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质押是什么用途 股权质押是什么用途有哪些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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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
?股权,股权出质,所有股民都不陌生,可是作为普通人对于这些就一问三不知了吧!股权质押什么时候可以出质?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这些专业的问题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探讨探讨吧!【相关知识】一、有关股权出质的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股权出质的申请程序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述第(1)至第(4)项材料,概括地讲,就是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和主体证明,属于股权出质法律关系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申请出质登记的必备材料。第(5)项是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弹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来在不修改《办法》的情况下,适应股权出质登记需要,对特定材料的提交提出要求。此外,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的,以及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分别指定或委托,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可以指定或委托一人,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多人。三、股权出质的注意事项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7)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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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是一种权利,如果权利要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才能生效。但是在现实中,可能有的人只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不办理质押登记,这种情况质押有法律效力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质押登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题。原因在于,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公司属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对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东进行登记。事实上,对于而言,股权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状况随时处于变动之中,要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股权登记,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对此,《》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管理上采取三分法:区别发起人股东、记名股东和一般股东,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对于发起人股东采取登记主义,《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因此,对于发起人股东的变更或者股权转让,属于公司章程的变更,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于股份公司的记名股东,应当记载于股份公司自行置备的股东名册中。对此,《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记名股东的股票转让,转让后应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对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只要将股票交付他人,即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考虑到股份公司三种不同的股东类型,如果股份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则对于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或者出质,则仅能依赖于转让股票或者将股票本身进行质押。由于一般股东并不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质押在一定情况下就存在监管真空。即便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股票,按照前述《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单纯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倘不进行工商登记,尚不能发生设立质权的法律效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股权的质押,应凭股份公司签发的股票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进行办理。公司实务中,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的形势不容乐观。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许多股份公司也不向股东签发股票;加之,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又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借贷存在一定的困难。这种困难的形成并非由于存在立法疏漏,而是公司对于股东的责任意识缺乏。因此,如何强化公司对于股东的责任意识,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进行专项检查并强化其法律责任,应引起执法机关的思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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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详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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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详细法规?
关键词: 质押,股权,法规,有哪些&&&&&热点城市:&眉山律师唐山律师玉溪律师福州律师河池律师茂名律师泰州律师玉林律师福建律师河北律师股权质押,对于良多人而言,是个目生的概念。&&&&&股权质押与一般的典质不同,那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呢,又有哪些法规对股权质押做了相关划定?股权质押假如不入行登记还生效吗?那接下来就请随着律师365的小编来了解股权质押吧。&&&&&一,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轨制的划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尺度,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中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和我们常见的典质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和据有质押物,而典质不用。&&&&&不动产是不能拿来质押的。&&&&&二,股权质押相关法规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划定。&&&&&真准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轨制的是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划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划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日国家对外商业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划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根据《担保法》的划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合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划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划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划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纵以《物权法》为准。&&&&&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划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予以处罚。&&&&&以上就是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的相关解答,股权质押就是我们可以将自己所据有的,可自行支配转让的有价值的股权作为担保前提而申请相应的贷款。&&&&&而相关法规也明确股权质押应在确定股份的有效性及签订双方协商一致下拟定合同,且需要在有关部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莆田律师。&&&&&您已成功注册高顿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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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周加武律师:股权质押都有哪些规定?周加武律师:股权质押都有哪些规定?小山侃大山百家号了解股权质押的内容,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适格性和特殊性把握;除此之外,不转移物质占有来设定质权的法律问题,比如质权的效力和行使质权的方式;质权人权利和股权质押期限这些内容也是股权质押的重要内容。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的周加武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适格性和特殊性(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设定质押标的的适格性股权开始成为质押标的。股权内容的财产性特征加上股权的可让与性,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符合质权之标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特殊性从财产性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由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决定。类似商誉的公司无形资产缺乏客观统一的评估标准,公司经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经营管理者主观因素影响。从可让与性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特点,股权的转让有自己特有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没有记名和无记名的区别,占有股权的形式一律体现为将股权归于股东名下。二、不转移质物占有而设定质权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据民法一般理论,质押应转移标的物占有。