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铁路工务段先进个人人建房不绐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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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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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民国自建房
13:07:33作者:李开周
来源:中国经营网
现代中国,不管哪个城市,市民住宅差不多都是组合式的,几十户几百户共住在同一幢楼上,一家一个小格子,跟马蜂窝似的。独门独户的别墅不是没有,太少,要么年头太久,已成文物,散布在高楼大厦之间,寥若晨星,岌岌可危;要么离市区太远,只能作为一小撮有钱人的行宫。  民国不是这样。那时候,大城市的房价也很高,人口密度也很大,土地也很紧张,但是城市住宅的主体,不是小区,不是公寓,不是几十户几百户共同居住的“马蜂窝”,而是小独院。这一点,跟日本非常相似。  众所周知,日本人解决住房问题的渠道多种多样,真没钱的,租房,但凡有点儿经济实力的,不像我们这样非得去找开发商购买,他们自己盖。日本有很多零碎地皮出售,大的几百平方米一块,小的几平方米一块,买了地皮,设计好图样,交给建筑商去盖,只要不违反规划,不影响邻居采光,盖成什么样子都没有人管,非常灵活。最重要的,盖成的房子无论多小,都是独门独院,住起来舒心。  民国时代就是这样子,有耐心有时间也有经济实力的市民,都选择自建房。地皮可以买,也可以租。买有买的价钱,租有租的规矩。  以广州为例,1923年8月,广州市的华中路和同福中路之间有一块地皮出售,这块地原来是海幢寺的庙产,民国成立后,广州市政府把它收归国有,经过拆迁平整,再分割成几百个小块,在报纸上登出图样,标上编号,定好底价,让想盖房的市民去买。底价是多少呢?靠近华中路的地块,每平方米20块大洋;靠近同福路的地块,每平方米13块大洋。卖地公告一经公布,无房市民踊跃申购。  1924年3月,广州市财政局又公开出售了现在荔湾区下九路西来正街的一块国有土地。这块地总共20亩,财政局把它分割成160多块,平均一块地80平米,标价每平方米30块大洋。卖地公告在《广州民国日报》上一连刊登了好几天,旁边还附有政府规划好的建筑标准和户型图。  国民革命军北伐胜利以后,北洋政府被国民政府取代,内战暂时结束,广州市面更加繁荣,房价地价迅速暴涨。1932年,惠爱路一带地价最高竟涨到6000块大洋一平方米,其他路段的地块每平方米也卖到几百块大洋,自建房的市民买不起了,改为租地建房。  为便利广大市民租地建房,广州市政府颁布了《租地建房标准》,规定城区国有土地分为十一等,每平方米每年租金最高不超过两块大洋,最低不低于银元一角;一家一户只能租赁一块土地,而且必须是无房户;租到地皮之后,必须在14天内动工兴建,并在18个月内完工并迁入居住,否则加罚租金,情形严重时还要解除租赁关系,交给其他无房户租赁;最后,建房前必须向广州市工务局上报“报建图则”,也就是施工设计图,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才能动工兴建。  租地有两种合约:一是签订长期合同,例如三十年甚至五十年,每年缴一次地租,地价看涨的时候,还可以上调租金;二是签订短期合同,例如十年或者十五年,不用缴纳一分钱的地租,但是在合同期满的时候,上面盖的房子自动转移到地主名下,不给任何补偿,地主拆掉也好,卖掉也好,你都无权过问。  民国的市民自建房,签第一种合约的多。也就是说,房是自己的,地是人家的,只要你的房子还在人家地皮上盖着,你就得一直不停地缴地租。而中小型开发商租地搞开发,签第二种合约的多:一文不花租到地皮,然后在上面建成小区,再把小区里的房子租出去,租满若干年,收到的房租除了弥补建造成本还有利润可赚,此时租期差不多也就满了,得把地皮和小区都交给地主了,地主可以把小区卖掉,也可以继续向外出租。  仔细想想,现在我们也是租地建房——城市里的地皮都是国有的,都有产权期限,最长也不过70年,70年一满,国家有权无偿收回上面的房子。所以开发商搞开发也好,市民自己盖也好,都是在国家的地皮上租地建房。
*除《中国经营报》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经营网立场。责编:孙家佳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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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不管哪个城市,市民住宅差不多都是组合式的,几十户几百户共住在同一幢楼上,一家一个小格子,跟马蜂窝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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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工务段过年不给职工放假,初三就让上班哈尔滨铁路局不管啊铁路局都下文件让休了铁路局说话段里当放
