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探矿权使用费是否可以申请伴生矿种勘察探

湖南省炎陵县大横溪矿区铅锌矿详查探矿权转让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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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炎陵县大横溪矿区铅锌矿详查探矿权转让结果公示
&湘国土资交易中心公示[2015]23号日,转让人河南金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受让人湖南悦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就湖南省炎陵县大横溪矿区铅锌矿详查探矿权转让向我中心提出鉴证申请,我中心对其转让合同进行了鉴证。现将转让结果公示如下:一、转让情况1、转让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河南金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明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0号4幢17层1号2、受让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湖南悦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栋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综合楼15楼3、转让方式:自行转让(出售)4、转让价格:465万元二、探矿权基本情况1、勘查项目名称:湖南省炎陵县大横溪矿区铅锌矿详查2、探矿许可证号:T463443、发证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4、探矿权有效期:号-号5、矿区地理位置:炎陵县下村乡6、矿区坐标:序号&&&各区序号&&&&&&&&&经度&&&&&&&&&&&&&&&&纬度001&&&&&001&&&&&&&113°54′13″&&&&&26°17′00″002&&&&&002&&&&&&&113°55′58″&&&&&26°17′00″003&&&&&003&&&&&&&113°55′58″&&&&&26°15′45″004&&&&&004&&&&&&&113°54′13″&&&&&26°15′45″7、矿区面积:6.74平方公里8、勘查矿种:铅9、勘查成果情况:根据《〈湖南省炎陵县大横溪矿区铅锌矿普查阶段性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湘勘成果评审【)号,探获铅锌(334)矿石量为1108121吨,Pb金属量为23000吨,平均品位2.08%,Zn金属量为22100吨,平均品位1.99%。伴生的萤石矿石资源量为88226吨,平均品位7.96%。三、公示期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日至日。如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八号
网站维护电话:2
备案号:湘ICP备号-2 技术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没有探矿权,有采矿权的一个矿算不算黑矿,它是否具备转让的条件,转让是否合法?_百度知道
没有探矿权,有采矿权的一个矿算不算黑矿,它是否具备转让的条件,转让是否合法?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只要是真的采矿证就合法,采矿证是先拥有探矿权后经过勘查后提交达到一定的工作量和储量才能变更为采矿权。探矿权只有勘探权力,没有开采的权力,只有拥有采矿证才能进行开采。所以说你买有采矿权的矿比买只有探矿权的矿要省一步麻烦,要好,当然要看矿的储量和品位,还有开采条件等,建议你找地矿专家或勘探单位给你做勘探和评估,不要盲目购买。
已经解决了,不过也多些你的回答,是经过思考,而不是复制粘贴
采纳率:50%
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但在既存的油气等非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区域内。第二十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按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等。  探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采矿权。如《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  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符合采矿许可条件的,依法办理采矿许可手续、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工作按规定完成的,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需要试采的。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权主体。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获得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的新矿种的探矿权、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权利内容不同,权利人的义务也不同。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探矿权人可按规定持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可以按规定又设立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这是因为勘查或开采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已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内不应再设立矿业权,即不能形成矿权重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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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国有勘察单位转让形成的探矿权是否可以作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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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国有勘察单位通过支付转让费而取得的铁矿探矿权,请问该探矿权是否为资产,在会计处理上能否作为无形资产,如果作为资产其价值是不是支付的转让价款,若不是怎么处理?在一个问题,公司取得探矿权后,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取得了采矿权,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请问该采矿权是否为资产,其价值是不是前期缴纳的探矿权转让费,还是经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其账务处理如何操作,请高人指点!谢谢!
回复 楼主 muzi200 的帖子
实务操作中,探矿权一般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终计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质成果的价值。如果后来又取得该项采矿权的,则相应转入采矿权的价值中。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形成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以及在办理采矿权证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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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碰到类似问题,学习了,多谢陈老师多谢楼主~~
回复 沙发 chenyiwei 的帖子
再请教陈老师,像铜矿、铁矿、铅矿这些探矿权是否只适用无形资产准则?在未探明矿区储量情况下,发生的支出相当于研究阶段,是否应当计入“研发支出”,再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
终于得到答案了,谢谢陈老师!
终于得到答案了,谢谢陈老师!
回复 板凳 henry204618 的帖子
这个问题在《讲解2008》中有明确:(第456、457页):
处于勘探活动中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油气准则进行处理;处于勘探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矿区权益,应按其他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其他活动应该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多谢陈版主的解答
多谢陈老师,明白了
回复 沙发 chenyiwei 的帖子
实务操作中,探矿权一般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终计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质成果的价值。如果后来又取得该项采矿权的,则相应转入采矿权的价值中。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形成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以及在办理采矿权证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手续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中也明确规定: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应该明确一个问题:采矿权不属于无形资产
回复 9楼 ttxx1234 的帖子
鉴于税务和会计规定的分离,不建议仅仅以税法规定作为某一会计处理事项的论据。税法规定可在必要情况下作为补充论据,但不是决定性的。在实务中,采矿权多数是确认为无形资产的。
陈老师,从本论坛得知,有些上市公司将探矿权也列入不摊销的无形资产列报。是否说明如果将探矿权列报到无形资产实务中也可以被接受。
“不摊销的无形资产”的列报方式是否符合无形资产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的规定?个人不建议这样处理。但如果实务中确实很多见的,也可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接受,但并非首选的处理方式。&
谢谢陈老师!
对不起,我是新手,想问以下的问题:
1、探矿权如果不作为“无形资产”,而是放在“在建工程”的话,那么什么时候才从“在建工程”转出来?是否在取得“采矿权”后?
2、在取得探矿权后,就是所谓的勘探阶段时期,在这个勘探阶段时期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国家地质工程队负责的“勘探费”、“打钻费”等......是否应计入“在建工程”?还是说放入“成本”科目里面的子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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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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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审批通知书文号:()探转[]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申请人:_____________(印章)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一、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探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项目名称”即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探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探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探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探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如在勘查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关情况应在“勘查工作主要进展情况”栏中反映。
10.“探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1.“受让目的”一栏,填写“继续勘查”或“申请采矿权进行采矿”。
12.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对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
3.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4.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
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6.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
7.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8.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勘查资金来源证明。
(二)受让人
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
1.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
3.委托勘查的,应出具由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
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法定代表人
探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
探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转让合同中的探矿权转让价格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机构资格证号
勘查资金来源
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探矿权使用费
实际缴纳的
探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探矿权价款
实际缴纳的
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
勘查工作主
要进展情况
法定代表人
准备投资规模
(印章)年月日
(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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