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9号到期的1w多资金,为什么一直没有兑付

最新消息:上恒资产暂停兑付 或殃及更多理财公司
“现在只能等,公司没有出任何兑付方案,也没有给出何时兑付的时间表。”6月3日,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恒资产”)电话客服人员在回复时代周报记者咨询时表示,目前,上恒资产5月23日到期的项目,当日仍未兑付。
中晋资产、快鹿集团引发的上海线下理财接连暴雷,还在继续。5月30日,上恒资产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大批客户提前赎回资金,造成上恒资产资金兑付流程不能正常进行”。公开资料显示,上恒资产为上恒集团旗下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而作为母公司的上恒集团,旗下有众多产业,包含金融产业、商业地产等,集团管理资产规模高达120亿元人民币。对于上恒资产董事长舒益龙传出“失联”,母公司上恒集团已向经侦部门报案。
时代周报记者6月2日走访上恒资产公司,该公司营销部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确实有不少投资者来要求提前兑付,但并没有像传言的那么严重。上恒集团一内部人士则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公司3月份开始就已经有点问题,但80亿元规模太大有点夸张,现在投资者去挤兑只会让问题更严重,上海金融办这两天也有来公司了解情况。不过,上海金融办相关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我们不是监管部门,所以具体情况还不清楚;到期未兑付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该公司若涉及违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分析时表示,因为今年以来已经有很多公司爆出兑付问题,听说监管部门也在摸排目前正在运营的理财公司,现在的P2P企业特别是涉及线下的理财公司处在一个高危风险期,这些线下理财公司不少涉及资金池还有资金去向不明,未来可能还会有部分企业爆出问题。
有理财公司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线下理财公司都设有资金池,问题在于这些公司在资金进出,风控能力上的把握。
上恒资产兑付暂停
5月30日,上恒资产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近期,大量虚假、欺诈性P2P平台跑路新闻频繁爆出,加之国家相关政策缩紧与媒体舆论影响,投资人对P2P行业信任度急剧下降,受此种种因素影响,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恒资产”)也发生了大批客户提前赎回资金,造成上恒资产资金兑付流程不能正常进行。在此,上恒资产控股公司上海上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各位投资人表示真诚歉意。”不过,6月3日下午,尽管上恒资产的官网仍能打开,但包括上述公告在内的多个页面已经无法打开。上恒资产电话客服人员回复时代周报记者时称,不清楚公司官网问题,至于到期的项目何时能兑付,公司未有公布任何明确的方案和时间表。
公开资料显示,上恒资产全名“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在过去四年多的发展进程中,承担了多个项目的开发和经营管理,包括在上海经营的北上海生活广场,大型商超项目,宝欢汽配城项目。现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十多家,企业管理资金规模达80亿元人民币。
时代周报记者走访上恒资产公司所在地,该公司营销部门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最近公司的兑付问题并没有外界想象的那么严重,你也可以看到我们这并没有发生投资者上门的群体性事件,主要问题是不少投资者挤兑产生的,到昨天我们一些定期产品到期还是正常兑付的。
资料显示,上恒集团为上恒资产母公司,成立于2014年,股东为毕洪江、舒益龙两人,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是一家综合性金融集团企业,业务横跨金融产业、商业地产、海洋生物产业、供应链产业,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十余家,集团管理资产规模高达120亿元人民币。
上恒集团旗下子公司,除了上恒资产,旗下设有多金融类公司:包括匠汇(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华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商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信石国际保理有限公司、江苏太有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三林融资租赁公司等。
上恒集团内部人士向时代周报表示,公司产生的兑付问题是挤兑造成的,我自己也在线上投了十几万,还没到期不能取出来,线下规模比较大,而且是可以随时存取的。
或波及更多理财公司
上恒资产官方网站一则标题为“上恒资产兑付问题说明”的文章,目前已无法打开;据此前媒体报道,该说明中提到 ,上恒资产现有的固定资产、债权总额以及平台投资项目总值估算,可以覆盖现有投资者的本金,但是具体资产明细需要经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才能确定;其次针对目前兑付情况,上恒资产也已经启动与借款人的沟通协调机制并制定提前回购与还款方案;从5月30日起,上恒资产的线上平台停止一切赎回的请求。
时代周报记者发现,上恒资产的产品主要是朝季丰、季季丰、商恒盈、商恒盛,出借期限分别为3-12个月不等,年华收益9%到13%。与市场上众多的理财公司产品几无区别。自2015年以来,上海频繁暴发兑付危机的财富管理公司或p2p企业,如快鹿、中晋、e租宝等涉及金额巨大,波及投资者人数众多,也引发市场关注,因此众多参与财富公司或P2P理财的投资者也产生恐慌心理。
上述理财公司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因为监管部门一直鼓励金融创新,所以市场上的线下理财和P2P企业的经营政策相对宽松,而P2P监管条例也一直没能落地;如若市场恐慌继续蔓延,未来市场上挤兑风险的理财公司会越来越多。
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分析时表示,对于这些爆出兑付问题的企业而言,解决方案就看责任公司自身资产的变现能力,来完成兑付。市场上线下理财公司的产品模式基本都是一样的,有着不少活期随时存取的产品,设置资金池一旦出现挤兑风险会很高。由于短期内市场风险较大,目前监管部门都在对理财公司进行摸排,打击非法集资的问题,特别是资金去向问题,以后能存活下来的理财公司可能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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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投资者成功起诉基金管理人公司
