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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和预防
来源:君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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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中常见纠纷结算纠纷的原因分析,提出了预防工程结算纠纷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工程结算& 纠纷& 原因&& 预防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是发承包双方及总分包之间最常见的纠纷之一。不少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协作配合良好,往往到施工结束竣工结算时纠纷骤起。而工程款的结算对发包方、承包方的利益都有巨大的影响,原因复杂,因此纠纷解决难度大,时间长。结算纠纷不解决,对发包方来讲,将影响到房地产工程的移交、继而影响到商品房的交楼日期及因此与购房户的预售契约纠纷;对承包方的来讲,会影响到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结算、承包方与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结算、承包商与建筑工人的工资结算等,形成连环诉讼, 不仅影响各方具体经济利益,增加诉累,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剖析结算纠纷的成因,预防结算纠纷显得更加重要。
笔者试图通过建设工程常见结算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就预防结算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表现各异,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结算依据方面的纠纷。
工程结算依据按性质不同可划分为计量依据、价格依据和费率。工程结算依据争议,主要表现为
1、工程量方面的争议。
(1)、合同工程范围理解。那些属于合同已包含的工程内容(例如场地上原旧建筑物的拆除,现场围墙道路土建,被其他施工单位损坏的重建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另计。
(2)、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的确定。例如,发包人以现场签证人员无权为由,拒绝承认。
(3)、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核实,例如土建工程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
(4)、签证内容是发包人同意施工方案,还是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认可不明确。
(5)、设计深度不够,实际施工中图纸范围外的工程量。
地质勘探基础情况不明,桩基基础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量。
(6)、承包人故意预算漏项,低价中标,签证部分的工程量。
2、.材料单价,人工费的争议
(1)、合同内材料单价。在约定按信息价调价时,按信息价按何地的信息价及参照时间段。
(2)、合同外即增加部分工程材料的单价,常常约定“有投标价按投标价,没有的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有时没有信息价可以参照,特别是装饰材料价格品种多品牌多价格差异大,例如国产与进口大理石的差异。
3、取费率。不同资质的企业的取费,挂靠企业是按被挂靠企业标准,还是挂靠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取费的争议。
4、风险承担的争议。
(1)、合同对材料涨跌如何处理无约定。合同采用固定价包死价时,材料或者人工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当事人心理承受或经济承受能力失衡,引发当跌价时,发包人以显失公平拒绝认可部分价款,涨价时承包人不同意按原固定价结算,要求赔偿涨价部分损失。
(2)、意外损失分担的争议。连续大雨,冰冻大风等自然灾害停工损失,返工修复费用,政府处罚等损失的如何分担。
5、违约赔偿与结算争议。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映到工程款的结算中。在最后结算,发包人往往要扣除质量缺陷,不达约定标准(例如钱江杯),工期延误的扣款。而承包人主张发包人也有违约或违约在先,而不同意赔偿,双方违约交织在一起。
又如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建材价格涨跌波动较大超过了承包商的承受能力时,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未能达成谅解(或者提高工程款或者工程延期等待建材市场价格回落),承包方就只能寻找低品质的替代品,因此引起结算纠纷。
(二)工程结算审核效力的纠纷
主要表现为合同双方在结算报告审定中各执一词,各不相让,发包方委托的审核单位,承包方不接受;承包方委托的审核单位,发包方不认可;到了法院,只能再委托鉴定单位。如此多方审核、重复审核,既浪费时间,又耗费人力、财力。
(三)工程结算审核与审计冲突
 主要有情况:一是以审计结论变更审核结论,引起结算纠纷;二是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审计机关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介入,致使纠纷复杂化。例如在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按分包人预算书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人工费40元/工,按实审计。但在分包合同组成文件中又包括总包合同,但总包合同的约定结算是以政府财政审计为准。
(四)竣工结算期限的纠纷。工程结算是支付的前提,工程计量和单价的确认又是结算的前提,尽管合同对结算中双方权利义务也有规定。但合同条款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超过审核期限没有制约条款;当事人对结算提出异议没有时间限制,对异议的解决没有法定程序,导致工程价款审核无期限,造成工程价款长期无法确定。而实际上,发包人常常采取拖延结算审核为手段,以工程未竣工结算为理由,拖欠工程款。
对结算时间理解不同的纠纷,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这一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是有争议的概念,承包人认为合同项下的工程量已完成即竣工,或者分包人认为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即竣工,而发包人认为应当至工程验收合格或者整个工程综合验收合格才算竣工。合同中对“竣工”概念未作解释,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施工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