单位说初三就让上班还有没有王法了,现在是法治社会,就要过年了,本来是个高兴事,可是整的人贼闹心,还没有加班费,平时双休日也不让正常休息。这社会真他妈和谐呀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这个休息段里就不敢扣你了2011年全年公休假放假安排_中国政府网节日 放假时间 放假天数 调休上班日期 元旦 1月1日至3日放假 共3天 无调休 春节 2月2日至8日放假调休 共7天 1月30日、2月12日(星期日、六) 清明节 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 共3天 4月2日(星期六) 劳动节 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 共3天 无调休 端午节 6月4日至6日放假 共3天 无调休 中秋节 9月10日至12日放假 共3天 无调休 国庆节 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 共7天 10月8日,奖金都给我们降了,双休日不休息是正常的事,现在我已经脱离工务了,你们的副段王安英来我们加工你们让工领导就没啥好玩意
采纳率:30%
哪告都没用
你亲爱的刘部长一句话
今年动车是重点 不许晃车
弄不好你就别休息了
哪个局长敢吱声
回头和段里一说
出问题不行
段长也傻眼 他能拿他的官帽当赌注
放到初三不错了
现在啊 可能你们段长啥叫放假都忘了
我看就差月月发薪水没忘
这是铁路局的事,上哪告都白告,我是哈工的,初三上班就不用给三倍工资的,咱们就是和谐的牺牲品
去铁路局上告啊,就是工务的工人老实,让人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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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实名举报他人刑事犯罪基本属实遭到涉黑打击报复  由于检察院严重违法办案至今不给当事人平反昭雪
  我是沈阳铁路局锦铁工务段(原锦州分局义县工务段东大道养路工区)职工马德印,57岁,住址:辽宁省北票市寰宇社区新建街第2A小区,平房第67户。  日,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我实名举报他人盗窃铁路器材行为,却遭到公安机关和公务段的双重打击报复。对我实名举报行为,当众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由于他们行政违法,我告到了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控申科,后经锦铁检察院立案处理,日做出的口头结论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但是在结案时却捏造了当事人要求撤诉的事实,指定他人代我签名,同时未送达本人,律师两次调卷被拒绝,卷宗里究竟有多少猫腻。  十二年来,对我的举报行为,究竟应该怎样定性,检察院始终没有文字性结论,为了我的名誉讨个尊严,我要讨个具有法律依据的文字答复。  多年来我数十次向锦铁基层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反映,后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得到的答复回铁路解决。数十次到铁道部信访办走访,都遭到沈阳铁路局驻京信访办人员的拒访敷衍、搪塞,仅一年多我以给铁道部相关领导寄去百余封,请求调查核实书信但至今无果。  基本情况如下:  日,在原义县工务段,我向锦铁公安处,沈阳铁路公安局实名举报了我单位几十吨铁路器材被盗,经济损失几十万元的事实。并提供了作案嫌疑人的线索和依据。  日,锦铁公安处,在立案取证过程中,不本着依法办案,违法必究的原则,却和本段段长周建明(因贪污已判刑)联手,利用职务之便,对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公开为犯罪分子销毁罪证,制造伪证,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对犯罪分子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至今逍遥法外。  同年的11月2日锦铁公安处委派阜新公安分处内保二科张宝华、车存义两名刑警,和义县工务段副段长姜连旺,保卫科长李建武(现任阜新工务段保卫科)来东大道养路工区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对我和被抓获的个别偷盗窃分子雷兴申、佟国华(本工区职工)一并处理,公然侮辱、诽谤当众对我进行训诫,我的实名举报行为被定性为寻衅滋事,要求工务段给我行政处分。如果再往上告,将我带到锦铁公安处去。紧接着工务段做出决定,对我进行处理,并当场宣读调令。调离了我的工作岗位(西后台养路工区),致使我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  面对这双重打击,我实在不堪忍受。精神彻底崩溃了,整日里精神恍惚,坐卧不安,头痛欲裂,彻夜难眠。后经当地市医院医生诊断为:抑郁神经官能症(有市级医院诊断证明为凭)。  被逼无奈,于同年的12月6日,我向锦铁检察院提出控申请求。控申科经过四个多月的立案侦察,于日由经办人赵云舫检察官口头通知我说:“你举报的内容基本属实”。于5月15日下午3:20分赵云舫检察官,伙同锦铁公安处副支队长改晨波,控申科长三人约我到义县工务段保卫科见面。见面后,赵对我说:“锦铁公安处将他们在日调查取证的报告作废,以检察立案侦察结论认定为准”。当场公安处改支队长向我作了赔礼道歉,当时我的态度是:要求公安处派人到东大道工区在职工大会上给我公开平反。当时段长周建明不同意。  5月28日,赵通知我说:“义县工务段不同意,我们也没办法,铁路的公检法是受本局行政所控制,你不同意,可以逐级上访”。  无奈之际,我给沈阳铁路局原张伟局长写了信,反映了上述情况,在局长的批复后,2000年7月路局派来了政法委书记,信访办主任李长春等六人工作组来到锦铁检察院处理此事(此情况是赵对我说的),但至今不给落实政策。  十二年来,由于对我的问题处理始终没有明确结论。