【案情简介】2013年1月,原告徐某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一理财产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基金。根据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介绍,该基金是主要用于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的环境工程改善项目,募集资金首期为5000万,100万元起认购,一年期限,年收益不低于12%。日,原告与被告二上海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有限合伙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成为上海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该基金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13%,半年结算收益一次,投资人投资一年后无理由即可提出退伙申请,退伙前合伙企业的任何亏损投资人都不需要承担。被告一对上述协议作出承诺函,被告二亦作为理财产品发行人与担保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后原告出资人民币100万元,6个月后收到第一期收益6万元,但是在一年期满后,原告却没有再收到第二期收益。2014年3月,原告向两被告提出退出合伙时,被告二向被告一发出告知书:称目前因被告一资金比较紧张,本基金项目需要延展一年,届时本金和收益将全额退回原告。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达到退伙要件。为此,原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一中亚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收益7.5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年收益12%计算,自2013年7月日起暂算至2014年3月日,实际应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二XX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评析】1.先确定本案的案由。近年来,针对类似私募基金纠纷案件,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定义:有的是理财合同纠纷,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具体情况需具体对待。本案因案涉《有限合伙协议书》、《承诺函》、《担保合同》等多类合同,系合同纠纷。2.上述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出资。现一年期满,本金返还及收益支付条件也已成就。此时,被告一和被告二单方面提出续展属于违约。原告可以要求随时退出合伙,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本金,支付收益。3.担保责任。本案能够追加被告二为共同被告,关键在于担保合同。被告二作为理财产品发行人(普通合伙人)及担保人,与被告一中亚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投资款项本金及收益责任。荆师在承办其他私募基金纠纷时,了解到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不会主动在协议中如此约定。如需追究基金公司责任一般比较难,就要看其是否有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基金管理公司对必须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私募基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4.建议投资者在签订入伙协议前,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区了解和考察项目。有的项目有第一期,第二期多期的,也可以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在出资成为有限合伙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保障房项目是政府回购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希望再等一等。在此律师也提醒,在延期兑付发生后,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基金纠纷中,大多数企业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取得和解退款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案件结果】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亚公司、被告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投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12%,自2013年7月&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相关证据】基金招募说明书,《有限合伙协议书》,《承诺函》,《担保合同》,银行流水记录,告知书,网页截图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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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资本突然延期兑付 投资人办公处拉起维权横幅日 11:44国际金融报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8月8日,有投资人在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得资本”)办公处——上海陆家嘴星展银行大厦10楼门口拉起了维权横幅。现场有投资人表示,通过利得资本投资的铭鼎保障房项目已到期,但现在突然要延期兑付,自己只能来这里沟通。【免责声明】此文章内容来源为国际金融报,中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中金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原标题:利得资本两产品陷兑付危机 投资者该找谁维权?)
  日消息,金融产品违约,投资人到底该找谁维权?
