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重组与重组哪个好

“僵尸企业”处置: 清算与重组 双管齐下_网易财经
“僵尸企业”处置: 清算与重组 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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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僵尸企业”处置: 清算与重组 双管齐下)
日,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宣布停产,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当时的福昌公司是华为、中兴的一级供应商,有职工4000多人,年产值10亿元左右,上下游关联企业500多家,带动近5万人就业。日,深圳中院决定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即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意向管理人进场辅助企业推进重整,由人、股东和员工等利益主体先搭建沟通平台,并让潜在投资方也得以了解企业真实状况和财务底数。通过“预重整”的梳理,福昌公司近4000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是一个发生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启动前夕的案例,也预示宏观视野下,对此类企业的处置将越来越多使用破产等司法化策略。但许多企业对破产有一定误解,认为只要进入都将以清算告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3日在介绍破产审判工作有关推进情况时表示,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淘汰出清的问题,也可以挽救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另一方面,通过和破产重整,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破产也能让企业重生7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此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7月27日又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在今后的去产能过程中,处置僵尸企业更多要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办法,减少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产能。近期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僵尸企业”只能靠信贷资金“续命”,占用的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被长期闲置,危及实体经济发展。而“僵尸企业”存续又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目前从决策层到市场已有共识: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而是更多依靠“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因此,破产是市场出清的重要手段。2013年开始,中国破产案件数量出现拐点,逐年上升。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启动后的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以上三省受理的案件总数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2017年以来,截至7月31日,人民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然而,《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以来,对加快破产审判影响最大的还是观念问题。很多企业对破产有一定误解,认为只要进入破产程序都将以清算告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曾撰文表示,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企业对破产没有积极性,并没想过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让企业重新活起来。另一方面,债权人对破产也没有积极性。杜万华解释说,因为企业破产后债权清偿率很低,有些企业债权清偿率仅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有些甚至为零。相反,债权人为尽量实现自己的债权,通常会采取非常规手段到各地法院申请抢先执行,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在杜万华看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把人民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要进行“诊断”,分类评估、分别处置。果断处理“僵尸企业”不等于“一刀切”地强制退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上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种渠道,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贺小荣表示,对于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对于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僵尸企业”逃避清理“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浴火重生”的例子并不少。如果按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标准,2014年时的中国二重(下称“二重”)也是一个典型的“僵尸企业”。至2014年底,二重的资产负债率高达134%,企业已资不抵债。时任二重副董事长、党委书记的刘祖晴曾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按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标准,三年前的中国二重就是一个典型的‘僵尸企业’。”不过,通过国务院国资委所主导的企业重组,以及四川德阳中院所引导实施的破产重整,历时近一年,二重经过与近20家债权银行艰苦磋商逾40余次,最终达成多方认可的“以股抵债+现金偿还+保留债务”的综合受偿方案,使得原有120亿元的金融负债得到了有效化解。贺小荣同时提示,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他说,重整是用来挽救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的,而不是简单、机械地保持企业存续。要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破产审判用上大数据和云如何精准识别企业应该重整还是清算、如何让分布在全球的债权人方便地出席债权人会议、如何对破产案件事实进行全程监督,这是摆在破产审判面前的现实问题,但中国正创造性地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日正式开通,标志着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目前,该平台上的法官平台案件总量达14013件,其中,在审案件10744件,审结案件3270件。与此同时,债权人大会也已经开到了网上,解决会议召开难的问题,有效节约了破产程序费用,加速了破产案件审理进程。今年3月以来,已召开7场网络债权人会议,涉及债权人10387人次,涉及债权金额101亿余元。在执行清偿上,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建立起“当事人自治、管理人履职、法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通道,还同等企业形成了合作。
今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审理的某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相关财产,成交总价达6554万元,超出起拍价1045万元,溢价率达18.97%。贺小荣表示,为真正实现破产审判工作的法治化、市场化、常态化,最高法下一步将抓好四项制度建设,推动三大配套机制建设。四项制度建设包括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抓紧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三大配套机制建设则分别是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推动破产费用基金落实;推动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激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运用破产制度;推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设。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重华 冯芸清
责任编辑:钟齐鸣_NF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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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李煦燕主任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
浏览人数: 3598 人
从业年限:31 年以上
常住城市:河南省 郑州市
擅长领域:债权转让,公司改制,资产重组,公司清算,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并购,上市公司治理,破产清算
认证理由:
“李律师执业31年来,成功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曾参与多起破产清算业务并担任过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业务的主办律师。”
李煦燕 简介
&&&&&&&李煦燕律师,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省人大内司委法律咨询组成员、郑州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大代表等职务。先后荣获河南省“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全国优秀律师”、“河南省首届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李律师,自198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31年,重点从事民商法法律事务,在金融保险、商事争议、房地产、公司并购重组等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新闻媒体的法律顾问,成功地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为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金融机构改制重组提供了专项服务,曾参与多起破产清算业务,并担任过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业务的主办律师。
教育经历:
1994年—1996年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职业履历:
1985年-1994年
郑州市第一、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4年-1998年
郑州市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2007年
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7年-至今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认证专业领域的发表文章及著作
o 《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
o 《浅析基础建设收益权质押》
o 《国有企业债权人利益保护》
o 《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分析》
o 《所有权保留的担保价值》
o 《小型国有企业拍卖出售实务操作难点》
o 《再造信用社》
o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问题探讨—从一起真实的案例说起》
社会荣誉与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河南省女律师协会会长
河南省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河南省人大内司委法律咨询专家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郑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郑州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郑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全国优秀律师
河南省“三八红旗手”
河南省“巾帼建功标兵”
河南省首届十大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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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请问“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请用简单、明了的话来回答,别从网上复制大把大把的文字。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说的破产重组是经济学术语,法律术语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一样属于破产程序。区别在于:第一,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第二,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第三,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第四,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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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bankruptcy protection 美国《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就是完全破产了,公司会被拍卖,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破产保护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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