碰有经济纠纷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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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sweetmilk
法院和交易中心都不受控制的,各1周的时间肯定要的
如果不受控制,是不是说看他们心情了,任意多久时间都可以?有什么办法快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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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佑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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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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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我来说吧,一般会有抵押和查封两个方面,法院会派执行庭的法官亲自前往南泉北路23楼,大概是,我忘了几楼,司法窗口递交材料,无误后大概5个工作日解除查封。银行的抵押,需银行提供材料到德平路,大概7天吧,我忘了。反正都是正规流程和时间,上海效率很高。就看法官了,啥时候提供材料,他们整天做这样的事情,材料不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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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具体涉及材料可去德平路三楼咨询,常规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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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经历过这个,前物业公司为了九百多快的物业费让法院查封了上家的房子,后来去法院交了费用后,法官说一周左右就可以解封过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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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楼gbgbgh
我也经历过这个,前物业公司为了九百多快的物业费让法院查封了上家的房子,后来去法院交了费用后,法官说一周左右就可以解封过户啦
900块的物业费,法院为什么会查封几百万的房产?如果这样做的话岂不是乱套了?动不动你的房产就会被莫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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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楼EricsonJing
900块的物业费,法院为什么会查封几百万的房产?如果这样做的话岂不是乱套了?动不动你的房产就会被莫名查封??
不但查封了房子,还查封了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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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楼gbgbgh
不但查封了房子,还查封了银行卡
这个就乱说了。查封房子要响应的资产做担保的。这种几百块的事情,基本上法院调解就可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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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楼hyacinthzsy
这个就乱说了。查封房子要响应的资产做担保的。这种几百块的事情,基本上法院调解就可以完成的。
对啊,我记得16年规定要出具100%的现金担保才能查封房产,比如楼主房子300万,物业必须要交300万现金给法院才能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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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楼hyacinthzsy
这个就乱说了。查封房子要响应的资产做担保的。这种几百块的事情,基本上法院调解就可以完成的。
我自己亲自经历,还是找了律师朋友,见到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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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楼EricsonJing
对啊,我记得16年规定要出具100%的现金担保才能查封房产,比如楼主房子300万,物业必须要交300万现金给法院才能查封的
过户那天查封的房子,后来找到法官,交了钱给法院,一周内法院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交易中心解封也需要一周的时间,总之半个月才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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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哦。看。人人吓人关系菠菜v米神马呀刚拆UIUN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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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左右就能解封,很快的,前提是递交申请到法院。很多人会以为官司结束法院会自动解封,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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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 楼 EricsonJing
900块的物业费,法院为什么会查封几百万的房产?如果这样做的话岂不是乱套了?动不动你的房产就会被莫名查封??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才需要担保判决生效执行阶段的查封不需要担保。银行卡也同理,诉讼中全想冻结银行账户必须原告提供被告的帐号信息,而执行阶段法院会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名下的全部银行帐号,进行查封冻结甚至扣划。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贴土地查封无法办两证 法院依法为576套房屋解封
  小区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576户业主因此无法办理房屋“两证”,小孩对口入学、房屋交易等问题接踵而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特事特办”,协调其他法院依法相继解封。昨日,这576户业主的房屋重获“自由”。  2015年3月,因申请人黄某与湖北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实业公司位于洪山虎泉街的319号土地使用权。这块土地是吴家湾御院小区所在地。御院小区商品房项目由该实业公司开发建设,2013年开始销售。小区内有3栋高层住宅楼和48栋别墅,业主数千人,近半数已入住。  2015年5月、6月,市中级法院又依湖北某投资公司以及梁某的申请,两次查封了这片土地。同时,洪山、硚口、武昌等区法院及荆州市中级法院也先后查封这片土地。  小区土地被法院查封,御院小区部分业主不能办理房屋“两证”,由此导致小孩无法对口入学,房屋无法交易。更让业主们惊恐的是,自己花钱购买的房屋,却要被拍卖用来抵偿别人的债务。  2016年4月至11月,御院小区800多名业主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这800多名业主中,有576套房屋的业主在市中级法院首轮查封前,已与实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包括支付首付款后办理贷款手续),并在房地部门备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这576户业主房屋应予以解封。  但这数百起案件如果按照常规审理流程办理,得花上3至5年时间,业主的权益无法保障。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分别与申请执行人黄某、梁某及湖北某投资公司多次沟通,明确告知解封这部分业主房屋的法律依据,建议他们不要继续打这场“马拉松”官司。  去年6月至8月,湖北某投资公司和黄某、梁某先后同意市中级法院解封这576套房屋土地使用权。随后,市中级法院马不停蹄地协调武昌、硚口、洪山等区法院以及荆州市中级法院。截至昨日,这576套房屋土地使用权全部解封。 如果你身边有烦心事、糟心事,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今日报料APP, 向我们报料, 腾讯大楚网会将曝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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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预售商品房被查封,开发商还能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吗?
