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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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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保险理赔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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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老婆得了乳腺癌,获赔保险50多万元。结果老公变心,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这50多万保险理赔款。 &&&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险理赔款不予分割给负心男,理由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保险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法有规定,以人身保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不能用于抵债和分割。所以,此合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所有。若要达不成协议即使要平均分配也只能平均分配保单的当年度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财产投的一份分红型理财险。被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同一人,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 专家分析: 人寿保险保单是属于被保险人本来持有并享有保险金的领取权利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所投保的分红型理财险如果是属于寿险的范畴,不应被分割。如果是投资连结险那就不好说了,投资连结险不同于传统的寿险及分红型寿险,它的投资重于保障,属于资产类。 专家建议: &&& 不知您投时的想法是什么,如果是为了避免债务,那么给谁投都无所谓,因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想离婚后保险还属于共同财产的话,那是不行的,因为保险只属于被保险人个人的利益,建议你们夫妻二人可以各投一半比较公平。 &&& 因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解决方法。 &&& 1、保险愿意继续购买的话,建议你们二人继续共同缴费,接着申请变更受益人分别为你们二人,或者二人商量下,一方退出,另外一方把保险前期所交的保费一半退还给退出的一方,接着去联系代理人申请变更保单资料。 &&& 2、如果不原意继续购买,退保处理,把退回的钱分了,不过我个人建议你们不要退,因为退保的所得钱最高只能拿得回所交的60%,这个跟你投保的时间长短有关,如果你们都不想日后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的,退保是比较合适的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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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保险财产是怎么分割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有些人在婚后会为家庭财产投保,这样在发生意外情况的时候,即使造成了财产损失,那至少自己也是可以获得一定赔偿的。但对于这个家庭保险财产,毕竟也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因此在的时候进行分割就是必须的。那通常夫妻离婚保险财产是怎么分割的呢?下文中365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夫妻离婚保险财产是怎么分割的什么是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家庭的共有财产(包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类保险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即从保险人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夫妻双方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再将保险公司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的保费作为予以平分。另一种是当事人不愿退保的,则可计算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将其作为夫妻来分割。这里提到的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是什么呢?财产保险因为有一定的保险期限(如1年),因此,将保费除以保险期限(以天计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费为多少,从保险期限开始之日到生效之日的保费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而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到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所应交的保费价值就是保险的剩余价值。二、家庭财产保险金如何分配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家庭财产保险金,应该如何分配呢?不论家庭财产投保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还是以个人名义投保,因保险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所以保险金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是不是也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呢?严格来讲,这种情况不属于家庭保险。根据的规定,除夫妻另有约定外,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应归于一方个人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费的,其应当以所缴纳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补偿另一方。还有一种保险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它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未发生保险事故,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险储金。这种期限一般较长,储金累积数额也较大,因为保险人是以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来作为保险费收取的,在性质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但又不同于银行储蓄,因为银行储蓄的利息是归存款人所有,而保险储金的利息归保险人所有。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于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保险储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对夫妻离婚保险财产进行分割之前,其实还是有必要先确定了一下该财产究竟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那也就没有再分割的必要了,因为这是个人的财产,离婚的时候是不可以主张分割的。当然,离婚夫妻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什么争议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然后在进行处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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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识派:夫妻离婚后保险金怎么分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的数据,2014年全省有22.96万对夫妻办理离婚,也就是说,每分钟就有两对夫妻“闹掰”。当离婚成为一件越来越平常的事,保险作为家庭资产配置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又应该如何分割?人身保险:理赔金归受益人所有不能分割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来说包含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单会牵扯到投保人、收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且保单涉及的期限较长,所以分割情况会比较复杂。夫妻离婚时,涉及到人身保险需要进行分割的,一般会有三种情况:一、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并未获得理赔金这种情况下,保单可能处于已经缴纳完保险费或还正在缴纳保费的过程中。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则保单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要判断保险费是否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一般会从扣款来源进行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用婚前财产缴纳的,离婚时就必须进行分割。如果保险费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那么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方法一:分割现金价值,夫妻各分一半也就是直接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每人分得50%。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未到期时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可能还没有之前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可能得不偿失。这种方法虽然看似简单,但可能浪费了之前缴纳的保险费和时间,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需要付出更高的保费和更长的时间。