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办养老金漏交怎么办的,是老师,我们不知道漏办了,能再补办吗?

每月520元的养老金搞得我们实在是活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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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同情,求关注,每月520元的养老金搞得我们实在是活不下去了&&& & & & &一、依靠养老金,生活无以为继&& &我们是在2010年12月31日前补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老人,我们大部分人已经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或在未来一两内达到退休年龄。今年7月,我们部分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所得仅每月520元左右。&& &在当前大米两元多一斤,鸡蛋一元一个的物价水平下,每月520元要解决我们吃饭、穿衣、水电、看病等基本生活,实在是不够,更别说提高生活品质,参加有益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了。这个金额过低,既无法满足我们最基本的养老需求,也远低于社保部门的承诺,与略早于我们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其他老人领取的养老金相比,更是每月相差300余元。&& &虽然我们都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但我们在年轻的时候,一样为了维持家庭、维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艰辛工作,一样为了国家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的子女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依然奔波于祖国建设的各行各业,我们都是纳税人!何以我们到了老年必须食不果腹呢?为什么我们就不能享受到一点点用我们血汗积累的财政补贴呢?面对北海市社保部门发放的每月520元左右的微薄养老金,我们很无语,我们很无奈。&&& 二、为什么差不多情况的老人退休养老金差别那么大?&& & & &1、北海市社保部门没有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是导致我们这一批补交养老保险费的老人,最终领取的养老金过低的主要原因。&& &我们原本都没有参保,之所以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主要根据桂政发[2006]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劳社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3号《劳动和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三个文件。北海市社保中心在互联网就此问题发布的《社保部门就群众关心的养老保险热点问题进行释疑》提供的政策依据也是这三个文件。按照这三个文件,我们领取的养老金过低,差距主要在我们没有过渡性养老金(约300元),而获得过渡性养老金的条件是在养老金保险费个人账户建立前开始缴费的人员,桂政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明确广西养老金保险费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统一为1996年7月1日。而桂政发[2006]54号、桂劳社发[号、桂劳社发[2009]13号三个文件中皆没有规定类似我们这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补缴费的具体起始时间,只有“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及“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策规定可计算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等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按照实际年龄和工龄的情况,北海市社保部门允许我们自2010年底往前推算,补清15年应缴养老保险费,我们退休后应得的养老金就可以包括过渡性养老金。之所以我们不能获得过渡性养老金,是因为我们都是被北海市社保部门规定只能自1996年7月开始补交养老保险费。我们应得养老金过低,根本就是因为北海市社保部门规定只能自1996年7月开始补交养老保险费,这个规定严重违背了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最终坑害了我们。2、按照现在发放的养老金数额,当初诱使我们参保,除了增加北海市社保部门的政绩,于我们参保人毫无益处。我们一次性补缴及后续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总额超过44000元,而现在只能领取每月520元左右的养老金,扣除对应的固定存款利息每月200余元,我们领取的本金实际仅有3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均寿命为72岁。按60岁退休,72岁死亡计算,12年内我们总共能领回本金是43200元(300元/月*12个月*12年)。基本上,我们从牙缝中节省的、东拼西凑借来的养老保险费在上缴社保机构后,在有生之年无法领完。我们都知道,国家为了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每年都要从中央财政拨款补贴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对省市级财政也有同样要求。而现在我们最终领取的养老金实际成为我们领取自己的积蓄和债务,不含一分钱国家和省市财政应有的补贴,而我们相当一部分人甚至最终无法领完自己的积蓄和债务。很明显地,北海市社保部门在实际非常清楚我们将领取的养老金很低的情况下(同期补交保险费的人也有个别能拿到过渡性养老金的),用含糊不清的话语答复我们的询问,连蒙带骗诱使我们拿出积蓄甚而举债参保,这种极端不道德的行为,除了提高虚假的社保覆盖面指标,增加他们的政绩,与我们这些参保的老人毫无益处,我们唯一的支撑点是在没有医疗保障的情况下,能博得长寿,活得超过广西区的人均寿命数。北海市社保部门跟我们讲什么死后有丧葬补助、困难补助费,活着都管不了,这种管死不管埋的事,谁死后还能管得了呢?他们讲的不是人话啊!实在让我们这些黄土已经埋到脖子的人寒心。&& 三、绝不过分的要求& & &中共十六大以来,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老有所养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成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之一。在我们几代人的努力建设下,国家已是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在中央有政策,财政有能力的背景下,我们希望通过职工养老保险机制来实现老有所养,理由充分,切实可行,并不过分。我们认为北海市社保部门在执行自治区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违背了中央有关政策精神,误读了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最终侵害了我们广大退休老人的利益,导致我们退休人员的生活日渐艰难,他们的错误必须予以纠正。孟子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我们相信北海市委市政府作为北海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掌舵者,是能够执政为民的。我们要求: && &1、在市委、市政府的监督下,北海市社保部门按照桂政发[2006]54号、桂劳社发[号、桂劳社发[2009]13号三个文件的政策规定,将我们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老人的参保上溯时间,推算到日之前,在核发我们养老金时,不仅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且能够享受到政策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2、市委、市政府追究社保部门有关责任人执行政策过失的责任;&& &我们盼望在北海市委、市政府能够为我们主持公道,满足我们的合理合规要求,给我们一个安度晚年的基本条件。
