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产权人 问其他共同北京居住证 小产权房的人可以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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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时配偶以死产权人应是谁的名,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答:这种情况下先要通过法院或者其他途径进行确权,然后就可以确定被拆迁人了。
答:不需要。
答:户口和房子是两码事., 不是产权人就没有的,有共同还过贷的话,还可以捞到一点,
答: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主张
答:1、具有法律效力; 2、无民事能力人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配偶是其法定代理人。
答: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该协议无权处分配偶的部分,那么拆迁配偶自然可以取得属于自己那一半的补偿
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详细情况可电话或QQ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联系方式见空间
答:根据新的物权法这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绝对不是共有财产。 是可以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直系亲属为房子产权人,明文规定到不知道有没有,但是实际操作绝对是可以的,有很多案例。
答:基本没胜算。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换句话说,...
答:1995年5月 长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 50511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 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使我市居民在本世纪末居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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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夫妻另一方必须签放弃产权协议,或者离婚。
答:1、婚姻是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婚姻不是交易,不是合同,不会有青春损失费和务工费的。如果离婚,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多分。 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
答:你们户口与公婆在一起吗?如果在户口一起并共同生活超过两年 如果公婆过世,那名下产权归你二人继承。
答:你想好产权分割清楚还那一套归谁就写谁!免得今后办继承移交多纳税,若没考虚清楚或老人养老问题没解决那就先写俩夫妻名子!
答:结婚满十一年才是共同财产,所以现在谁名下的就是谁的。
答:农村征地拆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给予征地拆迁补偿的,因为农村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上,是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享受宅基地,小孩上学户口迁出变为非农户口就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了,就不可以再享受宅基地了,就不可以...
答:按正常法律来说:夫妻可平分财产,如一方去世,需出示死亡证明,另一方才可支配补偿。
答:咨询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科去··还要咨询投靠要求是否符合
答:应该有
答:需要,并且要带上遗产继承者的证明,才可以过户哦
答:你分房子是不现实的,既然离婚了,就没有必要还准备在一起住,打算住就不是离婚,直接要钱吧
答:楼房的平米数不做分割,因为她女儿是拆迁之前去世的。 要分割财产,也只能是你们拆迁之前的共同财产,她女儿拥有的那一部分,你、孩子、和老人共同参与分割
答:您好,请问您是本村拆迁么?您的丈夫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您所述说的问题不太清楚。我们还需了解更详细的案情才能替您解答。您可以联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我们来免费帮助您详细了解案情,分析案情,帮助您维护您的权益。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
答:分不到
答:你说的是老房子吧,拆迁补偿兄弟姊妹应都有分配。如果是宅基地就不存在拆了。
答: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因为两个人名字就代表是双方共有财产,一方无权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租借等。所以必须要两人签字。
答:你这种情况。俺身边朋友经历过。是两口子各占50%。为了给孩子多分一套住房,两口子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样就是两家人住在一套房里,又各自拥有独立产权。最后得偿所愿,分得两套住房。但是~~结果是,真的离了!没有复婚。
答: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 新【婚姻法】的新规定: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
答:可以肯定的说如果真的房子是2个人的共同财产,那么任何单方的签的东西都无效!
答:上海德佑地产王建军很高兴为您解答: 买卖是肯定不行的,贷款的话如果通过不正规程序是可以的,但是只能贷出相当房50%的贷款! 我在上海从事房产已经6年了,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房产证已经不是动迁前所有人的名字,可视为已经赠与给子女。供参考。
答:房屋征收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两个法律主体洽谈并达成一致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就是房屋登记的人,如果你们夫妻两人是房屋的共有人,夫妻双方没有委托他人代理签字,只有你们夫妻双方或丈夫和妻子中的任意一人签订的协议才合法有效,公婆没...
答:浙江孙律师: 上述房屋是基于婚前原有房屋而取得,属于婚前财产的延续。因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原房屋面积和房屋内户口个数而定,故,对于该房屋的权属份额其实是比较复杂的。 若从分析的角度,父母对于该房屋是有部分权利的,而你和妻子...
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 但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需要与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根 据最新的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答:如果这房子原本是属于母亲所有,拆迁后所得当然也是属于母亲的财产。因为这是所有权形态的改变。如果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字,若母亲比后爸先死亡的话,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她的配偶、父母、子女。后爸当然也是继承人之一。 如果在拆迁时,母亲...
答:住房登记三人名字,就是三人共有,没有约定份额,就是各占三分之一权益, 离异,女方可以主张得到属于她名下三分之一住房份额,比如住房价值90万,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自己30万,。然后办理房产证去除女方名字手续,重办男方和男方父亲两人名字房...
答:广东胡律师: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对方分到了有你名字的拆迁房,除非是你父母的名字,并且你的父母立遗嘱只给你一人继承才可以不被对方分到,自书遗嘱只要遗嘱写清楚了双方签了字不公证也具备法律效力。
答:如果能分户,那么至少应该不会亏。 一般补偿看户籍人口,也就是房子里面挂了多少人的户口,这个对你目前分不分都是一样的。 另外,还看户口本数量,这个一般是对小房子而人多的情况,会适当的保证每个户有一定居住条件,可能能多补偿一点。 另外...