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类似抵押,不转移质物占有。质权的效力只是质权人于其债权受偿前对质物有留置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质权人不占有质物,留置效力无从体现。《担保法》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是质权的保全效力。因出质股权仍然在出质人名下,质权人难以处分出质的股权,这就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权的保全在落实上困难重重。《担保法》规定了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方式: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出质股权或依法拍卖、变卖出质股权。当事人就质权实行方式达成协议的,质权人可自行采取拍卖或变卖措施。诉讼不是质权行使的必经程序。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质权人不占有质物,无法自行行使质权。这意味着如出质人不愿意协商折价,质权人只能通过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质权。根据我国公司法,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拥有股权的依据。英美担保法有以股权证的转移占有于质权人来达到设质目的的规定。笔者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可规定出质人将出资证明书交付质权人占有,同时规定质权人凭借出资证明、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生效的证明可直接主张以公司利润分配清偿担保债权或提存作为质权保全的方式,以及藉此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作为质权保全和质权行使的方式。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方式和效力担保法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和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实践中,许多公司没有正式的股东名册,且并非任何人都可查询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登记的公示效力有限。当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熟人公司”,利用股东名册倒签质押日期逃避债务或删改股东名册影响出质合同效力,从而损害质权人利益时,难以受到法律追究。为弥补股东名册登记公示效力缺陷,有些地方参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做法将产权交易所作为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机构,笔者认为此举并不合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可有效控制托管的质押股权。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不一定要经过产权交易所。且产权交易所不保存有限责任公司的完整档案资料。实践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依赖于工商部门的记载。利用工商登记公示股权质押的情况必要而且可行,便于统一管理,加强监督。因此,可以规定将股权质押合同在工商部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方式明确由工商部门统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登记。《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规定登记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混淆了质押合同生效与股权质权设定,没有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根据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变动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生效依据不同法律原则。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权设定的原因,股权质权设定是该原因行为的结果。原因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股权质权合同的生效应适用合同法中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而质权的设定应有进一步的物权公示。四、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的质权人权利(一)质押股权中的共益权是否一并出质股权质押作为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结合体一同出质。因自益权和共益权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并非独立的两种权利,实现质权时,对质押股权整体处分,非只处分自益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自益权与公益权相关联,公司重大决策会影响公司资产,从而影响质押股权财产价值,故在行使质权的条件未满足之前,虽仍由出质人行使共益权,但应赋予质权人对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状况的知情权,明确质权人可以列席公司的股东会、查阅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财务资料,以便由于公司经营管理原因导致质押股权价值严重受损时,质权人能够及时行使质权保全权利。(二)质权的效力是否必然及于质押股权孳息《担保法》第68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104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根据《担保法》,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担保法解释》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在这个问题上,司法解释应当修订得与担保法的规定相一致。(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质转质是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而在质押标的上设定新的质权的行为,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需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标的转质与第三人的行为。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在质押标的上设定新的权利质权的行为。周加武律师补充:风险防范措施1严格设置《股权代持协议》(1)明确股东权利之行使方式《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约定名义出资人应取得实际出资人书面授意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权利。(2)明确约定代持股权不属于名义出资人的财产《股权代持协议》应约定代持股权非名义出资人项下财产,如名义出资人发生陷入债务、离异、死亡等情形时,代持股权不能作为其项下财产进行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上述约定仅能约束名义出资人,不能直接约束名义出资人的配偶、潜在的债权人、继承人等。因此,协议中可以进一步约定,如果名义出资人如出现上述可能影响代持股权完整性和安全性情形时,应当第一时间履行告知实际资人和向债权人、配偶等披露的义务,并应实际投资人的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考虑到配偶的特殊性,《股权代持协议》可以设置名义出资人配偶特殊承诺条款,要求其配偶承诺:“已经知悉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且不会对代持股权主张任何权利。”(3)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可以增加名义出资人的违约成本,从而起到对名义出资人的威慑、约束作用,降低违约风险。(4)实际出资人保管公司公章等其他印章与所有证照《股权代持协议》可以约定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公司财务专用章、银行账户预留名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的其它印章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公司的所有证照由实际出资人保管,从而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5)《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公证办理代持协议公证有利于明确和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但需要提示的是,实务中有些公证处可能因无法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而拒绝提供公证服务。2名义出资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之同时,可以要求名义出资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此做法有利于防止名义出资人无权处分(转让、质押)代持股权的行为。此外,如出现因名义出资人陷入债务、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于代持股权已被设定质押,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实际出资人的优先受偿权。3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之同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为防止实际出资人解除股权代持关系时,名义出资人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的风险,实际出资人在与名义出资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之同时,可以同时签署未来股权显名时需要的相关协议、文件。4由名义出资人委托其他自然人行使一切股东权利或由其他自然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防止名义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可以指定一名信任的自然人接受名义出资人委托,行使名义出资人基于显名股东项下的一切权利。此外,实际出资人可以选择信任的自然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重要职位,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实际出资人意愿。在上述措施中,同样存在受托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董监高滥用权利的风险,需实际出资人综合判断。5实际出资人应妥善保存代持股权的证据实际出资人应妥善保管股权代持的一切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代持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与名义出资人往来文书等。如发生名义出资人损害实际出资人权利,及/或代持股权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实际出资人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之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全面收集证据材料亦有助于在办理显名时零对价转让或以注册资本金平价转让,争取有利的税务处理方式。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小山侃大山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聚焦生活之变化,侃生活之美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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