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红木德信资本倒闭闭了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陈启德与魏昭全、重庆市红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864号原告:陈启德,男,汉族,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陈皓,男,汉族,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与原告父子关系,特别授权。被告:魏昭全,男,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吕艳,女,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葛繁,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时代购物广场B区B幢2-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德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A东17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贺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陈启德与被告魏昭全、吕艳、(以下简称红木公司)、(以下简称耀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青茂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李青茂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莉萍、康晓琴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启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皓、被告吕艳的委托代理人葛繁、被告红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德伟、被告耀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昭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启德诉称:日,原告与红木公司签订资金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由原告将资金100万元出借给实际借款人魏昭全,约定月利率1.7%,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6个月,即从日至日止。原告按约向魏昭全提供了借款100万元。红木公司授权被告吕艳作为出借方代表对被告魏昭全的资信、出借资金项目等进行考察论证,合同约定确保原告资金安全,代原告向实际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对被告魏昭全在乐山龙呈农业有限公司拥有的股权39.2%,签订质押合同及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同时被告耀昇公司作为被告魏昭全的借款居间人,被告红木公司承诺按期支付原告利息,归还原告借款。后被告红木公司支付原告利息至日。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魏昭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7%计算从日起至还清时止);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魏昭全合法拥有乐山龙呈农业有限公司的39.2%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吕艳辩称:我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我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我是代表原告陈启德与被告魏昭全签订借款合同以及质押合同,原告陈启德是实际质权人、出借人。原告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耀昇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借款方,只是借款方的居间人,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红木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只是与原告建立居间关系。我公司没有向原告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也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魏昭全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日,原告陈启德(甲方)与被告红木公司(乙方)签订《资金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有合法的闲置资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元),委托乙方提供资金出借业务的系列服务。出借资金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出借资金月利率1.7%,结息以借款合同约定方式为准;甲方依据《借款合同》交付出借资金后,应从出借资金交付日起至出借资金收回日止,从借款资金利息中每月按出借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由乙方委托出借人代表在甲方的应收利息中主动扣收后转付乙方。日,被告魏昭全(甲方)与被告耀昇公司(乙方)签订《借款业务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拟需流动资金人民币壹佰元整(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乙方为甲方借入资金提供相关居间服务。出借资金期限为6个月,自日起至日止,出借给借款人甲方。日,原告陈启德向被告吕艳出具一份出借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主要记载:同意委托吕艳作为出借人代表,参与项目的考察论证,与借款人签订、变更以及解除《借款合同》,并及时告知;与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管理出借资金并转付利息等事项特别委托。日,被告魏昭全(甲方)与出借人代表被告吕艳(乙方)签订借款合同(2015川耀昇借字第069号),约定:借款用于甲方短期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日起至日。日,原告陈启德向被告魏昭全支付100万元。同日,被告魏昭全出具借款凭证一份,该凭证记载:“根据日签订的(2015)川耀昇借字第069号《借款合同》,借款人魏昭全于今日收到出借人陈启德以转账方式交付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特立此据。借款人:魏昭全(手印)经办人:许向前此据签订日期:日”。被告魏昭全按约支付利息至205年11月19日,未归还借款本金。另被告魏昭全(出质人)与被告吕艳(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于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之主合同为魏昭全与吕艳于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川耀昇借字第069号《借款合同》;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额: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主合同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利息,基于主合同所签订的被担保的主债权之金额所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质押标的为甲方合法拥有乐山龙呈农业有限公司的39.2%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在担保责任发生后,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就质押标的及其派生权益折价、变卖,并就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还查明,日,被告红木公司向原告陈启德出具债权受让承诺书一份,承诺:若魏昭全到期不能及时支付本金及利息,可以将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在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我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向您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后魏昭全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没有将债权转让给被告红木公司,双方也没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上述事实,有《资金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借款业务居间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股权质押合同》、债权受让承诺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证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实际出借人的问题。