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鉴定后办理长期待遇有时间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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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
一、项目名称:
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令第18号)第四条;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5.《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八十八条。
三、受理条件:
1.定期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人员;
2.定期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四、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1: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待遇停止
1.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丧失资格的证明资料(年满18岁的除外),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业务情形2: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待遇暂停
1.《佛山市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二次资格验证,逾期的暂停发放待遇,需填写联系电话及常住地址,收原件1份。
业务情形3: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恢复)
1.《佛山市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需填写联系电话及常住地址,收原件1份;
2.户口簿,核原件,收待遇领取人本人复印件1份(属于工亡职工配偶的须提供);
3.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生存证明,非本人现场办理,需提交,收原件1份;
5.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需提交,收原件1份;
6.未就业证明,已满16周岁未读书的需提供,收原件1份;
7.刑满释放证明,被判刑收监人员需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业务情形1、2及业务情形3: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恢复)
1.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或近亲属)持所需材料到工伤职工参保所在地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转交社保分局后台;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需要时前台窗口人员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社保分局经办人员收取材料,进行初核、复核,社保分局领导审核生效,将审核通过的结果告知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4.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业务情形3名称: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注:年度验证)
1.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或近亲属)持所需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验证,当场告知结果,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转交社保分局后台;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需要时前台窗口人员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社保分局经办人员收取材料进行存档。
六、办理部门:
参保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或工伤保险科
七、受理地址: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
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银天大酒店斜对面)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五楼513室。
八、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
九、办结时限:
1.业务情形3名称: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注:年度验证)为即时办结;
2.其他业务情形3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如调查取证等情况)需延长40个工作日)。
十、咨询查询: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祖庙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石湾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张槎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庄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收费依据:
十三、表格下载
十四、样表下载
十五、特别说明:当前位置:
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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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字号:[ 大 中 小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从日起,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335元,二级320元,三级305元,四级290元。
  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五级240元、六级225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增加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调整。
  二、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仍为4740元。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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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通知
关于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通知
关于对工伤保险长期待...
  关于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通知查找  作者:日期:点击数:58来源:  芜医保[2015]23号  关于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  进行资格认证的通知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现于7月31日前开展2015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和对象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调整差额的人员。  二、认证流程  上述认证对象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或到所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芜湖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护理费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芜湖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交由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填写、并由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委会协助认证后,市(区)属单位报市医保中心,县属企业报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具体要求  1、请各相关单位本着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负责任的态度,协助做好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各有关单位务必于7月31日前将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认证表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工伤待遇资格认证的,将报市人社局批准,暂停发放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3、对认证过程中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  4、今后,每年固定于6月1日-6月31日完成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不再另行通知。附:1、芜湖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护理费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doc 2、芜湖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doc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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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开始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为切实加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我市已开始2016年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我市各参保单位需在
,将本人填写、参保单位确认后的《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报送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县市区参保单位报送当地工伤科)。《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可自石家庄市企业工伤待遇支付业务用表公共邮箱(密qygs2010)下载,或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工伤科)领取。
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
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资格认证有关手续后,对确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终止支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经办机构确认后,按规定恢复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我市对享受资格确认、待遇审核、发放等环节要严格把关,要认真清理参保户、发放户和发放银行单位开户不一致问题,发现不一致的,先停发,后清理,查明原因并纠正后方可办理发放业务。对认证过程中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对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程序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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