8月26日北海日报《解读养老保险热点问题》来源:北海日报作者:来莅下文中蓝色红色字体为本人的解读。“东拼西凑,补缴了40000多元的养老保险,每个月才领到500多元的养老金。而先前一批,却领到了800多元甚至1000多。这是为什么?”&近来,关于养老金的发放问题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就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焦点一:基本养老金为何差别这么大?“市社保中心印发的宣传单上明明写着55岁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887.4元,为何1996年7月起补缴的只有520元?”今年65岁的李老伯拿着一份浅蓝色的《企业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宣传问答》说,看不明白。“这个标准指的是从1986年10月起补缴至2009年6月后退休所领取的月养老金标准,而不是从1996年7月起补缴到今年6月所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负责人拿出《企业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宣传问答》指给记者看,“第14条,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执行到何时”中所举的例子,明确注明,是一次性补缴了1986年10月至2009年6月后退休所领取的月养老金标准。“补缴时间相差了10年,月养老金的待遇自然相差很大。”此外,从1986年10起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从1996年7月起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四个因素决定月养老金的金额--上一年广西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每一年缴费基数的高低(基数高,养老金就多),缴费年限长短(年限长,养老金就多),退休者的年龄(年龄越大,领到的钱越多。)记者仔细研读了一下材料,以1986年10月起补缴为例,55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为887.4元,60岁的为908.2元,70岁的则为1076.70元。商读夫解读:这段解说文字中,大部分为解释86年起缴费事宜,以让人形成缴费时间长得钱越多的概念。其实社保局在以前也就是这么做的。就是用来忽悠的。他们根本地就知道96年7月起补缴费与86年补缴费是不一样多的钱,而且差距还较大,可一直以86年缴费起作为案例散布错误信息,误导缴费群众。今年退休的老人养老金过低,主要是没有了过渡性养老金。而不是象他们说的,从86年补缴起,多10年,才多钱。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这个公式很清楚,也可以做案例详解,可是没人告知,资料上的是86年缴费起的案例,社保局是故意含糊其辞,连蒙带骗再次被北海日报记者经历证明。如果能够有过渡性养老金(每月约300元),老人们有超过每月800元的养老金就完全可以满意。焦点二:目前反映养老金偏低的大多是哪一类人“2011年6月申领养老待遇的大多是哪一类人?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应?”据介绍,涉及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有三类人:一是政策规定从1986年10月起补缴,补缴对象为企业职工(也就是原来有工作单位的人);二是政策规定从1998年7月起补缴养老保险的人,对象是城镇居民,他们最早要到2013年7月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三是北海参照其他一些地方做法,为使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惠及更多的人,将没有工作经历人员最早补缴时间由“98年7月”扩大至“96年7月”,对象也是城镇居民(原来没有单位的也可以补缴,如个体户、从来没有参加过工作的人)。近几年,以上三类人员踊跃参保,从而出现了“投保热”的现象。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第三类人最早可从今年7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他们领取的养老金在500多元-700多元不等,并不存在不兑现当初扩大范围时相关政策的情况,现在反映问题的主要就是这部分人。为什么会有这种反应?据介绍,除了误解,不排除有这样一种情况,在当时“投保热”中,有人把参加养老保险当成一种“投资”,有人当时是农业户口,通过更换为居民家庭户口就可一次性补缴,有人借别人身份证办理补缴,现在发现“回报低”,所以情绪上有反弹。社保部门称,如果当时个别弄虚作假的,现在可以允许清退。商读夫解读:2005年就没了户口差别了,都是居民户口了,凭什么人家2010年缴费的,你现在要按农业人口来说事?灵活就业人员中,包括雇工、季节工、临时工等等,也包括未工作过的人,只要是北海居民户口就完全属于应保范围。社保局工作人员威胁一些老人退保,根本就不是正当行为,应受处罚。把生活无着,已经部分失去和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称为带引号的投资,实际指人家投机,居心何在?你社保局如果事前说明清楚所得,别说投资,就是正常购买也有好多人不买,因为投资收益率太低了。现在国家正在加大力度提高城乡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北海社保局敢说清退已经缴费的居民养老保险费,把按照政策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来人指为“弄虚作假”的罪犯,这社保局还是一个执政为民的办事机构吗?北海社保局还属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机构吗?这些人这么些年三讲、三个代表、创优等等一轮轮学习和考核是怎么过关的?这样低素质的人,怎么还能让他在那个位置上?焦点三:补缴时间是如何界定的“为什么有的人可以从1986年起补缴,有的却只能从1996年补缴?”这是让众多市民疑惑不解的一个焦点问题。“关键是看工作时间!”据介绍,根据自治区出台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我市具体的补缴办法是:在1986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起补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没有工作经历的我市城镇居民,最早可从1996年7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该类人员补缴后并正常缴费至2011年6月,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1996年7月起补缴的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大厅窗口办理;从1986年10月起补缴的人员,除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原工作单位的原始证明材料(如招工表、工资表等),在窗口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办理缴费手续。“事实上,为了让更多市民享受到养老金带来的实惠,我市放宽了缴费门槛。”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2005年,北海户口改革后,没有农业和非农业之分,统称为居民家庭户口。今年6月份申领养老金的多数是没有工作经历的居民。商读夫解读:没有工作经历的居民养老金就该低是没有根据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没有这种规定,强调这一点,有违政策规定,是故意混淆概念。过低养老金造成的原因根本不是工作时间。应得养老金过低,根本就是因为北海市社保部门规定只能自1996年7月开始补交养老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补缴费老人领不到过渡性养老金。焦点四:1996年起补缴的是否划算“据说上一批已经交够20000余元养老保险的老人都能领到多至1200元少也有800多元的养老金。我们补交43000的养老保险,每月才领500多元。领7年多才勉强够本金。说句不中听但很实际的话,好些老人可能不能等了。好像很不划算呢!”记者了解到,不少从1996年7月起参保的居民有这样的想法。“从1986年10月补缴至2009年6月的,需缴纳41000元左右,根本不存在20000余元之说。”中心负责人说。那么1996年10月起补缴的,究竟划不划算呢?“500多元,只是现在的标准。很多人可能没有看到,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国家从2006年至2011年连续6次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据统计,我市本级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从2006年的700多元提高到今年的1300元左右。可以说,养老待遇水平,是一个向上走的趋势。”&此外,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可继承。(2)按现行政策规定,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标准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退休人员死亡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以今年为例:李某死亡时月基本养老金为607元,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653.5元,则其丧葬补助=4×14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607× 8 =4856元,两项合计为15470元。(3)其配偶和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享受供养待遇。“这样看,从1996年7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还是划算的。”中心负责人说。商读夫解读:社保局谁可以保证今年领500元的老人未来5年的养老金上涨幅度达到“我市本级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从2006年的700多元提高到今年的1300元左右”这一水平?如果不能保证,讲这些不是忽悠是什么?社保局这帮人脑子确实是有问题的。现在这种情况,同样缴费15年,因为起始时间规定不同,导致过低养老金的出现,就证明养老金真不能保证都是增长的。按照2006年的政策规定,调整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固定死的,最大变数就是上年的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计算公式本身,任何人都无法制度性地保证养老金每年都涨。