2006年4月停发了我两个月的工资,随后连续受到各种不合理的待遇,导致我逐年上访,经济和精神上遭受到损失和打击。通过到铁道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上访后,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检察院的文字处理意见,而无法解决”。  无奈,日到锦铁检察院求助,得到刘检察长的接待受理。当天检察院将当初的处理意见移交工务段党委,并且让我看了收件回执。我要求复印一张,答复说:“不可以,结论意见不给当事人”。为此我数十次找到工务段,段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他们都说:根本就没有收到检察院送达的结论意见材料。此后我已数十次去检察院走访,但每次他们都以各种借口把我敷衍搪塞回来。  为此,我在日聘请了律师,和我一同到锦铁检察院,向检察长说明情况,答复很好,承诺给我一个结论,让我等两天再联系。  5月18日我又去了检察院索要答复,控申科长接待后,听我要处理结果时他说:“不可以,理由是当事人要求撤诉,不立案的,卷宗材料有本人的签名”。并向我出示了卷宗材料,我看到卷宗材料里确实有我的名字,当时我说:一、根本不存在本人要求撤诉,不立案的请求,这是你们的捏造。二、是我的名字不假,但不是我签字。  日,我又去锦铁检察院送达信访材料,他们接待答复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不给本人,给单位也可以”。同时又找来了当初办案的检察官赵云舫向我作进一步解释(赵现已退休)在副检察长室,当着接待我的副检察长和邵检察官面,赵手里拿着卷察对我说:“法律文书上的签名,确实不是你本人签的,当初由于三个月内必须结案,又找不到你,同时还有来自分局等方面的压力,就让别人代签了,具体是谁签的我也忘了,这是我的工作失误,现在向你道歉,希望你能谅解”。  我说:“那你现在应该让我看一下签名上面的内容”。赵说:不可以,内容是通过检察院受理后,对你反应的问题构不上打击报复罪,不予立案,没有别的内容”。  无奈之际,我于日,再次找到了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控申处李处长接待后,以电话形式与锦铁检察院沟通,并让我回锦院取回不立案通知书,否则,沈铁检察院从此不予受理。  我满怀信心到锦铁检察院,接待我的副检察长和邵检察官,给了我一份不立案通知书,上面的内容仅仅是说明了“该段领导和人员行为不构成打击报复罪”,而对我举报行为的真伪未有任何文字说明。  当时我问为何没有关于我的举报真伪的结论,副检说:“这个不能给你书面结论”。日由锦铁检察院邵检察官同锦州工务段原纪委书记赵宇、办公室主任张泽民、车间书记邓世贤一同来我家。邵对我说:“我奉检察长的指示,正式通知你马德印属名举报他人盗窃铁路器材行为,经检察院立案调查取证,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关于待遇等相关问题找工务段解决,不给出具书面材料。  对于这样的答复结论,本人有以下质疑:  1、实名举报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该惩治的没得到惩治,主持正义的人却遭到打击迫害,检察院受理后,为何不给属实与否的书面材料?  2、锦州铁路公安处在受理这起案件中,是否存在行政违法?有关责任者至今没有得到相应处理。  3、检察院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据日控申科长念给我听的内容是:本人要求撤诉。这纯属无稽之谈,是检察院捏造的事实,检察院这样作是否属于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法办案?  4、背着当事人检察院办案人员捏造事实,同时擅自指定他人代签当事人的名字,这其中必定有鬼,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什么?  5、我不明白这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是维护国家利益,还是维护某些领导的利益?  我的控申请求:  一、实名举报他人严重盗窃铁路器材行为,究竟是否属实?检察院既然立案侦案了,如果属实的话,这应视为什么行为?这样的行为当事人应得到什么样的待遇?路局政法委来锦铁检察院对我的结论待遇等相关问题处理后的政策报告何时给予落实?  二、检察院捏造说我要求撤诉,并由他人代签当事人的名字道理可在?目的何在?  三、检察院作为执法和监督执法机关,对上述提出的问题就应给予当事人一个具有法律依据的明确答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再继续蒙受不公正的待遇。  当事人:锦州工务段马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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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3  实名举报他人刑事犯罪基本属实遭到涉黑打击报复  由于检察院严重违法办案至今不给当事人平反昭雪  我是沈阳铁路局锦铁工务段(原锦州分局义县工务段东大道养路工区)职工马德印,57岁,住址:辽宁省北票市寰宇社区新建街第2A小区,平房第67户。  日,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我实名举报他人盗窃铁路器材行为,却遭到公安机关和公务段的双重打击报复。对我实名举报行为,当众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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