产权 谁的-商业产权上加配偶名字-产权人配偶不同意卖房-配偶过世 产权人卖房-产权人变更为配偶-过户 产权人 配偶-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房产证加配偶名字费用如何保护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
   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
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
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
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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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共同居住人
北京-朝阳区&05-14 11:15&&悬赏 0&&发布者:吴庆岩 & 回答:(10)
我父亲作为公房承租人已经去世,后经共同居住人同意变更我为该公房承租人,请问购买该公房产权时还需要共同居住人同意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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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是需要的!
您好律师,如果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达成口头协议,并有他人证明共同居住人同意承租人购买该公房房屋产权,是否符合法律。
[北京-石景山区]
回复时间:
需要其他人的同意和身份证明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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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其他人的同意和身份证明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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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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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共同居住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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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需要的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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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不能买卖的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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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私有化时如何确定购买人是需要根据单位的详细政策规定进行的,是否需要共同居住人的同意也要看到时候的政策如何规定,但一般情况下都是承租人和共有人都有权购买,至于谁购买自行协商即可,不存在同不同意的问题。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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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共同居住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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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屋产权的分割
共同共有就是共有人对房屋共同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如果房屋产权证上有多个产权人的名字,而各个产权人的份额又没有注明时,该房屋就是共同共有的房屋。绝大多数共同共有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家庭共有,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分割问题,但是当有共有人去世、夫妻离婚或家庭分家的情况出现时,就必然涉及对共有产权如何分割的问题。是按人数等额分割,还是按照购房者的出资分割?本文就以一个遗产继承的案件作为例子,从一个角度说明共有产权的分割原则。
2002年7月,李在顺、林湖英夫妇在本市市中心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55万元。李在顺、林湖英支付首付款25万元,另外30万元以女儿李婷的名义贷款支付,购房合同的买方为李在顺、林湖英、李婷三人,未写儿子李勇亮名字。2003年4月,李在顺因意外事故去世,未留遗嘱,去世时其还有银行存款38万元。2003年5月,房屋小产证办出,产权人为李在顺、林湖英、李婷三人。此后该房屋由一直由林湖英居住,2012年10月,李勇亮起诉要求分割父亲遗产。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房屋产权中遗产的范围问题,在庭审的辩论环节中,原、被告及法官对这个问题出现了三种看法。
原告(儿子李勇亮)认为,房屋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没有划分份额,故三人对该房屋享有同等的权利,分割时应当平分,即每位产权人各占三分之一,李在顺的三分之一属于遗产范围。因为李在顺有三个继承人,所以李勇亮应当取得三分之一中的三分之一,即房屋份额的九分之一。李在顺遗留的现金存款也应按三份平均分割。
被告(林湖英、李婷)认为,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遗产的范围。李在顺、林湖英一共支付了55万房款中的25万,李在顺支付的部分为12.5万,剩余30万元都是以李婷的名义贷款,故应算作李婷的出资。因此,李在顺拥有的产权份额为22.73%,林湖英拥有的产权份额也为22.73%,李婷拥有的产权份额为54.54%。
法官在庭审时也非正式地表达过自己的观点,法官认为,本案应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以出资比例结合李在顺死亡时间综合确认遗产的范围。即李在顺、林湖英出资所对应的份额归李、林三人享有,以李婷名义贷款的部分应以李在顺死亡时点为限,李在顺生前偿还的本金应视为三人共同出资,李在顺去世后偿还的本金应视为林湖英和李婷二人共同出资。李在顺出资所对应房款的比例即为遗产份额。
法院对本案的最终判决比较偏向于原告的观点,但又不完全相同。法院认为,争议房屋产权人登记在李在顺、林湖英、李婷三人名下,为共同共有,从中反映出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至于房屋贷款,虽以李婷的名义贷入,但性质上属于三人的共同债务。李在顺对共同债务应当清偿三分之一,其虽因去世而无法参与清偿债务,但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李在顺负有的债务可以由其遗留的存款来偿还。鉴于李在顺死亡时的存款足以偿还其负担的债务,故对其房产份额不产生影响。法院最终认定:争议房屋的三分之一归李在顺所有,但李在顺名下的存款首先要扣除属于林湖英的一半,其次再扣除贷款本息的三分之一,剩余的部分按三份平均分割,每人约得一万元。
本案对于共同共有产权的分割,仍然坚持了法律对共同共有的规定,并未完全走向“以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的极端。从法律规定来看,共同共有产权分割中“等分”是原则,各共有人的“贡献”只能作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按照这个原则,如果李在顺去世时,并未遗留存款,则房屋的份额又应该如何划分呢?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共有并未改变,只是李在顺无法以遗产清偿共同债务了,故其应当清偿的债务应当从其三分之一份额中扣除,剩余部分即为李在顺的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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