如果经济滑坡的话,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可能降低的,那时养老金也会减少的。社保局总是说死了可以得多点钱,这样划算。难道你社保局的人在天天盼自己父母早点死,好得些丧葬费和补助,以便划算?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活人拿520能不能保障生活的问题!饭都没得吃了,哪管它死后洪水滔天。按照目前520一个月的标准,显然太低了,无从保障基本生活,并不比将保险费存银行或进行其他稳健型长期投资有更多收益,从投资角度讲,是很不划算的。从养老政策角度讲,还是社保局误读政策,错误执行政策,导致老人们养老金中没了过渡性养老金,靠养老金生活没有了保障,政府理应纠正错误。附:自治区政府2006年54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计算办法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其中2002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l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欢迎加qq群讨论。帮社保部门做一些解释工作:两个问题:1、部分老人反映,人家按照缴费基数60%缴保险费的与自己按照100%缴费的,所得养老金每月仅相差6元。2、部分老人反映,差不多情况的,去年退休的和今年退休的基础养老金差额每月88元。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政策文件提供的计算公式,将各项数据代入演算,按照缴费基数100%缴费的,补缴15年保险费的,今年的基础养老金为398元,按照政策得398的没有问题。所得基础养老金比398元高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按照超过缴费基数100%缴费的(最高可达300%),一种是缴费时间较长的。缴费时间多一年,每月多得自治区年平均工资(今年计算基数是2010年每月2653.5元)的一个百分点26.5元。所得基础养老金比398元低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缴费时按照低于基数100%缴的。如果补缴费上溯到1986年,同样按100%缴费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可达每月663元。相差达265元一个月。另外,当平均工资达到每月10000元的时候,同样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按60%缴费的基础养老金每月要比按100%缴费的少450元,一个1500,一个只有1050。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不排除社保部门出现计算错误的情况,对此有疑问的,请单个到社保中心要求详细解释和纠正,不再以“我们”向上反映。
桂政发[2006]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区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出以下决定:一、我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区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明确自治区与各市、各市与各县(市、区)、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并切实保证资金安排到位,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当前,各地要切实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做好个人账户的清理检查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记账到人。积极创造条件,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四、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要探索社会保险费征缴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征缴率,以减少基金缺口,减轻财政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严格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五、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人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计算办法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其中2002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l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三)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改革后相关政策的衔接。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l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可以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止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得采取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继续参保缴费人员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从缴费年限满15年之下月起计发。申请继续缴费人员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办法。2.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为保证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从日至20l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过渡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改革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标准的,2006年新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计发标准基础上,再按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20%加发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至2010年新退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例依次递增为40%、60%、80%、90%,从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3.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5.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1的1年10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i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决定规定的新计发办法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本决定规定的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六、统一规范各类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一)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人个人账户。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从日至20lO年12月3 1日,可以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日起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缴费基数选定申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并按其实际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算计入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差额部分,应在本人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一次性申报缴齐,同时按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用复利方式计收利息,并按规定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其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三)规范各类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日起,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2.