  8月8日,有投资人在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得资本”)办公处——上海陆家嘴星展银行大厦10楼门口拉起了维权横幅。现场有投资人表示,通过利得资本投资的铭鼎保障房项目已到期,但现在突然要延期兑付,自己只能来这里沟通。
  另外一名投资人也告诉记者,自己参与的利得资本某绿地资管项目也已到期,到现在还没有兑付。
  不过,在利得资本相关人士出面安抚下,几位投资人最终相继离去。
  利得资本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今年以来,频频出现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违约事件,业内人士表示,究其原因,还是投资人对风险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及资产管理方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
  两产品延期兑付
  记者从投资人等多方获悉,出现延期兑付的两个产品分别是利得资本—上海铭鼎保障房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和利得资本—绿地山水城1号资产管理计划。
  1、利得资本—上海铭鼎保障房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
  利得资本—上海铭鼎保障房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是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利得金融服务集团子公司)从日起向客户推广的,基金成立日为日,期限为12个月,基金到期日为日,投资人数量为50人。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该只基金项下的受托资金通过恒丰银行苏州分行向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鼎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亿元。从基金募集情况上看,机构投资者认缴资本1700万元,个人投资者认缴8300万元。
  铭鼎公司已于日归还委托贷款本金3000万元,但是从日起,再未支付过应付本金及利息。
▲图片来自利得资本官网
  此前在5月12日,利得资本公布该基金一季报时表示,截至报告期末,融资方铭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司已就融资方尚欠委托贷款本金基金,通过公证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融资方资产。
  日,在该基金到期前,利得资本发布公告称,“基金原存续期限届满前,融资方基于所售保障房购房者住房贷款放款缓于预期原因提出延期,为更好维护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依约对本基金作出延期6个月的决定并作了相应公告。”
  正是这项延期兑付的决定,引起了投资人的巨大不满和不信任,导致几位投资人到利得金融公司总部维权。
  对于利得资本—铭鼎保障房私募基金的延期兑付,利得资本独家回复《国际金融报》表示,2016年7月,为了支持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利得资本积极参与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基地保障房项目,并为该项目公司铭鼎公司提供了1亿元融资支持。此笔业务由铭鼎公司的母公司长沙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国企)提供担保。
  利得资本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该笔融资已到期,铭鼎公司仅归还3000万元,剩余7000万本金及利息没有归还,其母公司长沙城建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公司已经申请宝山区法院查封的铭鼎公司E3地块在农业银行的资金合计7200余万元,轮候查封了E2地块在农业银行账户的1.43亿元,以及铭鼎公司在平安银行的账户450万元。
  日,利得资本在其官网通告了该只基金的兑付进展情况,表示已与铭鼎地产母公司进行沟通。
  2、利得资本—绿地山水城1号资产管理计划
  另一项固收类产品,利得资本—绿地山水城1号资产管理计划同样也由于延期兑付进入司法环节。
  基金募集公告中显示,该只基金于日成立,约定基金存续期限为18个月,合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1.3亿元,所募集资金依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出借给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绿地山水城”项目开发建设,担保人为绿地辽宁投资建设控股集团。
  日,利得资本公告称,在基金存续期内,融资方发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等违约情形,基金管理人催收未果后,已经及时启动司法清收程序,并同步保全查封了融资方及担保方相应资产,目前本案尚处于诉讼阶段。
  利得资本相关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目前辽宁省高级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5月份的时候我们申请了财产保全,8月2日,这个案件已经开庭了,月底应该会有一个结果出来”。
  截至日,该只基金到期进入清算阶段,但是投资人并没有拿回本金及利息。
  8月7日,利得资本公告称,利得资本—绿地山水城1号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公告,同时,利得资本—绿城山水城2号资产管理计划也同步终止。此外,成立于日的利得资本—绿城山水3号资产管理计划原定基金份额期限为24个月,在募集规模1220万元后,已经宣告提前到期。
  目前,利得资本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项目负责人正在和借款方本溪绿地实业集团、担保方绿地辽宁投资建设控股集团以及实际控制人绿地控股进行沟通,敦促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兑付危机该由谁买单?
  值得注意的是,在利得资本两起产品兑付危机中,均是融资方出现问题,最终导致投资人的资金无法追回。
  那么问题来了:在两项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时,谁该为违约事件买单?项目融资方?担保人?还是基金管理人?
  公开信息显示,融资方铭鼎公司已陷入司法诉讼中。
  而作为铭鼎公司担保人的长沙城建,仅仅在2017年,就面临着53起法律诉讼案件,旗下两家子公司长沙职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铭鼎公司均收到法律文书,同时,长沙城建法人也已被法院列为失信人。
  日,长沙城建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风险名单。
  上海一位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最终责任肯定是要落到项目融资方头上的,但是担保人也脱不开关系。“既是母公司,同时又是项目的担保方,如果子公司无法偿还,最终肯定要母公司来承担责任的。”
  “不过这个责任大小还是要看具体约定,如果是连带担保,那么投资人可以直接要求母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如果是补充担保或者份额担保,那只有在子公司最终无法承担还款的时候,才能由担保方来承担责任。”该律师表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人表示,除了希望获得兑付外,他们也很质疑,公开信息一览无余的担保方和融资方企业存在问题,利得资本在进行调查时,是否存在失职行为?
