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手续哪些条件

我是一个民工,我的朋友在工地上不小心摔了,摔断了几根肋骨,该怎么办,工地老板除了支付一些医疗费用外,还应该承担什么,误工费,伤好后留下什么毛病···
这种有精神损失费吗?
希望大家给点建议
我感激不尽
如果这是一家开发公司,那么,他这应该是工伤。工伤发生后,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申报的,他或他的家属可以事故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然后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向社保部门请求赔偿,单位决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向单位请求赔偿。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网上可以下载到。
没有“精神损失费”。
如果仅是个人的包工队,那可能是雇佣关系,不适用工伤赔偿,而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包工头,请求赔偿。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执照…有就直接到其所管辖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带上医疗诊断书,身份证,厂牌其所有材料都应是复印件…如果没有营业执照还是先去劳动部门开一张不予受理在去法院申请…
首先告诉你,劳动局的说法是错误的。对工伤认定的结果,应书面送达给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所以你不必去单位要,就坚持要求劳动部门向你送达工伤认定书。
拿到工伤认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对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致的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
工伤认定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1、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未办身份证需当地派出所证明);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答: 这个不用担心,可能和心情还有饮食有关系,比如吃凉的,休息不好,睡眠不足,压力大都会影响推迟的,如果在半个月左右还是这样,建议到医院正式检查.至于以前的情况,现在...
答: 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答: 应该是要负责任的,咱不说法律责任,这也是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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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怎样才能更好地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伤认定的材料?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许多单位在认真仔细的看完《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单位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各种文书的参考格式后,都能通过自己的细心准备,一次性将材料准备好。但有些单位的申报材料,总是因为各种原因准备不完备,需要反复补正才能达到受理的要求。现在我们结合申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给大家一些建议。一、&&&& 申报材料准备不完整。一是材料的种类不完整。不少单位申报时只提供了须知中所列的主要材料,对工伤事故涉及的相关材料准备不完整。例如: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没有提供交通路线图;属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未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职工近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未提交有效的近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等。建议按照须知要求,针对性的准备好工伤事故对应的相关材料。二是材料的内容不完整。例如:文书中漏签人名、时间,签名用机打代替,申请人未按手印等。出现问题较集中的是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大部分单位未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特别是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一栏经常漏填。建议大家按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二、&&&& 材料准备的较完整但内容不符合要求。部分单位准备的材料,从事故调查报告到证人证言等所有描述事故过程的材料,都是用一句简短的总结性语言表述,因无法反映事故的详细情况导致不能受理。建议单位在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详实地准备各种材料。尤其是证人证言,因为每个人在事故时处于的位置和经历不同,所以证言不可能完全一样,并且按规定雷同的证言是无效的。在实践中,不少同志反映证人的文化水平不同,写不出很好的证言。但大家只要以详实地还原事故发生时状况为原则,写出符合要求的证言并不难。如书写确有困难,也可以先让证人自述事故经过,由其他人代写,经证人确认签名按手印后生效。在材料中避免使用“不慎”“因故”等词语,应详细说明事故的原因,反映事故的材料越详细越好。&&&&&&&单位申报人可以按照须知要求和上述建议,自己对材料进行初审,及时完善申报材料,避免进入繁杂的补正程序。申报人最好参与单位内部对工伤事故的调查过程,方便了解事故详情,使材料更详实完备。如单位经办人员有工作变动,要做好过渡衔接,防止出现申报超期等状况。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_百度知道
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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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点内容,即以下的七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关键点:1、工作时间 2、工作地点 3、工作原因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关键点:1、工作时间前后 2、工作场所内 3、工作前的预备性或工作后的收β性工作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关键点:1、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内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1、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职业史的相关资料;  2、员工离开原岗λ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关键点:1、因工外出期间; 2、工作原因; 3、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关键点:1、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3、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除了以上七种情况属于工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工伤的情况还应包括三条视为工伤的情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关键点:1、工作时间;2、工作岗; 3、48小时之内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重要提示:认定工伤时,需要持用人单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以及当时就诊的诊断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认定。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后旧伤复发的。  重要提示:具体包括:  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  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  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两处调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没有可以个人发挥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经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具体的标准就是员工工伤认定的条件,必须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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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原标题:病亡视同工伤的构成条件及认定  新华网 >>正文   日 07:13:35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回放】   徐大永是江苏省滨海县兴达农电有限公司坎南营业部职工,负责总表安装、抄表和线路维护。日至18日,天气非常炎热,坎南营业部此时恰安排徐大永白天外出催缴电费、安装计量表和线路维护,并且16、17两日晚还值夜班。18日白天,徐大永和同事一起安装总表,下午徐大永开始感觉身体不适,于晚19时左右下班回家。7月19日凌晨零时许,徐大永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急诊抢救,CT检查为脑干出血。零时30分,徐大永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抢救,后于19日中午在转院途中死亡。7月20日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导致死亡。   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徐大永亲属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徐大永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不属于建立在此前提下的突发疾病死亡和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日,该局作出滨人社工认字[2013]第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徐大永的亲属不服此决定,诉至法院。2014年3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滨海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判决已生效。