按照《条例》规定应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条例》规定之外的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现仍在上述单位连续工作未间断的,按现行管理体制,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用人单位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从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补缴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成立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当地已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已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记个人账户。之后按规定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在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期间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我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之外的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上述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4.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离开单位后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规定未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时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5.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转制为企业的,从批准转制之起30日内,按现行管理体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从转制批准之月起,按照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转制单位缴费之月起为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前事业单位中正式在编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缴费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非在编人员,从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补记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6.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7.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核定编制以外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未参保缴费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8.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从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缴费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人员,从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补建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9.上述所称“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指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003年1月起统一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上述所称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包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补缴利息按补缴年份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取复利方式进行计算。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日前按城镇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确定;日至日按18%确定;日后按20%确定。从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凡经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的同时,一律加收滞纳金。七、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明确新参保单位已退休人员待遇核定政策1.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的计发标准重新核定其退休金标准,加上至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退休金,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应缴养老保险费之下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发比例计算的退休金标准,加上至本单位参保缴费之月止国家规定的历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增加的退休金,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应缴养老保险费之下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3.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离退休金支付标准及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范围。(二)明确参保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1.参保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的建立和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现改制为企业的,从转制为企业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一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2.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参保人员转出地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确定实际建账时间,并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的参保人员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础数据库,以此计算其退休后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三)其他相关政策1.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本决定规定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本人可向档案托管机构申请,由其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档案托管的人员,由其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申报材料及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核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死亡后个人账户继承及死亡待遇计发标准按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办法执行。