方法二: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寿命和身体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离婚后,只要正常缴费,保单依然生效,而保单的保险金权益也归保险人所有。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其中最为划算的方式,则是更换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至于受益人,如果尚未指定,离婚后,夫妻之间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就自动解除。而如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进行更改。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如果夫妻在离婚时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投保一方可能忘记了将原配偶作为受益人的保险进行变更。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则会仍然向投保人原配偶支付保险金,而这可能违背被保险人真实意愿。为避免纠纷,建议离婚夫妻在签离婚协议时一并协商好保单受益人相关事宜。二、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夫妻双方,婚时保单已获得了理赔金如果夫妻在还没有离婚时,就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赔偿金,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保险理赔金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有,具有人身性质,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也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那么保险费应该双方各有一半,在离婚时其中一方可要求返还。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或设定子女为受益人若夫妻育有子女,一般都会为其购买人身保险。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夫妻之间一般不存在补偿问题,只需要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时,则可以选择对退保后的资金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为自己或子女购买了人身保险,又将子女定为受益人,依据《保险法》规定,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所以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已得养老金属共同财产需分割养老保险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也称养老金),另一类是个人通过商业保险购买的具有理财性质的养老保险(或分红险)。先来说说具有社保性质的养老保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而养老金的取得是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是个人工资支出,故产生的养老金也是因个人工资支出产生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形收入,因此,养老金的取得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如果夫妻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了养老保险金,那么,这部分资金的数额是确定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但如果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还未退休,不具备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则离婚时只能够将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个人通过商业保险购买的养老保险或分红保险,通常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应属于理财工具的一种。这类保险购买时一般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所以此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保险合同可归为其中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作为分割折价。财产保险:视保险标的和保费的归属而定相较于人身保险和养老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标的归属权争议一般较小,且实际价值更好衡量,所以夫妻离婚时进行分割也相对简单,但同样分为三种情况一、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离婚时已获得保险理赔金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而购买的保险,无论以夫妻谁的名义投保,又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理赔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离婚时已获得保险理赔金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进行投保,只要是以婚前个人财产作为保险标的,那么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仍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但购买保险时所用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应当将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返还给另一方。三、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利益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份保险的标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这一方又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签约当事人,或者夫妻均是原保险合同当事人,则需要持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或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后,剩余的保险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夫妻经协商同意愿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后归其中一方所有,并将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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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甲(男方)和乙(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孩子丙投保意外伤害险一份,受益人为乙。丙后来发生意外死亡,乙得到了一笔保险赔偿金。一个偶然的机会,男方发现丙并非自己与女方所生,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女方因丙死亡所得的保险金。
对于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丙投保意外伤害险。丙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受益人是乙,但此时甲乙仍为夫妻,故甲有权分得一半保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指定的受益人是乙,那么保险金就属于乙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无权要求分割该笔保险金。
保险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知,受益人的权利是享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保险赔偿金。
2.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的请求权。对受益权的性质,可以进行如下探讨。
(1)受益权是固有的权利还是继受的权利
通常认为,受益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时,受益权之固有性不言自明。即使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属同一人时,受益权之固有性也无须争论,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往往是为他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购买的保险。因此,受益权来自保险合同,而非“继受”而来。
(2)受益权可否等同继承权
继承权是继承遗产的权利,其性质属于继受权,因此受益权不是继承权,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保险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呢?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并不是指“保险金就是遗产”,而是确定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又无受益人时保险金给付的对象问题,解决此问题的方式按遗产处理方式,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当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后就不再为继承人,而是以受益人身份领取保险金而不是继承遗产,从而法定继承人以受益人身份行使受益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也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综上,受益权是一项固有权利,具有专属性。
3.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财产的区分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综上,本案中的保险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这是由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决定的。因此甲无权要求分割保险金,但有权要求乙返还为丙所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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