尽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几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实际中当发包方系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时,效率低下,不可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未到位,为了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随便提出对结算书的异议,并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使“逾期未审核完毕以结算书为准”的约定落空。 
(五)总包与分包的纠纷。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由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在付款条件,材料单价等并不完全相同,分包合同的全部结算付款时间已到,而总包合同结算付款时间未到或者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总承包单位常以发包人未付款为理由要求推迟付款,从而与分包单位的争议。
另外还存在着管理费、配合费、有关分摊费用之争。施工中总包单位是否给予分包单位配合,配合工作内容的多少。
(六)阴阳合同的结算纠纷。建设工程发包方利用其在签约时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一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阳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阳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进入结算阶段时,两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谁是结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按照合同法原理,应该认定阴合同标准(因为时间在后),按照招投标法,应该认定阳合同标准(因为该合同系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结果)。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随后又产生那些属于价款范围,如果“阳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确实也有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材料变化),是否仍按阳合同的价款结算等问题。  
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深层次的原因。
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外在表现多种多样,透过现象看本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无外乎因诚信缺失人为制造的结算纠纷,合同无约定、约定不明、理解分歧产生的结算纠纷和作为结算依据的证据缺乏无法核实产生的结算纠纷。
(一)人为制造的结算纠纷。
1、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制造结算纠纷,达到拖延结算和减少工程款的目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相当部分纠纷并非存在争议的真实纠纷,而是发包方缺乏诚信,故意采取阻滞、拖延付款甚至故意制造事端意图少付或占用建设工程款所致。甚至利用政策漏洞,恶意逃废工程款。
建设工程大致有两类,其一是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其二是政府公共建设工程。房地产业的开发商很少准备足额的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一般只准备前期部分资金,其余建设资金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银行融资;其二是购房户的预付款。随着国家对房地产政策调控、政府对房地产预售的管理加强,金融危机等开发商在基本框架未完成前很难收取预售房款,银行融资和房产销售也难度加大,开发商的资金链紧张,不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支付,从而引发工程款的结算纠纷。
政府公共建设工程虽然资金预算并无问题,但是拨款进度经常受到政府办事效率的牵制,有时公共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被挪用,甚至腐败分子从中作梗,也会引发工程结算纠纷。
建设单位之所以不顾诚信制造纠纷,是因为有利可图且现行政策法律对非诚信行为无法制裁或制裁不力。即便恶意逃废拖欠工程款不成功,带来的败诉,对他们并无切肤之疼。败诉后,他们支付的只是早已应付的工程款,哪怕承担部分违约金也无关痛痒。因为现行的违约金处罚偏低(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相当于年利率7.66%),因此占用工程款所支付的违约金比起银行融资的代价要小得多,何况在工程结算诉讼中调解成功率高,调解的成交条件一般就是承包方放弃违约金,甚至在执行中可以再和解,要求承包人放弃部分执行款。这样发包方不仅没有损失,反而有商业利益。
2、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不法行为遗留的后遗症。
(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不法行为,使得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疏于把关,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以挂靠方式通过资格预审。这些挂靠施工队由于技术、设备或人员素质低下,其质量无法保障,挂靠行为在建设过程中被发现后,或发包方人事变动,几乎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结算纠纷。
(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导致建设工程中标价被人为抬高或者压低,如果中标价过高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认为显失公平,要求以审计为准,中标价过低,承包人为了减少损失获取利润,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引发发包人质量索赔等结算纠纷。
3、买方市场下,发包方滥用市场优势,合同双方权利失衡,承包方低价竟标,高价索赔签证。