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足额到位时,不记个人账户,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在职参保人员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等有疑问,应在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实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确实低于按规定应申报的缴费基数的,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重新核定后的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2‰的比例按日加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中补缴部分不补记利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以在职漏缴、少缴等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更改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也不再重新计算待遇。4.参保人员被判处掏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或羁押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或羁押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和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或羁押期满后的次月起支付,以后参加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上述人员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申请,可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5.清理规范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治区辖区内日前发生的参保人员多重缴费,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1)属于多个账户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缴费,要及时转移归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2)属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只能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最晚建账参保地实际缴费基数确定。(3)对已同时领取几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几份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谭整机制根据国务院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要求和统一部署,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具体调整方案,报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九、加快完善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为过渡到自治区级统筹创造条件 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规定,进一步推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完善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以增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为实现自治区级统筹、构建全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十、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十一、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目前仍在社区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各地要尽快将其纳入社区进行管理。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确保业务经办畅通、快捷、优质、高效。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做到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牢固树立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做到落实政策到位,发放待遇到位,服务工作到位;摸清底数确认到人,筹集资金发放到人,检查督促落实到人,以人为本服务到人。十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单位:岁、月&&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6&&&&164&&&&41&&&&230&&&&57&&&&158&&&&42&&&&226&&&&58&&&&152&&&&43&&&&223&&&&59&&&&145&&&&44&&&&220&&&&60&&&&139&&&&45&&&&216&&&&61&&&&132&&&&46&&&&212&&&&62&&&&125&&&&47&&&&208&&&&63&&&&117&&&&48&&&&204&&&&64&&&&109&&&&49&&&&199&&&&65&&&&101&&&&50&&&&195&&&&66&&&&93&&&&51&&&&190&&&&67&&&&84&&&&52&&&&185&&&&68&&&&75&&&&53&&&&180&&&&69&&&&75&&&&54&&&&175&&&&70&&&&56&&&&55&&&&170&&&&&&&&&&
桂劳社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今年我区各项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政策宣传工作力度,督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员及时参保缴费:(一)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办参保手续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在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基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二)已与用人单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镇各类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参保缴费。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且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可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截止月份之下月起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如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月份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在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保险费后,符合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及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上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缴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含)不再补办业务。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由本人自愿申请,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员办理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被核准之下月起发放。本人有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止。参保缴费方式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逾期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号)不再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本人有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本人自愿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止。