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大永突发疾病后,未立即送医抢救,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情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职工突然发病;发病的情况非常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徐大永虽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发病,但发病后未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并不要求职工在发病后立即送医抢救,只要职工在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仍然视同工伤。本案徐大永在半夜病情加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在医院初次诊断后48小时之内,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第三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未明确要求职工发病后必须立刻送医抢救,而且基于普通人对医学的认知水准和该种情形疾病的相对缓和性,职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无法对疾病的严重程度作出准确判断,并不能保证职工被立刻送医诊治。同时,如果以徐大永发病后未立即就医诊治,而将其死亡结果排除在视同工伤情形之外,显然其承担的义务与其所应得到的视同工伤权利严重不相称,不符合法院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故该种情形应当属于事后判断,只要职工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发病,并在初始发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法官回应】   经抢救无效病亡视同工伤之情形应属于事后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该条规定可以直接拆分为如下句式来帮助理解: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于第二种情形,该规定没有表述成“经抢救48小时之内无效死亡的”,笔者认为显然是在强调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强调48小时的抢救时间是从突发疾病开始起算,而不是在抢救开始之后,故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作为计算48小时的开始时间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强调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不是抢救开始后48小时内死亡,故要求职工发病后立刻送医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方视为工伤,同样没有法律依据。笔者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对于职工发病后是否须立即送医抢救问题。   有观点认为,认定视同工伤必须满足“发病的情况非常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条件,该观点存在三个瑕疵:第一,两种情形“发病的情况非常紧急”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故条例对于第二种情形给出了48小时的抢救时间;第二,该观点主观拔高了正常人对医学知识的认知水准,现实生活中很多疾病虽然非常严重,如本案徐大永之情形,初始症状并不明显,但在发病之后的短时间内――可能是几分钟,也可能是几小时,病情突然加重,并迅速出现抢救无效死亡结果,这是正常人无法预判的;第三,条例要求“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而该观点从“发病的情况非常紧急”推导出职工发病后必须立刻送医抢救这一条件,显然缩小了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因此,基于普通人对医学的认知水准,和第二种情形下突发疾病的相对缓和性,条例未要求职工本人或其单位对职工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并立即就医诊治,是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基础的。同时,从权利义务相对均衡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发病后未及时就医,在下班后病情突然加重在初始发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如将职工未能立即就医诊治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因其未能及时就医诊治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显然不成比例。故上述第二种情形应属于事后判断,职工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发病,是否立刻送医抢救不宜作为认定视为工伤的必要条件。   2.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起算点问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日作出的劳社部函[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由于该条规定对突发疾病开始时间的确定缺乏严谨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方对突发疾病到初次诊断之间间隔的把握,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日新《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执行新条例,于日作出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意见中,原劳社部函[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被删除。   从实施意见的前后变化来看,笔者认为“48小时”的时间起算点从初始发病即开始计算,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和突发疾病紧迫性的特征。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实际延长了48小时的抢救时间。但这一延长没有解决职工发病后抢救时间的问题,相反制造了更多诸如首次就诊医疗机构的资质、级别,间接就诊认定等一系列新争议。人社局对职工在发病后死亡已远远超过48小时的抢救时间,法院仍然认为应当视同工伤也难以接受。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尽完善,导致工伤保险承担了过多其他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的责任,视同工伤在特定情形下成为职工家属获得国家经济帮助的救命稻草。但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律,“48小时”抢救时间从初始发病起算,更符合法律本意。   3.对于“突发疾病”第一发病时间的确定问题。   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情形,认定不存在困难。对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如果不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作为起算依据,职工家属要证明职工是在上班时间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将会变得极其困难。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突发疾病”第一发病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两种情形分别予以认定:一是职工突发疾病未立即送医抢救,下班后病情加重在初始发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家属提出工伤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对此不存在异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没有疑议的,可以不经调查核实程序直接认定职工死亡视同工伤。二是如果职工所在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职工不是在上班时间内或工作岗位上发病。   通过庭审查明,徐大永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身体已经出现异常,虽未被立即送医抢救,但其死亡从初始发病时起算,尚未超过48个小时,故应视同工伤。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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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_百度知道
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我有更好的答案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表、工作证、工卡、同事的证明等),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首诊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交通事故要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目击证人出具的旁证材料(证人证言,附目击证人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法律爱好者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二,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相关资料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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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病历、医生诊断证明书等。交通事故要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 ,劳动合同。2,发生事故的报案记录。3,医疗证明或病历、出院录、发票等。4,申请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填写相关资料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表、工作证、工卡、同事的证明等),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首诊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目击证人出具的旁证材料(证人证言,附目击证人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5)上下班工作记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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