建筑行业市场竟争激烈,始终处于僧多粥少的买方市场状态。投标时施工企业争相压价,非但如此,许多发包方还对工程承包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要求投标单位另行免费建设其他附加项目,垫资,再让利等附加的苛刻条件。承包方为了市场生存也只得接受。然后在工程合同签订以后,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或者偷工减料、强压成本,以次充好,虚报材料价格,不正当手段牟利。甚至用行贿手段拉拢甲方人员及监理在合同履行中变更价格或更多签证虚报工程量。当上述手段都不起作用时.便诉诸法律,起诉对方,造成工程造价纠纷,或者利用发包人缺乏经验,依靠大量的签证索赔来谋取工程款,以致结算价款大大超过发包人当初的投资计划,最后必然引发双方结算纠纷。
4、诚信机制缺失,利益驱使,诱发人为的结算纠纷。
由于建设工程款的金额巨大,即便没有任何腐败行为,发包方无论从降低建设成本角度还是从资金有效利用角度都禁不住地想在应付工程款上进行算计,通过制造结算纠纷达到:其一寻找克扣工程款的理由;其二拖延工程款的支付,将应付工程款挪用其他用途;其三以拖欠方式逼承包方折让。有时是一种方式,有时是多管齐下。而法律对之无能为力,使这种行为无所顾忌,发包方的非诚信行为有时可以合法得逞。因为许多承包方虽然通过诉讼或仲裁,得到了结算纠纷的胜诉判决或仲裁裁决,败诉的发包方通过种种方式转移资产,仍有可能逃避强制执行。不少承包人等到走完漫长的诉讼路,发包人早已不见踪影或者将房产销售或抵押完毕。
(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及履行周期长,可变因素多,需要双方诚信合作外,还需要规范履行合同,强化过程管理,及时确认有关工程价款事实。
1、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价款的不确定性,客观上要求履行中对之不断补充完善确定。由于工程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工程合同不可能对所有事件及其对策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不可能对违约造成的损失事先就规定补偿和解决办法。为弥补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各方需要在初始合同中考虑合同再协商谈判、修正对策的设计问题,即在合同中建立一种机制来弥补缺口。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为例,在合同机制设计上,其一、合同价款体现为初始造价和追加造价,是不确定的或待定的。工程合同价款一般由清单费用、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只有清单费用是相对确定的,而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在合同签订时是不确定的,而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再协商谈判而不断调整。其二,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现协商谈判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详尽规定,例如:对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程序、期限的规定。其三,在合同履行机制上,引入第三方合同机制:工程监理制度,重视过程管理。
2、现实中工程管理的的无序和混乱,人员素质等导致合同管理极不规范、制约着工程结算。首先,技术和经济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脱节现象十分严重。许多施工管理人员大都不懂经济,不懂合同管理。其次,工程管理方式仍偏重质量管理,忽视合同管理;偏重事后管理,忽视事前和事中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合同治理机制设计以及合同的过程管理重视不够。再次,监理效果不理想,未能达到规范管理的要求。一是监理队伍良莠不齐,监理水平低。许多监理队伍呈现老少两极分化(老的是退休人员,少的是刚参加工作的学生),业务骨干很少;二是业主对监理授权不足,只授权质量、工期监理而不授权造价监理,最终影响了工程价款的确定。三是不重视原始资料的保存,结算审核所需的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例如竣工图没有全面体现工程实际情况,直接以施工图代替竣工图或在施工图上做简单更改,使图纸面目全非,无法计算;设计变更手续不全,缺少变更通知及经济签证;隐蔽工程现场验收无正式签证手续等等。对原始资料保管不善,或因工期拖延,项目部有关人员变动大,没有很好的交接,使有些资料丢失,有些只口头更改、承诺,事后未及时办理签证单,这些资料的缺失,以致影响工程结算审核的进度和质量。审核的结果与原送审结算出入大,发、承包双方争议大,长期不能为双方接受。
(三)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对结算方法、计价依据、变更调整、违约索赔确认程序、异议处理约定不明,缺乏操作性。
1、招标文件方面。有的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采用的业务概念不明确,文件条款自相矛盾,给日后的施工结算留下诸多隐患。如,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企业可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自行确定优惠浮动幅度,确定投标总报价,并采用 “固定价格、一次性包干”的合同类型,但又在相应条款规定“材料及人工价格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或指数调整合同价格”。但合同形式却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实际结算也采用了按实结算的方法。从业人员对清单编制的熟练和理解程度不同,技术综合能力不强,使得一些应该明确的项目特征不明确,不需很明确的项目特征规定过于详细,这些问题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对此疏漏没有约束性的条款,或在以后签订合同时不加以明确类似问题的处理专用条款,一旦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清单中有关项目不符的情况,就会造成大量的签证及变更,这些都会给工程结算留下发生纠纷的隐患。又如一个招标工程,招标时规定标价下浮5%,而对设计变更、签证增加的造价是否按原投标时规定条件下浮5%没有规定,这部分造价是否下浮就出现扯皮情况,给审核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2、合同条款方面。专用条款的制定不够重视、细致、完善,包括:合同条款的用语含糊,不够准确,产生理解差异。例如审计与审价不分,“以审计为准”,到底是总分包双方委托审价,还是以业主的政府审计为准,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合同条款的用语模糊造成双方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有时合同条款的规定不严谨,不具备可操作性。这些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成为纠纷的焦点。如,一个工程在合同不可抗力的条款中规定“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毫米以上”为不可抗力,但是一般城市的天气报告中的降雨量比较笼统,即使是持续降雨,一个城市中不同的片区的降雨量都会不一样,此条款的设置,操作尺度难以把握,引发纠纷也不以为奇。