日,被告吕艳与被告魏昭全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吕艳只是作为出借人代表,其行为实质是代理,故被告吕艳不是本案的实际出借人。而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包括日被告魏昭全出具的借款凭证,结合同日原告陈启德向被告魏昭全转款100万元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原告陈启德为本案的出借人。故原告陈启德请求被告魏昭全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吕艳、红木公司、耀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被告吕艳只是作为出借人陈启德的代表与被告魏昭全签订借款合同等,其行为实质是代表原告陈启德,且被告吕艳对该笔借款也未提供担保,故原告诉请被告吕艳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红木公司、耀昇公司只是作为该笔借款的居间服务人,也未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且原告没有将债权转让给被告红木公司。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启德现诉请按照月息1.7%计付利息,因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月息1.7%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原告陈启德是本案出借人,虽《股权质押合同》是被告吕艳与被告魏昭全签订,但被告吕艳是作为原告陈启德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是代表原告陈启德,故实际质权人为原告陈启德,且该质权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故原告陈启德诉请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昭全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昭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启德借款元。被告魏昭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启德利息(利息以为基数,按月利率1.7%,从日支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原告陈启德对被告魏昭全在乐山龙呈农业有限公司39.2%的股权所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陈启德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魏昭全负担。本案受理费限被告魏昭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由被告魏昭全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陈启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李青茂人民陪审员  陈莉萍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根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关于红木问题(前2016第99号文件回复)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江津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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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江津区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红木问题(前2016第99号文件回复)
原回复不属于非法集资,但公安机关又回复出借人经侦已经立案,我想请问老百姓应该以那个单位回复为准
关于江津信箱[2016]99号的回复
何先生(女士):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在来信中反映重庆市红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的问题。经区公安局调查,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该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
感谢您的来信和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感谢您的来信,为帮助我们改进工作,请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留下您的宝贵意见: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MailSearch.aspx?intOriginalID=BAFIGDE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反映原信箱回复红木资本不属于非法集资,但听其它人说公安机关已对红木资本公司采取立案侦查,您不知道哪个答复是正确的。接到此信件后,江津区公安局信访科工作人员与您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情况,并告知您若想了解红木资本公司办理的进展情况及相关问题,请您直接向江津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咨询,联系电话:02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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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红木企业倒闭来了!榜头龙腾兴腾阁老板留纸条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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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头龙腾兴腾阁老板留纸条跑路 拖欠员工工资50多万 自称每年还贷1千多万顶不住了
老板留在桌上的几张纸条【大概意思:我对不起大家,对不起领导,对不起邻居,我欠的债务实在是太多了,一年的利息就要1千多万,实在撑不下去了...等等....在纸条背面稍有良心的老板还给员工写上:厂里的家具大家能搬就都搬走吧....等等】当厂长得知这个消息,马上就通知了大家,可是老板已经不知去向,电话也已关机,经确认老板一家5口,在昨天晚上已经人去楼空了。留下的是拖欠了街坊邻居,新老员工两个多月的血汗钱,还欠着供货商与一些债主数千万的债务。
详细情况: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zQ2NDAwMw==&mid=&idx=2&sn=f8e8cd12c285c549ec1fb#rd
一股风潮来了!
{:soso_e176:}
{:soso_e114:}
{:soso_e163:}
再等等。。。
不过一例而已
我新开帖 发点我从 新浪网看的
真是个好老板,才欠2个多月的工资。
是个大大的良心家!&
同感。。。。。。&
本帖最后由 H-H 于
10:40 编辑
{:soso_e109:}
一年利息上千万,借款最少也上亿了。
敢借上亿的钱,可见做红木的利润有多高。
但是价格不涨,一切资金循环链都会断裂,
红木产业进入盘整期,这只是开始,
资产几亿的老板跑路,说明他预感前途无望,
感受到深秋的寒意,严冬即将到来了。
{:soso_e160:}
其实这个行当赚米滴是没有几个,,,{:soso_e127:}
{:soso_e179:}
{: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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