  对于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上述律师表示,投资人有时会去基金管理人或者资产托管计划托管人等第三方平台闹事,但只有在第三方平台存在失职的情况下,才能直接起诉平台。“只有基金管理人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没有履行职责,对项目没有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决策不够慎重,投资人才可以起诉基金管理人或者项目托管方,但这难度较大,投资人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失职。”
  而利得资本回复《国际金融报》,他们现在也是受害者,受累于融资方的问题,他们也在多方协调,争取完成资金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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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国际金融报”, 不代表中金网立场 )责任编辑云淡风轻【免责声明】此文章内容来源为国际金融报,中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中金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相关阅读1/2 11:03一款曾宣布在2016年社交电商领域获得最大一笔2.28亿A轮融资的社交零售平台APP“云集微店”,8月10日曝出消息,其微信公众号“云集服务号”被永久封号。关键词:云集微店,封号,涉嫌传销 10:56先说两件事,1、2017年1月,苏宁云商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苏宁物流将以29.75亿元现金收购天天快递70%股份,并将在交割完成后12个月内,以股权方式购买天天快递...关键词:天天快递,E聚富,自融 10:33有着“中国内幕交易保代第一人”称号的谢风华,再次以一次不光彩的行为遭到监管部门彻底封杀。关键词:内幕交易,谢幕记 10:27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覃仕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关键词:睡宝集团,非法集资股票黄金外汇行情微信:cngold-com-cn行业动态金融黑幕财经解读微信:zjs-cn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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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到期前一天被通知无法兑付 投资人质疑长安信托不诚信 & 10:55:23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理财产品到期兑付本无可争议,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却在信托计划到期前一天通知投资人无法兑付。近期,江苏南京的赵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他在长安信托购买的信托计划被延期了。
信托计划被延期
2015年6月,赵先生在长安信托举办的产品推介会上了解到“长安信托·天相一期新三板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会宣传该产品“投资标的非常优秀,产品回报非常丰厚”。赵先生最终选择了这款信托计划。
据赵先生回忆,他于日向长安信托打款100万元,几天之后,前往长安信托南京财富中心签订了《长安信托·天相一期新三板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我是通过长安信托业务员的介绍和推介材料了解这个理财项目的,打款之后才签合同,合同文本由位于西安的长安信托总部盖好章后寄到南京。”赵先生告诉记者。“今年6月16日,长安信托负责人胡鹏打电话通知我,称信托投资标的不能退出,账面亏损19%,要延一年。”赵先生告诉记者,此前的季度期间管理报告都显示信托计划正常运行,未发生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为什么在到期前一天会出现这么大的变故?赵先生感到十分不解。
长安信托工作人员告诉赵先生,信托计划是可以延期的,因为信托计划说明书上写着“受托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信托计划”,并且还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可以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对这样的说法,赵先生表示无法认同,“为什么没有重点提示,也没有说延期多长时间,难道不需要投资人的认可长安信托就可以单方面延期?”
赵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信托计划推介资料和信托合同。记者发现,与信托合同一起装订的还有风险申请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
记者看到,推介资料上“产品期限:2年”的字样被加粗重点标注,而“信托计划延期”的字样在段末,并不引人注意。信托合同上关于信托计划期限的描述为“2年”,但其后“受托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信托计划”这一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却没有显著标识。赵先生表示,合同签订前,长安信托工作人员也没有就此作出特别提醒。
合同签订后,长安信托出具的《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确认函》上,写着“信托单位到期日(开放日):日”,并没有可以延迟兑付的提示。
对于长安信托未明确告知期限等重要信息的行为,赵先生很气愤:“我还是在投诉后,经过他们‘提醒’,才知道有这样的条款。”
推荐材料是消费者获得产品信息的主要渠道。令人不解的是,赵先生所购信托产品的推介资料上,却写着“不作为对投资者的任何承诺及要约”。
期限条款未显著提示
记者以咨询信托项目为由与长安信托南京财富中心取得联系。一名魏姓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目前正在募集的两款信托产品,并给记者发送了这两款信托计划的“客户版推荐材料”。记者看到,两款信托计划的期限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但并没有出现受托人可以延长信托期限等方面的提示,并且两份推介材料上都印着“不作为对投资者的任何承诺及要约”。
记者向对方索取了信托计划的合同样本。在样本合同中,记者没有发现“受托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信托计划”的条款,并且对信托计划无法变现时的处理方法条款没有做重点提示说明。
记者拨打长安信托客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长安信托都是到期兑付。有关赵先生反映的纠纷,合同约定了可以延期,并且也做了风险提示,且消费者已经签字认可。对于记者提出的“重要条款为何没有显著提示”“宣传材料为何不做任何承诺及邀约”“为何先打款后签合同”“为何到期前一天才发出延期通知”等问题,该名工作人员称要和业务部门核实。
针对此投诉,长安信托南京财富中心负责人表示,从6月份开始,南京财富中心就一直向长安信托总部汇报事情进展,具体最后怎么处理,还需总部给出意见。
近日,赵先生向记者反馈,长安信托至今对此事未作处理,他已经向陕西银监局投诉。
合同提供方应尽告知义务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震认为,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格式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应当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涉及消费者核心利益的条款应当通过加黑、加粗、划线等方式,明确消费者已经知晓。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充分告知义务,针对格式条款将会作出不利于服务提供方的解释。
黄震同时表示,对于合同履行出现重大变故,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及时通知消费者,如果服务提供方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仅仅提前一天作出通知,明显有不作为的嫌疑。如果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作者:葛绍刚 记者 薛庆元&&&&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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