3、合同预见性差。对可能出现结算纠纷的环节,如自然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市场风险等无相应预见性规定,而是“另行协商”。以致双方出现问题时由双方临时协商,增加产生纠纷的机会。例如单价不变条款下,钢材涨幅多少可以调整单价,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签证的程序,时限,结算程序规定,双方的配合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结算价款的确定,双方对结算有争议时,处理解决步骤方法。
(四)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加剧了结算的难度。一些项目仓促开工,迫切竣工,设计、拆迁、施工同时进行,造成设计的严密性大打折扣,设计变更很多,初期设计不能准确地反映工程的真实性。因此,过多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使工程决算一再提高,远远突破投资预算计划,也突破了发包方的原有心理准备,发包人对结算规则不熟悉,对承包人结算结果产生怀疑,为顺利结算留下障碍。&&&&&&&&&&&&& 三、工程结算纠纷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泛滥的结算纠纷将不仅会影响发、承包人的利益,而且会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定(与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结算纠纷的司法措施不力引发严重的社会信用危机,将从根本上摧毁我国市场经济的生存基础。
预防结算纠纷,关键在于当事人即承发包双方,同时需要社会环境的净化和法律的完善。
(一)&&&&& 提升对建设工程公平交易的刑事保护力度,加强对商业腐败的监控与惩罚。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诸多诱因源于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不公平交易,建设工程领域是商业腐败最容易滋生的温床。因此,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关键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除商业腐败,实现这一领域的阳光交易。
现行刑法侧重于公有财产与公民个人财产权(如盗窃罪)的保护,有时对市场的主体及其个别市场行为也予以监督与保护(如职务侵占罪、虚假注资罪、抽逃资本罪等),对市场交易行为本身却缺乏关注。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保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维护市场安全与稳定已经日渐紧迫。我国应立即着手对刑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保护市场公平交易刑事条款,对违反公平交易构成犯罪的,(例如商业贿赂、招投标舞弊等),恶意拖欠逃废工程款,侵犯债权人利益,应处以刑事制裁。同时,为了凸现对公平交易的保护的力度,
(二)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及信用公示制度。
建立社会信用机制有助于遏制恶意制造的结算纠纷。建议:
1、对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除承担诉讼败诉后果外,由法院或建设主管部门报征信机构记入该发包方的信用记录,降低其信用等级,警示后来的交易者;
2.、有关部门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审查申请人以往信用记录。有不良记录者在其清偿旧的欠债前不得审批新的投资计划。
3、建立是公正及时的采信机构;
4、有效的信用公示或查询体系,向社会公开。
(三)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政策与行政措施,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招标投标的等交易行为的监管,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违法违纪进行查处。行政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时,除审查其项目批文外,不能仅仅满足于发包方投资计划来源的陈述,必须要求发包方提供总投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例如20%)。避免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开工,同时.建立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这一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等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债权债务清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税金、地价款、拆迁补偿费、农民工工资等支付)后才能返还。
(四)对建筑工程结算进行完善的立法,是解决建筑合同结算难的另一个出路。
希望国家总结近年来经验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章效力进行升级,规范建设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结算环节,即结算的方法、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有法可依。
(五)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从源头上预防纠纷和歧义。
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最终转化为合同文件,应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工程情况综合说明、招标范围和要求、设计文件和图纸、主要合同条款、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合同订立的依据之一,也是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一般规定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能做出修改,投标人只能根据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及图纸的具体要求确定项目单价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正确、合理描述,就显得尤其重要。