参保缴费方式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四、本通知下发执行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在退还所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本息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和确认原缴费年限手续后,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原终止缴费之月起接续缴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最终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及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五、有中断缴费情况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不补缴但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所对应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扣减全部中断缴费月份后往前推算终止缴费年度的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六、对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含自治区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等特殊贡献表彰的人员,实行计划生育人员,获得战斗英雄称号等特殊贡献表彰的转业、退役军人,无论按新、老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其获得奖励增加待遇部分都不能在基本养老金中计发。七、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涉及使用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算依据的,在自治区统计局未公布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暂按上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算,待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改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两者之间的差额随后补平。八、妥善处理好已死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未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年龄前死亡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下列规定执行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1、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其原缴纳的基本保险本息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的,其原在用人单位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继承办法执行;其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的继承办法执行。2、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死亡后,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承办法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继承办法执行。(二)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继承按用人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的办法执行,即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桂劳社发[2009]13号劳动和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相关人员参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号)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的人员),可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二、已与用人单位现从事城镇或的各类人员(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按照参保缴费办法,向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一次性补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在参保补缴后,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策规定可计算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符合本补充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补清应缴,2011年1月1日起(含)不再受理补办业务。四、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符合劳动年龄并在本市城镇采取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家庭经营等其他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活动的下列人员:(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的帮工;(2)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商读夫解读:这是从社保局网站复制来的。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城镇户口,在我们户口本上户籍分类为两种,一种是农业人口,一种是非农业人口,并无城镇户口之说。城镇户口既可以理解为非农业人口,也可以理解为城镇管辖范围内拥有户口。还有就是雇工及其从业人员,谁都可以做,按政策没有户口属性的限制,没有理由分出差别,否则,给农民工买社保就违法违规了。而这实际上是政策要求和鼓励的。所以绝对没有农村户口不能买社保之说,否则农民工权利不如未解放之黑奴。关键是是否从事过非农工作,打过一天工就OK,符合买社保条件。
佩服楼上商读夫的执着精神,如果大家都能象他一样维权,国民法律意识定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支持商读夫!
哗,楼主花了相当的精力来做此事! 不顶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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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对个体工商户缴费有如下规定: 附件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 职工……………… (省略N字) &&&&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帐户。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离线楼主商读夫:针对这个问题,社保部门有义务和责任告知大家,目前补缴费的这些老人,纳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比例和数量。这个是直接关系到老人们每个月领取养老金金额的。
活不下去,你们就去死用你们这一代的死,换来我们这一代充裕的养老金离线楼主商读夫:老子当年应该把你射在墙上。
中国特色。如果是领导退休他们总有办法算出一个很高的退休金,如果是普通百姓,他们就能凑出来一个尽可能低的数,可以低到自己死了还没领完自己交的钱。在我们天朝,人是分三六九等的,直到死去才是最大的公平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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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社保今年六个月需缴社保费为3184元,平均每月缴社保费(单纯养老保险)530元,但是今年达到退休年龄55岁能领到的养老金每月只有520元,是人都知道这是一笔不划算的交易,而这笔交易是在我们不知道游戏规则的情况下进行的.当初办理社保的时候,社保局的人一没说缴费基数的政策,二没说养老金的计数方法,被问及月领养老金额时,只有一句:不知道,到领的时候你们就知道了.在此想问一句,难道我们这一批老人办理社保的政策是交了钱以后才出来的吗?现在到领钱的时候,扔给一张红纸,一句按政策办事,请问是按哪里的政策,按几时出的政策?社保每个月缴费比领取额还多,还不如存银行吃利息,这是单方面的骗买.社保局工作人员说前些年缴费额度也不高的,社保局的工作人员怎么不翻翻旧帐看前些年的猪肉多少钱一斤?对这一笔超级不平等的交易,我们想退保,但是社保局说退保只能退个人帐户金额.我们交了四万三的社保费,但是划到个人帐户的金额只有一万七千多.一分钱没领到,就不见两万多块,这种说法和计法也只有那些没良心的人才想得出来,何况全是老人省吃俭用下来或是借亲朋好友的钱.离线楼主商读夫:如你所说属实,那么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比例是有违国家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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