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修建房屋可以赔偿吗?

城市中的宅基地房屋被征收时,如何规范补偿标准?
生活实践中,某些地方的农土地虽已经政府批准征收,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由,政府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没有到位甚至是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补偿,而该房屋也一直在由原村民居住使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可能几年之后,该政府部门进行补偿安置时发现,原先所在地的房屋区域已经纳入了城市的规划区域,周边的房价已经趋同于城市。如果此时仍然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进行补偿,显然不能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尽管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不能直接适用《上与补偿条例》,但基于该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为了保障大多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予以补偿的。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费。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等法律修订之前,关于集体土地上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附: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135人有用113人有用128人有用225人有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征地补偿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到三年随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临近,市场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预期日渐升温。很多人好奇今年一号文件会在当前位置: >
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常建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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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局、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常建规〔2011〕1号文)进行了修订。本细则自日起施行。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常建规〔2011〕1号文)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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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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