(六)、提高合同签约质量。关键在于事先设防,将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都纳入合同的轨道,显得尤为重要。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对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程序、规则、期限进行详尽的规定。
特别要完善过程结算和最终结算的程序性规定: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是比较准确的合同造价的计算依据,但在目前建筑工程中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成为常态,因此为避免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项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设定造价过程控制程序,根据需要可以在示范合同作为补充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1)约定开发商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开发商组织分段图纸会审的期限;
(2)约定承包商收到分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开发商批复同意分段预算的期限;经开发商认可的分段预算是该段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3)约定承包商按经开发商认可的分段施工图组织设计和分段进度计划组织基础、结构、装修阶段施工;合同规定的分阶段进度计划具有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
(4)约定承包商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向开发商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决算的期限,以及开发商审核批准的期限;
(5)约定开发商拨付承包商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程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特殊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
(6)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商递交工程最终决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开发商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约定经开发商提出异议,承包商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7)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的委托市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8)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以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关系和处理方法;
(9)约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期间与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七)、严格合同履行,强化中期结算。
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双方要严格依合同进行过程管理。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中间计量和支付。首先,中间计量与支付调节合同中的利益关系,促使合同的全面履行。通过计量和支付这两个经济杆杠,制约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促使业主履行其义务,使合同得以全面履行。其次,中间计量与支付有利于及时确定工程价款,加快结算进度,减少纠纷。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支付必须以计量为基础,两者都以合同为依据,而又是对合同履行情况确认。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仍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这等于将问题和矛盾集中到竣工结算阶段。提高合同当事人的综合素质,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是加强过程管理的前提。为此,一要规范业主的行为,二要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
(八)承包方应保持结算报告计算准确和送审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性。
1、结算报告真实计算符合规范,&&结算资料的完整、有效、真实,经得起审核,是避免结算纠纷的基础。进行结算审核所需的资料包括:发包人认可的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标书)、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及加工定货合同(或确认价)、工程结算书、施工单位劳动保险核定卡等,承包人平时必须注意搜集和保存,为结算作好充分的证据准备。
2、提高造价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保证工程计量的准确性和套价取费的正确性,避免出现遗漏、重复计量、计价的现象。
工程量的计算是工程结算的重点、难点,复杂而繁琐,其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度。有的项目竣工图及变更手续不完整,工程量计算必须以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现场实际情况为依据。在计算中,如竣工图实在不全的,如装饰工程,有的只有几张效果图或绘制几张草图最好采取现场丈量的方式进行核对。根据测量的结果,结合有关施工过程记录、签证,综合分析后确定工程量。尽可能使工程计量准确无误,使工程竣工结算的各项内容切合实际
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是工程计价的基础,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和取费定额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高套,或重复套用。
设备材料价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之一,是结算审核中易产生分歧的问题。目前,材料价格的确定一般按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指导价执行。然而,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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