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部队干休所改革住房可以公证赠与吗

房屋,赠予,公证,更改。_百度知道
房屋,赠予,公证,更改。
可以吗,再赠予另一他人吗?或者,再一次公证取消前一次的公证。先将这套房赠予他人,但是因为开发商没办土地证,所以没有大照,怎么更改?问题是,我可以再找公证处,不想赠予他人了,并做了公证。请问,我后悔了一套公产房,房屋整改变成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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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生活实施家
(如果是遗嘱公证或者遗赠公证,本人就可以单方撤销,不受任何限制——后一次遗嘱公证或者遗赠公证取代上一次公证,那么再写份撤销赠与协议,双方签字,然后撤销公证;B 你和被赠与人之间有赠与协议或者办理公证时,公证书上写有赠与条件,那么你就不能撤销赠与了,现符合撤销赠与条件或者被赠与人没有履行赠与义务,因为后一次赠与无效。更不能再赠与给他人,你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双方均同意撤销赠与.如果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1.既然已经做了公证,如果想要撤销:A 你和被赠与人协商。2
《赠与合同》1甲方是私有房屋(地址),《公有住房》(现已购买,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2甲方自愿将房屋无偿赠予给(。。。)3乙方同意接受赠予物4此合同一式四份。。。。我想问的是,如果我想更改,可以不通知被赠与人吗?可以单独撤销或赠予另一人吗?主要是单独撤销!谢谢~如果我需要和被赠与人协商的话,被赠与人不同意怎么办?那我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1.看你现在提供的信息,你不可以单方撤销。2.协商不同意,也没办法,因为公证的效力很大,即使到法院起诉,也会败诉。3.除非能证明赠与人是A被胁迫或B是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智力低下或者精神疾病),当然这都需要证据证明。B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的。4.看你的描述,应该不符合上述条件。希望以后对此事更加慎重,这次就当买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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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了,只能公证一次。
被赠予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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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1、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属于赠与人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赠与人应当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同签订并共同申办公证或者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2、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因为恶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3、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者履行其他,否则,因此所导致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4、如果赠与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所赠与的房屋仅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赠与人应当明确地将&所赠与的房屋仅作为受赠人的,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意思表示写入赠与合同。
  5、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
  6、如将未成年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后,除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处分该财产。
A基本不会支持。
A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除非你们有约定。
A房产赠与手续办理包括签订赠与书、缴纳费用、公证、办理产权转移、交付房产等过程。每个过程都需要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同时到场,具体的房产赠与过户手续如下:
1.赠与书。赠与书就是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房屋赠与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房产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
2.缴纳费用。房产赠与过户免除赠与人营业税,但是受赠人仍然要缴纳契税等过户费。缴纳过户费用的时候需要赠与双方凭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合同等材料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费用缴纳事宜;
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4.办理产权权转移。在房产赠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赠与双方应该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核心进行产权转移申请与登记,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过户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和税费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A可以立遗嘱,然后公证就可以了
A可以给你代为起草。。。。。。。
A你好,只要能够确定赠予的房产是属于你的,你就可以,双方签订赠予协议之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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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也就是说不可以反悔,不可以任意撤销,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证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有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1)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  根据该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经过公证后的赠与合同,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
采纳率:86%
住房还是登记人所有,受赠方违反赠与协议规定,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是办理了过户只要住房没有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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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黔城镇荷塘路移民安置区401号房屋1至3层是被执行人王名丰与其前妻杨丽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产(第四层是案外人杨技祥所有的财产)。日洪江市人民法院(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王名丰与杨丽萍自愿离婚;2、婚生小孩王彬由王名丰直接抚养教育;3、共同财产各半所有,所属杨丽萍的份额杨丽萍自愿赠与小孩王彬;4、共同债务由王名丰负责偿还。日王名丰与受害人周洪登记结婚,日离婚,后又于日登记结婚。王名丰与周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名丰购得了该栋楼的第四层住房后并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丰名下,房屋产权证为洪房权证黔字第号(1至3层)、第号(4层)。日王名丰与杨丽萍达成协议,协议约定:1、婚生小孩王彬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变更为由女方杨丽萍直接抚养;2、王名丰将其名下的私有房产的一半(房屋产权证为洪房权证黔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了78.1平方米、101.06平方米)自愿赠送给杨丽萍。整栋楼由杨丽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但处分整栋楼或其中部分住房、门面需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认可。期间女方不得私自处置、抵押,如该房产变动,需经男女双方书面同意认可,待小孩满十八岁即过户到王彬名下。3、双方均不得与他人在该栋楼同居、再婚,但该房屋男女双方都有居住权。洪江市公证处对此协议进行了公证。王名丰因与周洪夫妻感情不和,日再次离婚。尔后王名丰多次要求与周洪复婚未果。日王名丰在周洪的办公室要求与周洪复婚未果的情况下,王名丰将周洪杀死。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王名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开亮等人损失312&325.75元。附带民事诉讼部份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开亮等人向法院申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名丰名下公证赠与给杨丽萍的房屋是否是被执行人王名丰的财产、能否强制执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江市黔城镇荷塘路移民安置区401号房屋,系杨丽萍、王名丰已赠与给儿子王彬的财产,并已公证,有公证书为证。赠与房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实际交付,并由杨丽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已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该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王名丰的财产,故该房屋不得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证为洪房权证黔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了78.1平方米、101.06平方米)产权证上的房屋产权人是被执行人王名丰。根据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该栋楼第一层2个门面、第二、三层住房的一半属杨丽萍所有的份额,杨丽萍已自愿赠与给小孩王彬。日王名丰与杨丽萍达成公证协议,协议约定王名丰将其名下的私有房产的一半赠送给杨丽萍,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因该房产在办理公证书后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故该房产仍是被执行人王名丰所有的房产,不发生物权的转移。法院依法可以强制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或房屋现状的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登记,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本案中,王名丰对其房屋进行了赠与公证,将房屋交给杨丽萍占有并使用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该赠与行为有效,因双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杨丽萍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根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取得制度,所有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生效要件,王名丰仍是房屋产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保证房屋转让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实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取得制度。本案中,虽然王名丰与杨丽萍办理了公证赠与合同,并且王名丰已将房屋交于杨丽萍占有、使用,但在物权法意义上,由于王名丰是房管机关登记的房屋所产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仍为王名丰。因赠与房屋未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名丰与杨丽萍之间存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而因刑事附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查封,该房屋仍是被执行人王名丰的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的房屋赠与公证合同的受赠人不明确,赠与合同形式上的受赠人是杨丽萍,公证赠与合同的内容是小孩满18岁后过户给王彬,是附期限的赠与合同。现杨丽萍以占有房屋来主张赠与财产已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王名丰,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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