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屋,房款支付系购房者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款,但由于购房者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多次逾期不能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开发商因此而需代购房者向银行偿还贷款,同时发现,购房者的其他债权人已申请将该预售商品房进行查封,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法律关系分析:
此类案件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同时,开发商为购房者的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直至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由贷款银行收执之日止。
那么,因房屋存在查封,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否会有影响呢?
判例观点: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案件涉及的房屋已经交付购房业主之后被法院另案查封,且该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还不清,已经属于事实上不能行使解除权,故对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后应当支付违约金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认为:由于预查封保全的权益主要是债权,因此,本案仓山区人民法院对讼争房屋的预查封不影响作为开发商的原告与作为被执行人的被告就讼争房屋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但合同解除不应减损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权益,故关于讼争房产购房款的抵扣与返还,应在预查封解除后以及预售预告登记解除后进行。故判决解除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
以上两个判例对于存在查封的问题观点不一致,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天壤之别。笔者赞同第二个判例观点,具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预售商品房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依法属于预查封措施,法院查封对应的不是因房屋而取得的物权而仅是债权。
1、对预售商品房的查封措施依法属于预查封措施。
以上两个案例的共同之处在于讼争房屋为预售商品房,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还未办理,故对仅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房屋的查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预查封措施。
预查封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持标的物的现状及价值,限制债务人对于预查封标的物的处分权,借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仅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一种措施,该备案登记并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中登记的买受人即购房者不能因此成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3、预查封房屋所保全的为讼争房产的权益,即对开发商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根据上述执行规定,由于预售商品房尚未转移登记至被购房者名下,在完成正式的权属登记之前,预查封所保全的系购房对讼争房产的相关权益,即对开发商的债权。
二、法院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前述案例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购房者未能履行向银行按揭应尽的义务,导致开发商作为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当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开发商选择诉讼途径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法院应当准许。
2、能否解除合同重点应关注对被执行人(购房者)的合同利益是否受到无法预期的减损,而不是因存在房屋预查封就认为“事实上不能行使解除权”。
前述第二份民事判决中提到,“合同解除不应减损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权益”,同理,诉讼中也应考虑合同解除对购房者的合同利益是否受到无法预期的减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因购房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是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后预查封时即能预料到的风险,并没有因合同的解除额外增加减损的可能,故合同解除权可以行使。
前述分析已经阐明,预查封所保全的为讼争房产的权益,即对开发商的债权,目的是为了保持标的物的现状及价值,而此时,即使商品房已经交付购房者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购房者并没有成为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因此,并不存在事实上不能行使解除权的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裁判中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开发商收回房屋并将收受的购房款本息返还购房者便妥善的解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
三、开发商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审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前行使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因此,解除权行使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又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行使解除权期限如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应按约定时间行使,如没有约定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通过发送律师函等催告方式的话应注意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催告后三个月,否则,会因为解除权行使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而被法院驳回解除合同的请求。
综上,笔者认为,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并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该合同被裁判解除后,另案查封申请人对房屋不得要求执行,但有权执行购房者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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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何亚菊律师主笔
何亚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烟台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何亚菊律师曾就职于外贸企业,熟悉外贸商务流程且积累了外贸工作经验,参与执行国际工程承包项目。
何亚菊律师现为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云药医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铁路总公司、云南拓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大洋糖酒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区住建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律师团成员之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执业以来代理上百件诉讼案件,涉及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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